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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點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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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視職場
“活該”!陳經理做得好,就該讓這種不講誠信之人曝露在Sunny之下,避免其繼續惰害別的公司!
公司HR於3月9日便向G女士發出了offer,而且明確要求其在3月16日入職,應該說HR已經表述清楚明白了,求職者G女士也應該是知曉的!
在接下來的幾天,該公司HR便不會再招聘該崗位的求職者,甚至是結束公司的招聘工作。事實上,最後人事陳經理也明確告知:這是公司急招聘的崗位員工!也就意味著公司HR應該已經停止再招聘該崗位人員。
可G女士卻在3月15日電話告知:自已無法入職。這不是扯蛋嗎?在這個節骨眼上,你才說出:不來了,早幹嘛去啦?你把公司HR當猴玩嗎?難道你不知道“一個蘿蔔一道坑”?你讓公司怎麼辦,難道要其停止運轉?
若是你不能按時入職,那你也應該儘早告知一下,好讓公司HR儘快再招聘員工,你這不是白白耽誤HR的招聘時間,並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嗎?你想過這種關鍵時刻掉鏈子,對於公司有多嚴重嗎?
對於公司HR來說,如果不能及時招聘來員工,公司領導肯定是會很不滿意的,而且公司領導也絕不會相信該女士給HR的理由,在領導看來結果是一樣的:沒來!這就是企業以結果為導向的思維管理,只問結果不問原因。
這一個“鍋”,公司招聘HR肯定是背定了,可這原本並不是HR的錯,而是G女士的過錯。這放在誰身上都會很氣憤難過,情急之下便把此人的資訊曬出來,想讓大家評評理,證明自已的委曲,也想讓同行擦亮雙眼記住此人,別再被其戲耍了!
所以,從公司利益角度來說,HR公開此人情況,可以避免其他公司HR再上當受騙,避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因此,該公司HR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
何況我們現代社會不是大力倡導“誠信思想”嗎?對於這種不講誠信的人,難道還不應該曝光曝光?當然,公司HR的行動也有報一“鍋”之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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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滄海一笑福多多
HR行為涉嫌違法批露個人隱私。女子若追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女子的行為應該說有問題。投了簡歷,被企業錄用了,企業發了通知上班時間,請問企業電話溝通確認過了嗎?
這不是說企業的問題,企業發了通知,應該當面確認應聘人員是否能按時上班,這是標準流程。不是發個通知就完了。
如果女士電話確認並回復來上班,然後上班前一天說不來了,這是女士的錯。企業可以將此人納入自己的人才庫黑名單。然後再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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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褚衣述職
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用漢語可以解釋為錄取通知,也有人稱為“邀約函”。準確地講,Offer 只是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要約,Offer 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求職者發出的聘用意向。並不具備明確的法律效力。所以說,求職者單方面毀約,最多隻是個人誠信問題和人品的問題。
HR職業道德何在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可以理解HR的心情,畢竟努力了半天被求職者放了鴿子,但是不能接受HR的做法,私自把求職者的資訊公開,請問HR你的誠信在哪裡?你的職業道德又在哪裡?
求職本就是雙向選擇,求職者在拿到offer還未入職之前,求職者就有選擇公司的權利,難道現在的求職者連拒絕的權利都沒有了嗎?
