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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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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那年少年出乘
美國大陸會議
美國曆史非常短暫,它沒有經過封建制度,直接由原始社會跳入了資本主義社會。當時,為了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各個州聯合起來共同出兵,推舉華盛頓作為他們的總司令來抗擊英國軍隊,這便是美國的獨立戰爭。後來打贏了之後,大家就要商量要建立什麼樣的政府。當時的各州其實都是獨立的小國家,他們當然想著還繼續獨立啊,可以面對外敵又必須團結。於是便商議著搞了”邦聯制“國家。
美國獨立戰爭打了8年,英國同意美國獨立後,美國的最高國家機構只是一個大陸會議。這個大陸會議的權力比今天歐盟的權力還小得多,而且成員要麼是資產階級,要麼是種植園奴隸主,根本尿不到一壺,所以實際上領導不了當時的13州。13州事實上各自獨立。
所以美國雖然獨立了,但是並未統一。統一的最大障礙,是13州經濟成分差別太大。北部的馬薩諸塞、羅德艾蘭、新罕布什爾和康涅狄格四州,資本主義工商業發達;中部的賓夕法尼亞、紐約、新譯西和特拉華,農業發達,有“麵包殖民地”之稱;南部的弗吉尼亞、馬里蘭、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五州,則盛行種植園奴隸制。13州的業主們,都是為了追求自由獨立才從歐洲來到美洲,所以絕不可能接受一個國王統治。13州也只可能做“國中之國”,不可能做“國中之省”,因而只可能選擇鬆散的邦聯制。
但是繼續鬆散下去,極有可能再次淪為英國的殖民地。因為美國西部有大片可供開墾和掠奪的領土,西進運動勢在必行。如果13州各自獨立,在西進運動中必然起衝突,形同虛設的大陸會議根本協調不了,彼此開戰便不可避免。而英國對同意美國獨立並不甘心,一直對13州虎視眈眈。13州如果鷸蚌相爭,英國必然漁翁獲利。
由於各州高度自治,美國中央政府基本成了擺設,各州都有自己的相關法律、制度,導致各州經濟、文化、政治上交流非常困難,矛盾不斷。而且各州保留自己的軍隊,稍不注意很可能導致內亂。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開國元老們開始醞釀建立新的制度來加強中央政府的權利。這時是“聯邦制度”便應運而生。
於是,在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美國的精英們經過4個多月的討論,美國憲法終於出爐了。韋爾斯在其《世界史綱》中概括道:當邦聯條款草擬時,人們想到的是弗吉尼亞、馬薩諸塞及羅德艾蘭人民等等,但現在出現了一個新的概念——“合眾華人民”。新政府,包括行政首腦的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和現在新設立的最高法院,被宣稱是“合眾華人民”的政府,是一個綜合體而不僅僅是一個集合體。它自稱“我們合眾華人民”而不稱“我們各州”,它應該是一個“聯邦”政府而不是一個邦聯政府。
要知道”邦聯“可不等於”聯邦“。就相當於現在的聯合國。邦聯制下的美國政府,根本沒有一個主權國家應有的宣戰、媾和、簽約、發行貨幣、借債、徵兵和徵稅等權力。反倒是各州卻擁有主權國家所享有的一切權力,而且邦聯議會的決議需要徵得各州同意。
聯邦制比”邦聯制“進一步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利。聯邦制是一種基於各級政府間權力分享、重疊和相互牽制的體制。在美國,政府權力有中央或曰“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分,在聯邦政府內,權力又分屬不同分支。這些關係刻意帶有的模糊性既使美國政體富有活力,也使它彼此較力。
聯邦制最大作用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其實,就是地方各州權力和中央權力矛盾調和後相互妥協的產物。美國的歷史傳統和它的《憲法》決定了它的聯邦政府無法像中國國務院那樣對地方有絕對的權力。
因此,聯邦制度下的州依舊相當於一個國家,這和中國周朝的分封制非常相似。但是,不同的是美國的州長是由州的選民直接選出的,它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總統負責。也就是說選民可以罷免州長,而總統卻不可以。相反,美國總統大選時,總統候選人到各州拉選票時,還得看看州長大人的臉色。明白了這些就會明白為什麼州長敢和總統”互懟“了。所以說千萬不要把美國的州和中國的省劃等號。
州長由選舉產生但要接受聯邦政府領導——制度制衡州長權力其實並不大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核心,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制衡。一是總統、議會、司法三權分離,相互制衡;二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與由人民投票選舉產生的眾議院相互制衡;三是無論大州小州,在參議院有同等的代表權,這樣小州就可以對在眾議院中有較多代表名額的大州起制衡作用。人們談起美國的憲法精神,往往最津津樂道的就是關於權力的制衡。美華人民選舉了當權者而又同時制衡權力,使政府既是權力中心又必須為人民服務,而這才是民主國家政府最基本的特徵。
那麼,按照美國憲法,美國州長也由選舉產生,並非由總統任命,總統因此無權免其職,其是否就有點像獨立王國的國王,權力大得無邊呢?
