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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賀灝

    明代曾大力開發西南雲貴一帶的邊區,雲貴地區自古至今民族眾多,如苗、彝、傜、傣、景頗等,民族事物繁為治理西南明朝政府乃廣設土官即用本族族長為長官,俗稱土官,土官皆世襲,又稱為土司,土司名目繁多如(1)宣慰使司:置宣慰使一人為長官,秩從三品,置同同知、副使、僉事、經歷等屬官。

    (2)宣撫司,置宣撫使一人為長官,秩以四品,下設同知、副使、僉事、經歷等屬官。

    (3)安撫司,置安撫使一人為長宜,秩從五品,下設同知、副使、僉事等屬官。

    (4)招討司,置招討使一人為長官,秩從五品,下有副招討及屬吏。

    (5)長官司,置長官一人,秩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下有屬吏若干。

    雲貴地區實行軍民合一之土司府、土州、土縣,官吏設定同內地,只是數量不多。如貴州的播州揚氏漢人土司,雲南的西平候沐氏家族都是世守西南邊陲,尤其是沐氏家族至明亡仍鎮撫雲南邊地,數代鎮守雲南,恩威遍及滇境,為群夷所尊崇,數次試行改土歸流之政,設學校,開科舉,教化邊民。

    眾土司襲代之時皆要赴北京朝謁天子,以受封職,故有明一代雲南土司反叛者少見。

  • 2 # 左說春秋

    明代官制概述

    明代建國之初,其政治制度大體沿襲元代。之後逐漸完善為自己的新體制。中期以後與洪武年差別較大。明代官制有三大特色:

    第一、分封諸王,尾大不掉。明初定製是企圖建立一種特殊的分封制度,將眾皇子和功勳將帥分封到各重要地方世襲鎮守,賦予各王很大權力,致使明初各王稱霸地方,凌駕地方官員之上。形成比元代行中書省權力更大的半獨立王國。又回到西漢初的狀態,直接危及中央政權。燕王朱棣就是在這樣背景下私自擴兵。當朱允文削藩時,便揮師南下,以靖難清君側之名奪取帝位。朱棣登極後削減諸侯勢力,讓諸王變成只食俸祿的無權王爺,諸王也成了空殼王國。

    第二、廢除宰相,一切權利歸皇帝。明初仿元代中樞,設中書省宰相。十三年胡惟庸案發,廢除宰相制度,永遠廢除中書省和丞相,六部尚書分擔國務,直接向皇帝負責,權力高度集於皇帝一人。但政務繁瑣,只好又設內閣於宮廷,以翰林院大學士任閣員。成為皇帝的顧問和秘書。實事上近似於東漢的尚書省。久之,內閣之權又超出六部之上。內閣首輔成事實上舊宰相,歷史上有些首輔把就成了事實上的權相。好在內閣成員多為高官"廷推"產生,而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又有糾劾建言之權,再加宦官的制約等,總算平衡。但因此產生朝臣分幫立派,形成黨爭。

    第三、重用宦官,導致干政。縱觀中國歷史,宦官干政常發生,象明代那種程度少見。宦官明目張膽代皇帝批答奏請。內閣權止於票擬提出建議,而"批紅"答付則是司禮監宦官的事。朱由校時競讓不識字的宦官掌管批紅。內閣只能照批紅行事。如此則發生六部、內閣相互串通謀私。太監掌錦衣衛、東廠,提督京內外,常以皇帝欽差名義,肆意干涉行政、軍事諸要務。宦官干政為明代首惡。

    明代官制,有因襲有創新。大概情況如下:

    1、內閣。內閣一詞,既不是官署衙門名稱,又不是官員名。初期只走選拔部分文臣入直文淵閣參予政務。這部分人官階很低,又不兼任六部職務,沒有自己的官署衙門,不直接行使行政權,與唐代的翰林學士性質仿符。後來閣員官階逐漸升遷。大學士本身基準銜為五品,但可直升尚書和侍郎。這樣內閣跟唐代的中書門下省一樣。明代大學士位尊權重因此而來。一般稱之為閣老。但其內受制於宦官,外受制於無用人之權,而六科給事中及各道御史有權監督糾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宰相。

