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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6日電,據韓媒報道,12月6日下午,首爾高階法院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進行“親信干政案”駁回重審的第三次公審。特檢分析了量刑標準並表示,“綜合加重、減輕因素,我們認為李在鎔的適當量刑是10年8個月至16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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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空奕奕

    三星一感冒,南韓就發燒。這是對南韓和三星之間的關係最通俗的描述。南韓財閥凌駕於政治和法律之上是慣例,所謂的李在鎔弄獲刑“十年”,不可能實打實落實到實處。李在鎔作為三星的實際掌門人,是影響整個南韓經級濟的商界領袖級人物。南韓首爾高階法院對李在鎔的第三次公審,認定李在鎔適當量刑是10年8個月到16年5個月。這純粹是首爾高院自娛自樂罷了。

    文在寅有心在任內對南韓司法進行改革,改變南韓財閥和政治之間的不對等關係,可是這並不現實。縱然這次南韓首爾高院按部就班對已經獲釋的李在鎔作出量刑加重的預判,但是這對三星包括李在鎔本人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一方面這畢竟不是最終的宣判,另一方面南韓法律對財閥的“網開一面”都會在最後關頭如期而至。

    南韓前總統朴槿惠閨蜜干政案東窗事發之後,李在鎔牽連其中。當時一審判決李在鎔行賄,挪用公款等罪名成立,判處5年監禁。從2017年2月被正式批捕,到2018年2月李在鎔就被當庭釋放。南韓法律對類似於李在鎔這樣財閥勢力的約束和制裁向來是雷聲大雨點小,背後是財閥勢力極度強大的緣故。李在鎔或許一時難以接受如此長的刑期,但是這並不代表是最後的結果,最終結局如何還充滿變數,因此也稱不上什麼壞訊息。

  • 2 # 何由之

    南韓高法對“發回重審”案開庭四次,第一次是被告人“過堂”;第二次法庭判斷有罪與否;第三次也就是6日開庭“量刑”;第四次開庭將宣判。

    南韓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2017年因涉嫌向朴槿惠行賄39億韓元一判5面監禁,首爾地法認定行賄、挪用公款、向海外轉移資產、隱藏犯罪收入和作偽證。隨後,李在鎔和檢方都不服判決,李提起上訴、檢方抗訴,2018年2月,首爾高法推翻一審,判決李在鎔有期2年半,緩期4年,李在鎔當庭獲釋回家。檢方和李在鎔還是不服,雙方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2019年8月29日,最高法院(大法院)將朴槿惠、崔順實和李在鎔三人涉嫌“親信干政案”一併“發回重審”。

    重申開始後,李在鎔和崔順實在第一次開庭都在法庭調查中出庭,是法庭調查取證;二次開庭雙方被告人和檢方“舉證”辯護;6日第三次開庭,是雙方最後陳述,被告律師最後發表辯護意見,檢方發表“量刑建議”,也就出現了題主所問:李在鎔獲刑“十年”的說法。

    很有意思的是:檢方在6日法庭上並沒有正式表明對李在鎔量刑的意見,只是分析量刑標準:檢方說“綜合加重、減輕因素,我們認為李在鎔的適當量刑是10年8個月至16年5個月”。“親信干政特檢檢察官”補充稱,希望裁判部從中選擇適當的刑罰。

    檢方口頭建議李在鎔的量刑,對李在鎔肯定不是好訊息,如果判5年以上,他將在下次開庭宣判後“立即收監”重回拘留所。

    首爾高法對李在鎔案“重審”如何下判,取決於對50億韓元是主動行賄還是“強迫”行賄。一審二審均未認定李在鎔為崔順實外甥開辦的“體育公司”的50億韓元有行賄嫌疑,不過認定朴槿惠和崔順實是受賄。便是樸崔二人罰款200億韓元的由來,受賄額乘2等於罰款額。

    一般上訴案件都是不加刑的,大不了維持原判,也就是5年有期。這樣下次開庭,李在鎔就要當庭收監。高院聽取檢方的“口頭”建議10年以上不大可能,最重要是南韓法院判刑是“投票制”,裁判部的法官表決通過後才下判決,一審法院5年,二審2年半緩期,重審判10年以上,可能嗎?不過,對李在鎔來說心跳會加速是真的吧!

