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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秋天小山740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上述兩個條文規定的均為債務承擔。第551條第1款直接來自《合同法》第84條,第2款為新增。而第552條則完全為新增。以下分別闡述。

    第551條簡釋

    設例

    趙敏設計騙張無忌一行去綠柳山莊,後二人掉入地窖,張無忌為了出去,無計可施,只能透過撓趙敏腳丫使其繳械投降,二人由此便算結識。

    明教經六大派一役百廢待興,急需資金,張無忌初任教主想出一份力,因此2020年7月9日,張無忌個人向趙敏借款3億光明幣(註明為張無忌個人債務,與明教無關),未約定還款期限。

    2020年9月7日,張無忌找到周芷若,想讓芷若妹妹為其承擔二億九千七百五十萬光明幣,剩餘的250萬自己負責償還,周芷若二話不說當即應允。張無忌隨即向趙敏發出通知,通知載明部分免責債務承擔的事實,且要求趙敏15日內對是否同意予以答覆。趙敏收到後未置可否。

    設例中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張無忌僅需要承擔250萬光明幣,其餘的均由周芷若來承擔。但趙敏收到通知後未置可否,按照第551條第2款就視為不同意。第551條第2款或可稱之為默示拒絕,在債權人趙敏收到通知後只要不是表示同意,都視為不同意。但是,在趙敏不同意的情況下,債務承擔效力為何?這個問題與本條第1款中規定債務移轉“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有關。換言之,為何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下需要債權人同意?理由或許有二:

    第一,拋開趙敏和張無忌可能的情愫原因,趙敏之所以願意借錢給張無忌是基於對張無忌個人的信任,此種信任包括信譽也包括對其責任財產的預期(有能力償還,好歹一教之主)。如果債務人換成了周芷若,前面的“基於”可能就不復存在(此時周芷若還只是個小尼姑)。因此換一個債務人對趙敏來說,債權實現的風險可能會大大提高,故此需要趙敏同意。

    第二,張無忌與周芷若簽訂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屬於無權處分,處分了趙敏的債權。本來債權是發生在張無忌和趙敏之間,對趙敏而言,其享有的是對張無忌的3億光明幣債權請求權,但隨著該免責的債務承擔的簽訂,變成了對張無忌只有250萬債權,對周芷若有二億九千七百五十萬債權,直接改變了趙敏債權的內容,故屬於無權處分。

    如所周知,無權處分的法律行為要想生效,必須經權利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因此,趙敏不同意的情況下,張無忌與周芷若之間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不生效力。該觀點也有比較法上的支援,供參考。

    他山之石

    《德國民法典》第415條第1款 第三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承擔之約定者,應經債權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同條第3款第1句 拒絕承認者,視為未債務承擔。

    (條文來自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編譯《德國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68頁)

    此外,設例中張無忌作為債務人、周芷若作為承擔人簽訂了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進而需要催告趙敏已獲得其同意。這種可以說是第551條預設的情形。但債務承擔的形成顯然還有別的可能:比如,趙敏、張無忌、周芷若直接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周芷若找到趙敏然後雙方形成免責的債務承擔的合意,無論這兩種情況中的哪一種,都不可能還需要遵循第551條第2款催告同意的程式。因此,雖然後面兩種情況並非第551條預設的情況,但不可否認依然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民法典》上規定的債務承擔的後果應可直接適用。

    第552條簡釋

    第552條規定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後者的表述,此前實務中一般很形象地稱為“債務加入”(即原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原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因此本文同等意義上使用二者(如果從用語對稱角度,並存的債務承擔可能更好一些)。

    上述情形均屬於債務加入,由於債務加入是在張無忌之外另外多了一個債務人,對趙敏而言並無任何不利,因此無需其同意,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

    按照《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張無忌與周芷若就該3億光明幣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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