    2、都察院。都察院為明代新創。與前代御史臺因襲很少。都察院規格與六部相同。設左、右都御史及十三道監察御史百餘人。主要執掌彈劾建言之權。官吏考核則會同吏部,刑獄則會同刑部。御史職責最龐雜。京城"兩京刷卷、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輪值登聞鼓"等。京外巡按地方行省、清軍、提督學校、巡鹽務漕務茶馬關稅屯田印馬及監軍。凡肥缺無不巡。巡地方最為風光,出則代天巡狩,巡按藩臬大臣府州縣官,考核舉劾。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糾正冤錯。明代御史權力之重,超過任何朝代。

    3、六部。明代六部尚書和侍郎都屬高官,都直接對皇帝負責。吏、兵兩部權最重。吏部官員除授嚴格。即是大學士、尚書、侍郎、都御史及九卿等高官,也仍然必須由吏部組織"廷推",提出人選由皇帝任命。這種廷推有民主的一面,也催生了結黨營私和相互排擠。永樂北遷後,受排擠官員多安置南京六部坐冷板凳。又形成南黨、北黨之爭,終明一代兩京爭鬥,迭為消長。這也是明代特色。康熙評明代失之黨爭。六部所屬各司皆稱某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和員外郎及主事、司務等,稱為首領官。郎中、員外郎、主事都是實職,是真正操縱六部權力之人。而六部尚書和侍郎多兼任總督等其它職務。明代尚書職數較多,出現過道士任禮部尚書、包工頭任工部尚書等奇觀。

    4、通政使司、翰林院、六科給事中、宦官、教育、封爵、科舉等略。

    5、地方官制。

    a、省級。洪武初改元代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等官,借鑑於元代各行省的丞相、平章、參政。明代的各省布政使是省之最高行政長官。與督指揮使、提刑按察使分撐民政、軍事、刑獄。大事會商,以巡按御史監察。三司制實行分權治事,約束了高度集權之弊。布政使之下的參政、參議分司諸道則有督糧道、督州道和各分守道。按察使之下的副使、僉事分司諸道有提學道、清軍道、驛傳道和各處分巡道。

    兩直隸不設布、按兩司,北直隸各道寄銜山東、山西,南直隸各道寄銜于山東、浙江、江西、湖廣。清初沿襲,後北直隸為一省,南直隸成立江蘇、安徽兩省,均設布、按兩司。

    B、府州縣。府為最高級別地方區劃,比元代府、路混用簡潔得多。知府屬員有同知、通判,分撐清軍、巡捕、水利、屯田等。推官理刑名,經歷及知事、照磨、檢校、司獄等員。

    州分直隸州和屬州兩種,品級相同。如州屬官有同知、通判和吏目等。知縣下設縣丞和主簿,分撐糧馬巡捕事。屬員有典史。大縣或邊縣設巡檢和驛丞。府縣雜職有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等,有職無俸祿。

  • 3 # 張洵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 明代官制幾經變革 隨著行政的需要而不斷完備 最終清代繼承其完備制度 所以這個過程較為複雜且悠久 難以一一論述 目前也就只能稍作敘述如下 以便題主參考

    論雲:明代的官制有兩大分類 即內廷外朝 又二大區域即京師行政官制與南京行政官制 今日但論外朝與京師官制 因為南北兩京官制相同 而可以從橫向與縱向二方面進行概括 今時筆者從縱向進行闡述 即分為中央行政管理體制與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又將督察系統與軍事系統分立 所以一共需要概述的是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與監察行政與軍事行政 明代皇宮

