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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口水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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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垚智歷史文化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中推行的一項重要改革。青苗法源自唐末,是為連年作戰,兵連禍結的唐朝政府創收的一種政策。王安石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同時也防止民間高利貸發生,保護中下等貧民百姓,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在舊有青苗法基礎上進行了改革完善。主要以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錢為本,貸款給鄉村民戶,但卻須有十戶一保,十戶中得有家境殷實的上等民戶。初期實行,確實提高了百姓的積極性,也增加了政府收入,興修了大量水利,實現了開源節流,增收增支的目的,但由於用人不當,操作漏洞,再加上政府存在的腐敗,出現了執行偏差,俗話說好經念歪了。官府強行攤牌,隨意提高利息,盤剝百姓,藉此斂財,加重百姓負擔,致使一些殷實民戶也因受牽連陷入貧困,百姓叫苦連天。保守派藉此機會,反擊改革派,青苗法不得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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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史海探趣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
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
但是由於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實際運作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首先,在借貸擔保上。
下戶急需借貸,但卻沒有償還的保障,而上戶則不需要借貸。這種上戶保下戶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證下戶借貸能得到擔保,進而能夠獲得救濟,但由於上戶不需要、不願借貸所以出現了抑配(強行攤派)現象。另外,當下戶無力償還借貸時,自然會連累上戶等人,損害了上戶。青苗錢成為了搜刮形式,使上戶變得貧困,而下戶由於愚昧、無力償還,深陷債務。因此有些地方官為了避免下戶無法償還,僅將青苗錢貸給上戶,違背了賑濟目的。
其次,是還貸方式上。
民間借貸還貸時,可以用錢也可以用物,拖欠之時沒有督責威刑之懼,而青苗錢雖然規定可錢可物,但實施過程中則必須以錢還貸。由於物價等因素影響以錢進行借貸的行為存在著有損民戶的現象。民間借貸可以拖欠,可以在不同時期還貸,但青苗法不能拖欠,拖欠會影響其執行,因而還貸時間刻板,拖欠者將面臨官府督責的壓力。在借貸數量上,民間借貸也更為靈活。總的來說,民間借貸是自願行為,但青苗法雖規定自願借貸,但實施過程中官員為了政績常常進行抑配。而且民間借貸沒有過多的附加費用,而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民眾增加了許多額外的負擔。
另外,收放貸時間上。
青苗錢在放貸和收貸的時間安排上不合理。由於青苗錢分兩次發放,導致了收息和貸款時間重合的現象出現,民眾不但沒能獲得借貸的好處,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債務之中。
最後,由於提舉官等官員們為了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政績,調查和監督措施收效不大,抑配的現象一直存在,就是向本來不需要借貸強行推銷借貸,藉此盤剝利息,嚴重地損害了民戶的利益。
而在催納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貸時不考慮物件是否有償還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敗,透過拖延期限來牟取私利。所以導致許多貧者到期沒法償還借債,出現了催逼債務的現象,也因此無力償還債務的人有可能求助於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沒有抑制兼併而且加劇了兼併。民戶深受其苦。對此,朝廷採取了一些調整和應對措施,但也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其中的弊病。
以上種種弊端,造成“青苗法”沒有達到最初的目的,儘管國庫增收了,但實際上底層百姓因此受到壓迫,最終破產的比比皆是,在上下一片反對聲中被取締。不可否認的是,它對緩解當時的朝廷財政壓力還是起到了一定作用,只是國家富了,百姓窮了,與王安石當時的初衷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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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V神仙
首先介紹一下青苗法:青苗法就是國家發放的抵押貸款。直白來說一年中,莊稼有兩季收成,夏收和秋收,所以造成了這樣一種局面,春天的時候地裡都是青苗,但是農民的糧食基本吃完了。那麼怎麼辦呢,只能借糧,向誰借呢?過去向有錢有糧食的地主借,等到夏秋季過了加息償還,看上去像是現在的私人借貸。然而這就會不可避免的產生無法償還的情況,畢竟天有不測風雲,糧食歉收還是時有發生的事。那麼只能用土地償還本息,這就成為了歷朝歷代封建王朝的一個代表:土地兼併。
王安石就想到可以讓政府來承擔這個角色
一來政府可以用較低的利息放貸給農民,降低農民的負擔。二來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杜絕了大地主的土地兼併。
