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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二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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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雪赫連城
盜竊這個罪名古已有之,早在《尚書》就有“逾垣牆 , 竊馬牛 , 誘臣妾 , 汝則有常刑”這樣的記載。
在古代,盜竊是一項重罪。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社會生產力低下,物資匱乏;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權威。
古代刑事責任年齡劃分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只對8種特別嚴重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而未滿14週歲的人,犯任何罪行,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在古代,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遠比現在嚴苛。
《唐律》規定,“八十已上、 十歲以下 , 盜及傷人 , 收贖 , 餘皆勿論。九十以上 , 七歲以下 , 雖有死罪 , 不加刑。”可見十歲以上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但在實際執行中又較為靈活。這主要是受到儒家“矜老恤幼”思想的影響,也因為在古代很難對年齡做出科學的鑑定。
歷代對盜竊罪的處罰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沿用李悝的《法經》,制定《秦律》。《秦律》對盜竊罪的處罰相當重,即使是盜採別人的桑葉或者贓物價值不超過一錢,也會被處以義務勞動30天的處罰。對偷盜牛馬這樣嚴重的行為,甚至會被處以極刑。對於團伙盜竊,《秦律》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則。
「害別徼而,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臧()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比此。-- 《睡虎地秦墓竹簡》根據出土的竹簡可知,《秦律》對五人以上的團伙盜竊懲罰極重,贓物價值在一錢以上,就會被處斬掉左足,並割去鼻子充作築城勞工的刑罰。至於五人以下的團伙盜竊則要視贓物價值而定,最輕處以流放,最重會割去鼻子充作築城的勞工。
漢高祖劉邦建國後,法律沿襲《秦律》,對盜竊的判罰依然極重。漢代對盜竊罪的判罰主要依據以下原則:
並贓論罪。指依據贓物價值大小來論罪。
平價原則。物價在地域及時間上會有所變化,為了彰顯法律的公正,對於贓物的價值採用折中的辦法進行評估。
追贓原則。對於贓物要盡數歸還失主,原屬於官府的,要交還給官府;原屬於百姓的,要物歸原主。歸還也有時效,超過20日不歸還官物的,以“貸放官物罪”論處。
《唐律》把盜竊罪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盜竊,一種是特殊盜竊。對於普通盜竊,按照贓物的價值論處。
“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賊盜律》可見唐代對盜竊的判罰已經仁慈很多,最重也不過處以勞役三年的刑罰。特殊盜竊可分兩類,一種是指犯罪人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官員、親屬、共犯等;一種是指盜竊的物件特殊,比如盜竊神御物、盜竊御寶等。對於官員監守自盜,處罰要比普通盜竊嚴重;對於親屬盜竊,則按照親疏遠近進行不同程度的減刑;對於團伙盜竊,判罰歷來是較重的;而對於盜竊神御物、御寶這樣的行為,判罰自然不會較普通盜竊輕。