  • 3 # 高山流水116820061

    2017年8月的時候,南韓檢方曾提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處李在鎔12監禁,結果一審被判5年有期徒刑。2018年2月,首爾高等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判處李在鎔2年半有期徒刑,緩刑4年,這實際上就代表李在鎔不用服實刑。

    (李在鎔)

    李在鎔的罪行重不重?確實不算輕。他被指控5項罪名,其中,行賄金額又追加了50億韓元,加上之前認定的36億韓元,共計86億韓元。而根據南韓法律規定,行賄超過50億韓元,應被判5年以上實刑。加上其它挪用公款、向海外轉移資產、做偽證、隱匿犯罪收入4項罪名,李在鎔的刑期不應低於10年。

    既然如此,李在鎔一審、二審的結果,刑期為什麼不增反減呢?這就涉及到南韓財閥勢力的強大已滲透到各個角落,當然也包括司法系統。當財閥們犯有嚴重罪行時,一開始鬧得沸沸揚揚,群情激憤。但透過涉案人員的上下打點,和向有關方面施壓,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後不了了之。比如,震驚南韓,甚至在國際上都引起反響的張紫妍案,文在寅發誓要追查到底,給受害者一個交代。結果,其中的知情者、皮條客李勝利都被釋放了,這傢伙走出監獄時露出囂張、不屑的微笑,一幅勝利者的狅傲姿態。其他主要涉案人員、那些財閥們就不用說了,連根毫毛都沒動著他們。

    (李勝利)

    由此判斷,李在鎔別說將獲刑10年了,即使已經宣判,又能如何?反正法院可以再審,審過以後又可以改判。按照李在鎔的說辭,當初向朴槿惠行賄時,是被動的,受到了對方的要挾,因此他是無辜的。李在鎔的目的很明顯,朴槿惠反正一審二審都被判了30多年刑期,即使再增加點罪名,多判上幾年對於她也無所謂,不就是一個完全失勢的前總統嗎?怎麼能和為國家GDP長期做貢獻的大財閥相比呢?

    南韓的實際情況也真的如此,貴為總統下場比起財閥們差得太多了。財閥們即使涉及人命案也能安然無恙。而總統動不動就被彈劾,卸任後還要被起訴、判刑入獄,從而成為某些勢力的替罪羊。這些都表明,南韓財閥勢力的強大,已嚴重影響到司法的不公。現任總統文在寅和前任總統盧武鉉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所以才決意推進司法改革,還南韓民眾司法公正。

    奈何早已做大的財閥和其利益代表保守派豈肯輕易就範?盧武鉉為了司法改革,已殞命高崖之下;文在寅的司法改革也遭遇重重阻力。在司法制度未得到根本轉變之前,李在鎔的刑期判的再長,也形同一紙空文。所以,對於李在鎔來說,這也談不上什麼好訊息和壞訊息,他可以完全置之不理,放心當他的三星掌門人!

  • 4 # 適情雅趣

    相比於2017年對李在鎔案一審檢方量刑12年,12月6日首爾高等法院對李在鎔進行“親信干政案”駁回重審的第三次公審,檢方認為李在鎔的適當量刑是10年8個月至16年5個月來講,似乎是在初始量刑範疇。也就是說,談不上是個壞訊息。但是檢方用了“綜合加重、減輕因素”的語氣,並精確到“月”,說明檢方進行了深入細仔地法律研究。這對李在鎔來講,無論如何都不能稱之為一個好訊息。