    一、論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此處略去吳元年行政系統不言 故從洪武建國而論 其官制為—丞相—(下轄)六部 史家通常把洪武十三年撤銷中書省論為明代組織結構及其行政系統變化的主要轉折點 隨之而來的即是丞相官制及另外兩個中央政府上層機構—都督府與御史臺的廢除 故洪武十四年以後 國家中央行政管理體制僅為六部 故明代政出六部 六部即吏 禮 戶 兵 刑 工 其六衙門又有其相應的骨架組織而輔助中央衙門進行行政

    1、吏部下轄四清吏司: 文選清吏司 驗封清吏司 稽勳清吏司 考功清吏司

    2、戶部下轄十三清吏司: 浙江 江西 湖廣 陝西 廣東 廣西 山東 山西 福建 河南 四川 貴州 雲南十三布政司分別設一清吏司

    3、禮部下轄四清吏司 儀制清吏司 祠祭清吏司 精膳清吏司 主客清吏司

    4、兵部下轄四清吏司 武選清吏司 職方清吏司 車駕清吏司 武庫清吏司

    5、刑部下轄十三清吏司 與戶部大抵相類

    6、工部下轄四清吏司 營繕清吏司 虞衡清吏司 都水清吏司 屯田清吏司

    除了以上中央行政系統的六部以外 又有其他幾個獨立的行政機構給予中央行政衙門服務 如翰林院與國子監與欽天監 明太祖像

    二、論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明代地方分十三承宣佈政司 下轄(道臺)府 州 縣 而在布政司以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與督指揮使司分立 布政司掌民政 按察司掌刑法 督指揮使司掌軍事 是三司分治 互不相侵

    太祖建設三司以後 很快便暴露出此制之缺陷 由於三司分權 無統屬 嚴重影響地方行政之管理效力 削弱中央集權 隨之而來的即是協調三司的官員—巡撫的出現

    巡撫之名起於太祖二十四年令太子巡撫陝西 太宗時又令二十六名官員分巡各地 曰巡撫或鎮守(事在《大明太宗實錄·卷二百三十六》十九年四月癸丑條) 至宣宗時 令參政葉春等巡撫南畿 浙江 《明通鑑·卷十八》說明代“巡撫之設自此始。” 而各省專設巡撫始於宣宗五年令監察御史于謙等巡撫兩京 山東等省(《明通鑑·卷二十》)由於這些巡撫的轄區並不規定在一省 所以需要說明的是此處 此時的官制是巡撫 而非省撫 該巡撫的正常職責是監督與協調其轄區內之行政工作 至代宗四年 巡撫被正式授予兼帶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以便行政 這樣的官職足夠被地方政府認為是領導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 巡撫並不具備規定配置的屬員 他們只是皇帝在某省 或二省 或某地區的代表

    隨著時間的推移 明代政府不斷的嘗試一種辦法再進行擴大對地方文官的協調 統治 正統以後 總督開始設定 總督的派駐在巡撫之上 總督數省 涉及軍務 錢糧 鹽政 巡撫及總督的派駐 使得三司行政地位大為降低 三司原為皇帝直接領導 在巡撫 總督以後 則不然 總督為地方上的最高權力領導 雖然它的設定在規制上並不健全 也非正式衙門 因為判定一個國家衙門的正式與否 一要看其是否具有佐貳官 很顯然 巡撫及總督不具有這樣的下屬官員 並且無下屬機構 也就沒有額定的官員及皂吏 二要看其正式衙門用的印文 按三司用印以行移上下公文 而巡撫 總督用關防 所以 由此說明 巡撫 總督並沒有在明代成為地方的一級行政機構 這個很大程度上因為太祖祖制而受到限制 不敢創新 並且朝廷似乎有意限制巡撫及總督朝正式的衙門發展 因為這樣會導致總督成為唐末節度使一樣存在的藩鎮而割據 這是明代統治者絕對不允許的 這也是皇帝在政治制度上集權而一種較為無奈的設計明代一品文臣官服

