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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肖生珍愛館

    日本想找天生文化是難過上天?但天賦日本基石天生而成,是日本象徵歷史起源之寶,而是萬代難得,天然文化,為何在我這裡?只是天賜好人才能得到?這是罕有寶貝之一。

  • 2 # 河南研學

    是的,看到日本的傳統文化,不少人都會叫到,那不是中國的嗎?

    早在古代,日本人就不遠千里派遣使者來華學習,學到的東西都得到了很好的傳承,我們雖然沒有了閉關鎖國,但改革開放的深入倒是把傳統文化都給丟了,就像外華人提到茶道總會以為是日本的,這足以證明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到了很高的境界。

    首先日本的博物館很多,國立的、民間的、個人的,內容也是五花八門,不管是什麼基本都能建立博物館,這些東西都是日本民族文化的載體,起到了很好的傳承作用。

    1954年日本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並以健全的民族文化保護法典作為基礎,採取科學的認定方式,不僅認可文化遺產,還尊重文化遺產的保護者,並有可觀的專項資金,儲存他的作品,培養他的傳承者。

    除此之外,日本還強調文化遺產的活學活用,舉辦很多大型公益展覽。

    不得不說在文化遺產的保護上,我們可以學習借鑑的地方有很多。

    河南省青少年研學旅行服務中心最近推出中日書畫交流研學活動,探秘日本,學習借鑑。

  • 3 # 九五就是我

    這個保戶怎麼解釋呢?老百姓自覺的保戶就能長久且能繁榮!

    看看世界四大名刀武士刀

    在日本老百姓的穿著言行包括建築都能感受到傳統文化。這可不是出幾部法律,修建幾個博物館就能傳承下來的。

    中國的唐朝在日本

    那麼為什麼老百姓會自覺維護傳統文化呢?因為日本的統治階級包括天皇對於日本百姓來說是優秀的,直到今天日本也是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之一。老百姓自然擁護。今年日本的新年號在中國熱議,這不就是日本的傳統文化嗎?

    日本茶道

  • 4 # 知行鏘鏘

    我來回到這個問題吧。

    的確,我們在日本的時候無論在京都、奈良,哪怕是東京,我們都感覺恍如隔世,沉浸在數百年前的時空之中。無論體積巍峨的姫路城,還是不知名道路邊一位古代名將的墓冢,都保護的非常好,以便我們這樣的後來的異華人也能清晰感知日本文化的厚沉與精緻。

    那麼,這個民族如何看待自己的文化,如何保護自己的文化呢?

    教育

    在日本我們可以經常看見日本女人華麗的和服,無論少女還是老婦,也無論她們穿著和服出沒在日本神社道場還是霓虹街頭,與環境、人群都沒有絲毫違和感。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這是人們對他人人格的尊重,是人與人社會和諧關係的維護,才會對於禮節、禮服的全面傳承,所以至今日本將和服作為正式禮服保留了下來。這實際上是根源於日本嚴謹的基礎教育。

    1979年1月3日《每日新聞》公佈了在日本家庭中必須學習的七項道德內容,這得到日本人民的廣泛贊同。特別是日本母親的贊同。目前 50%以上的日本母親認為必須培養孩子的能力和“禮儀作法”。這裡要知道,日本母親對於孩子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由於日本女人往往在結婚後脫離社會職業,開始全身心的孩子教育,孩子在最關鍵的成長期間,是自己的母親教育如何在做一個有修養的人。所以我們會看見,日本送禮輕而得體,以免給對方帶來糾結;日本公共場合手機靜音,是免得打擾人家;

    日本如此重視青少年的道德禮儀教育培養,實際是來源於其源遠流長的道德禮儀文化。日本從古代開始就是律令制國家,其禮儀內容豐富、獨具日本特色。平安時代貴族社會經常需要舉 辦“年中行事”等各種儀式。而儀式活動的舉辦在這個時期也體現了一種基本教養禮儀。這向自己的國民宣揚,不僅是要對活著的身邊人要敬重,也要敬重死去的人、敬重所有人的照顧和恩情。

    這種禮儀文化,包括茶道、花道、劍道等一系列的禮儀規儀終究在日本的社會行為規範中被傳承和發揚,在每個日本人的靈魂深處被重重刻上日本文化的印記。

    政府方面可以說是下了大力氣對青少年進行教育,日本文化遺存的法定保護可以說是“文化保護人人有責、萬眾一心娃娃抓起”。日本政府將歷史文化遺產介紹和保護的內容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的修學旅行,學校都會組織學生參觀文化遺產,讓學生們進行實地文化的感受和薰陶。

