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庭州行者
-
2 # 醉雪長亭
首先要說的是,不能夠出現君主立憲的情況。所謂君主立憲最初是英國新興的資產階級,以立法的形式控制君主的權力,並自己掌握立法權,以保證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可以保持下去並推陳出新。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想要有君主立憲制首先要資產階級的力量超越封建地主階級,但並沒有壓倒性優勢,所以要互相妥協。而明朝內閣諸多官員,自己本身就屬於封建地主階級,如果內閣的權力大於軍權,他們或者作權臣、或者取朱姓而代之,並不會搞君主立憲 。從另一個角度看,君主立憲還有一個必備條件就是法律對國家的影響足夠深。在君主立憲制確立以前英國就有議會傳統,所以,議會的最主要作用就是頒佈法令,英國的資產階級透過控制議會來控制法律的立廢來控制全國,而古代中國是人治而非法治,壓根就不需要立憲。
-
3 # 騰飛說史
明代內閣的權力其實不大,內閣雖然是名義上的宰輔機構,但內閣首輔的權力與秦漢時期的三公、唐朝時期的三省長官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內閣首輔有宰相之名,而無宰相之實,內閣本質上來說是皇帝的一個秘書機構,協助皇帝處理政務而已,“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
(明朝皇帝召見大臣)
明宣宗以後,內閣首輔的權力之所以會形同宰相,主要是因為票擬製度的誕生,朱元璋廢除宰相制度以後,等於是皇帝身兼了宰相之職,需要處理的政務太多了,皇帝一個人忙不過來,於是就設立了內閣大學士,以備顧問,內閣大學士在這個時候,還只是皇帝的顧問和秘書,並不能參與決策。明宣宗時期,形成了內閣票擬製度,明朝各地、各衙門送上來的公文、題本、奏本等文書必須先交給通政司,由通政司轉交給內閣,內閣大學士作出初步處理意見,謂之票擬,再交由皇帝批閱,皇帝在批閱公文的時候,嚴重依賴於閣臣的票擬,一般不用看冗長的原文,直接看票擬即可,有的皇帝甚至連票擬都懶得看,而是交給司禮監秉筆太監代為批答,由於明朝皇帝處理政務嚴重依賴於內閣大學士的票擬,這樣一來,許多的決策實際上是內閣首輔作出的,於是,內閣首輔的權力就顯得特別大,而且,明朝似乎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所有送交給皇帝的奏本、題本,都必須先由通政司轉交給內閣,品級低的官吏以及地方上的封疆大吏在平時是無法直接與皇帝溝通的。
(明宣宗畫像)
內閣首輔的權力變大主要還是“君逸臣勞”的中樞權力執行體制所致,簡單來說,就是皇帝怠政所致,但是,在實際上,內閣首輔的權力比不上原來的宰相,“名不正,則言不順”,文官集團經常發生內訌,內閣首輔換來換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內閣首輔不是真正的宰相,不是文官集團真正的首領,內閣本質上還是屬於皇帝的秘書班子,內閣的票擬權嚴重依賴於皇權,並且,由於明朝皇帝經常把批答奏章的權力交給司禮監秉筆太監,所以,事實上,內閣首輔的票擬權與司禮監秉筆太監的批答權合二為一,才是一個完整的相權,如果司禮監秉筆太監與內閣首輔之間的關係不是十分融洽,那麼,內閣首輔處理政務的效率以及能力將會大為降低。
(雍正皇帝畫像)
清朝後來雖然也有內閣、南書房、軍機處這樣的輔政機構,但是,自順治皇帝開始,清朝就形成了奏摺制度,到了雍正皇帝的時候,大臣們向皇帝奏事一般都用奏摺,奏摺必須先交給皇帝審閱,由皇帝作出初步處理意見,軍機大臣根據皇帝的旨意跪受筆錄,再傳達給各地、各衙門,簡單來說,明朝各地、各衙門送上來的公文是首先送給內閣作出初步處理意見再交給皇帝的,而清朝各地、各衙門送上來的公文則首先要交給皇帝閱覽。