    或許三星高層認為,以三星在南韓屬於“財閥中的財閥”地位和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力,以及對司法的長期滲透,南韓法院不會對李在鎔判實刑入獄;或許南韓一審、二審法院以過去對財閥判決大都是以特赦或緩刑結局的慣例,判處李在鎔5年或2年6個月緩刑4年也可以說的過去。但是大法院卻把李在鎔案發回二審重審。

    關鍵是大法院發回重審的理由,不像朴槿惠案件那樣將罪名細分,而是直接否定了二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將行賄額增加了50億韓元,達到了86億韓元。同時否定了“李在鎔被動行賄”的結論。之前三星高層和李在鎔一直強調,“是朴槿惠總統要求這麼做的,李在鎔無法拒絕”,把行賄的責任推給了朴槿惠的施壓。但是大法院認為李在鎔為了三星下屬兩公司合併獲取經營權,主動向朴槿惠和崔順實行賄。按照南韓法律規定,超過50億韓元應判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意味著,二審法院必須在這個幅度範圍內進行判決。估計南韓檢方也是在此原則下,分析了量刑標準,進行了綜合量刑。從這一點來看,大法院和檢方完全是從法律出發,這對於李在鎔能說不是壞訊息嗎?

    從深層次去看,這不是一個李在鎔,而是涉及整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財閥勢力,更涉及到南韓社會的公平正義。大法院在審理“親信干政”案件時,採取了包括大法院院長在內的14名大法官合議的方式,足見對案件的重視。而將親信干政案件發回重審,李在鎔的關注度居然遠遠超過了朴槿惠,也就是說這種結果讓人意想不到。這進一步說明,南韓財閥無論犯什麼罪都不會被判實刑根深蒂固的印象。

    如果再從深層次去看,李在鎔案件不僅涉及到了進步派與保守派的較量,而且涉及到了整個進步派的歷史使命,甚至包括控制財閥的外部勢力。嚴格意義來講,文在寅政府就是要從朴槿惠身上掀起打擊財閥無孔不入的腐敗體制,而李在鎔正好與朴槿惠和崔順實存在大量腐敗牽連而成為首當其衝。做為在南韓的“三星帝國”這意味著什麼?所以當8月29日大法院把李在鎔案發回二審重審後,三星高層感覺不妙,便又是向民眾道歉,又是以韓日爭端給三星帶來的困境要求法院諒解減輕判決。如果再延伸到司法改革,估計包括辛東彬父子在內的眾財閥,也是戰戰兢兢、夜不能寐。所以這不僅是對李在鎔,而對南韓的整個財閥也是個壞訊息。

    有一個人令檢方、財閥和黃教安為代表的保守派勢力都十分緊張,她就是秋美愛。本來他們認為曹國事件和黃教安的絕食,以及檢方公然與青瓦臺的對立,文在寅政府會在司法改革上生畏止步。然而文在寅卻把被視為朴槿惠的“剋星”令所有保守派膽寒的秋美愛搬出來,其目的就是要徹底進行司法改革。改革成功意味著什麼?財閥將失去司法保護,其醜惡行徑將暴露無遺。

    5日文在寅宣佈提名秋美愛為法務部長,6日檢方便對李在鎔做了“務實”的量刑標準。檢方除了“緊張”以外,隱隱約約感覺似乎在為後路著想。那麼李在鎔將會第一個被“開刀”的財閥。如果秋美愛成為下屆總統的人選呢?文在寅此時的意圖很明顯,那麼對財閥將是“滅頂之災”。

    檢方的量刑,對於李在鎔來講簡直就是一個壞透頂的訊息。

  • 5 # 環球調查

    三星掌門人——三星太子李在鎔可能會面臨長達十年的刑期。這對三星公司來說是個巨大的打擊。依照南韓法律,行賄50億韓元以上將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今年51歲的李在鎔是三星的實際CEO和繼承人。李在鎔是三星的實際擁有者,關鍵重太問題需要他做出決策,如併購和重要投資計劃,如其在新晶片領域的投資決策。這些都是關係到三星生死存亡的重大決策,所以沒有人能代替李在鎔。

