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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剛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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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炒米視角
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其實本身是“耗羨歸公”的衍生制度,起初的目的可能並非為了“高薪養廉”。而是為了解決康熙晚年混亂的財政稅收制度而設定的。但是最終卻演變成了延續了200多年的清朝的一個特有的制度。
首先“養廉銀製度”只是“耗羨歸公”的一部分,產生的背景也極其複雜。清朝入關以前,原本是沒有俸祿制度的,八旗都是身家參股的,所以他們只有打仗分贓制度。入關初期,最流行的就是“跑馬圈地”,那塊插了旗幟,那塊地就屬於哪個八旗佐領的了。這塊地皮上的東西,也就都屬於這個佐領的收益和家產了。
但是這個制度最終被康熙給廢止了,打天下可以這麼搞,可是坐天下,這樣下去就亂套了。於是清朝的俸祿制度實際上是依照明朝的官俸制度來的。用的是萬曆年間的標準,比如知縣一個月折下來3兩銀子。康熙覺得很好嘛,這個價格很便宜啊,就這麼搞吧。
但是明朝官員3兩銀子,只是明面上的收入。實際上這點錢連自己吃飯都不夠。更別說知縣還要負擔一套人馬的,師爺、轎伕、衙役等等。
明朝官員的其他收入很多,最主要的自然就是火耗銀子。康熙一看很好啊,不需要朝廷負擔,你們愛怎麼搞怎麼搞吧。老朱就是聰明。
但是到了康熙晚期就有點收不住了,既然俸祿就是個擺設,那麼基層官員的主要收入就是各種亂攤派,各種擅自定的火耗標準。山東一度高達8分火耗,民不聊生,那是輕的。
而且更可怕的是,因為朝廷這種放任,導致了戶部國庫也手不上來錢,各地的官欠(地方沒虧空,欠國庫的)和民欠(老百姓沒交的全,欠國庫的)各佔一半。
打個比方,老百姓總共交了10兩銀子的稅,按道理地方留5兩,國庫交5兩。但是現在地方告訴老百姓,你10兩其中2兩是火耗,所以你還欠官府2兩。地方收起來老百姓的5兩,按道理至少應該交3兩到國庫,但是他只交了1兩到國庫。結果就變成了老百姓欠國庫2兩,地方欠國庫2兩。這就是康熙晚年的國庫稅收狀態。
其次,“養廉銀”的設定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養廉銀的意義也不是字面的意義。雍正元年(1723年),湖廣總督楊宗仁提出建議,朝廷允許各州縣在所得內留2分耗羨以充公用,其他不許亂攤派。得到了雍正的認可。也就是意味著朝廷將火耗制定了相對統一標準。
但是在實施階段,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創立了“耗羨歸公”,但是他們搞出來的東西卻很不合雍正的意。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提出來“耗羨歸公”,那部分耗羨則應該由朝廷分配返還一部分給基層的官員。此言論一出,頓時引起了軒然大波,朝廷內一片譁然。
這就意味著把原來的灰色收入合法化了,而且“養廉銀”實際上就是出自於火耗銀子。但是實際上這個過程,就是將原來朝廷無法控制的地方亂收費給控制在自己的監管範圍內了。而且“養廉銀”由朝廷發放,實際上又將官員的考核抓到了自己手裡。
雍正是個務實的皇帝,他明白這個養廉銀的意義在何處?“養廉銀製度”實際是把官員收入公開化了,將朝廷預設的“潛規則”變成了明文規定的“顯規則”,使得官員貪汙失去了冠冕堂皇的藉口,整個吏治系統的關係也變得簡單化。
所以他面對朝堂的一片反對之聲,表態與他理念不完全相同,但一面又要求山西巡撫諾岷搞試點,然後推廣全國。雍正年間的養廉銀並不是固定足額的,而是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不停地進行調整的。
結果使得官吏的貪汙枉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禁止,不僅提高了朝廷的行政能力,也使得百姓免於官吏的敲詐勒索,這對於雍正初期的社會的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再次,“養廉銀”制度雖然在雍正朝起到了應有的歷史作用,但乾隆朝中後期養廉銀製度隨之走向沒落和變異。養廉銀實際上就是將清初不合理的俸祿制度調整到合理範圍,使得官員待遇有實質性的增長,通常一品官員的俸銀每年不過180兩,而養廉銀可以高達18000兩,是原俸祿的100倍。和珅和劉墉的俸祿待遇其實是差不了太多的。
但是,兩年一旦作為固定專案固定下來之後,它的本質就是工資。到了乾隆中後期,乾隆花錢如流水,國用不足,朝廷開始在養廉銀中攤派“捐獻”。道光以後,養廉銀直接就開始打折發放。養廉銀經扣、捐之後,養廉銀製度實際上就名存實亡了,但是官員們長期享受“養廉銀”,預設合理收入,而後來收入銳減,入不敷出。於是又各種名義亂攤派,各種隱性收入潛規則再一次大行其道,而朝廷對此則睜一隻眼閉隻眼,畢竟朝廷連養廉銀都發不足額了。乾隆晚期,歷史又回到了康熙末年。