那麼,明朝的中樞權力體制,是否有利於實現君主立憲呢?我們必須要明白一個歷史事實,君主立憲制的政治制度誕生於西方,明朝的內閣制度依靠自身的演化是無法走向君主立憲的,只有在進入近代社會以後,才有可能走向君主立憲。君主立憲的一個重要特徵也是皇帝不管事兒,“君逸臣勞”,這與明代的內閣制有一些相似之處,當面對西方列強的時候,明朝的中樞權力體制是有利於實現君主立憲的,在這方面,明朝轉型起來比較容易一些,而清朝的中樞權力體制想要轉型為君主立憲制則相當的困難。
-
4 # 印象模型
我覺得完全有可能,當年英國君主立憲後,英王的權利依然很大,而日本天皇的權利也是。所以,只要不是軍事獨裁,君主的權利大小和君主立憲沒有必然聯絡,主要決定因素是上層權利機構是否合理和完善。而明朝多位君主懶政國家卻能良好運轉,說明明朝已經形成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體制。
-
5 # 莫非是54188
明朝內閣的權利其實是有限的,雖說是處理所有的國家大事,但在很多領域上都受制於人。最主要一點是皇權的牢不可破,無論內閣的權利擴張到何種程度,甚至超越皇權(張居正),他歸根到底還是為皇權服務的,代表的還是皇權私人利益。而君主立憲制,則要求的是皇權放棄很大一部分權利和利益,在這點上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限制內閣的手段也是非常強硬的,掌握軍權和特務機構的宦官制度是首先遏制內閣的重要手段,再有就是明面上的言官存在也是一種預防措施。但最主要的是當時社會的思想潮流引向,封建社會的思想早已定性,那就是君權神授、天下乃皇帝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大莫非王土。提倡的是所有人都是為皇帝打工的,是義務的,免費的。代表性就是三座大山,而注重人民利益實行共有機制,那還是遙不可及。再說民眾的思想遠未達到那種開化地步,不經歷民眾革命,想平緩過度到君主立憲那是不可能的。
-
6 # 向敬之
朱元璋廢止傳承兩千多年的丞相制度,但為了幫助自己理政,又設定大學士,開啟了明清二朝的內閣制度。
內閣真正形成於永樂朝,大學士們的本身的品秩不高,終明一朝始終為正五品。然而,隨著仁宣二帝以降的皇帝懶政,而對內閣的過分倚重,部院主官入閣參決機務,兼理大學士,並被加以師傅保和經筵講官之類的榮譽,內閣大學士的地位被變相抬高,位極人臣。
尤其是首輔,獨掌票擬大權,如嘉靖帝時的嚴嵩,利用皇帝不視常朝,而獨專內閣大權。而至萬曆初年,由於萬曆帝年幼,首輔張居正秉政十年,與司禮監馮保訂立攻守同盟,達到了威權震主、代行皇權的地步。
內閣首輔,雖無丞相之名,卻行丞相之權。不僅大學士們把自己當成了丞相,而且皇帝也在潛意識裡把大學士當做了丞相。這是千年相權制度留下的影響,而不是朱元璋廢相所能抹去。
像明武宗暴卒,無子嗣即位,首輔楊廷和力挺藩王朱厚熜成為嘉靖帝。可見,內閣大學士已有皇位繼承人的建議權。而在萬曆朝,鬧騰了二十多年的國本之爭,雖然內閣換了不少大學士,但最後還是以萬曆帝的承認既定太子,而宣告內閣捍衛國本、反對易儲的勝利。
至晚明崇禎朝,內閣權力幾乎到了威脅皇帝的地步。崇禎帝曾計劃南遷,與李自成休戰謀和,卻因為首輔大學士陳演、魏德藻的反對,而以失敗告終,結果明亡。
明朝內閣的權力越來越大,出現了左右朝政、制衡皇帝的局面,引起了清朝統治者的警醒。清初順治朝設定內閣,大學士連票擬要務的權力都沒有,雖然後來有過改變,也出現了索額圖、明珠這樣的權臣,但皇帝還是不斷組建新的特殊權力中樞,如康熙朝的南書房、雍正朝的軍機處,都是在限制內閣的權力。
