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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柚子愛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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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夥開兄
說實話,現在的護士是真的需要加強培訓的,
前幾天去體檢抽血,本身抽血應該是要注意各
個衛生環節的,比如消毒環節和一次性用具的
使用擺放方面
那個給我抽血的護士抽血過程很熟練,一看就
是老護士
但是這個老護士有一個不好的習慣
那就是每次為人抽血之前習慣把一次性止血棉球從無菌袋裡拿出放在抽血臺上
等抽完血再用這個放在抽血臺上受了汙染的棉球給人止血
那天我去抽血也給她這樣操作了一下
當時心裡沒在意,後來回家後,這個護士做的事我是越想越生氣
有沒有想過,這種操作是很危險的違規行為
如果抽血的人用了被汙染的棉球感染了
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不是說你護士操作失誤,醫院出來調解,賠錢了事
這完全可以避免的事
就因為護士的培訓不過關,個人習慣不好
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這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所以說,醫院要減少這類糾紛,只有在護士培訓方面,教育方面多花心思
不是出了問題再解決
每件事出都有因
瞭解每件事的因果關係才能更好的為醫院和病人著想
才能更好的解決醫患之間的矛盾!
我抽血護士操作違規這件事,過去快兩個星期了,現在依然在腦海裡轉著,可見對人的影響有多大
真心希望每個護士多多為人考慮,這是相互的,病人也應該為護士著想
但是病人畢竟是被服務者,不應該讓被服務者心裡受到壓力和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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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今年上班族
醫政科負主全責,不然就沒必要存在了。負責帶實習護士的負責人有責任,不能給嚴重處分或辭退,必競是實習護士學習掌握經驗的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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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蔣微語
既然是糾紛,就不要從私底下進行解決,及時從法律途徑解決。同時諮詢資深法律人員,如果有熟人更好,用最優的方案解決。如果糾紛發生在現場,對自身安全風險,立刻馬上離開哪裡,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選擇報警。如果是自己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配合處理糾紛。原則是:不放過一個壞蛋,不冤枉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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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眠的魚
此種事件已經層出不窮,出現實習護士產生的醫療糾紛是不能逃避的,應該正確面對。
醫療糾紛對醫院和病人以及產生糾紛的護士都會產生影響,都會付出代價。尤其是病人付出的代價,甚至是生命。糾紛的產生大多是病人家屬投訴,集中反映在護士的服務技能和服務態度不好。
實習護士產生糾紛的主要問題:
1、實習護士的服務技能。由於實習時間短,具體的操作技能得不到提升,醫院沒有定期的培訓或者培訓實際效果不佳,都會導致實習護士個人能力不高。培訓和臨床是實習護士提升的主要途徑,醫院也要抓緊這方面的強化工作。
2、實習護士的服務態度。護士不是什麼人都能做的,不同的人不同的性格和不同的做事方式都會區別每個人的服務態度。服務態度的好壞直接決定著糾紛的產生和糾紛事態的擴大,甚至導致糾紛影響到整個醫院的工作。
3、實習護士的法律意識。實習護士首要工作就是接受實習培訓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懂得醫患之間的關係,正確的處理方法,以及出現的醫療糾紛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法律知識和法律途徑來應對。
4、實習護士的三觀標準。有的實習護士覺得護士職位在醫院低下,是整個醫療環節中可有可無的存在。實習護士的三觀不正會直接引起醫療糾紛。
實習護士產生了醫療糾紛怎麼辦?作為醫院不要總是採取推卸責任,要勇敢面對,積極溝通和妥善處理,防止糾紛擴大。另外就是,醫院要做好以下工作,減少醫療糾紛:
1、做好實習護士的實習培訓。尤其是護士的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以及護士職業三觀的培訓是重中之重,是護士實習之路的開端。
2、做好老師的管、幫、帶工作。不管是醫師還是老護士,在對待實習護士要善於管理,積極幫助她們學好技能,帶領她們服務好患者,把工作做在服務之前。
3、強化服務意識。服務是一門學科,實習護士對病人的服務更是要重視,更是一門專業領域的學科。優秀貼心的服務是澆滅糾紛的及時雨。
4、強化溝通能力。溝通也是一門技巧,實習護士與醫患的溝通非常重要,溝通好每個醫療環節以及配合醫患認同的整個醫療過程,達成整個醫療流程順利實施。
病人是弱者,要妥善處置。“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這句經典名言,實習護士走上醫生這條路之前,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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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瀟灑久哥
學習《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的規定可以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⑴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⑵加強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
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病人建立親人般的醫患關係,擺脫“醫家至上,病家求治”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的意願,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使患者及時瞭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後等方面的資訊,以行使患者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減少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⑶醫務人員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操作規範、常規是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評判醫療護理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的準則。