所以責任不在雍正,雍正根據自己當時所處的情況,採納了意見,制定的政策,解決了當時的難題。而到了乾隆時期,社會情況不一樣,養廉銀製度已經失去了其社會背景,乾隆不但沒有調整政策的意識,反而縱容吏治的腐敗,即便再好的制度,也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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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漩渦鳴人yy
這個問題說起來那就複雜多了,總之養廉銀子並沒有他表面意思所寫的那麼簡單。
在當時的話,雍正提出了一個叫做火耗歸公,我之前問他的人應該都知道這篇文章,姐就是銀子在熔鑄的過程中會出現損耗這一部分損耗的錢,以前是被官員直接給吞沒,現在雍正提出來,這一部分的錢也必須歸政府所有,但是你不能直接從人家虎口裡面奪食,所以一部分的錢交給你們政府官員,也就是說我預設你收這個錢合法了,另外一部分錢交給國家。
一開始的時候呢,八旗子弟誰需要這個養廉瑩子,大家要什麼東西都是直接去搶,比如說當時皇帝的內務府,就是在北京城管理著一大片的土地,人數比戶部還多了三倍,這些土地上面收到的租金就是這些八旗子弟的那個開銷。
但是後來隨著官府人員的增多,不可能所有人都是八旗子弟,這些剛剛上任的官員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只能靠俸銀的話,給的那點兒錢根本就不夠用。
所以官員可以說是絞盡腦汁從地方上面收取自己的黑心錢,這樣的話對雍正來講很頭疼,為什麼?一方面你想去阻止官員收取這些黑色的飲料,但另一個方面,這些官員自己叫窮,沒這些銀子,我活不下去呀!
用再說咱都別吵了,現在我給你們一條明路,我給你們設定一個養連影子這個養連營子數目龐大,足夠你們生活!我已經給你們生活想好了安排了,但是如果你們以後有誰再敢貪汙,那你們這次觸犯國法,我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滅了你丫的。
事實上,雍正把這些官員的收入給曝光出來,也就是說養廉營子還有你的鳳銀就是你的所有的收入,如果你多出來一些其他的收入,那對不起這些收入都是假的,都是不合法的,你拿到這些銀子,你就是犯罪,你拿到這些銀子,你就對不起政府。
合法化真是雍正設立養廉營子的初衷,可是到了後期出現了問題。
最後這個養廉的銀子,還不如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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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川達州人
雍正搞養廉銀的本意並不是養廉官員。
明代一條鞭法之後,國家法定貨幣是標準重量十兩和五十兩的庫平紋銀,其餘市場流通的散銀與銅錢在百姓繳納稅金與費用的時候都必須繳納火耗或者折色。
所謂火耗,就是散銀鑄造為標準銀過程中損耗的重量,主要是附著的汙漬,銀兩雜質。以及人工、燃料費用。
其實總的火耗實際不會超過千分之五,然而因為清代官員俸祿很低,一品官不過180兩及180斛糧食,七品縣令只有45兩和45斛糧食,基本無法正常生活,還不要說人情交際,師爺與幕僚費用等。所以涉稅官員收取火耗就敢於收取百分之十甚至三成四成,這些錢財當然被官員差役瓜分。
雍正時期全國財政收入大體4000萬兩,哪怕平均收取10%就是400萬兩,所以雍正要求火耗歸中央財政。這當然遭到了上下的一致反對與軟磨硬扛。最後,雍正宣佈凡地方官員都以不同職務與責任領取養廉銀,以交換中高階官員們對火耗歸公的支援。其中,總督可得1-3萬,知府數千,縣令600至1300兩。
不過,由於廣大差役沒有得到養廉銀,底層官員所得太少,加之人的貪慾所在,火耗歸公政策基本失效,百姓在規定火耗外多繳納的費用依舊為官員差役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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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酒騎風
我們首先要預設一個前提:中國古代的官員,貪汙是普遍現象。
分析貪汙的原因,除了缺乏必要的監督以外,還有一種可能性是:官員的待遇不高。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月入3萬,在健身房裡撿了一個100塊的耳機,大機率上他就上交了;但如果他月入2800,可能就把耳機裝兜裡帶走了。
養廉銀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推出的——我們不能保證所有人都是好人,但我們要儘量給想當好人的人們,提供條件。
清朝文職官員的待遇是根據《大明會典》製作而成的。之所以順治皇帝要使用大明會典作為發工資的依據,很大程度就是因為:全面。是的,剛入關的滿清如果不繼承明朝的制度,諾大的中國他們就玩不轉。
但是,大明會典規定的工資太低了。低到什麼程度呢?全國聞名的清官海瑞,在母親過壽的時候買了2斤肉,居然成了大新聞,上報了皇帝。
因此,清朝採取的辦法是:發放各種補貼,以彌補官員工資的不足。往往補貼會高於工資俸祿的好多倍。
隨著三藩之亂等戰爭,官員的補貼大幅度減少。因此,為了維繫原有的生活水平,官員們就開始考慮“火耗銀”的主意。也就是官府收1塊錢的稅,要收幾毛錢打造銀子的消耗。至於具體收幾毛錢,就看官員的良心了。
在這個背景下,雍正只好採取兩套辦法:
第一,一兩銀子最多徵收2錢銀子的火耗。
第二,發放養廉銀。相當於被固定化的官員津貼。
這樣一來,大家把事情放在明面上說,官員們就不要瞎貪汙了吧!