明朝內閣權重加大,卻始終為相權與皇權之間的博弈,他們都是為了自身的許可權,不可能從根本上實現社會形態的轉變,也就是說不可能發展到君主立憲制。
-
7 # 英勇的少年大俠
明朝內閣權力大小是一個變化的過程,它往往隨著帝王的能力大小而上下波動,最開始的時候,內閣只是相當於一個秘書團來協助皇帝總理朝政,內閣成員的品級實際上都是很低的,這也是朱元璋權力制衡的關鍵要素,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後邊的皇帝很難有足夠的能力和精力獨自處理所有的事情,內閣的作用和地位就不斷上升,閣員的品級和地位也不斷的水漲船高,漸漸有了類似於之前丞相的地位。但是由於封建統治的根基在於皇權,“大義”也是站在皇帝一邊,所以只要皇帝有心制衡內閣的權力往往都是可以做大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東廠、西廠這樣的特務機構,也可以看到司禮監的一個個權傾朝野的大太監,這些人在皇帝的支援下都會對內閣的權力形成很大的制約,所以說內閣的權力是很難一家獨大的。
再說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的本質和核心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也就是說新興的資產階級起來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所以如果只是幾個地主聯手架空了最大的地主皇帝,那麼這可絕算不上是君主立憲,或者說絕對不是英國那樣的額君主立憲,所以我們說題主逇這個問題其實大概相當於明朝延續下去,中國能不能發展處足以進行資產階級革命的資產階級,答案同樣是不能,這個其實主要慣性的原因,資產階級作為一個新興的力量是必須與封建力量鬥爭並且戰而勝之的,但是由於中國的封建制度過於完善,封建統治過於牢固,甚至於統治階級一定程度上已經認識到了商人對其地位的威脅,所以“重農抑商”一直是基本的方針,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是很難積攢到足夠改天換地的力量的,這個其實在後邊的歷史中也證明了的,中國所誕生的資產階級先天不足,缺乏一往無前的鬥爭性,只能憑藉著妥協和借力來勉強維持,所以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浪潮中他們也就灰飛煙滅了、
-
8 # 笑臉嚕嚕
老朱設定內閣的目的就是要搞中央集權制!為的就是把權利牢牢的掌控在皇帝手中,內閣其實就是皇帝和大臣之間的傳音筒!
-
9 # 今人說古
宰相制度發展到明代,換了個馬甲成了內閣,從此相權和皇權交織在一起,皇帝的統治癒加獨裁,內閣閣臣的權力愈加龐大。這裡的權力不是像明代之前的相權,而是內閣權力有了天下第一大的皇權和天下第二大的相權,這不是簡單的相加,而是形成一個脫離所有人掌控的新興權力部門,明代臣子以入內閣為尊為榮耀。明朝初期,內閣只是簡單的幫助皇帝辦些小事的秘書機構,但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歷代皇帝的完善。內閣大學士最早從從翰林院的侍讀、侍講學士、編修等品階低的官員選拔,後來一般由六部尚書或吏部侍郎選拔,到最後閣臣一般都是六部尚書,還有兼任管轄作為監察天下百官的都察院。
明朝初期的閣臣多為翰林院裡的“書呆子”,沒什麼實際的執政治民的經驗,這樣的人裁斷決定國家朝政,能不出大亂子就很是不錯。後來這樣的問題都少了,因為閣臣地位提高,不再是直接從翰林院裡提拔出來。看待古代官員權力大小、地位尊卑,不只是看官階品級,還有更為重要的職權範圍。《明史·職官志》記載,內閣閣臣職權主要可分為五大部分“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以平允庶政”。