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的狀態 所謂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層面的效率並不高,以前地主對農民是一對一的服務,而現在則是排隊等待,並且需要層層審批。這樣一來不僅農民的耕種時間浪費了,而且層層審批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貪汙腐敗,能拿到的貸款就少了,但是利息還是那麼高。並且上面下達了指標,不完成還不行,所以說就會造成一年兩種這種事情發生 無形之中也增加了百姓的負擔。
而其他的原因,例如官場鬥爭,其他利益集團的攻擊,宋神宗駕崩,也是導致王安石變法失敗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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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打工皇帝2
變法的操之過急,急功近利,以及用人不當和守舊反對派的打壓,後期缺乏強有力的支援作後盾。
(一)王安石簡介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為解決北宋的積貧積弱現象,進行變法。
慶曆二年(1042年),王安石進士及第。歷任揚州籤判、鄞縣知縣、舒州通判等職,政績顯著。熙寧二年(1069年),任參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變法。因守舊派反對,熙寧七年(1074年)罷相。一年後,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罷相,退居江寧。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新法皆廢,鬱然病逝於鐘山,追贈太傅。紹聖元年(1094年),獲諡“文”,故世稱王文公。
(二)王安石變法之——青苗法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主要是為了遏制民間的高利貸行為,除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為百姓提供生活糧食救濟。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
(三)青苗法的主要內容
1.透過向民戶提供生產本錢或者糧食,以借貸的形式借給民戶,並規定還款日期和收取一定利息。
2.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進行借貸管理。
(四)失敗的原因
1.青苗法讓有錢的人把錢貸給別人使自己變得貧窮,沒有錢進行市場交換。
2.負債人由於自身原因和自然災害導致收入水平嚴重下降,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導致借款人和負債人雙方都沒錢的情形,市場缺乏活力。
3.王安石對推行青苗法的官員任用不當,導致新法不能有效實施推行,變法操之過急、變法者急功近利,後期缺乏支持者。
4.青苗法的借貸方式與民間的借貸產生競爭,而官方的借貸償還多以錢的方式償還,而民間的可以還錢,也可以用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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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南史
“青苗法”是由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施行,其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如是糧谷,即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裡各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為什麼會從立竿見影到曇花一現?第一、“青苗法”為什麼可以立竿見影
土地兼併是各朝各代都有的事情,而且各個朝代都嚴厲禁止,但唯獨宋朝對土地兼併不再抑制。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詔:“所在長吏,告諭百姓,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並只納舊租,永不通檢。”宋人王明清解釋:“不抑兼併,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發,邊境擾動,兼併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物。”《續資治通鑑長編》上記載:宋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到嘉祐六年(1061年)統計數字的平均計算,這個期間全國平均總戶數為1051.5萬戶,其中主戶平均為656.27萬戶,客戶平均為395.2萬戶,即大約有37.6%的農戶失去了土地。
從上述資料統計就能看出,宋朝的土地集中度極高,主戶中的前三等在總戶數中所佔比例低於10%,佔有的土地資源卻超過三分之二,有30%~40%的農民沒有任何土地,從這裡也能發現,州府之中,失去土地的百姓已經十分之四了。
宋仁宗時期失去的土地的百姓已經佔了四成,剩下的百姓所有的土地各戶也不會有多少,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平民百姓的土地只會慢慢的變少,絕對不會增加,從宋仁宗趙禎到宋神宗趙頊之間差不多有十年時間,完全失去土地及逐步失去土地的百姓會更多,那麼”青苗法“真正能夠惠及的百姓能有多少,恐怕十不存四了,這個時候土地都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在土地兼併愈演愈烈之下,世家豪門土地越來越多,那麼“青苗法”實施起來,這些錢都會落入這些世家豪門手裡,因為田地都在他們這群人手裡,眾所周知,宋朝商業發達,這群人就會拿這筆錢做生意,或者再次放貸出去。
這些都是一些地主豪強或者勳貴,拿著朝廷的錢去進行各種商業活動,所獲得的利益遠遠要比朝廷所收的利息更多,這個時候,所有有資本進行藉口的肯定會一擁而上享受“青苗法”這道大餐,那當然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因為這些人肯定會繳納足夠的利息,因為他們賺取的更多,而且還不用本錢,何樂而不為呢?