當然,制度雖然奇葩,我們也能從中看到雍正的不得已。只不過杜絕貪汙問題直到今天都沒解決,雍正的做法留給今天人們的,當然是“高薪養廉”是一個絕對錯誤的做法,一點也不足採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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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古今通史
雍正當然知道養廉銀並不能像其名相一樣,一旦實施,便能達到高薪養廉的效果,他推出養廉銀只不過是耗羨歸公政策中的一部分效果,貪汙腐敗中飽私囊這個問題伴隨著歷史中的每一個朝代,僅憑單一手段當然無法徹底解決。這項制度更像是帝王制定的一種規則,把其中的灰色利益鏈的末端徵收部分,由無序稅收,改為有序徵收,變相認可了火耗的存在,但收取方式、數額方面要循規蹈矩。
稅銀熔鍊火耗的前塵往事所謂火耗,就是官府在稅收過程中,徵收上來的散碎銀兩,經過再次熔鍊,鑄成標準銀錠,而在熔鍊過程中銀兩的重量會有一定損耗。
比如:某省徵收稅銀一萬零伍拾兩,鑄成官銀後為一萬兩,而應繳稅額是在冊的,據實繳納戶部不答應,而那五十兩銀子官員們是不會自掏腰包補齊的,所以這部分損耗會按地方制定的比例攤派給交稅一方,比如應繳稅銀一千兩,加上火耗就是一千零五兩,這個數字只是打個比方,那麼有良心的官員不多,不會按真實損耗計算,一般都會多加一些,隨意性比較強,所以各地方不盡相同。
以明萬曆朝為例,張居正施行一條鞭法,雖然折銀本身也並沒有解決貪腐和問題,但是朝廷和百姓都是有實惠可落的,為什麼要講這點,這就是稅政改革的作用多樣化,而不僅限肅清貪腐。
各地官府不用再操持倉庫一通折騰,倉庫佔地、房屋需要錢,即便不需要錢,這些資源原本也可以創收或移作他用。
人工方面,尤其在富庶地區,人工消耗更為可怕,人來車往,不曾停歇,這也是挑費。
費用中最可怕的是運費,以往實物徵收的時候,實物本身價值遠比運費低很多,還不如就地扔掉,以節省國家資源。
減小了貪汙群體。賦役徵課不再經由里長、糧長這些雁過拔毛的角色,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貪汙群體無形中消弭了一部分,且現銀徵收方式相對透明。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折銀讓稅收透明化,但官員們還要活命,所以就在鑄銀損耗上動手腳,比如正常的損耗為千五,有些地方就是超出10-20倍的損耗中飽私囊,病根就從此落下。
雍正帝施行養廉銀的目的火耗貪腐,加重民賦的問題,早在順治時期就已知曉,到康熙年間也無從解決,尤其末期火耗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但也束手無策,即便下過禁令,州縣拒不執行或陽奉陰違,尤其是偏遠窮苦州縣,不執行的原因彼此心照不宣,你斷了基層幹部的生活、辦公費用,虧空的錢你康熙給麼?給我的話我自然不胡亂攤派。康熙也只能暫時預設,整齊的打了個結以後,把包袱甩了個雍正帝。
雍正帝首先確定一點,無論如果改制,都不能以犧牲統治末端地方政府為代價,要以地方上不虧空或者少虧空,各衙門能夠正常執行,中央政令得以在地方上施行為基礎。因為所謂的火耗貪腐涉及的卻並不只是貪腐行為:
兵餉、馬乾、米折等都屬於國家財政支出,但還有很多“懸空”費用是國家不曾負擔的,簡單的說包括軍事工程的修建,軍事營房的修建修葺,驛站的傳輸和接待費用,公共大食堂費用包括一干底層公務員的工作餐等等,非國家級工程的修橋補路,撫卹軍屬、接濟赤貧等等。
再加上吏編工資,師爺,跑腿打雜小廝包括縣官大老爺全家是否能吃飽飯等等,如上所有,國家統統都是不管的。
所以雍正帝絕不會一錘打死,滅了大清的行政根基,打擊貪汙只是種說法而已,從最初,雍正帝就知道耗羨歸公解決不了貪腐問題,他要做的是有效管理。
有效管理之下亟需解決的問題:
百姓減負、澄清吏治、彌補虧空、財政監管。
康熙帝看到的問題不僅僅是火耗涉及的貪腐行為康熙帝先給各地方官員一個臺階下,說是,雖然火耗這種費用本就不該存在,但我也知道各地方公用支出短缺,官員赤貧的情況下,不得不這麼做。
但是這吃相太難看了些,各州縣收了火耗,行賄給上司,上司行賄給上司的上司,直至京師六部,有了這個藉口,各州縣就會愈發明目張膽、不知收斂,因為一連串的上司都拿了好處呀,所以各州縣再有其他貪腐行為,上司也會徇私舞弊採取隱忍態度,拿人手短嘛。
通俗些說,就是上司們拿了好處,哪怕下屬作奸犯科,上司也得護著,與其這樣,那還不如把許可權收到各督撫手中,這錢自上而下的調撥給州縣,否則貪腐徇私行為將令官場汙濁不堪。