獻替可否
簡單來說就是對皇帝的諮詢政事提出意見,若是大學士上書的被皇帝採取了,即“獻可”,若是不同意皇帝說的話,有更好的、可行性更高建議,即“替否”。皇帝的意見內閣閣臣可以不採納和否定,稱為“封駁權”。皇帝想更換吏部侍郎,派人去內閣頒發詔書說明此事,內閣閣臣不同意可以不承認不下發,這對皇權形成了一定的制約。皇帝可以繞開內閣頒發詔書,但這樣一來就是和內閣閣臣撕破臉,閣臣很可能集體辭職不幹,引起朝野動盪。
奉陳規誨
內閣大學士給皇帝上課,傳授儒家經典,及各種治國理政之術,例如什麼御下之道,閣臣一般不會主動教導,教導的也很可能是錯的。奉陳規誨就像是閣臣擁有將皇帝培養成材的權力,肩負教導任務的閣臣擁有著“帝師”的榮譽,足以青史留名。奉陳規誨還包括一個“點檢題奏”的權力,,審閱下面諸司的奏章,選擇是否上奏。
草擬詔敕
皇帝想幹的事想說的話由內閣撰擬,具體怎麼寫,由內閣決定。而這只是詔書的草稿形式,需要需加蓋文淵閣印進呈皇帝御覽。皇帝不喜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修改,再發到內閣,頒發出去。如果內閣對皇帝想幹的事不滿意,還可以行使有封駁權,選擇“不予擬旨”。做這件事需要很大的勇氣,可能一不小心就會提前結束政治生涯,甚至丟了性命。
票擬批答
這個是重中之重,明朝中後期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理政務的主要方式。六部、百司、各省各類政務放置內閣,由內閣決斷,用文字批答該怎麼處理。然後再傳到皇帝面前,皇帝審閱批覆,決定要不要按內閣大學士批答所做。這項職權連過去的宰相都沒擁有過,這可是直接替代皇帝處理國家大大小小的事務,小到省府縣官,大到六部百司。一般來說,皇帝看著這些批答都不會過多的修改。何況明朝的皇帝怠政,全國大小事務基本是內閣閣臣決定。
內閣某些時候還有人事任免權、起草紹令和撰錄國史等權力,基本上朝廷擁有的權力,內閣都或多或少的有所染指。這樣的權柄,可比昔日的百官之首宰相大多了。
參考文獻:《明史》《明代內閣政治》《票擬製度與明代政治》等
回覆列表
先說結論,不可能。 回到題目,既然君主立憲制最先產生於英國,那麼我們首先來看看英國確立君主立憲的前提是什麼。
首先就是大憲章。大憲章,是1215年英國國王和貴族簽訂的一個法律性質的檔案,其以法律的形式對國王的權力進行限制。其中有一條規定,國王徵稅必須經過議會同意。這直接從制度上對王權邊界進行了明確。 再者,1689年光榮革命發生之後,英國議會更進一步,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將確立王位繼承人的權力收歸議會。此時的國王雖然有很大的行政權力,但是,議會可以透過一種方法,逐步蠶食國王的權力,那就是透過確立繼承人。
具體操作如下,1714年英國安妮女王駕崩,由於議會掌握繼承人的確立權,他們為了使得自己權力擴大,故意選了有繼承人資格的德國選帝侯喬治一世來繼承王位。因為喬治一世本人對政治不感興趣,同時,喬治一世也不懂英語。如此一來,在喬治一世當國王后,國王權力漸漸被議會奪取,而原本向國王負責的內閣,也漸漸開始對議會負責。
也就是說,君主立憲,其內閣並不是獨自掌握權力,而是內閣由議會賦予權力,並且要對議會(立法機構)負責。 再有,君主論立憲制,實質上是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結合體。內閣必須由議會多數黨領袖來組建(議會政治初期是託利黨和輝格黨,後來託利黨更名為保守黨,輝格黨更名為自由黨;再後來,自由黨衰落,工黨崛起,於是直到現在,英國議會兩大黨都是保守黨和工黨),且對議會負責。而議會議員是透過選舉產生,並且,議員並不是官員,即,議員這一職務並不是公職,這在古代中國很難理解。
