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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川達州人

    都,就是都指揮使司。

    布,就是承宣布政使司。

    按,就是按察使司。

    三司就是明代各省軍政法的三位主官。

  • 2 # 地理答啦

    明朝建立以後,沿襲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明朝政府又擔心行省得權力過大,於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體制,把一個行省的權力分散在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三個不同的官員手肘,以此來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於明太祖洪武八年設定了都指揮使司,作為一個省的最高軍事機構,掌管一方軍政,由兵部統轄,簡稱都司。第二年,又將行省之名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只負責掌管一個省的民政。雖然布政使司轄區不再稱作行省,但人們仍然習慣稱布政使司為行省,簡稱省。提刑按察使司負責掌管一個地方的刑獄監察,是一個省的最高司法機構,簡稱按察司。

    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合稱“都、布、按”三司。三四的權力各自獨立,督指揮使司聽從於兵部的指揮,布政使司與中央六部以及都察院都有關聯,提醒按察使司則服從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透過這些制度的設計,明朝政府得以將一個省得軍隊、行政、司法分別掌握於三個不同的地方官員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據的隱患。

    不僅如此,在三個官員的管轄範圍上,“都、布、按”三司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明朝的都指揮使司體系中有遼東都司,而在布政使司體系中,遼東並沒有單設,而是屬於山東布政使司。這樣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地方權力過大,讓三司起到相互牽制的作用。

    以上!

  • 3 # zhouma730

    明朝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史稱三司都是明朝省一級的行政單位,是明太祖朱元璋設定怕地方的權力過大出現割據對抗中央政府,就採用三司分權各管一攤互相制約。都指揮使司,掌管一方軍政統率其所轄衛所屬五軍都督府而聽從兵部調令。

    布政使司負責省一級行政區的民事事務,設左右承宣佈政使各一人是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

    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

    三司最高長官同階都是從二品。

  • 4 # 以家為伴

    明朝的都、布、按三司一般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這三個合稱為三司。三司一般是從宋代開始的,但是那時候的三司是指 鹽鐵、戶部、度支,這三個部門主要是掌管國家的財政的,和明朝三司還是相差很大的,後來經過元朝的發展才正式形成了都、布、按。

    為何要重新定義和設定三司呢?主要是為了制約當時的行省權力,由於自從元朝在地方設立中書省,使得行省的權利比以往朝代的權利更大了,於是,元朝開始想著地方行省的權利一分為三,分別設立都、布、 按三司來平衡行省的權利。那麼這三司又是怎麼回事呢?下面一一為大家解答。

    首先,都指揮使司。這個機構其實是個地方最高軍事總機構,這個官名一般的說法是起源於五代十國的時期,那時候是作為將帥的稱號。到了明朝的時候,都指揮司設立最多的時候,達到了21個,這個官職基本上都是正二品或者正三品,都指揮司,沒有財政權和行政權,是直接聽命於中央的兵部的,相當於現代的軍區司令一樣。

    其次,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其實是地方民政總機構,總覽地方的民事、行政事物,相當於現代的省政府機關。一般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佈政使分別由一個人來擔任,同時都是行政區域的最高官員,起著相互制衡的作用,而承布政使司的官品一般都是二品官員來擔任的。

    最後,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實就是明代時期的地方最高司法部門,下面設立都察院,主要是掌管著刑事訴訟案件和事務,相當於現在省檢察院和法院機構。提刑按察使官員直接對中央負責,同樣,提刑按察使的官階也是正二品官員。

    綜上所述,明朝的都、布、按三司主要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而都指揮使司是地方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地方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地方司法總機構。三司的設立,分散了地方權利,使得權利能夠牢牢地掌握在中央的手中,是中央地方集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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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怪人童心

    在明朝皇帝為了制約權利太集中的單位往往會選擇權利分攤的方法,其實三司就是這樣,

    都:就是都指揮使司;

    布:就是布政使司;

    按:按查使司。

    大家都聽過“三司會審”也就是三個部門的領導來一同查案。

  • 6 # 晉武陵人

    明朝的“三司是指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督指揮使司三個部門。三司平行,互不統屬,對中央負責,與對口的中央主管部門聯絡工作。布政使司掌管一省的民政與財政,布政使主持政務、為省內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擦使司掌管一省的監察與刑獄,按察使主管刑罰和官員糾劾、為省內最高監察長官;都指揮使司掌管一省的軍政,都指揮使主管軍事、為省內最高軍事長官。《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 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省以下設府,府直隸於布政使司。府以下設縣,縣直隸於府。設定的原因:明朝初年,國家行政體制沿襲前朝,中央設中書省,中書省設左右丞相、左右丞等官,下設六部(吏部、兵部、戶部、刑部、禮部、工部)。各地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行省設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職。行省官員垂直領導,層層依附。他們主政一方,大權獨攬,旁無監督。與前朝一樣,於是貪腐漸起,行省制的弊端逐漸顯現。所以朱元璋出於防止腐敗,維護封建統治的考慮,設定三司相互制衡監督以減少地方腐敗和地方割據的問題出現。

    侷限性:由於一省之內並無最高之長官,一旦遇到較為複雜的大事事,三司互不統轄,難免週轉不靈。所以明中後期設巡撫,甚至總督,統管一方事務,但不管是巡撫還是總督都是臨時的職位,並非正式常設職位。

  • 7 # BM大嘴

    從“三司制”看明朝地方政治的發展與變革!