康熙帝對火耗問題的遠景期望:火耗就是不該存在,將來各地方機構虧空悉數填補,各府庫充盈,各大小衙門官員皆知自律自愛以後,火耗還是要逐漸減少,直至盡數革除的,各省能照此執行的就執行,不能執行的我也不勉強。
養廉銀的作用一、解決官員收入過低繼而“被迫”貪腐的問題。
二、各衙門辦公經費不再懸空,既要用,國家又不管,地方就只能從灰色收入中抽取。
三、國家所不承擔,但又有必要的其他人員費用,比如幕僚、雜役等。
眾官員吃喝用度夠了,從此不貪汙了?古人不是傻子,當時朝堂上的皇帝和所有官員更加都是人老成精的東西,誰都明白,那不可能。那麼為何稱為養廉銀:
因為明清時期工資確實極低,廉潔如海瑞,要不是家裡有地可以收租的話,全家活活餓死,當時的京官都能窮到上吊身死的地步。清朝的俸銀貌似不比明朝高多少,實際上還是有很大提高的,至少能給呀,而且是不打折扣的給。
貪腐人員分兩種:
①貪心不足。
②迫於無奈。
貪心不足的官員,如何養廉都無法把他拉回正途,但是窮的要死的一批官員還是要歸為可挽救物件的,至少朝廷不能逼著他貪腐吧,所以要適當的提升官員收入,清朝一樣有清流,一樣有隻要夠吃飯便不再貪腐的人。
再清貧,再偏遠的地區官員怎麼辦?火耗如前,正稅減免。留給地方官員更多的銀子。
這項制度慢慢被各省採用,到了雍正十二年效果明顯而普遍,比如耗羨歸公的發起者,山西巡撫諾岷,當年的養廉銀是31700兩白銀,一般情況,大致來說:
總督:15000-30000
巡撫:10000-15000
道臺:2000-6000
州縣:400-2000
透過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實施,人民的負擔得以減輕,還以山西為例,火耗由最高的4成,變為2成,百姓的額外稅銀支出減少了一半。如:當年正稅10000兩,加火耗14000兩,耗羨歸公一段時間後,變為12000兩。
火耗銀子共知共查共明,有效的減少的貪汙,至於“吏治稍得澄清”中的“稍得”一詞,不是意外失落,而是意料之中。
耗羨歸公當年,山東、山西、直隸等地就一次性補齊了公費虧空,並且還有盈餘。清廷對財政的監管得以加強。
如上好處,都是在實施前,雍正帝就抱以期望的,而不僅僅是什麼高薪養廉,看最後的效果也基本達到了雍正的期望,遺憾不過火耗銀子並沒有如願消失,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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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風之子10
高薪養廉也是治貪的一種良法。關鍵在於措施得當,恩威並施。雍正登基之前,清朝官員俸祿的確少的官員們日常開銷都難以為繼。叢使一些本沒有貪腐之心的官員被逼無奈去非法斂財。
雍正在做王爺的時候已經看到這一弊端,充分認識到不解決官員們過低的俸祿是貪腐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說,高薪養廉不是不能養廉,而是措施得當,在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推行起來的確會收到比較好的效果。雍正年間貪腐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也是這個原因,只是雍正的繼任者沒有好好推行導致了貪腐風氣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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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方圓君2022
要知道,當時清朝的官吏的工資是很少的,甚至可以說少到都難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當時作為民政長官的巡撫一年的俸祿只有一百五十五兩,我們按照清朝一兩兌現在的200元人民幣來看,那就相當於是31000元,而在當時,一兩銀子相當於六鬥米的時代,在生活水準高、交際講究排場的官場,無論如何都難以為繼。
但是即便如此,這些官吏一年還是有幾十萬兩的收入,那麼這些收入到底是從哪兒來的?這就不言而喻了。就拿一個河南巡撫來說,如果只是靠朝廷裡發的那些俸祿,那麼一年就是一百五十五兩,但是他們一年實際上拿到的錢卻有二十多萬兩,甚至有些小官一年可以達到上百萬,這樣可怕的收入到底來自何方,恐怕大家早有定論了。
當然了,雍正也自然知道這一層,於是便開始了他的俸祿補助政策。
我們繼續拿河南來說!