作為一名專業的HR,應該明白被求職者放鴿子,是這個行業的常態,如果,連本職工作常態化的壓力都承受不了,那我勸你還放棄吧!黑化求職者的這種做法,真的給公司抹黑,HR的形象在求職者的眼裡就是公司的形象,HR必須有極高的心裡素質和專業技能以及職業操守,如果連這個道理都不懂,那麼HR的職業真的不適合你。
專業HR應該怎麼做求職者已經提前說明了拒絕offer的理由,作為一個專業的HR,應該知道氣憤是沒有用處的,冷靜理性地面對,解決當前的苦難才是最應該做的事情。
1.我們可以繼續努力地挽留求職者,儘量解決求職心裡的顧慮,生活上的困難。求職者在選擇猶豫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大機率,挽留下來的。
2.如果,求職者去意已決,那我們為什麼不能獻上自己的祝福呢?給對方留下一個好印象呢?畢竟此時HR代表的是公司的臉面。
其實,做好一個HR真的很難,要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民法》,還要會點心理學,懂人情事故。要懂得薪酬體系建設,績效管理,還要會與員工溝通,激勵,勸退等,HR是個要求非常專業的職業。現代企業管理體系裡,HR佔了非常重要的佔比。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可以看出,簡歷中包含我們多項個人資訊,姓名,出生日期,還有重要的身份證號碼等,所以,HR已經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結語:被求職者放鴿子,本可一笑泯恩仇,卻非要刀兵相見。職場上,希望我們都可以講點誠信,也努力讓自己更專業些,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這樣才能讓自己在職場上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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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朋也
g女士的做法雖然在情理上確實有些欠妥,可是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再者說是個人誠信問題也有點牽強。
人與人之間以誠信為基礎,人與職場之間以法律為基礎。我的這份工作,當初在面試的時候大區經理在最後對我說,你打算什麼時間來上班,我這邊安排人接待你,然後就是建議你去別的公司看看,畢竟我們是雙向選擇嘛。
這話說的,真是一點毛病沒有,有進有退,還保留了我自由選擇的權力。說實話不去報到都對不起人家這份心意。
這就是駕馭語言的能力,顯然問題中的hr沒有做到這一點,才導致因g女士沒來而遷怒人家。
尊重是相互的,誠信也是一樣,如果你都沒有表示自己的誠信,憑什麼讓別人無條件信任你?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公司因為崗位變動,對已經發布招聘的崗位撤銷了,這時候hr對已經發放offer的應聘者怎麼交代?
傻子都能猜出來,就是一句不好意思,我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賠償,沒有道歉,只會讓應聘者空歡喜一場。
職場以結果為導向,以利益為基礎紐帶,既然身在職場,就別扯什麼個人誠信,只要不犯大事,大家誠信都差不多。
所以說職場是靠法律維持秩序的,雙方簽訂合同了,才算擁有法律保護。g女士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嗎?沒有的話怎麼就必須要去報到?
面試的時候公司擁有主動權,隨時有權力更改面試時間,甚至可以隨時淘汰掉應聘者,發offer了就意味著交出主動權,應聘者同樣也有權力選擇不去。哪有隻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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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蟈蟈的文史原創
只能說明這家企業的HR太不專業了,僅僅因為應聘女子放棄入職而導致自己有可能被老闆批評,就將人家的個人資訊發到朋友圈,這明顯侵犯了個人的隱私,她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這起案例中,招聘單位和應聘者之間並未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合同關係,雙方只不過在面試和應聘中感覺彼此很滿意,應聘者是單位需要的人,單位的崗位和待遇應聘者很滿意,於是下發錄用通知書,但是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既然沒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單方面的聘用邀約,人家自然有選擇放棄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也隨處可見,很多人都是手中同時拿著好幾家的offer,最終比較哪個工作更好進而做出最終的選擇。難道凡是被拒絕的公司HR都把人家的個人資訊都發到網路上啊,再配上“這種人,各位同行,你們敢用嗎”,什麼叫敢用嗎,人家還沒進你家公司上班,何談敢用呢?