宋朝時,又加重了對盜竊罪的量刑。贓滿五貫,就可處以極刑。
元朝初期,法律較為混亂,時而對盜竊者施以極刑,“範盜者皆棄市”。元大德六年頒行《強竊盜賊通例》,對盜賊罪的量刑有了法律依據。
“諸竊盜始謀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財者,五十七;得財十貫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貫,六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貫徒一年,每一百貫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強竊盜賊通例》第二條元朝法律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將“警跡人”正式加入立法。所謂警跡人,就是指加入特殊戶籍,被地方官府監督的犯人。
明清時,盜竊倉庫錢糧是重罪。普通盜賊罪止流三千里;常人盜竊倉庫錢糧,贓物價值超過八十貫就會被處以絞刑;而監守自盜的官吏,贓物價值超過四十貫就可以處以絞刑。如果是團伙盜竊倉庫錢糧,也不會分首犯和從犯,一律並贓論罪。
總結歷朝歷代對盜竊罪的處罰都比較重,一方面是因為古代生產力低下,物資緊張,加強立法可引起百姓對生產資料的重視;另一方面,建國初期往往時局不穩,犯罪事件頻發,統治者為震懾犯罪分子,往往會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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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HANGYIGAN
要怎麼理解小偷?因為沒了生計而行為,而後遭受懲罰,而受過了懲罰後,你心裡還對其持有小偷的以為,也許小偷已經得到了救贖,而你心裡已經住進了一個賊。所以我不希望有你這種念頭,更不希望討論小偷應該接受怎麼樣的懲罰。以提問者的角度,該以哪朝哪代的標準來懲罰相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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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歷史哈哈哈
1.秦朝開始,對小偷的刑罰就已經很重了。《秦律》規定,贓款不超過1錢的,就要罰勞役30天;對於金額較大的,贓款超過660錢的,不僅要割掉鼻子,還要刺字,然後再服勞役。
2.漢朝和秦朝差不多,也是處罰小偷服勞役。只是漢朝要求白天小偷要偵查賊寇,晚上還要繼續修築長城。
3.唐朝處罰小偷就改用杖刑了。《唐律》規定把小偷所得的贓物折算成絹,再以絹數來計算杖刑的數字。
4.宋朝對盜竊罪處刑分嚴厲。《宋刑統》所準用的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規定:“自今以後,捉獲竊盜,贓滿三匹以上者,並集眾決殺。” 明、清律規定,數額達到一百二十兩的,或者三次犯盜竊罪的,處以絞刑。
記得漢文帝時,偷盜是要廢手足的。後來太殘酷的,就廢止了。
回覆列表
在中國古代就專門有一條法律,是針對侵犯他人住宅安全的,,那麼這條法律就叫做,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它不惜以最強烈的殺人行為,來保衛家的安全,為什麼是夜,因為古代晚上不像我們今天,沒有燈光,不像我們今天普通都有,各種各樣的路燈 泛光燈照明,家庭室內的燈,要亮光馬上可以有亮光,古代沒有,古代晚上個取火都很慢,所以當沒有月亮的晚上,有人侵入你家庭的時候,你可以立刻就把他殺了,沒有問題 不犯任何法律,所以後來中國有一句諺語,,夜就叫殷夜入人家,非奸及盜,殷夜半夜的意思,入人家,進入別人的房子,不是奸就是盜,,都可以殺,都是嚴重犯罪,我們現在看到這句諺語比較早的,,是在元朝雜劇王實甫的那個《西廂記》裡面,大家都知道這個《西廂記》是中國古代很有名的一個戲劇,,這個劇情大家也都知道,張生借住在普救寺裡,正好崔鶯鶯她們一家,也住在普救寺,他偶爾見到了一次崔鶯鶯 驚豔,他就害了相思病,然後就跟崔鶯鶯去通訊,紅娘 此事就拜託你了,這信一定要親自交到你家小姐手上,接著女僕紅娘穿針引線,小姐 