    法律

    如果說教育是發自民間文化的需求,那麼法律就是來自政府層面的最好支援了。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的明治維新之後,由於大量西方文化傳入日本,這對日本本民族文化形成了強烈衝擊,崇洋媚外的思想日漸盛行,毀佛倒釋之風蔓延,當時包括佛教在內的許多傳統文化遺產都面臨著嚴重的威脅,日本高層和社會有識之士,此刻意識到文物對於維護民族傳統和民族自立的重要性,並向西方國家學習了先進的現代文物保護管理經驗,1871年明治4年5月,頒佈了保護工藝美術品的《古器舊物儲存法》。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佈的文化遺產保護案。之後又出臺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諸多法律 :1897年《古社寺儲存法》,1919年《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儲存方法》,1929年《國寶保護法》,1933年《重要美術品儲存相關法律》,等等。

    但是上述法律保護還是基於區域性、散佈的管理,1950年的《文化財保護法》徹底改變了保護的方式,系統地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之所以說這部法律的重要,因為這部法律部僅在日本本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做出了管理要求,更對後來整個國際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制定,對於人們觀念的更新,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部被世界聯合國借鑑的法律對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匠人、技術等都做了非常詳細的保護規定。日本匠人一旦被認定“人間國寶”後,國家會撥出每年200萬日元的專項資金,用於資助他們潛心研究、提高和創新技藝、培養傳人、製作記錄、改善其生活和從藝條件等方面。同時,國家對非物質文化傳承人在稅收等制度上也給予優惠。“人間國寶”的認定和扶持制度使得傳統藝術表演,如能樂、歌舞伎、狂言、茶道等傳統藝能以及傳統工藝獲得了扶持,極大提高了民間藝人和傳統工匠的社會地位。

    利用

    日本政府對於文化遺產並非僅停留在簡單的“保護”上,保護是基礎,在此基礎上也對其進行開發和利用。而這種利用更傾向於挖掘其文化價值以及對民眾的教育,經濟色彩較淡,當保護和利用發生矛盾時,天平就會傾向於保護。所以我們在日本看見的是各種文化遺蹟,很少看見弄個崗亭來賣票的,日本政府認為,賣票只會導致文化和民眾的脫離,不利於文化在民間廣泛、自主的傳播,保護文化、利用文化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瞭解和傳承。經濟利益絕對不是保護文化的選項。

    以京都為例,京都堅持不建高樓,嚴格規定城內的建築一律不得超過45米。(曾經南京市鼓樓地區也有如此不成文的規定,建築物高度不能超過鼓樓,但是後來逐漸放開)儘可能地不拆民居,對住老民居有困難的家庭,政府給予經濟上的補助。雖然不少街道十分狹窄,但從來沒有隨意擴大加寬過。而且不僅重視古建築物的空間,還特別重視城市周邊自然山水、生態環境的保護,把自然景觀作為城市景觀。比如在奈良,從奈良地鐵站沿登大路前行,逐漸進入方圓數平方公里的“春日原始森林”,林木茂盛,草地遼闊,東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歷史遺產分佈其間, 曾被當作神祗來供養的鹿,閒散於林中和寺廟前後, 或悠閒地吃草,或與遊人玩耍。

    日本在保護建築物這樣的文化遺存的同時,還非常強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例如,德島縣的“阿波舞蹈”、富山縣的“颳風盂蘭盆節舞蹈”、沖繩縣的“誒薩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民間歌舞等,都在世界久富盛名。這都是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發掘整理,最終形成頗受廣大民眾喜愛的非物質文化遺存,成為合理利用開發文化的經典案例。

    日本的文化保護,可以說是日本用自己的文化傳統保護了自己的文化,這可以說是日本民族的一個非常有特色的民族印記,日本崇尚“萬世一系”,從文化根基上就不會遺忘歷史,拋棄自己的文化傳統。但是作為倭人之師的我們,我們到底是什麼時候不如這位過去的徒弟呢?