因此,醫院應該把建立健全醫院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加強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操作規範的培訓,作為院、科兩級管理工作的重點,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使醫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的軌道,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醫療質量事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糾紛的發生與醫療質量的高低成正相關關係。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
醫院應該健全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狠抓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的三級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於未然,很抓“三基、三嚴”的培訓,才能確保醫療糾紛不發生或少發生。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病歷是疾病的診治經過及療效的原始記錄,是進行醫學研究的原是資料,也是判斷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得當的法定證據。它不僅涉及到醫學技術問題,還涉及日後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
發生糾紛後,病歷將成為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依據。鑑於病歷在醫療及法律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醫院應成立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提高醫務人員應對病歷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認識,
加強對醫護人員書寫病歷基本功的訓練,提高病歷書寫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其次,要對病歷質量實行層層負責,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主治醫師把關修改,科主任、醫務處、病歷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杜絕有缺陷的病歷歸檔。
應當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聰明,為掩蓋有過失或有缺陷的醫療行為而違背客觀事實塗抹、篡改病歷資料,否則,很可能會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法院僅憑這一點(提供虛假證據——舉證不能)就可判定醫方敗訴。
4.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以外的安全問題在近幾年醫療糾紛的投訴案中佔有一定的比例。醫院各部門應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項醫療以外的安全防範措施,嚴格對在院病人的管理,堅持各種“告知、協議”制度,做好入院須知教育,並應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支援,
堅持“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不僅要滿足病人必須的醫療服務,還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醫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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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英小臭蟲的憂傷
實習護士產生的醫療糾紛由實習生所在的醫療機構和帶教老師承擔。
學生在實習前,所在的學校和實習醫院都有協議或合同的,其中就有這方面的內容。實習醫院本著對該院負責、對學生負責、對學校負責,在接收學生實習時就會進行實習前培訓,尤其在實習過程中應遵守的各項制度。
在實習中,會一對一的帶教工作。按排有經驗有資歷及認真負責的護師或主管護師帶教。實習學生剛開始不讓動手操作的,時間久了,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可以動手,但是老師一定在現場,杜絕護士獨立操作執行各項護理工作的。
護士執業必須取得《護士執法證書》,在註冊的執業地點方可獨立開展護理工作。
題主講到實習護士出現醫療糾紛,應檢視問題的核心,如果是實習護士個人行為,屬無證行醫,那她將延期註冊或終身不得從事護理工作,觸犯法律的將會追究刑事責任,帶教老師和實習醫院和學校有連帶責任。學校也會給學生處分或開除學籍。
如果帶教老師知情,那老師,實習醫院責任會更大些,涉及使用非衛,此時學生也存在無證行醫,學校也有責任。
實習學生在進行各項護理操作時一定要有帶教老師在身邊,不可獨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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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何偉讀史
學習《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的規定可以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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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係最麻煩的就是醫療糾紛,作為護士你是沒有權利來解決此事情的,如果你遇見此事第一要穩定對方情緒,積極與醫院處理此事的專業人員聯絡,第二,安排他們到專門的地方來交流此事,在病房或醫生辦公室會影響醫院的工作,第三,在聽取對方的敘述過程中,對於結論性的東西,儘可能地希望專業人員來回答,醫院授權的例外。一般醫院的醫務處負責此事,他們有一整套執行程式,譬如申請鑑定,專家的迴避等等,護士主要是接待,維繫穩定是最主要的,凡是涉及到糾紛,一般醫患分歧都很大,而且專業性都很強,回答謹慎小心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