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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是天災,也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合同時,經常會出現一個名詞“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因素是可以免責的。那麼地震後房屋倒了國家賠嗎,怎麼賠償呢?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地震後房屋倒了國家賠嗎,怎麼賠償

    如果發生地震開發商是不具有賠償責任的。對於因為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給予相關受災群眾相應的補助,而不是賠償。

    法律依據為《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二十條規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群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物件,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發生地震開發商是不具有賠償責任的,對於因為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給予相關受災群眾相應的補助,而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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