  • 5 # 林默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史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的明治初年。日本的傳統文化遺產直到江戶幕府時代,幾乎保護得完整無缺。明治維新以後,資本主義的發展使日本傳統文化受到了劇烈衝擊,但是日本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忘記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1871年(明治四年)5月,日本政宮頒佈了保護工藝美術品的《古器物儲存法》,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後來又陸續頒佈了《古社寺保護法》(1897年)、《古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護法》(1919年)、《國寶儲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術片儲存法》(1933年)等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從侵略者到戰敗國,使日本文化財產遭到慘重破壞。1945年後,日本在廢墟上重建國家,復興民族的最初階段,政府廣泛採納了社會開明人士和學術界的強烈呼籲,實施了復興日本民族文化的戰略方針。

    1949年1月26日,發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災,將日本最古老的描繪在木構建築上的壁畫毀於一旦,這件事喚起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頒佈並實施了《文化財保護法》。1954年,又進行了重大修改,並確立了重要無形文化財富的指定製度,增加了如《重要無形文化財指定基準》和《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認定基準》等法規,目前這部保護法已經成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護法典。《文化財保護法》明令規定由國家保護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由國家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用於保護傳統文化藝術,這些舉措表現了日本對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和愛護。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於1974年頒佈實施的《傳統手工藝品產業振興法》,以及工藝產業調查,是日本政府為進一步振興傳統手工藝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繼《文化保護法》後,一部對工藝美術及相關傳統的繼承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根據這一法律,由日本工業技術聯絡會、工業技術院製品科學研究所和傳統工藝品產業振興協會組成的傳統工藝技術調查實行委員會,於1975年先後兩次進行了全國性的工藝品產業調查,於1976年出版了調查報告,對指導和推動各地工藝美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中的重要法規內容

    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中,明確將國家指定的文化財產劃分為有形、無形、民俗、紀念物和傳統建築群落等五大類,其具體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財富是指那些在日本歷史上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建築物、繪畫、雕刻、工藝品、書法作品、典籍、古代文書、考古資料及具有較高價值的歷史資料等有形文化載體。

    無形文化財富是指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由於無形文化財富所具有的“無形”特徵,給指定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富時,也常常將那些無形文化財富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一併指定。其中,規定了工藝技術的指定基準,如陶藝、染織、漆藝、金工及其它工藝技術中符合下列四條之一的即可指定:第一,藝術上具有特殊價值的;第二,對藝術具有重大作用的技術;第三,在工藝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第四,藝術價值高,對藝術具有重要作用,又在工藝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地方特色顯著。對工藝技術保持者的認定基準有兩條:其一,重要無形文化財富所指定的工藝技術的高度持有者;其二,重要無形文化財富所指定的工藝技術及相關技術的正確保持者、精通者。

    民俗文化財產又分為有形和無形兩種。其中,無形民俗文化財富是指與衣食住,民谷生產、信仰、歲時年節等有關的風俗習慣和民間傳統藝能。而在無形民俗文化財富中被使用的種種物品,則被指定為有形民俗文化財富,如能體現出日本國民生活樣式的服裝、生活器具、生產工具、傢俱及民居等等都可稱為有形民俗文化財富。

    紀念物是指在歷史及學術上具有較高認識價值的古墓、都市遺址、城堡遺址、老宅,在藝術或觀賞上具有較高價值的庭院、橋樑、峽谷、海濱、山脈以及其他名勝古蹟,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動物、植物以及地質礦物也被列入紀念物範疇。也就是說,紀念物既包括文化遺產,也包括自然遺產。

    傳統建築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較高價值的、與周邊環境連為一體的、可作為歷史景觀的傳統建築群落。

    在這部法律中確定的無形文化財產和無形民俗文化財產,在今天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標準檔案中,一律稱之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與中國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概念大致相同。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舉措

    “推行保護,重在措施”。這是國際保護非物質遺產先進經驗中的基本經驗。文化財產保護法的實施,首先是對文化財產的指定,尤其是對無形文化財產的指定。如工藝技術,一是指定了技術本身,二是擁有了技術的具體匠人。日本在這方面的經驗很突出,他們採取了科學的認定程式,用來認定“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專案和“人間國寶”的命名。

    在文化財產保護過程中,強調保護傳統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對“人”的關注。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的認定物件主要包括個別認定、綜合認定和保護團體認定三種形式。個別認定指對於某個技藝傳承者個人資格的認定;綜合認定指對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項的民俗活動的認定;保護團體指對那些由一個以上文化財產持有者的集團的認定。