    所以對於三星及南韓經濟界來說,三星掌門人李在鎔入獄肯定是“壞訊息”。

    李案始末:

    1,一審。2017年南韓特檢認為李在鎔行賄前總統朴槿惠36億韓元而被起訴,法院判李5年有期徒刑。

    2,二審。2018年,檢方抗訴,李上。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不是直接賄賂朴槿惠,而贈送朴槿惠親信崔順實女兒兩匹馬(檢方折金36億韓元),故理應輕判,所以二審判決李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4年,並當庭釋放。

    3,終審。2019年8月29日,檢方抗訴並稱發現李直接賄賂朴槿惠50億韓元,加上前面的36億韓元共計86億賄金。在檢方繼續抗訴下,大法院對行賄案進行終審判決(最後一次宣判),並宣佈是發回首爾高院重審(這回判多少年就是多少了)。政治權力與資本權力的不道德勾結。

    4,終審結果是發回再審。2019年12月6日下午,首爾高階法院對李在鎔進行第三次公審。檢方表示,“綜合加重、減輕因素,我們認為李在鎔的適當量刑是10年8個月至16年5個月”。這次庭審是為了裁定李是主動行賄還是被動。此前大法院認為李是投其所好積極行賄總統(意思是雙方半推半就,所以都有責任)。檢方定義樸李的行為是“政治權力與資本權力的不道德勾結。”根據檢方的意思,李在鎔最低的刑期是10年。這不論對李對三星來說都是一個巨大的災難。三星的命運可能會由此發生逆轉,因為李在鎔可能入獄的訊息出來後,三星的股價應聲下跌2.5%,之前是上漲51%之。李的轉型宏偉計劃可能因為他面臨牢獄之災而受到重大影響。

    5,結局猜測。大機率會入獄(最後一次審判)。

    如果李在鎔入獄,如今正值重大轉型多事之秋的三星將走向何方?該公司佔該國GDP的20%,股票市值佔南韓股票市場的五分之一。南韓有一句非常流行的話:南韓不會缺失這三種東西,稅收死亡和三星。從此我們就可以看出三星集團在整個南韓的特殊地位。三星電子的主要業務是智慧手機及晶片。智慧手機業務佔全球的21%,居全球第一。今第三季度(9月)三星手機的出貨量是3.8億部,第四季度實現利潤26億美元,而晶片第三季度實現的利潤是71.2億美元。由於智慧手機市場暫時飽和及傳統晶片市場競爭的加劇,就在前不久李在鎔宣佈了一個重大的轉型計劃:三星將至少投資1100億美元研發新一代晶片——邏輯晶片(電子裝置的大腦,目前是英特爾的天下。李意在研發更先進的獨一無二的電子裝置大腦)。李在鎔稱到2030年,三星公司將成為全世界非儲存晶片領域的最大商家。1100億美元是什麼概念?2018年世界有名的石油富國沙烏地阿拉伯的GDP才是6600多億美元。

    實際上有些南韓企業財閥也坐過牢,如SK集團董事長、CJ集團董事長等大企業領導人。但三星副會長李就不見得就那麼好運,因為他可能會面臨10年牢獄之災。其實,有些南韓總統對南韓財閥相當的不滿,這應該來自一部分南韓政客及民眾的壓力。為了鞏固權力,南韓總統只能拿財閥們來開刀。這種畸形關係在成熟發達國家是不存在的。所以,南韓離真正的民主國家還有很長的距離。儘管南韓比較發達,但南韓的政治環境則充滿了腐敗的氣息。

    如果一個國家的企業家不得不向權貴低頭或被權貴們操控命運,成為權貴的附庸,那麼這種國家的最終結局只有一個:一定會衰落。

    當然,對於競爭對手來說,李在鎔的入獄應該是“好事”。李在鎔躲過美國高關稅,但卻躲不過當上南韓的政治權貴的玩偶及南韓政客的“稅收再分配謀略”,悲乎。南韓當政者與財閥勢力如此水火不容難道南韓氣數已盡?