當時河南省的租稅定額在三百萬兩左右,其中,附加稅為一成三分,約為四十萬兩,這些錢不但包括地方開支,也包括給地方官支付的就職補助。巡撫每年補助三萬兩,這就相當於他原本收入的兩百倍之多。這筆任職就地補助金就叫做“養廉銀”,說白了,就是保持管理廉潔奉公的補助金。而我們之所以拿河南省來說,是因為他是當時全國最早完善這一制度的省份,而這個省的巡撫,便是田文靜。
在河南來看的話,這種制度的實施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官員的貪汙腐敗,但是這也並不代表有些官員們就能安分守己。畢竟,對於當時講排場的官場來說,這些錢還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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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史鑄劍
才華橫溢、極重務實的雍正對於當時大陸形勢自然是心知肚明,登基後,他便開始著手解決康熙帝留下的錢糧虧空、陋規橫行等吏治腐敗問題。
在繼位後元旦諭地方官員的文告中,他批評地方對百姓剝削太過嚴重,很有一番勸誡之意:“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同時,他也認識到,官吏的不廉潔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薪俸過低,入不敷出,另外,火耗徵收的不規範性,也是引起官吏貪心和加重百姓負擔的重要因素。有鑑於此,雍正決心進行改革,以在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減輕百姓負擔。
雍正元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上奏說:地方上的公事開銷,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應,不如令州縣官在原有耗羨銀內節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
正看過奏摺後,對他進行了肯定和表揚,並同意他予以實行。從這份奏摺中我們可以看到,它要求從耗羨銀中節省兩成交給庫房,這久已經有了一定的耗羨歸公的意義,另外雍正對它進行了肯定,說明他對於“耗羨歸公”也是認同的。
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鑑於本省虧空現象嚴重、耗羨問題突出,向皇帝奏稱:“請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餘分給各官養廉。”雍正二年六月乙酉,山西布政使高成齡上奏贊同諾岷的觀點,並稱“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以憑大吏酌量分給,均得養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費,即可支應,而免分派州縣,藉端科索。”雍正隨即下令由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依法對其予以討論,並說討論時不得有不公正之心,如果不能一次討論出結果,那麼就討論兩次、三次,可見雍正是非常重視的。然而,高成齡、諾岷耗羨歸公的建議損害了很多官吏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許多官吏的反對。內閣經過討論後,最終得出了“禁提解火耗”的主張,認為“州縣可取火耗與民間,上司不能提火耗於州縣”,這個主張與高成齡、諾岷等人的建議完全相反,於是,高成齡又上書辯證內閣“以為火耗非提解不可,無所利於提解,仍以體恤州縣,明定為永久之公廉,及補一時之虧空,一舉而數善備”由此揭開了對耗羨用於養廉的討論。內閣得知後,正商議如何對高成齡的上書進行反駁時,雍正表明了他的觀點,認為內閣“所議見識淺小,與朕意未和”,並說“歷來火耗皆州縣經收,而加派橫徵,侵蝕國司,虧空之數,不下數百餘萬,原其所由,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皆取給於州縣,以至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藉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為容隱”,認為地方之所以巧設名目橫徵肆斂,根本原因在於各上級官員沒有掌握財政權,不得不依賴於地方的饋送,而地方又以此為藉口,進行貪汙,並得到各上級官員的庇護,必然造成吏治更加腐敗,百姓負擔更重。於是雍正得出了“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的主張,如此一來,便可以使得“州縣皆知重耗無益於己,孰肯額外加徵?”,對於反腐大有好處。於是雍正下令高成齡、諾岷先於山西一省試行,如果可行,便推廣於天下。