再來看中國。
明朝的內閣,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強化的產物。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內閣閣員,甚至首輔權力的大小,都是根據皇帝的喜好決定的。換言之,如果皇帝願意,內閣首輔可以一文不值。而之前的宰相制度,宰相的權力是制度賦予的,也就是說,皇帝認命一個人做宰相,那麼這個人的職權範圍是固定的,皇帝無法決定其權力大小,只能決定誰做宰相,即,宰相權力是制度賦予的。
然而內閣則不同。內閣首輔並不是一個實際的官職,內閣官員真正的品級都是非常低,但由於許多內閣成員都是兼任尚書等官職,所以內閣成員本人的品級很高。同時,內閣的權力大小,取決於皇帝的信任程度和皇帝本人對於權力的態度。
所以,雖然明朝中期出了徐階,張居正等權力極大的首輔,但其背後,都是有皇帝撐腰(張居正是李太后),同時也和他們個人能力有關;當皇都不想給予內閣太大權力時,如崇禎皇帝,在位17年,內閣首輔換了十九任;當皇帝想搞垮一個權勢滔天的首輔時也是易如反掌,比如嘉靖皇帝輕而易舉地團滅嚴(嵩)黨。因為內閣權力 本身就是皇帝權力的一部分讓度,皇帝想放權則放,想收則收,根本沒有制度賦予內閣穩定的權力。內閣實質上,並不是權力機關,也沒有法定行政權,其不過是皇帝的內侍機構而已。
以上就是英國和明朝內閣的區別。從制度基礎而言,英國內閣制度是基於議會政治和政黨政治,民主政治的,而明朝內閣則基於專制制度;從制度地位而言,英國內閣是國家最高政府機關,而明朝內閣則僅僅是類似於智囊團的皇帝顧問機構而已;從權力來源而言,英國內閣權力來源於議會和選民,而明朝內閣權力則是皇權的分支。所以說,二者相差甚遠,僅有名字相同而已。
那麼明朝為什麼無法發展出君主立憲?
首先,君主立憲是民主政治的一種制度表現形式,其基於民主制度產生。中國沒有相應的社會基礎。中國無論是平民,士人,還是地主,都沒有選舉權,君主立憲中“憲”的基礎不存在。而且,中國明朝不存在類似議會的民主代議機構,更難以產生並非官員的“議員”,這與中國傳統不符。
再者,中國古代的皇權是逐步擴大的。廢除宰相,設立內閣,軍機處(清朝)就是很好的體現。這與以限制君權為主要目的的君主立憲制不相符合。
其三,明朝並沒有系統的關於政治制度建構的理論。而英國,或者說西方,在馬基雅維利之後,政治哲學迅速發展,尤其是霍布斯,其《利維坦》詳細論述了政府產生的原因,和政府的具體職能和組織原則;而後來的約翰洛克更是提出來三權分立,社會契約等主張,完善了政治理論。反觀中國,這些都是缺乏的。即使到了中國專政體制高度成熟的明朝,依然沒有出現關於政治構建的成熟理論體系和基本原則。
其四,中國皇權是難以被明確限制的。因為中國明朝以道德理論來對皇帝進行柔性限制,主動權在皇帝,即,即使皇帝違反,也沒有具體能處罰他的人;而君主立憲,皇帝被明確的規則(不是模糊的原則)限制,且違規會處罰。
最後,君主立憲,其限制王權的許多規則,都來自於英國的習慣法的傳統,即政治,法律先例必須被遵守,除非你有更加合理充足的理由(從現實可行性和邏輯上都合理充足),才能改變。所以英國的君主權力一旦被蠶食,再也沒有回來的可能,因為先例如此,而且和民主原則不符。而中國,皇帝沒有義務去遵守任何政治或法律原則。
所以說,透過分析,可以得到兩點結論:
二,中國的政治傳統,社會基礎,都難以產生民主制度,而作為民主制度表現形式的君主立憲制,自然也不可能在中中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