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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口水雜談

    北宋時,民間高利貸非常猖獗。以致造成許多下等戶農夫破產。實施“青苗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週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青苗法是“熙寧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開始很有信心,因為早在他任鄞縣父母官時就試行過這一法律,效果很好。後來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不謀而合,先後在自己的轄區開展過“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為了慎重起見,在正式實施這項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才正式推向全國。

    而且,在頒行之前,他還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地方官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據史料記載,雖然規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陝西,農民向官家借陳米一石,到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至5倍的。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下指標,逼迫百姓借錢。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而到了執行過程中,竟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所以,它損害百姓利益。

  • 2 # 垚智歷史文化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中推行的一項重要改革。青苗法源自唐末,是為連年作戰,兵連禍結的唐朝政府創收的一種政策。王安石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同時也防止民間高利貸發生,保護中下等貧民百姓,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在舊有青苗法基礎上進行了改革完善。主要以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錢為本,貸款給鄉村民戶,但卻須有十戶一保,十戶中得有家境殷實的上等民戶。初期實行,確實提高了百姓的積極性,也增加了政府收入,興修了大量水利,實現了開源節流,增收增支的目的,但由於用人不當,操作漏洞,再加上政府存在的腐敗,出現了執行偏差,俗話說好經念歪了。官府強行攤牌,隨意提高利息,盤剝百姓,藉此斂財,加重百姓負擔,致使一些殷實民戶也因受牽連陷入貧困,百姓叫苦連天。保守派藉此機會,反擊改革派,青苗法不得不廢止。

  • 3 # 史海探趣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

    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

    但是由於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實際運作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首先,在借貸擔保上。

    下戶急需借貸,但卻沒有償還的保障,而上戶則不需要借貸。這種上戶保下戶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證下戶借貸能得到擔保,進而能夠獲得救濟,但由於上戶不需要、不願借貸所以出現了抑配(強行攤派)現象。另外,當下戶無力償還借貸時,自然會連累上戶等人,損害了上戶。青苗錢成為了搜刮形式,使上戶變得貧困,而下戶由於愚昧、無力償還,深陷債務。因此有些地方官為了避免下戶無法償還,僅將青苗錢貸給上戶,違背了賑濟目的。

    其次,是還貸方式上。

    民間借貸還貸時,可以用錢也可以用物,拖欠之時沒有督責威刑之懼,而青苗錢雖然規定可錢可物,但實施過程中則必須以錢還貸。由於物價等因素影響以錢進行借貸的行為存在著有損民戶的現象。民間借貸可以拖欠,可以在不同時期還貸,但青苗法不能拖欠,拖欠會影響其執行,因而還貸時間刻板,拖欠者將面臨官府督責的壓力。在借貸數量上,民間借貸也更為靈活。總的來說,民間借貸是自願行為,但青苗法雖規定自願借貸,但實施過程中官員為了政績常常進行抑配。而且民間借貸沒有過多的附加費用,而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民眾增加了許多額外的負擔。

    另外,收放貸時間上。

    青苗錢在放貸和收貸的時間安排上不合理。由於青苗錢分兩次發放,導致了收息和貸款時間重合的現象出現,民眾不但沒能獲得借貸的好處,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債務之中。

    最後,由於提舉官等官員們為了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政績,調查和監督措施收效不大,抑配的現象一直存在,就是向本來不需要借貸強行推銷借貸,藉此盤剝利息,嚴重地損害了民戶的利益。

    而在催納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貸時不考慮物件是否有償還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敗,透過拖延期限來牟取私利。所以導致許多貧者到期沒法償還借債,出現了催逼債務的現象,也因此無力償還債務的人有可能求助於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沒有抑制兼併而且加劇了兼併。民戶深受其苦。對此,朝廷採取了一些調整和應對措施,但也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其中的弊病。

    以上種種弊端,造成“青苗法”沒有達到最初的目的,儘管國庫增收了,但實際上底層百姓因此受到壓迫,最終破產的比比皆是,在上下一片反對聲中被取締。不可否認的是,它對緩解當時的朝廷財政壓力還是起到了一定作用,只是國家富了,百姓窮了,與王安石當時的初衷背道而馳。

  • 4 # LV神仙

    首先介紹一下青苗法:青苗法就是國家發放的抵押貸款。直白來說一年中,莊稼有兩季收成,夏收和秋收,所以造成了這樣一種局面,春天的時候地裡都是青苗,但是農民的糧食基本吃完了。那麼怎麼辦呢,只能借糧,向誰借呢?過去向有錢有糧食的地主借,等到夏秋季過了加息償還,看上去像是現在的私人借貸。然而這就會不可避免的產生無法償還的情況,畢竟天有不測風雲,糧食歉收還是時有發生的事。那麼只能用土地償還本息,這就成為了歷朝歷代封建王朝的一個代表:土地兼併。