第二、“熙寧變法”為什麼曇花一現
嚴格上來講,“青苗法”一直貫穿著整個“熙寧變法”,直到王安石的整個“熙寧變法”失敗才廢除“青苗法”,其實是整個“熙寧變法”曇花一現,“青苗法”只是陪著“熙寧變法”曇花一現。
眾所周知,王安石的變法內容最後一條是“免行法”,這又是一條什麼樣的變法內容,導致王安石徹底失敗的呢?王安石的“免行條貫”在開封商行中實行之後,各行按照收利多少交納免行錢,免除行戶對官府的供應。也就是說,商戶們繳納免行稅之後不再向官府和權貴免費供應任何商品,官府那怕是皇宮之中買商品,都要由當時的市易司估定物價高低,按價購買。
要知道“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採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採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官吏們就有機會上下其手,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採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歷朝歷代這些人都是既得利益者。
“免行法”確實為朝廷增加一批收入,同時對商人也較為有利,但是皇族,後族,以及其餘勳貴們不這樣看,因為他們這一群人是被打擊的物件。從恣意勒索和從中漁利局面變成要花錢了,“免行法”實行,這些人群必定反對,所以反對王安石越來越多,直到充滿了整個朝堂,這種情況之下,不要說只是宰相的王安石,就算是皇帝也不可能將變法繼續下去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宋哲宗即位,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已然失敗,從公元1069年至公元1085年期間,短短十六年,確實算得上是曇花一現,而“民不加賦而國用足”也徹底成為了一句空話,這裡面少不了反對派阻撓的原因,但更多還是王安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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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麇子文史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是一項重要內容,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期以後,唐朝的藩鎮割據,中央大權衰落,軍隊沒有錢自然也就招不到兵,為了解決這個關乎國家興衰的問題,於是“青苗法”就出現了,名字叫“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而宋朝的青苗法不只為政府增加入,同時還兼顧壓制民間高利貸、賑災濟民的作用,那為什麼沒有成功呢?
王安石變法之前的青苗法是什麼樣的青苗法在王安石變法之前都是存在的,那它是怎樣的一種形勢呢?原來的辦法有多種名稱如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提供無息借貸接濟百姓,
其主要的運作方式是,在糧食豐收的時候適當提高糧食的收購價格,防止糧食增產以後價格低,傷害農民的利益,而在災年荒年適當的降低糧食的出售價格,讓農民買的起種子,吃的到糧食,起到一個調控物價,拯救百姓的目的。
這制度的出發點是正確的,但他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一是,這個平常倉的數量有限,只在州縣的府衙駐地設有,所能輻射的區域也是非常的有限,而相對偏遠的地區的則壓根沒有辦法觸及。
二是,這些能借的錢糧是朝廷每年的稅收,只是暫存於各州縣,到了上繳的期限還要連本帶利上繳,再加上這些地方政府收來的糧錢有限,州縣也不敢多借糧錢。
三是,借貸錢糧的程式複雜,還時常會被一些貪官汙吏轉移挪用,這就造成了官商勾結,借貸錢糧的價格不合理的現象等問題。使得常平倉制很難達到設計的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還在明州鄞縣任職的王安石等人,嘗試著以政府為依託,提供有息的錢糧借貸方式,即防止了百姓受黑心商家的剝削,也為國家提供了不錯的收入,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當他得到宋神宗許可變法之後,就對青苗法做出了改革。
青苗法改革之後的問題雖然改革之後的青苗法,低息借貸於百姓,壓制了高利貸,讓市場更建康的發展,但實施起來卻是麻煩。那些官員沒有按照既定的要求,一半借貸,一半儲藏以備災荒之年,而是宗照改革前的辦法,悉數全部借出,到了災荒年需要救災是時候又沒有糧食,監督的官員為了向上彙報自己的都查政績,強制讓百姓借貸,官商勾結搜刮百姓,
除了這些常見的問題還有難以實行的問題如:借貸的人需要5-10戶擔保,如若借貸人不能夠按時間還款,擔保人也將借不到錢糧,使很多百姓不願意擔保,還有就一年分兩次帶款兩次加起來的利息,就超過沒有改造之前的利息,貪官汙吏們再層層加息,使改革之後的利息遠遠高於改革前是利息。
總之王安石主到改革的辦法,初衷是最佳化之前的辦法,仰制黑商販打擊高利貸,達到為北宋朝廷開源,提高政府收入,讓百姓也得到富足,兩全齊米的辦法。但事與願違,他為國為民的理想,擋不住貪官汙吏們的黑手,經不住早已腐敗的官僚體系泥潭,使歷時17年的改革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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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民間高利貸非常猖獗。以致造成許多下等戶農夫破產。實施“青苗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週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青苗法是“熙寧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開始很有信心,因為早在他任鄞縣父母官時就試行過這一法律,效果很好。後來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不謀而合,先後在自己的轄區開展過“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為了慎重起見,在正式實施這項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才正式推向全國。
而且,在頒行之前,他還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地方官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據史料記載,雖然規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陝西,農民向官家借陳米一石,到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至5倍的。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下指標,逼迫百姓借錢。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而到了執行過程中,竟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所以,它損害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