    其實,有些南韓總統對南韓財閥相當不滿的,這應該來自一部分民眾的壓力。

  • 6 # 阿佩呀

    三星太子李在鎔,在他不服二審判決,上訴到南韓大法院。同時,韓檢也向大法院,提起對二審法院判決的抗訴。

    李在榕認為自己被二審法院判重了。韓檢認為二審法院判的太輕。

    二審法院判決,是根據南韓法院傳統的判法,對南韓財閥大佬涉嫌犯罪者,因為擔心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影響國家的發展的資料不好看,影響總統執政期間的政績。所以,基本上涉及到財閥大佬們的判罰,都是包含戴罪立功意義上的的緩刑。

    被判緩刑的財閥大佬們,一般都會在官司結束後,拿一大筆錢出來,搞搞慈善,或者給政府支援的國家公益專案贊助。以此表示對民眾的道歉,對政府寬大為懷感謝。破財免災嘛!

    財閥大佬們攤上官司,就可以“破財免災”,成為南韓法院判決慣例。也成為那些“攤上大事”的財閥大佬們,不懼法律規定的護身符。官商勾結,巧取豪奪國家資產,大肆偷逃應交稅金。

    朴槿惠和閨蜜崔順實,在短短三年多的執政期間,就向52家財閥企業收取鉅額資金,南韓總共被稱之為財閥企業只有56家。

    投之以桃,報之以李。朴槿惠就是利用手中總統權利,為財閥企業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解困解套;或者是,慷國家之慨,惠財閥企業之私。官商勾結達到令人髮指的地步。世界為之側目。印度出版的國家中學教科書,就把朴槿惠作為官商勾結的典型,寫進教科書。

    南韓總統,一個個下臺時,不同程度的攤上官司。都是金錢惹的禍。還有就是,即使總統犯罪,犯下滔天大罪,後任總統一紙特赦令,回家過年去了!

    李在榕在二審法院,為自己辯護說,他是因為朴槿惠利用總統權利,敲詐勒索在先,他才被迫給崔順實行賄。二審法院居然採信了李在榕的證詞。

    俗話說,盜亦有道。朴槿惠好歹也是一個國家總統,總不能無緣無故的去敲詐李在榕吧!朴槿惠真的那麼做了,無異於強盜。南韓大法院一針見血的指出,李在榕為了二家企業合併,增加自己的股份,在行賄之前,就向朴槿惠提出“幫忙”請求。大法院法官採信了朴槿惠秘書的證詞。

    南韓大法院的法官,用自己的職業素養,為朴槿惠洗白了一項罪名。那就是朴槿惠就是一個受賄犯罪,而不是專門搞敲詐勒索的歹徒。二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把看著心慈面善的朴槿惠,定性為敲詐勒索犯,二審法院的法官們,有點太不尊重朴槿惠職務犯罪的行規。受賄罪的行規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拿人多少錢,辦多大的事。而單純的敲詐勒索,那是跨行業犯罪,不是朴槿惠的性格。

    三星太子李在鎔,本來希望透過上訴到大法院,為自己找回點面子,他在法庭外口出狂言,“就是把南韓所有的律師全請來,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韓檢在大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李在榕案件時,向外放風說,李在榕的幾項罪名坐實,法庭量刑應該在10年以上。南韓法律規定,被判4年以上的罪名,不得處以緩刑。

    如果李在榕被判4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得在法院判決時,回到監獄服刑。文在寅早就有話在先,在他任期內,不會特赦任何一個官商勾結的犯人。當然包括李在榕。

    韓檢一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肯定讓李在榕死的心都有。讓他這麼一個花花公子,在監獄中待上十年,還真的不如自接要了他的命。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還記得你聽到過的最讓你難忘的一個故事嗎?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