    王安石就想到可以讓政府來承擔這個角色

    一來政府可以用較低的利息放貸給農民,降低農民的負擔。二來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杜絕了大地主的土地兼併。

    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的狀態 所謂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層面的效率並不高,以前地主對農民是一對一的服務,而現在則是排隊等待,並且需要層層審批。這樣一來不僅農民的耕種時間浪費了,而且層層審批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貪汙腐敗,能拿到的貸款就少了,但是利息還是那麼高。並且上面下達了指標,不完成還不行,所以說就會造成一年兩種這種事情發生 無形之中也增加了百姓的負擔。

    而其他的原因,例如官場鬥爭,其他利益集團的攻擊,宋神宗駕崩,也是導致王安石變法失敗的重要原因。

  • 5 # 打工皇帝2

    變法的操之過急,急功近利,以及用人不當和守舊反對派的打壓,後期缺乏強有力的支援作後盾。

    (一)王安石簡介

    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為解決北宋的積貧積弱現象,進行變法。

    慶曆二年(1042年),王安石進士及第。歷任揚州籤判、鄞縣知縣、舒州通判等職,政績顯著。熙寧二年(1069年),任參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變法。因守舊派反對,熙寧七年(1074年)罷相。一年後,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罷相,退居江寧。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新法皆廢,鬱然病逝於鐘山,追贈太傅。紹聖元年(1094年),獲諡“文”,故世稱王文公。

    (二)王安石變法之——青苗法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主要是為了遏制民間的高利貸行為,除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為百姓提供生活糧食救濟。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

    (三)青苗法的主要內容

    1.透過向民戶提供生產本錢或者糧食,以借貸的形式借給民戶,並規定還款日期和收取一定利息。

    2.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進行借貸管理。

    (四)失敗的原因

    1.青苗法讓有錢的人把錢貸給別人使自己變得貧窮,沒有錢進行市場交換。

    2.負債人由於自身原因和自然災害導致收入水平嚴重下降,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導致借款人和負債人雙方都沒錢的情形,市場缺乏活力。

    3.王安石對推行青苗法的官員任用不當,導致新法不能有效實施推行,變法操之過急、變法者急功近利,後期缺乏支持者。

    4.青苗法的借貸方式與民間的借貸產生競爭,而官方的借貸償還多以錢的方式償還,而民間的可以還錢,也可以用物代替。

  • 6 # 小南史

    “青苗法”是由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施行,其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如是糧谷,即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裡各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為什麼會從立竿見影到曇花一現?

    第一、“青苗法”為什麼可以立竿見影

    土地兼併是各朝各代都有的事情,而且各個朝代都嚴厲禁止,但唯獨宋朝對土地兼併不再抑制。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詔:“所在長吏,告諭百姓,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並只納舊租,永不通檢。”宋人王明清解釋:“不抑兼併,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發,邊境擾動,兼併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物。”

    《續資治通鑑長編》上記載:宋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到嘉祐六年(1061年)統計數字的平均計算,這個期間全國平均總戶數為1051.5萬戶,其中主戶平均為656.27萬戶,客戶平均為395.2萬戶,即大約有37.6%的農戶失去了土地。

    從上述資料統計就能看出,宋朝的土地集中度極高,主戶中的前三等在總戶數中所佔比例低於10%,佔有的土地資源卻超過三分之二,有30%~40%的農民沒有任何土地,從這裡也能發現,州府之中,失去土地的百姓已經十分之四了。

    宋仁宗時期失去的土地的百姓已經佔了四成,剩下的百姓所有的土地各戶也不會有多少,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平民百姓的土地只會慢慢的變少,絕對不會增加,從宋仁宗趙禎到宋神宗趙頊之間差不多有十年時間,完全失去土地及逐步失去土地的百姓會更多,那麼”青苗法“真正能夠惠及的百姓能有多少,恐怕十不存四了,這個時候土地都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在土地兼併愈演愈烈之下,世家豪門土地越來越多,那麼“青苗法”實施起來,這些錢都會落入這些世家豪門手裡,因為田地都在他們這群人手裡,眾所周知,宋朝商業發達,這群人就會拿這筆錢做生意,或者再次放貸出去。

    這些都是一些地主豪強或者勳貴,拿著朝廷的錢去進行各種商業活動,所獲得的利益遠遠要比朝廷所收的利息更多,這個時候,所有有資本進行藉口的肯定會一擁而上享受“青苗法”這道大餐,那當然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因為這些人肯定會繳納足夠的利息,因為他們賺取的更多,而且還不用本錢,何樂而不為呢?