    三、論督察系統的行政管理體制 督察系統有四

    一為督察院 其下轄十三道(即十三省/布政司 明人通常俗稱省為布政司 只是官方檔案編制書為布政司)監察御史 下屬機構有各省提刑按察司與派遣各地之巡按

    二為大理寺 其下轄左右寺 兩寺所掌管的事務幾經變革 至神宗九年定以刑部十三司 督察院十三道及分統衙門之對應 浙江 山東 福建 廣東 貴州 四川六司事務為左寺 江西 山西 雲南 廣西 湖廣 河南 陝西七司事務為右寺

    三為通政使司 之所以把通政使司納入監察系統是因為它具有以下幾點 一為審復君令之職“納言之官,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說不得行,而嬌偽無所託矣。”(《春明夢餘錄·卷四十九·通政使司》) 二為掌封駁 “敷奏覆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績有稽矣。”(《春明夢餘錄·卷四十九·通政使司》) 又《烈皇小識·卷三》謂思宗五年“呂純如復有疏參論多人,通政章光嶽送還之。至是覆上疏,止於自辨,不及他人。”是太祖所謂“當駁正者勿阿隨。” 又思宗十三年 通政使李夢辰塗削章奏 思宗怒 令下吏部論處 曰:“職在封駁,既不合格,即當斥去,何故代人塗削?”(《國榷·卷九十七》

    四為六科給事中 明代六科獨行特立 不屬任何一衙門 六科仍然具有封駁之職 《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職官志三》有言“凡制敕宣行,大事復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 除此封駁以外 又行稽查六部百司之權 即彈劾一詞 與御史相同 又行考察官吏之權等等

    四、論五軍都督府系統行政管理體制 明初 太祖為吳王時置大都督府 至太祖十三年 分五軍 即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 五府下轄地方都指揮司 再下轄各地方衛 千戶所 百戶所 但不領錦衣衛 上直衛等天子親軍 並且其主要權力在太宗以後已經移交給兵部

    明代在作戰的軍事上 其制度為高階將領任職于都督府 當戰爭來臨 將領出任 兵部抽調駐於衛所或京營的部隊 而常備的作戰指揮部通常設立在九邊重鎮與各城 關口 港口的戰略要地 在明代較為成熟的軍事制度中 還設有總兵官監督 指揮士兵作戰 但是這些士兵在衛所中又受到都指揮司官員的管理 隨著巡撫及總督的設定 在軍事上的武臣將領又被高階文臣所監督明代一品武臣官服

    明代政體龐雜 難以一一概述 故而只是從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與監察行政與軍事行政四方面進行稍作闡述 但今人以為內閣為帝國的最高層 居高臨下進行行政 或者說把它列為明代標配的官制之中 這是不正確的 因為閣臣並不具備佐貳官及其組織機構及額定下屬官員與皂吏 所以說內閣並不是明代政治體制上正式的衙門 明代內閣的權力輕重根據不同的帝王所賦予的權力輕重而不同 世宗事醮事 權移內閣票擬 所以內閣首輔權重 如夏言 張璁 嚴嵩 徐階 皆為真宰相 明太祖在改革帝國官僚體制上大費心思 廢除中書省及改革御史臺 都督府的職能 隨著明代國家日益穩定的行政程式 各級機構需要協調工作 並且太祖以後的君王難以如太祖勤政 也並沒有太祖那樣的多疑 所以協調中央行政的機構開始在太宗以後得到出現 但是在太祖時已經埋下種子 即四輔官的設立 直至太宗時組成了秘書班子 秘書班子的任務是接受來自皇帝單獨的任務—對軍國大事進行獻策出力 這個秘書班子的成員各自為政 互不統轄 在正統時 才開始了具有一定行政能力的機構 但是內閣長期處於一個輔政班子 閣臣常常周旋於內廷與外朝之間 作為調停國家大事的人物 六部衙門並不把他們作為領導來看待 除非在皇帝賦予閣臣(首輔)強大的權力而獨裁之下 具有表現的人物即嚴嵩與張居正