    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間國寶”認定。“人間國寶”是指被個別認定的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保持者,他們都是在工藝技術上或表演藝術上有“絕技”、“絕藝”、“絕活兒”、的老藝人,其精湛技藝贏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為傳承保護的物件,成為各相關方面的名人、名手。一旦認定後,國家就會撥出可觀的專項資金,錄製他的藝術,儲存他的作品,資助他傳習技藝、培養傳人,改善他的生活和從藝條件。日本文化廳統計指出,迄今藝能方面的“人間國寶”有57名,工藝技術方面有57名,共計114名。據瞭解,日本文化廳年度預算超過1千億日元,其中10%被用來保護國內重要有形文化財產和重要無形文化財產(“人間國寶”),相當於15億元人民幣。而每年為每位“人間國寶”提供的經濟補助為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萬元。日本各工藝技術保持會已相繼編輯了“人間國寶”工藝篇數十卷,如《民間陶器》、《色繪磁器》、《型繪染》、《雕漆》、《鑄金》、《蠟形鑄造》、《雕金》、《日本刀》、《刀劍研磨》、《本工藝》、《竹藝》、《衣裳人形》、《紙塑人形》等等。日本政府不但對“人間國寶”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的補助,在稅收等制度上也給予優惠,還給他們相當高的社會地位,以激勵他們在工藝方面的創新和技藝方面的提高。由於“人間國寶”的作品有保留和升值價值,購買他們的作品就像購買古董,收藏價值非常高。正是這種尊崇和保護制度,使得日本傳統的手工紙、手工傘、漆器、雕刻、陶瓷、織錦、和服、淨琉璃等各種古老手工藝得以流傳,並高水平地保留至今。

    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文化財產持有者同時也應該是文化財產的傳承人。如果文化財產的持有者將自己的技藝密不傳人,那麼,無論他的技術有多高,都不會被政府指定為“人間國寶”或“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持有人”。這一系列具有較強操作性措施的頒佈,對無形文化財產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幾十年來,文化激勵機制的推行,已經使日本許多工藝技術、表演藝術等門類在強有力的保護措施下從瀕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榮。

    在保護文化財產的過程中,除國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外,國家還十分強調各級地方政府、民間組織、甚至個人的參與,並明確規定出各方的權力與義務。比如,日本建立了從縣市到鄉村覆蓋全國的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產的專業協會,凝聚了千萬民俗文化藝術的傳人,從事傳承活動,對於這種無形民俗文化財產的傳承工作,除國家給予必要的資助外,社會團體、地方政府也都給予一定程度的贊助。這樣強調社會群體在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國民的全民保護意識,培養了文化財查保護方面的人才。

    日本還強調對文化遺產的活用,對文化財產並非僅停留在簡單的“保護”上,而是要充分發揮出文化財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時,還要努力利用這些文化財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視傳統的手工業,在國內外不斷舉辦工藝大展,在公開展示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文化財產的認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們透過文化財產的活用,瞭解自己的歷史和文化。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世界的影響和貢獻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著深遠的影響和巨大的貢獻,特別是《文化財保護法》的頒佈,儘管它只是一部日本國關於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後來整個國際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制定,對於人們觀念的更新,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日本,人們將傳統文化遺產統稱為“文化財”,即所謂“文化財富”;對於創造文化財富的藝人們更是尊重有加,統稱為“人間國寶”。這些命名的提出,極大地提高了整個社會對於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那些一向為社會所忽略的民間藝人也由此區獲得了相當高的社會地位。這種無形的激勵機制,極大的促進了文化的傳承。這一點對他國乃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都曾產生過重大影響。

    首先,無形文化遺產理念的提出。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的提出,標誌著日本對文化遺產保護理唸的提出,在當時是十分先進的。日本將文化財富按有形和無形來劃分的作法,至今被聯合國在文化遺產劃分上採用。在1950年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公佈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對於本國的無形文化遺產給予特別關注,日本文化財分法的出現,極大的拓展了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為人類另一部分遺產-----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弘揚,樹立的典範。

    其次,在這種文化遺產理念的影響下,1955年,日本開始了以工藝技術和戲劇、音樂等古典表演藝術為物件的“重要無形文化財富”及民間藝人的指定工作,首創了“人間國寶”保護體制。這些舉措在搶救和保護無形文化遺產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得到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大力推廣,並被納入“人類口頭及無形遺產搶救和保護”的整體框架中。到目前為止,這個體制已在日本之外的南韓(1964年)、泰國(1985年)、菲律賓(1994年)和法國(1994年)得到了推廣和建立。從1996年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在首爾、威尼斯、東京、馬尼拉等地舉辦了數次“人間國寶保護體制國際培訓班”,對無形文化遺產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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