從這家HR這種草率魯莽的行為中,我們可以看出幾個問題:
【1】這位HR好像並不能勝任自己的工作崗位。一個沉不住氣的HR是不稱職的,作為人才招聘管理者,你要有面對各種各樣人才的能力和本領,特別是在招聘中,你會遇見各式各樣的人,不可能所有人的行為舉止都符合你的要求,要有應對各種各樣人才情況的能力。而不是意氣用事,為了一己之氣,就洩露人家的個人隱私,這是不專業的體現。
【2】這家單位的隊伍建設好像也不咋地。HR這麼重要的崗位,坐在上面的人又是這麼的不專業,是不是在另外一個側面說明,這家單位的主要管理者好像對於下屬的能力和水平認識不到位。你選擇的人才能不能適應單位的崗位,能不能對單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而不是相反的作用。而這位HR的行為,引起了對方的不滿,並涉及洩露個人的隱私,這對這家公司來說,簡直是不小的打擊。
雖然這位HR因為這個是急招崗位,說白了就是非常急著用人,作為負責照片的主管,你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在既定人選放棄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作為單位的HR,你有在網上抱怨的時間,還不如怎麼想辦法,儘快再招人,來滿足單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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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雪天驚雷
看到這則新聞,雷哥心中感慨:無論是求職的郭女士,還是身為HR的陳經理,都是辛苦的“打工人”,既然如此,何苦“自己人”為難“自己人”。
讓我們看看,當事人究竟有什麼問題?在這件糾紛上,雷哥認為兩個人其實都有不妥的地方。求職的郭女士拿到offer不入職,浪費招聘單位時間,確有不當之處,而公司的HR陳經理隨意將別人的個人資訊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並打上“負面標籤”,更是不妥。
這樣的評判,好像有點“各打五十大板”的中庸思維,但站在職場角度來看,我們大家其實都是為了賺錢謀生,都是為了養家餬口,何必要鬧到這麼撕破臉皮,鬧成僵局。
作為資深職場人,雷哥也曾經遇到這樣的事情。但我所得到的結果卻與上面新聞中的結局大不相同。
一次波折的招聘經歷,結局卻很如意。當時,單位的某崗位缺人,打算招聘人。經過繁複的內部流程,又是請示又是彙報,好容易把公司內部的審批環節全部透過,才開始由人力部對外進行社會招聘。
接著,對外發招聘公告,篩選簡歷,通知考試,組織考試,組織面試,終於選中了兩個應聘者,也與兩個人進行了溝通,初步意向都同意入職,並告知我們需要回去交接工作,然後再來報到入職。
就是在等待他們回去交接工作的期間,這次招聘卻因為錄用人突發狀況而風雲突變,讓我們有點措手不及。
第一位拿到offer的小夥子,主動給我們打電話,告訴我們他無法入職了,因為有更好的職位選擇,所以他放棄了我們這一邊。對於這樣的結果,雖然我們很遺憾也很不舒服,但最終只能接受。
第二位拿到offer的小夥子,在接近約定的入職期限時,也給我們打了電話,告訴我們他可能也無法入職,並告知我們他無法入職的原因。
原來,這位小夥子辭職時,本打算交接工作的同事突然查出罹患癌症,無法到崗交接工作,他所在單位要求他再延遲一個月才讓其離職,而比較和善的他,也覺得原單位對他還不錯,不忍撕破臉皮硬性走人,而我們這邊招人又急,當初也給他明確了最後的入職時限,所以,他認為他可能無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入職,估計我們也不會再聘用他了。
聽完了這位小夥子的陳述,我也覺得他心地良善,而且是一個比較實誠的人,於是就告訴他,我們可以再等他一個月,讓他儘快處理好原單位的交接工作後,再來入職。
後來,小夥子如約入職我們這邊,現在在單位幹得也不錯,成為了業務骨幹。這就是我經歷的一次波折的招聘經歷,情況與新聞中的類似,但結局卻還讓人基本滿意。
職場“打工人”,多點相互體諒更舒心講述這個經歷,不是為了標榜自己有多厲害,而是想表達,職場辛苦,作為“打工人”的我們,沒有必要充滿戾氣和怒火,本著互相理解、相互體諒的原則來辦事,自然就可以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
實際上,新聞中的求職者郭女士,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到崗入職,那不妨好好給HR打個電話,先放低身段道個歉,並解釋一下自己無法按期入職的原因,同時,跟對方申請一下省是否可以延期入職。這樣的處理方式,遠比一句“我不想來了”或“我改主意了”顯得更柔和、更有人情味。
而新聞中的HR陳經理,在遇到求職者變卦時,同樣也可以瞭解一下求職者無法到崗的原因,然後站在對方的立場去思考她的難處、為她解決問題。如果可以的話,不妨推遲一下入職期限,這種處理方式也遠比你重新組織一次招聘要更節省時間、節省精力、節省成本。
退一萬步,哪怕求職者依然放棄入職,作為專業人力管理人員,也不應該有過激的行為,將別人的個人隱私貼上網際網路,這凸顯了作為HR的不專業性和情緒化,也會對企業的整體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結束語現代人的職場競爭異常激烈,工作壓力巨大、工作節奏快速,每個職場人多多少少都會心浮氣躁,有情緒難抑的時刻。
相信只要過了那最難以剋制的一刻,我們都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心情、約束自己的行為。還是那句話:都是職場打工人,何苦“自己人”為難“自己人”。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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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白紙之人1
我覺得入職是個雙向選擇的事,公司選擇了她,她也有拒絕入職的權利。就像你去面試對方不一定用你。那憑什麼對方決定錄用我,我就一定要去入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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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水無塵
允許公司因為種種原因不爽約,為什麼就不能允許求職者因為種種原因不爽約,也同樣擁有選擇權呢?