《美國憲法》規定了美國是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這從美國的全稱(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就可以看出來,美國是非常非常注重州權的。從聯邦制的角度,美國各州的自治權利非常大,除外交、國防、關稅等法律規定屬於聯邦的權利,其他的權利都屬於州政府。作為美國州級政府的行政長官州長,在州一級的權利與美國總統在聯邦一級的權利類似,享有本州的行政權、部分立法權、部分司法權、部分軍事權力。所以,美國的州長的權力相對來說非常大,美國的州長類似於縮小版的總統。美國的州長與總統一樣,也是由選舉產生,是透過選舉產生。不過,與總統選舉不同的是,美國州長選舉只需要進行選票投票,不需要選舉人團制度,贏得多數選民票的候選人贏得總統大選。美國曆屆總統,絕大多數就任總統之前都有當州長的經歷。當然近年來例外越來越多,奧巴馬就沒有當過州長,只當過聯邦的參議員;現任總統特朗普更是例外中的例外,不要說州長,參議員眾議員,特朗普就任總統之前沒有擔任過任何公職。當然此貨的勝選是美國的恥辱。
至於州長是如何選出來的?其實跟選總統非常類似,美國各州的州長都是由本州的居民全體投票選出來的,但是跟選總統的選舉人投票制度不一樣的是(美國總統選舉中,在絕大部分州,如果候選人贏得先對多數,就贏得該州對應的所有選舉人票),州長只需要贏得整個州的簡單多數票(比其他對手的票多)就行了。 總結來講,美國是一個地方自治。總統全國選舉,州長全州選舉,市長全市選舉,縣長全縣選舉。總統無權罷免州長,州長也無權罷免民選的市長或縣長。 所以在美國,經常可以看到州長和總統不屬於同一個黨派,相互懟的情況。即使同一個黨派也會有相互懟的時候,畢竟州長不是總統任命的,他代表的是整個州的利益。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聯邦政府首腦,這是在聯邦層面的,關於州的層面,美國的州長,例如弗吉尼亞州州長,是弗吉尼亞州政府的首腦。如果把軍隊的領導權算進去,美國總統是美國聯邦軍隊的總司令,統領美國陸軍、海軍、空軍和海軍陸戰隊,那麼弗吉尼亞州州長就是弗吉尼亞州國民警衛隊的總司令,在理論上,也是有軍權的。
因此,如果只是看法律層面,那麼美國弗吉尼亞州的州長,權力還是比較大的,既是弗吉尼亞州的行政首腦,也是弗吉尼亞州軍隊的司令,應該是“大權在握”或者“一方諸侯”的感覺。但實際上,這兩個看法,都是錯覺。
美國州長的行政權,還是以弗吉尼亞州為例子,因為美國是個高度自治的社會,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是平行的關係,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是上下級關係。因此,在美國的政治結構中:總統管不到州長,州長管不到市長,市長管不到縣長。其實簡單地說,那就在於總統、州長、市長和縣長,都是“各司其職”,在各自的體系內,掌管各自的事務,誰也管不到誰。對於美國總統來說,他要管的就是聯邦政府的運作,還有美國的內政外交,這是聯邦層面的。對於弗吉尼亞州州長來說,他要管的,就是弗吉尼亞州政府的事務,注意,沒有外交權力。對於市長,縣長,也是類似的情況,大家只能管屬於自己的那一塊業務,不能越權。
因此,從實踐的角度看,美國總統才是真正的“大權在握”,因為手裡有大旗:“聯邦法律高於地方法律”。然而州長,權力實際上非常有限,往上,不能影響聯邦政府,往下,不能管理市政府或者縣政府,自己能夠管理的,只有州政府。
舉個極端的例子,假如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美國所有的官員每週六必須吃漢堡包,吃炸薯條,然後喝可樂,然後加州州長不同意每週六吃漢堡包,他認為應該在每週五吃漢堡包,但是洛杉磯市長認為週五週六都不能吃漢堡包,應該在週一吃漢堡包,那麼問題來了,他們到底應該在周幾吃漢堡包?