    第二、“熙寧變法”為什麼曇花一現

    嚴格上來講,“青苗法”一直貫穿著整個“熙寧變法”,直到王安石的整個“熙寧變法”失敗才廢除“青苗法”,其實是整個“熙寧變法”曇花一現,“青苗法”只是陪著“熙寧變法”曇花一現。

    眾所周知,王安石的變法內容最後一條是“免行法”,這又是一條什麼樣的變法內容,導致王安石徹底失敗的呢?

    王安石的“免行條貫”在開封商行中實行之後,各行按照收利多少交納免行錢,免除行戶對官府的供應。也就是說,商戶們繳納免行稅之後不再向官府和權貴免費供應任何商品,官府那怕是皇宮之中買商品,都要由當時的市易司估定物價高低,按價購買。

    要知道“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採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採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官吏們就有機會上下其手,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採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歷朝歷代這些人都是既得利益者。

    “免行法”確實為朝廷增加一批收入,同時對商人也較為有利,但是皇族,後族,以及其餘勳貴們不這樣看,因為他們這一群人是被打擊的物件。從恣意勒索和從中漁利局面變成要花錢了,“免行法”實行,這些人群必定反對,所以反對王安石越來越多,直到充滿了整個朝堂,這種情況之下,不要說只是宰相的王安石,就算是皇帝也不可能將變法繼續下去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宋哲宗即位,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已然失敗,從公元1069年至公元1085年期間,短短十六年,確實算得上是曇花一現,而“民不加賦而國用足”也徹底成為了一句空話,這裡面少不了反對派阻撓的原因,但更多還是王安石的原因。

  • 7 # 麇子文史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是一項重要內容,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期以後,唐朝的藩鎮割據,中央大權衰落,軍隊沒有錢自然也就招不到兵,為了解決這個關乎國家興衰的問題,於是“青苗法”就出現了,名字叫“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而宋朝的青苗法不只為政府增加入,同時還兼顧壓制民間高利貸、賑災濟民的作用,那為什麼沒有成功呢?

    王安石變法之前的青苗法是什麼樣的

    青苗法在王安石變法之前都是存在的,那它是怎樣的一種形勢呢?原來的辦法有多種名稱如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提供無息借貸接濟百姓,

    其主要的運作方式是,在糧食豐收的時候適當提高糧食的收購價格,防止糧食增產以後價格低,傷害農民的利益,而在災年荒年適當的降低糧食的出售價格,讓農民買的起種子,吃的到糧食,起到一個調控物價,拯救百姓的目的。

    這制度的出發點是正確的,但他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一是,這個平常倉的數量有限,只在州縣的府衙駐地設有,所能輻射的區域也是非常的有限,而相對偏遠的地區的則壓根沒有辦法觸及。

    二是,這些能借的錢糧是朝廷每年的稅收,只是暫存於各州縣,到了上繳的期限還要連本帶利上繳,再加上這些地方政府收來的糧錢有限,州縣也不敢多借糧錢。

    三是,借貸錢糧的程式複雜,還時常會被一些貪官汙吏轉移挪用,這就造成了官商勾結,借貸錢糧的價格不合理的現象等問題。使得常平倉制很難達到設計的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還在明州鄞縣任職的王安石等人,嘗試著以政府為依託,提供有息的錢糧借貸方式,即防止了百姓受黑心商家的剝削,也為國家提供了不錯的收入,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當他得到宋神宗許可變法之後,就對青苗法做出了改革。

    青苗法改革之後的問題

    雖然改革之後的青苗法,低息借貸於百姓,壓制了高利貸,讓市場更建康的發展,但實施起來卻是麻煩。那些官員沒有按照既定的要求,一半借貸,一半儲藏以備災荒之年,而是宗照改革前的辦法,悉數全部借出,到了災荒年需要救災是時候又沒有糧食,監督的官員為了向上彙報自己的都查政績,強制讓百姓借貸,官商勾結搜刮百姓,

    除了這些常見的問題還有難以實行的問題如:借貸的人需要5-10戶擔保,如若借貸人不能夠按時間還款,擔保人也將借不到錢糧,使很多百姓不願意擔保,還有就一年分兩次帶款兩次加起來的利息,就超過沒有改造之前的利息,貪官汙吏們再層層加息,使改革之後的利息遠遠高於改革前是利息。

    總之王安石主到改革的辦法,初衷是最佳化之前的辦法,仰制黑商販打擊高利貸,達到為北宋朝廷開源,提高政府收入,讓百姓也得到富足,兩全齊米的辦法。但事與願違,他為國為民的理想,擋不住貪官汙吏們的黑手,經不住早已腐敗的官僚體系泥潭,使歷時17年的改革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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