你說這張生好笑不好笑,平白無故地讓我替他傳話,說是對小姐你十分傾慕,依我看啊 他是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吧,噢 那這事你告訴別人了沒有,老夫人知道了嗎,沒有啊,既是沒有就休與他人再提,我看這張生,也不見得就像你說的那個樣子,原來小姐也有情於他,崔鶯鶯就答應跟他見一面,幽會一次,當然那個話寫得很隱諱,叫紅娘傳過去,,就叫帶月西鄉下,迎風互子開,擱牆花影動,一時與人來,,張生拿到這個以後就瘋瘋癲癲,看來這鶯鶯小姐是暗示我,今晚要我越牆與她相會 ,正合我意,那麼當天他就去了,跳牆過去以後,崔鶯鶯還要(擺)一下架子,是誰 是我 張生,張生是誰 我不認識,我在這裡燒香 你無故到此,若是被我的家人知道了,看你作何解釋,她說我要嚷起來,與你這個書生臉面也不好看,紅娘 快來 有賊,紅娘趕緊跑來,賊在哪裡 是誰這麼大膽,是我 張生 不要喊叫,紅娘一看,知道崔鶯鶯,要提高一下自己(的)身段,要(擺)一下架子,然後她就跟張生講 她說,張生 你到這兒來幹什麼 ,誰讓你夤夜入人家,被當做奸賊拿,你不知道只有賊人才會半夜侵入嗎,小姐 我看咱們就替官府懲處了吧,打他一頓 ,反正送到官府也是一頓毒打,張生嚇得只好求饒,趕緊就回到自己房間,回到自己房間就大病一場,這裡面講的夤夜入人家,非奸及盜,這個諺語從臺詞裡面已經提到了,看來元朝的時候,這已經是非常非常流行,,,,出於對住宅私密性和安全性的重視,中國古代律法,一直對非法侵入者的懲處措施,有明文規定,在有的朝代,甚至允許住宅主,用最嚴厲的方式來對付入侵者,那麼這些嚴厲的措施具體是哪些,住宅主人可以行使的權力究竟有多大,,,,據說是西周 三千年前,西周的法律它就這樣規定,如果有強盜來進攻住宅,這個主人進行防衛 殺之無罪,當場把這些盜賊全部殺死,不算犯罪,我們現在在水胡帝秦簡,跟張家山漢墓的竹簡裡面也看到,當時的法律確實有這個內容,兩種情況下,可以殺人沒有罪的,,一種情況在車船,在車上、在船上這種有可能具有危險性的場所,因為如果在這種場所發生問題的話,很容易翻船、很容易翻車造成公眾傷亡事件,,所以要求如果在車船上,有人企圖進行行劫的,當場把他殺死,殺死的人不用承認任何刑事責任,,另外一個晚上對這個無緣無故入侵家室的,殺之無罪,,這條法律到了唐朝,就明確這樣規定,夜無故入人家者 殺之無罪,法律解釋非常明確,什麼叫夜,夜就是日落以後,日落以後那就是夜,如果這一天沒有太陽怎麼辦,法律考慮得很詳細,如果這一天沒有太陽,怎麼叫日落以後呢,那就要根據滴漏,,滴漏那個時間所指示的時間,過了當季應該日落(的)時候以後,這個就叫夜,入人家 人家很多,,家外面有院子,家裡有房門,進了哪一道房門才算入人家呢,法律也規定(得)很細,只要在夜裡面進入院,進入院落的,進入院門的,你們家如果有院子的話,只要進入院門,就算是入了你們家了,,無故侵入人家的殺之無罪,無緣無故進來那個人是誰呢,是不是所有的人,法律是這樣解釋的,什麼叫無故入人家者,無故入人家 無緣無故,這裡麵包括哪幾種情況,你能夠判斷這個人有侵害意圖的,而且這種侵害意圖,要麼是偷,即使你知道他不是來殺人的,你知道他是來偷或者來奸,來通姦的,這個都屬於可以殺的物件,你可以把他殺了,只要你能夠查清楚,或者你不能查清楚,但對方沒有吭氣的,你沒有辦法辨別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你把他殺了都是可以的,所以實際上這個法律就排除了,如果晚上進入人家(的),是小孩 者老人或者是婦女,那麼這(條律法)就不適用,其他都適用,只要是男性 成年男性,晚上無緣無故跑到人家家裡去,主人把你砍了,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問題在這裡,晚上無緣無故跑到你家去,一刀砍下去 沒死,比如砍了一隻手,抱著手逃回家去了,第二天到衙門告你,說你昨天晚上跑到他家去玩,被他砍了一刀 手砍斷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在這個時候處理得很奇怪,它的法律是這樣規定,法律本身對於夜無故入人家者,受傷怎麼辦 它沒有規定,它只是說主人把他殺了 沒有罪,好 如果這個主人當時,沒有把他殺死 把他砍傷,然後把他關起來,第二天送到官府裡面去,可以不可以 也可以,由官府來處置他 