其實根據聯邦法律高於地方法律的原則,假如一個喜歡吃漢堡包的總統,建議國會提出“美國官員必須在週六吃漢堡包”法案,然後國會通過了“美國官員必須在週六吃漢堡包”法案,那麼接下來,就需要實施該項法案。假如加州州長拒絕在週六吃漢堡包,他還禁止加州政府的其他官員吃漢堡包,還派國民警衛隊把漢堡包店給控制起來,禁止各個市長在週六吃漢堡包,那麼加州州長就屬於違法了,因為他拒絕執行國會透過的“美國官員必須在週六吃漢堡包”法案。
假如此時洛杉磯市長也拒絕在週六吃漢堡包,同理,他也屬於違法,即便他喜歡在週一吃漢堡包,但是聯邦法律規定,他必須要在週六吃漢堡包,所以他如果不在週六吃漢堡包,那麼他就是觸犯聯邦法律。結果就是,拒絕在週六吃漢堡包的州長和喜歡在週一吃漢堡包的市長,都因違反聯邦法律而遭到彈劾,其中州長禁止其他人在週六吃漢堡包,還派國民警衛隊佔領漢堡包商店,禁止其他人吃漢堡包,這就牽扯到濫用權力和侵犯他人自由以及財產權的問題,因此州長不僅要被彈劾,還會被抓進聯邦監獄。即使這個法案的初衷,是總統非常喜歡吃漢堡包,但是沒辦法,只要國會通過了,那麼就成了聯邦法律,州長想不吃漢堡包也不行。
美國州長的權利
美國最初是由英國在北美的13塊殖民地獨立而成。所以,美國是先有州,後有國。因此,美國最初是一個邦聯制國家,十分鬆散。直到1787年,《美國憲法》正式透過,美國才成為一個聯邦制國家,但是各州也保留了眾多權利。
根據《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了,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國防、外交、關稅等權利,其他權利均屬於各州。美國各州也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各州憲法都規定設立州議會、州長和州法院以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州憲法是州的根本法,是州政府權力的直接來源。美國州長權力通常由州憲法列舉,涉及行政管理、任免、財政以及準立法和準司法的權力等,各州州長的權力在實際運用中會有所差別。因此,美國的州長的權力相對來說較大。此外,美國各州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權利相互制約,所以不會出現所謂州長獨裁的情況。州長是州的最高行政首腦,由公民普選產生,任期一般4年,少數州2年。美國的州長全部均由民選產生。美國州長英語稱為“governor”。除五十個州的州長外,美國五個屬地的行政長官也稱為“governor”,中文通常譯作“總督”。歷史上,美國屬地未建州時,總督也由總統任命,但現存五個屬地(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北马里亞納群島、關島)的總督皆由民選產生,他們也是美國州長協會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 的會員。美國唯一沒有“governor”的地區是首都華盛頓,其行政長官是市長。美國州長選舉的結果反映出美國政治版圖發生變化的某些跡象,新州長一般會實行更符合本黨理念和利益的政策,也會為兩年之後的總統大選創造有利條件,所以美國兩黨都全力爭取贏得州長的選舉 。
美國總統是美國軍隊的最高統帥,可以直接決定打誰,不過需要經過國會同意(海軍陸戰隊除外,他們可在國會不授權的情況下對外作戰),但總統不可以直接調動軍隊的一兵一卒。由國防部長具體負責。美軍的軍事指揮權是在各軍種參謀長手上,由他們所組成的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作戰計劃並組織實施。在美國,國民警衛隊是由每個州的州長指揮,是負責對內的,美國軍隊對外。所以,州長可以調動地方軍隊國民警衛隊(相當於預備役),國家軍隊直屬國家不能動,雖然聯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動國民警衛隊,這基本上是對外得情況下,對內基本上州長不同意是無權調動得 ,應為地方部隊原則上也是以地方利益為主。必要時候可以和聯邦軍隊對槓。
美國各州的權利眾多,州長自然水漲船高,擁有本州範圍內巨大的權利,可以看做是縮小版的美國總統,甚至在本週內的權力範圍比美國總統更廣泛。首先,美國州長享有本州之內的行政權力,有權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任何行政事務;其次,美國州長也同美國總統一樣,擁有對州議會議案的否決權,同樣,州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可以否決州長的否決;再次,美國州長是本州國民警衛隊的最高長官,握有一定的軍事權力;最後,美國州長擁有部分美國總統不具備的權力,如“提案部分專案否決權”,還沒有很多州,如阿肯色州,州長的可以連選連任,不僅僅只能任兩屆。更為重要的是,美國州長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資歷,很多州長成為美國總統,如前總統小布什、克林頓等等。
美國州長如何選舉產生
與美國總統選舉相同的是,美國州長也是透過選民民主選舉產生;與美國總統選舉不同的是,美國州長選舉並沒有選舉人團制度,候選人只需要贏得多數選民選票即可當選。