    按丞相為外廷政府之首腦 有其領導組織 一旦廢罷 國家中樞機構自然被破壞 雖然內閣之設 但是內閣的存在是依附皇權之存在 一旦皇帝腐敗 就隨之腐敗 神宗時期 皇帝不重內閣 所以其持有的票擬權力得不到執行 所以章奏多留中 閣臣不能票擬 所建言也就大多得不到聽從 閣臣也常常掛冠而去 或者杜門不出 以至於內閣空無一人 或一人而已 所以說在皇權腐敗之下 內閣亦必然腐敗 此為國家中樞之缺陷而原形畢露 它不能承擔國是決策及執行之職能 從這方面來講 這是明代政體上的失敗 故黃宗羲謂:“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明夷待訪錄·置相》)

    綜上所述 希望對題主有一定的幫助

  • 4 # 旅行青年說

    明朝設立藩王,廢除丞相,寵信宦官,後來內閣首輔扮演了宰相的職責。

    明朝中樞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為皇帝的輔助官,職位崇高,卻無實權,無專責。明朝中期,成為大臣加官或增官。

    明初沿襲元朝制度,設立中書省,置左右丞相,胡惟庸案後太祖廢立中書省,分中書省權利於六部。

  • 5 # 閒時讀史

    明朝的官制可以分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明朝官制的總體特徵是:廢除丞相,建立內閣。六部獨立,直屬皇帝。都察院取代御史臺,新設六科官。

    一、中央官制

    1.行政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廢丞相,設定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以備顧問。明成祖時,謝晉和胡廣、楊榮等"值文源閣參預機務″,內閣制度初步形成。內閣有票擬權,即內閣具有決策權。何謂票擬權是指各地呈送給皇帝的奏章,在呈送皇帝批閱之前先由內閣學士將處理意見以"小票"的形式貼在奏章上,供皇帝釆納。皇帝審閱後,撕下小票。用紅筆批示,即硃批。票擬和硃批成為明朝的行政決策方式。

    明太祖洪武13年,廢除中書省和丞相,分中書省職權歸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至此,延續1500多年的丞相制和實行近千年的三省制宣告終結。明朝時六部地位上升,從原先歸中書省和丞相管轄升為由皇帝直轄,成為皇帝之下最高一級政務部門。六部執行皇帝的命令,是執行具體行政命令,辦理具體行政事務的部門。

    2.軍事制度。

    明朝兵部為最高軍事行政機構,掌管武官選撥、調遣軍隊之政令。同時,分大都督府為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掌軍旅之事。兵部和五軍都督府,互不統屬。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都督府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互為制約,避免武將專兵。因而明朝無將帥干政之亂。

    3.監察制度。

    明朝設定督察院取代前朝御史臺,履行監督職責。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監察機構。負責彈劾百官,提督各道。明朝六部地位提高。同時為了對六部加強監督,創設了吏,戶,禮,兵,刑,工等六科,作為獨立的監察機構,對口監察六部。在都察院和六科兩個監察系統之外,明朝還繼承了魏晉以來的秘密監視、偵察臣民的做法,組織起了特務網路。洪武15年設錦衣衛,永樂18年設東廠,憲宗又設西廠,廠衛制度的設立,表明了專制皇權的統治進一步加強。

    此外,宮內還設有事務機構:宗人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尚寶司、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等。

    二、地方制度。

    明早在地方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掌管一省的政令,為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司法事務。 都指揮使司掌管軍事事務。明朝在地方的行政體制大體上是省、府(州)、縣三級制。布政使司之下分府縣兩級地方機構。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直隸州,地位與府相同;另一類為屬州地位與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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