養廉銀製度在山西試行之時,來自各方的反對使山西巡撫諾崛壓力很大。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說:“今日則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左都御史、吏部尚書朱軾也以不便於民,表示反對。山西太原知府金拱也不同意上司諾崛、高成齡的主張,當雍正問他是否有私心時,他說:“臣非為地方官遊說也,從來財在上不如財在下,州縣為親民之官,寧使留其有餘,讓他們知道廉恥才好。”山西御史劉燦上疏也反對諾岷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雍正把劉燦調為刑部郎中,將其弟劉煌、劉隨的舉人革掉。以此來表示他對養廉銀製度推行的決心。
在雍正的大力支援下,這一政策在各省陸續實施,並於雍正五年成為定製。雍正採納諾岷的建議,以各地徵收火耗的實際數額為基數,把徵收火耗由非法變為合法,明確
穩定徵收額度,規定各地應當提解的耗羨數額,再把這一款項全部分配給各級地方官作為養廉銀。具體的做法是,州縣徵收的耗羨全部上繳給各省司庫,再由各省長官根據官員級別、各地事務繁簡程度訂立分數,並將訂立的方案報中央(中央一般不會干涉地方所定方案),從司庫中提取部分分發給各官作為“養廉銀”,以解決官員辦公經費、個人生活費用不足的問題。養廉銀的發放,根據官職大小和地區現狀,因此各地標準不同,根據《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萬-2萬兩;巡撫:1萬-1.5萬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000兩”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員薪俸比起來,養廉銀數量達到薪俸的幾十甚至上百倍了。
養廉銀製度的完善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為使耗羨的徵收和分配更加合理,雍正曾多次組織官員進行討論。十三年,雍正令戶部查明各省公費和養廉銀開支的情況。勒令各省自該省議定公費與養廉數目之年起,將額徵公費、完欠雜支、餘額等按年歸款,並將各官養廉起止月日、應得分數,扣除空缺後逐一徹底清查,嗣後“按年分晰造冊,隨同奏銷錢糧各冊諮送戶部核銷”。至此,一套相對完善的養廉銀製度基本確立。
乾隆年間,又對養廉銀製度做到進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規定京宮無論大小,一律加倍給俸;另從各省、各關閒款下每年湊撥京官津貼二十六萬兩,由戶部分給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仁府、內閣、六部的辦事官員。對於武官,乾隆規定從以前靠剋扣兵丁名糧為進項改為照文官例在耗羨下支取。還規定,從各省存留的耗羨中撥出適當數額,發給佐雜官吏,以資養廉。
雍正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在清王朝初期確實起到了整頓吏治、肅清朝綱的作用,同時也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首先,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降低,人民負擔減輕。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雍正要求只許減少,不許增加:“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雍正在位時,由於他的親歷親為,養廉銀製度還可以順利實施。但是雍正並沒有將該制度列為長期制度,只是將其作為當時彌補虧空、整頓吏治的權宜之計。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此聯之深願。”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國庫充盈之後,火耗漸漸裁革,並且對於以後火耗裁革的辦法僅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因而沒有考慮到設立一個監督機構去監管該制度,這對日後養廉銀製度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養廉銀製度的不嚴密,使得它的實施隨著最高統治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雍正死後,乾隆繼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開拓疆土,統一中國,功不可沒。但到後期,他日漸驕奢,變得揮霍無度。為了滿足他的揮霍需要,他確立了一項“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誤”,可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清代官俸本來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自然想方設法撈錢彌補自身的虧空,這樣一來就導致了貪汙之風四起,百姓受到的剝削更加嚴重。因此議罪銀製度不僅破壞了養廉銀製度,更對吏治的敗壞、官僚的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時期出現被稱為“中國第一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敗的一個很好例子。