正常情況下,美國州長選舉被視為美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的風向標,一定程度上反應共和黨與民主黨的民意情況。因此,民主黨與共和黨都十分重視美國的州長選舉。目前,美國50個州長中,有34位州長是共和黨人,與總統特朗普同屬一黨。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五十個州各有自己的憲法,州長的選舉辦法及許可權是由各州憲法自行規定的(極少數情況下還包括州里的其它法規,比如懷俄明州的州長任期限制就不是由州憲法而是由次級成文法規定的),這意味著各州州長權力的範圍與程度均存在不少差別。
作為州行政部門的首長,一般而言州長對州里的財政預算擁有很大的發言權,同時也有廣泛的行政官員任命權。在某些州里,州法官也是由州長來任命(另一些州的州法官則由選舉等其它方式產生)。此外,目前除了阿拉斯加、俄勒岡、威斯康星三個州,其餘各州若遇到該州在國會參議院的席位意外出缺的情況(比如現任參議員突然去世),州長有權臨時任命新的國會參議員頂替空缺,直到召開特別選舉為止。
目前各州州長均有權否決州議會透過的法案(北卡羅萊納直到1996年公投修憲後,州長才獲得否決權;其它各州則早已如此),且其中四十三個州的州長有權對州財政法案實行逐條否決(即只否決若干條款,而不必打包否決),這個權力連美國總統對國會都不具有,極大地增加這些州長對州議會的談判籌碼。
反過來,作為對州長最主要的權力制衡,各州議會推翻州長否決的門檻也高低不一:有些州需要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才能推翻州長的否決,有些州只需要五分之三多數票,還有些州(比如阿拉巴馬、印第安納、肯塔基、田納西等)只需簡單多數即可,實際上令州長的否決權形同虛設。除立法機構外,州長的權力有時還受到來自行政機構內部的制約:在有些州,副州長的職位是和州長分開選舉的(而不像美國總統與副總統那樣是競選搭檔),因此常常會出現兩黨政敵分別擔任州長與副州長的情況。
同樣地,儘管各州州長都是由州里的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在選舉週期、候選資格、任期限制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新罕布什爾和佛蒙特兩州,是兩年選一次州長;而其餘四十八個州,目前都是四年選一次州長(但歷史上未必如此,比如紐約州的州長選舉週期在三年一次和兩年一次之間長期反覆搖擺,直到1938年修訂州憲法,才改為四年一次)。再有,目前有十四個州對州長不設任期限制,其餘大多數州規定連續擔任州長職務不得超過兩屆(但隔屆當選不受限制),而弗吉尼亞州則禁止州長連任(但隔屆當選同樣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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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方京川
美國的歷史傳統和它的《憲法》決定了它的聯邦政府無法像中國國務院那樣對地方有絕對的權力。
因此,聯邦制度下的州依舊相當於一個國家,這和中國周朝的分封制非常相似。但是不同的是美國的州長是由州的選民直接選出來的,它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總統負責。也就是說選民可以罷免州長,而總統卻不可以。相反,美國總統大選時,總統候選人到各州拉選票時,還得看看州長大人的臉色。所以說千萬不要把美國的州和中國的省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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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人嘯劍
這次疫情期間看到特朗普與各州州長互掐,想不到為什麼堂堂美國總統連個州長都管不了?其實在美國國內,總統連召集州長開會的權力都沒有,有時甚至會被州長“指著鼻子罵”。如亞利桑那州州長與美國前任總統奧巴馬,就曾因移民政策意見相左,發生過激烈口角。所以美國總統在國際上的權力比在國內大得多。在國內就是捱罵挨噴的主。
早在美國建國的時候把聯邦政府和各州的權力分的很清楚,總的來說就是,各州管內政,聯邦政府管外交和軍事。當然實際上執行起來有很多灰色地帶,聯邦和州的權力界限有很多模糊的地方,遇到這種情況,絕大多數情況都是聯邦和州協商解決,實在解決不了的就上訴到最高法院,請9位大法官來做最終裁決。
總結:美國並不是集權國家,而是聯邦制,每個州都是政治實體,享有相對獨立的主權。總統與州長之間只有合作關係,沒有上下級之分,而州與州之間也不能越權執法,他們的法律甚至各不相同,在某個州合法的事情,放在另一個州很有可能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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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行的是聯邦制。各個州都是選舉制,選舉產生出的州長,就是這個州的最高長官。議員、參議員是各方面的代言人,參政議政。所以,美國總統沒有權力任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