    在元代時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的是行省制,但是元朝行省長官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對地方擁有一定的政治、軍事、司法等方面的自主權。行省制下的中央對地方雖然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這種控制力對明朝的統治者來說卻是遠遠不夠的!於是在朱元璋時期的洪武九年,明朝宣佈廢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書省之名,以“三司”為省級政權機構。

    那麼三司制主要由那幾個機構組成的呢?它們又分別主管著什麼呢? 三司制是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組成的中央對地方的行政制度。都指揮使司是明朝時期地方的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地方的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主管地方的司法總機構。

    從以上來看,我們可以知道明朝時期實行的三司制,實際上是促進了中央集權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是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的一次探索和加強。

  • 8 # 直江信綱

    三司,指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機關)、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監察機關)、都指揮使司(軍事機關)。它們是明代地方機構在變化過程中的一個階段。

    朱元璋創業初期及明初,仿元制設立行省。早期的行省主官(平章、左右丞、參政)多為將領,可見此時的行省主要是為了作戰設定的。在明朝北伐期間和統一後設置的行省,長官則皆為文官,也沒有軍權(這是元、明行省制最大的區別),軍事則由洪武初年陸續設定的行都督府(後改為都衛,最後定名為都指揮使司)主管。都司與行省互不干涉,分別歸屬大都督府(後來改五軍都督府)、中書省(後來廢除)管轄。

    幾乎與此同時,在各行省陸續設定了提刑按察使司,其職責為“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以下分道巡查地方。洪武三年七月,明太祖下詔定行都督府、提刑按察使司、行省官員座次,說明明代的地方體制以及從短暫的行省制轉為“三司分立”。洪武九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標誌著這一過程的最終完成。但是民間依舊習慣於將布政使司轄區稱作“行省”或者“省”,人們通常用“兩京一十三省”來指代明朝全國。但是除此之外,邊疆還有遼東、奴兒干、烏斯藏等都司轄區,不在此列。

    至於三者官職大小,《明史》記載的很清楚。都指揮使正二品,左右布政使從二品,按察使則是正三品。(下面某位三個說錯一個半的真是...)但是為了抑制武臣,往往有三品的官員越級授指揮使的現象出現,甚至在洪武十五年,接任江西都指揮使的是正四品的太倉衛指揮僉事吳斡......

    三者相互制衡,缺點就是相互推諉。這種“內耗性”的結構確實避免了地方專權,但是也導致辦事效率嚴重低下。所以從永樂開始,逐漸派出太監鎮守地方,同時設定“總兵”作為鎮守地方的軍事長官,還有中央的文官以“巡撫某地”的名義總領地方政務。這樣,三司就逐漸淪為事務官,地方新的權力體系——鎮守太監、總兵、巡撫逐漸形成。嘉靖以後,鎮守太監逐漸被裁撤,總兵地位下降,一地之軍政大權遂歸於巡撫。而巡撫在明代體制的牽制下,最終沒有出現專權割據的現象。歷史在地方集權和分權上,轉了個不大不小的圈。

  • 9 # 歷史的天空history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是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總機構。

    朱元璋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了明朝,可是明朝的制度,卻很大一部分繼承於元朝,中央集權,實行行中書省制度。

    行中書省,元朝(中統、至元年間)開始實施的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民間簡稱“行省”或“省”。元代從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行中書省”在當時主要作為軍事管理,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權力十分之大。

    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中央上廢除了宰相制度,在地方上,為了防止地方權力過大,也把行中書省的職權一分為三,即三司制度。

    明朝在各省設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相互監督,不讓一人做大。

  • 10 # 夜月下鳴蟬

    明朝的三司簡稱為,都,布,按,也就是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這三司是明朝在制度上對地方的軍,政,法的分別管控,相互制衡,相互掣肘,防止一家過大,造成地方割據,也是為了避免唐朝中後期藩鎮割據的情況出現。

    其中,都指揮使司是軍隊管理衙門,是地方對軍隊的最高指揮,只聽命於兵部。相當於之前的軍區。

    承宣布政使司,是管理地方的民政衙門,一地的治理事物都歸它管,聽命於中央六部。相當於現在的省政府。

    提刑按察使司,是總攬一地司法和刑獄的衙門。相當於現在的省公安廳+高階法院。

    以上三司各司其職,相互制衡,能夠有效的限制地方權利,防止地方權利集中造成唐朝後期藩鎮割據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加上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但另一程度上也造成了權利爭奪和傾軋的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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