可以,但是這個唐律是怎麼規定的呢,如果是這樣的罪名,你把他關了一晚上,或者當府機關的人當場,把這個人抓住的,反正能夠判定他是夜闖民宅的,罪名是多少呢,罪名只有杖八十,打八十下屁股,打你八十下就算了,如果你不報官府,你把他當場殺死,登時就是指當場 立即的意思,立即把他殺死 沒有罪,你把他送到官府去,說他闖到我家來,只有杖八十,這個立法導向明顯是主張,大家利用自己的力量,我們在法律上這個叫自立救助,用自己的力量來維護你的住宅安全,你透過法律 你送到(官府)去,反而減輕,這是我們國家有關,對住宅夜間保護的一個特別立法,它是利用主人自力救助,自力防衛的辦法,用最嚴厲的防衛辦法,來保護住家的安全,這條法律後來就一直延續到清朝,都是這樣規定,所以叫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而且夤夜入人家 非奸及盜,反正你晚上跑到人家家裡去了,不是奸就是盜 殺了不要緊的,這個原則一直維持到清朝,,明代小說,《二刻拍案驚奇》裡面,提到很多小偷,他為了要表示本事,不進入人家家庭行竊,,因為你晚上進入人家家裡行竊,就要被處死,抓到就要殺,所以有本事的就不進人家,來偷東西,這裡面提到有一個是打賭的,一戶人家跟小偷打賭,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別進我家的門,把這個酒壺偷去,此話可當真,當真 你要是真的能偷走,我就心服口服,不過我量你也沒有這樣的本事,我有沒有這本事,到了晚上便見分曉,他在桌前就放一個酒壺,他通宵就守在這裡,看著這個酒壺,後來這個小偷真的沒有進入他家,從屋頂上爬上去 爬到房樑上,把那瓦片揭了以後,從屋頂上面伸一根蘆葦下來,蘆葦上套一個豬膀胱,像個塑膠袋一樣綁在上面,然後放到那個酒壺口裡面去,他用這個蘆葦吹氣,讓豬膀胱膨脹了以後,把這個酒壺撐住,然後他再慢慢把這個蘆葦提上去,把這個酒壺偷走,這個小偷很有名,說這個小偷在偷人家糧食的時候,也不進入人家家庭,在這個糧倉上面打一個洞,把竹筒伸進去,讓這個米卸到船上來,然後自己在(船上)喝酒,跟一幫朋友在這裡喝酒唱歌,用這個噪雜的聲音,掩蓋米嘩嘩譁流到他船艙裡的聲音,因為夜裡如果被抓住,那他就倒黴了,《水滸傳》裡面鼓上蚤時遷,也是這樣,,他在金槍手徐寧家裡偷東西的時候,被徐寧聽見聲音,,哎 外面是什麼響動,,他怎麼辦,他就學老鼠叫,學老鼠打架,,是老鼠打架 睡吧,,然後徐寧才放心,金槍手徐寧是武功很好的,鼓上蚤時遷武功是不行的,所以他就用這個辦法,騙過他們倆 騙過他們家,然後跳出去,然後把徐林的護身甲偷走,這都是古代極端防衛下,竊賊自己(的)防身辦法,為了防止自己被殺,所以他也有這種竊賊的辦法,,,,雖然中國古代律法的特徵,是注重國家觀念,從不允許個人以暴力的手段,自行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護衛神聖的“家”的,安全性方面,律法卻是網開一面,這是為什麼,在它的背後又隱藏著統治者怎樣的想法,,,,,中國古代法律一直到清朝,到19世紀的法律,它還是維持著夜入人家殺之無罪,就是允許利用私人力量,來進行最高階的自衛,國家的法律反而不參與,你真正進入他人家庭,晚上進入他人家庭,這個罪名並不很重,仍舊是杖八十,一直到清朝都是杖八十,這裡面有一個差別,一般來說,中國古代的法律,它不允許強力的自力救濟,我們現在講的正當防衛這個概念,中國古代是沒有的,中國古代你在任何情況下殺死人,兩個人打架殺死人,那就是鬥殺,鬥殺仍舊要償命,仍舊要判死刑,沒有正當防衛這個說法,誰先打的或者誰採用的是,要威脅到我生命的情況下,我被迫自衛的,沒有這個概念,中國正當防衛這個概念,僅僅保存於夜入人家,殺之無罪這個法條裡面,只允許用強力手段來,維護家庭 維護住宅,維護住宅安全,其他沒有這個概念,歐洲法律它很早就有,正當防衛這個概念,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你殺死別人的話,賠錢就可以不用償命,但是隻有在住宅的維護上,到了19世紀以後,它逐步逐步強調,(用)公共力量來維護住宅安全,(用)法律來維護住宅安全,它把侵犯住宅安全這個罪名,提得很高,這裡面就產生了兩點不(同),我們保衛住宅安全,主要是靠自己的力量,中國曆代 古代主要靠自己,歐洲到了近代以後,它主要靠的是法律,夜入民宅構成一個重大的法律,夜入住宅,或者相當於住宅的這些地方,這都構成一項重罪,我們不構成重罪,你夜入民宅不構成重罪,但是主人可以使用,自衛方式把你殺死,(要是)透過法律(判決)卻又很輕,為什麼,為什麼兩(種)法律,會有這樣(的)差別,我們為什麼不採用法律的力量,為什麼我們不設定,夜入民宅這個罪名,我們有這個罪名,我們為什麼不把它的處罰提高,為什麼 ,這裡面我想有兩方面原因,,一個方面的原因是技術層面上的限制,夜入人家這個罪名很難證明,,你把他關在家裡面,關一個晚上,怎麼證明你是在晚上把他抓起來的,你白天把他抓來,放到第二天(送)到官府去,說他夜入民宅 可以不可以,很難證明,,而且中國古代居住得也比較緊密,我們很早就採用這種,緊密型的居住方式,一家一家獨戶的這種居住方式,(在)中國古代很不流行,甚至有些村莊外面都圍圍牆的,它是一個帶有圍護的一個居民點,很緊密的居民點,很緊密的居民點就容易造成,相互之間晚上行走的時候,很容易就進入你的家庭,在這種情況下,你要證明他是夜入民宅的,如果來舉證的話很困難,你把他殺死在那裡 當場殺死,血在這裡 那就沒話講 ,這個確實是晚上殺的,如果白天殺的話,他可以跟我對打,所以這是為了減少舉證上的困難,用這個最嚴厲的辦法,它認為用這個辦法就可以,強調自衛權這個辦法,因為我們(古代的)其他法律,不強調自衛權,所以在這裡強調自衛權,古代立法者認為,這就足(以)維護住宅的安寧,這是一個技術層面上的情況,,,,另外一個是法律實踐上的變化,中國古代的法律,它注重保護的是國家政權本身,政府它的重要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不是保護老百姓,,對於老百姓之間的互相爭鬥,只要不是直接影響到政府統治,沒有影響到政府稅收,沒有影響到政府的統治秩序,只要(是)一般性的社會治安情況,不是嚴重的影響社會治安,他就可以放走,像這種夜入民宅(的)行為,大部分都是小偷,政府認為用這個辦法讓你們自己去管自己比較好,如果夜入民宅(的)小偷,你都要抓了以後送到官府去處置,官府如果用很重的刑罰來處置,這個會造成很多冤案,造成政府的訴訟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在這方面投入精力太多,它認為對政府本身不利 不合算,所以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前,我們中國古代的法律,都只是採用這種自衛手段,來防護住宅安全,辛亥革命以後中國民國時期,就把夜入民宅本身作為一個罪名,而且強調,也就是不能夠夜間進入他人家庭,如果晚上去抓人怎麼辦,晚上去抓人也要判定清楚,也必須要表明身份,我是大老爺派來,要必須出示腰牌,或者晚上把他包圍起來白天再抓,大家可能記得,《阿Q正傳》裡邊也是(這樣),《阿Q正傳》抓阿Q的時候,他們也是包圍起來不敢進去,我說 誰報奮勇我賞一吊錢,誰勇敢爬進去 我賞三吊錢,一方面是怕阿Q反抗,另外也是搞不清楚,到第二天白天才能進去抓,所以中國古代規定,抓人不能夠晚上抓,晚上抓容易造成誤解,因為對方有權進行自衛,那就要殺傷官府人員,所以中國古代抓人,儘量都是要白天抓,而且不僅要白天抓,還要通知當地的政府機關,當地的保安機關,當地民間的團體,比如說保甲 保長 地保之類的,會同地保,會同鄰居公開來抓,這個可以,晚上因為沒有辦法表明,自己公家身份 所以不能抓,這樣一來逐步逐步造成,形成民間這個所謂夜入人家,非奸及盜這樣的一個俗諺,這個俗諺倒是真正反映了中國法律,歐美國家 資本主義國家,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它隨著技術手段增強,覺得這種事情不能夠放給私人,所以它這個自衛權逐步逐步減少,它逐步逐步依靠的是法律力量,依靠公共執法的力量來保護住宅,那麼我們現在講的這種情況,在近代中國不存在了,我們現在這個夜入民宅非奸及盜,或者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這個不能夠再用,因為這種手段,畢竟是在中國特定的情況下,在技術手段不完整的情況下,在當時政府有意識讓百姓自己,來解決自衛手段的情況下,那個時候有這樣的法律,我們現在不再強調自衛權利,我們現在有專門法律,保護人民的住宅的權利,和住宅的安全,這個是我們講的有關住宅,有關家的故事,我們這個神聖的家,現在在我們現在的中國,古代我們這個神聖的家,是靠自己的手段,那麼現在在我們現在中國,在現代化的社會的條件下,我們這個神聖的家,就要靠神聖的法律來維護,不是單靠自己自立救濟,不是靠單獨的自衛力量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