隆之後,養廉銀製度越發稱為統治者們的隨意工具,逐漸喪失了其養廉的意義。由於吏治鬆弛,貪汙情況不斷髮生,造成國庫空虛,很多開支只好由養廉銀中“攤派”了。比如,嘉慶十九年四月,白蓮教造反,直隸省鎮壓這場起義花銷了九十多萬兩軍費,皇帝認為白蓮教造反地區的各級官員沒有盡到他們防範於未然的職責,要求他們分攤費用,即“在現任歸款”。不管官員有無牽涉,都要均攤該筆軍費,無論有罪無罪,都要受罰。道光以後,連年用兵,國庫空虛,物貴銀賤,清廷財政日窘。於是文武官所得,均折減支發。官吏俸祿一扣再減,所以不足以為生,這就促使晚清官吏貪汙賄賂,法外斂財,政風日下,不可收拾,養廉銀製度隨著時代的推移而全面破產。
養廉銀製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為遏制官場腐敗,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最終卻免不了失敗的命運,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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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愛讀歷史的大胖子
“養廉銀”密切相關的“火耗歸公”制度,明清兩朝官員貪汙最普遍的來源就是火耗銀。火耗就是指政府稅收時,地方官府把民間繳納的散碎銀子和銅錢兌換來的銀兩,溶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官銀,溶鑄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稱火耗。政府收稅,各級地方官員是主體,其中火耗的產生是直接關係到百姓和官員經濟利益,是最不透明,最普遍的貪汙方式。雍正皇帝繼位之前,在各部行走辦事,奉皇命行走各地賑災,追繳欠銀,對下面的貪汙腐敗的手段是瞭解的。“養廉銀”雖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貪汙腐敗問題,但對於雍正時期的吏治整頓是起了大作用的,養廉銀和火耗歸公對雍正時期吏治清明是有貢獻的,下面談幾點作用。
一,將灰色收入變成正常稅收與合法收入:原本是官員私自加派的火耗,改成國家正常稅收,規定消耗額度。收上來的錢成了發給官員的“養廉銀”,讓原來的灰色收入變成正常的俸祿。
二,增加和平均了官員收入:明清兩朝官員的俸祿是很低的,官員各種開銷卻很大,各地官員因所在地區的貧富差距,收入相差也大。“火耗歸公”以後,多收的火耗都要交公,改成養廉銀按級別分配。起到一定的高薪養廉作用,對原來貧乏地方的官員也不會太吃虧。而那些胡亂加派的官員是個打擊,你貪得再多也要被其他人均分。(後來的官員的巧立名目加派、截留另當別論,起碼在雍正朝相當有效果。)
三,改變上下級關係:明清的官員關係是下面的地方官員透過火耗等手段貪汙,中央或省級的官員接觸不到百姓無法直接來錢,但管著地方官員的官帽子、核銷等。地方官員透過三節兩壽、冰敬、炭敬向省裡來行賄,省裡的督撫大員再向軍機處、內閣、六部官員行賄,形成從下到上的利益鏈條。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短,上面的官員拿到了下級的賄賂,對下面的貪汙腐敗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方官員最大、最普遍的收入來源就是火耗。雍正皇帝把火耗歸公,收來的錢成了“養廉銀”,由上級官員往下分發。形式的改變,等於是制度上加強廉政建設,對吏治管理有相當效果。
雍正皇帝登基前,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對清朝吏治敗壞,官員貪腐有著切膚之痛,雄才大略的建立了“養廉銀”和“火耗歸公”制度。等於從制度上加強了廉政建設,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勞永逸的解決貪腐行為。“養廉銀”對雍正朝的吏治清明有著關鍵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官員們總會找出各種理由增加對農民的攤派,單靠雍正皇帝和“養廉銀”無法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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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Mer86
雍正皇帝推出養廉銀製度,並不是為了杜絕貪汙的現象。因為養廉銀製度本身就會催生部分官員貪汙。對於這一點,雍正是心知肚明。所以他給官員補貼養廉銀的目的,只是為了減輕官員的生活壓力,減小官員淪為貪官的機率。以避免因為懲治貪官,使自己陷入無人可用的尷尬境地。
關於養廉銀,估計很多人都會以為這筆錢是雍正直接從國庫中拿銀子,補貼給官員。但其實並不是,雍正沒有那麼大方。他給官員發放的養廉銀,沒有動國庫的一兩銀子。所需開支全部都是從“火耗銀”中扣出來。
那麼,什麼叫火耗銀呢?
火耗銀起源於明朝萬曆年間。因為張居正改革的原因,明朝政府改變了中國延續了一千多年的納稅方式。在改革之前,老百姓納稅是各種各樣的,比如白銀、銅錢、絲綢、糧食等,都可以算作稅收。但是從張居正改革之後,朝廷就只收銀子了,其它亂七八糟的東西一概不算數。
但是老百姓手上的白銀,主要是碎銀子,而官府要存入國庫的銀子,都是五十兩或者一百兩的銀錠。把碎銀子熔化掉,再鑄造成官府的銀錠,這中間熔化再鑄造的過程,白銀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損耗。