我覺得,求職是一個雙向選擇,公司可以選擇求職者,求職者自然也能選擇公司,更何況沒有去的原因,不是因為去到了薪酬更高的公司,而是家裡有事情要忙。
更何況,在沒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什麼變數都有可能發生,我想都拿到offer了,但就在要入職前一天,突然收到不能入職的訊息的求職者也非常多吧!
就算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又怎樣,我剛畢業那年,同學拿著畢業證好不容易簽了勞動合同,可結果呢,合同簽了一個星期不到,公司進行組織架構調整,將那年新招的新同事都給開掉了,類似的情況,我想應該數不勝數吧!
當然了,作為一個求職者,在知道職位是急招的情況下,應該謹慎對待,對自身可能面對的情況有個大概預期,要是真的遇到了其他情況,應該第一時間做出抉擇,好讓雙方都有足夠緩衝的時間。
對HR來說,他也只是一個打工者,也有各種績效在身,遇到這種事情,想不生氣真的有點難,但就算是再生氣,也不應該在公共平臺公佈求職者的個人資訊,試圖將求職者拉入人力資源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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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offer不入職,是個人品德誠信問題。無端曬別人簡歷可能涉及隱私洩露
目前就業市場是找工作難,招人才其實更難。根源在於人力資源分配不均衡,分配不合理,人才供給結構存在偏差。
求職者找工作都是廣撒網,原因很現實,那是因為沒有錄用單位沒有哪一家能夠保證錄用某人。所以對於大多數的求職者來講,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是廣撒網,正常來講,還會貨比三家,對於這位女士來講:
1、她多家找工作投簡歷無可厚非。
2、優中選優,貨比三家都可以理解。他選擇什麼樣的公司,去什麼單位工作,都是他的絕對選擇權利。所以如果僅僅是拿了offer不入職本身沒有什麼問題。
但通常來講,企業在發offer之前企業一般會徵求候選人的意見,這個時候可能存在部分候選人為了拿offer從而表達一些違心的意願。如果是這種原因,招聘單位肯定會很生氣。從大眾的角度也不會支援這個女子的行為。
對於招聘單位來講,很多時候面臨人才緊缺,招聘較為困難的情況。所以HR的招聘壓力其實也很大。但作為專業的HR就應該做好。
1、人員不來及找不到合適人的各種預案。如果企業不願意承擔相關的預案成本,那企業就得承受人才招聘的各種風險。
2、需要提升個人考察人才的能力水準。簡單說就是留一手。候選人會偽裝的能力越來越強,相應的企業HR也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人才考察考核水平。
3、擅自曬候選人簡歷,存在隱私洩露的風險。目前主要是大家對隱私保護的意識不是很強,如果很強的話肯定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這樣HR的風險就大了。
從個人情感來講,理解HR的心情,但不支援HR曬簡歷的行為。所以建議以後有類似的情況,HR還是不要這麼衝動。當然我們可以從道義上譴責候選人。但因為沒有實現的違約約定,也僅僅只是能夠道義上譴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