打個比方說,朝廷徵收一萬兩白銀的稅,老百姓上交一萬兩碎銀子。但是,這一萬兩碎銀子熔掉後,只能鑄出九千多兩的銀錠。官府吃虧了。所以官府在徵收民間白銀時,就會在一萬兩稅額的基礎上,再多收一定數額的白銀,以抵消白銀重鑄過程中的損耗。
這等於說,在朝廷的正稅之外,額外加徵損耗成本。而這筆在正稅之外多收的銀子,就叫火耗銀。
需要注意的是,火耗銀不是正稅,具體徵收多少數目,朝廷並不管,全由地方官員自己說了算。如果碰上了好官,嚴格執法,不多收,老百姓自然也就少交一點。但明、清兩代的官員工資極低,僅靠工資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開銷。於是,明清兩朝徵收火耗銀的官員就必然會死命的加收火耗銀,搞貪汙腐化,維持自己的日常開支。
有些地方官很過分,一兩銀子要收五錢銀子的火耗銀,甚至翻倍。等於朝廷的正稅要徵收一萬兩,老百姓實際要交一萬五千兩,甚至還更多。除去必須得火耗銀子,多出來的幾千兩就全部進了官員的腰包。
對於這種明目張膽的貪汙行為,康熙皇帝心知肚明,但是他不想管。
為啥不管呢?因為,他也知道官員的工資水平很低,無法維持正常的開銷。為了不讓官員活不下去,他就默許了這一行為。
有些官員曾經跟康熙建議,乾脆把火耗銀納入朝廷正稅算了,也就是朝廷收一萬兩銀子的正稅,再多收兩千兩的火耗銀。藉以減輕老百姓的壓力,同時還可以遏制貪汙。
但是,康熙承諾過“永不加賦”,如果把火耗銀納入正稅,這等於是自打臉,說話不算話,會影響他的“聖君”形象。
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官用度不敷,故於正項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 ......朕若批發,竟視為奏準之事,加派之名,朕豈受乎!——《清聖祖實錄》所以,康熙也就不管官員貪汙,不顧老百姓被橫徵暴斂,稀裡糊塗的坐完了自己61年的皇帝生涯。
雍正繼位後,發現老爺子留給他的是一個老百姓罵娘,國庫空虛的大清。雍正要給康熙擦屁股,要穩定江山,就勢必要改革。而改革的第一項,就是首先要扼殺官員的腐敗風氣,因為如果不把官員的腐敗風煞住,別的什麼改革都別想推行下去。
於是,雍正就推翻了“永不加賦”的祖制,冒著被文人唾罵的可能性,堅決的把火耗銀納入了正稅系統。
當火耗銀納入正稅後,老百姓繳納的火耗銀就變成了定數,以前該交的還是要交,以前不該交的,改革之後就一律不交了。如此一來,就對各級衙門濫收火耗銀的現象進行了遏制。
而這一遏制的結果,就是官員窮了,因為沒有貪汙專案了嘛。
為了不讓官員窮的活不下去,雍正根據各地火耗銀的數目的多少,從火耗銀裡面拿出一部分返還給各級的官員,算作養廉銀。
這筆養廉銀通常是地方官工資的幾十倍。官員貪汙無非幾乎是缺錢花,現在朝廷直接發補貼了,對於一些官員來說,也就沒有必要再冒著丟官、砍頭的風險再貪汙了。
因此,養廉銀對官員貪汙有一定的遏制。
但前面說了,養廉銀只能起到遏制作用,並不能杜絕官員貪汙的問題。
究其原因,是因為養廉銀源自火耗銀,而火耗只有地方才會有。沒有火耗銀的地方,比如京城的官員,那就沒有養廉銀了。
並且養廉銀雖然跟工資相比,是一筆很大的鉅款。但是對於之前靠火耗銀狂斂財貪汙的官員來說,養廉銀的那點錢,跟以前的貪汙的收入比起來,簡直少太多了。所以,官員該貪汙還是會貪汙。並不會因為養廉銀的出現而收手不貪了。
雍正死後,乾隆繼位。這位十全老人的開支巨大,儘管有雍正替他打牢了財政基礎,但還是不夠他花的。為了斂財,他就默許了各級官員發明新的各種各樣的收費明目,繼續貪汙。導致雍正的整頓吏治,遏制貪汙的改革失敗。
之後的嘉慶、道光兩朝,也都對官員腐化現象無法遏制。於是,養廉銀就變成了潔身自好官員的底線。不貪的官員還是不貪,靠養廉銀就可以過日子了。而貪汙的官員繼續貪汙,反正皇帝也不管。
到了咸豐、同治、光緒時期,由於西方國家入侵,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導致白銀的購買力大幅度貶值。原先只靠養廉銀還能過生活的官員也無法維持日常開銷(養廉因為跟火耗銀相繫結,火耗銀一直不變,所以養廉銀也一直沒有變),也只好跟著貪官一起貪汙了。
宣統時期的清政府,幾乎是無官不貪,滿朝找不出一個清官典範。就連皇族成員也是貪汙成性,完全不顧祖宗基業。比如號稱“清朝第二號鉅貪”的慶親王奕劻就是如此。(一號鉅貪是和珅)
總的來說,雍正皇帝推行養廉銀的本意是極好的。他希望透過這項改革,把火耗銀改暗徵為明徵,防止各級官吏一起作弊,澄清吏治,健全財政制度,彌補虧空。但是養廉銀也依然杜絕不了一些官員繼續欺上瞞下,貪汙腐化的行為。
當然了,這個跟雍正沒什麼關係。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清朝後期的官員腐化,不能怪到雍正的頭上。沒有養廉銀,清朝官員貪汙腐化的情況會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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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推出養廉銀的本意是想提倡官員潔身自好,養成清廉之風,但又是根據各地方的經濟收入制定的,到後來不但沒起到預防貪腐的作用,反而清朝成為有史以來貪腐最重的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