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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葉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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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寂靜板磚
《爾雅·釋詁》:“丁,當也。”是遭逢、遇到的意思。《尚書·說命上》:“憂,居喪也。”所以,古代的“丁憂”,就是遭逢居喪的意思。往往用於擁有官吏身份的人。
丁憂期限三年,期間要吃、住、睡在父母墳前,不喝酒、不洗澡、不剃頭、不更衣,並停止一切娛樂活動。在漢末,丁憂去官很通行,非但是父母三年之喪要丁憂,就是兄弟姊妹期功服之喪也要丁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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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龍的傳人之青龍
丁擾,意思是遭遇居喪。古代從漢朝起的一種制度,為官者,親人去世後,一般情況下3年時間內不能為官,回到祖籍守墳。現代人們已淡化這種儀式,最多守到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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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風閣紫門紫英
“丁憂”也叫“丁艱”,是古代父母去世的通稱。丁憂最早出現於周朝,那時就出現了父母去世,孩子為其守孝三年的制度。
即 “ 三年憂 ,恩之殺也 ”、“三年之喪 ,天下之達喪也 ”。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提倡喪禮制度,丁憂期間不宴飲、不娶妻、不生子、不作樂、不外遊等規定。到了漢朝,提倡以孝道治天下,“丁憂”服喪成了儒家弘揚孝道的立法制度規定,並且演化成了歷代王朝以“孝”治天下的強制法律措施。東漢時期的宋臬等人就曾以“孝經感化過胡人。
而官員丁憂”解官“的法律規定是從唐代開始,唐律立法條文明確規定,
《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疏議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這條法律從唐代,歷經宋、元、明、清各代,幾乎是原封不動的繼承。
比如宋代的《喪葬部匯考二十一》卷五十七載:“在官丁父母憂者,並放離任”。
明代《孝義傳》卷二百九十六:"百官聞父母喪,不待報,得去官”。
由此可見丁憂制度不僅是國家提倡明令強制的制度,並且也體現了“孝子之情至也”的傳統孝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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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月光照古今
中華民族是一個以孝道聞名的民族,流傳著大量的關於孝道的俗語,比如:“百善孝為先”“孝,德之本也”等。從這些俗語中我們可以看出孝是直接和品行掛鉤的,那些不孝順自己父母的人,在社會上很難獲得別人的尊重,不孝的人在品行操守方面肯定有缺陷。而且孝這一點並沒有隨著社會的發展被遺棄,哪怕是到了現在,人們在教育自己家中的孩子時,也會時常叮囑要孝順老人。中國古人更是為了表達孝順,提出了在父母去世的時候要守孝三年的說法。
古代在外做公務員的,如家中有喪故,就要請假或辭職回家守孝,稱“離職丁憂”。丁憂就是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道德禮儀制度,後世往往指用於擁有官吏身份之人。
古人認為“忠孝”不分離,一個人必須首先是個孝子,才有可能忠君愛國;一個人居家恪守孝道,步入社會才能遵守誠信,為臣為官才能忠貞不二。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丁憂制度就成了各朝代一致奉行的鐵律。
根據儒家傳統的孝道觀念,朝廷官員在位期間,如若父母去世,則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辭官回到祖籍,為父母守制二十七個月,這叫丁憂。
在古人眼中,當父母去世的時候,作為子女要有所表示,為了寄託自己哀思,應當停止自己的一切娛樂活動,在守孝期滿之前,要在家中思念父母,否則是對已經去世的父母的不尊重,就要背上不孝的壞名聲。
守孝這一體制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形成,孔子還與自己的弟子進行了辯論,孔子的弟子宰我認為守孝三年太過死板,應當對守孝的時間進行縮短。而孔子則認為父母去世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這時候去滿足自己其他慾望是會令自己感到不安的。但是宰我卻回答自己安心,這場辯論中雙方並沒有得出確定的結論。
“丁憂”.源於漢代。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儒家思想倡導的行為被寫入法典,使之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丁憂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供職人員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度已盛行。
《漢書.薛宣傳》:“宣有兩弟明、修,後母常從修居官...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宋史.禮志二八》:“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陝、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
此後歷代均有規定,且品官丁憂,若匿而不報,一經查出,將受到懲處。但朝廷根據需要,不許在職官員丁憂守制,稱奪情,或有的守制未滿,而應朝廷之召出來應職者,稱起復。明清時期丁憂三年終制,重新出來任職為起復。
宋代,由太常禮院掌其事,凡官員有父母喪,須報請解官,承重孫如父已先亡,也須解官,服滿後起復。奪情則另有規定。後世大體相同。清代規定,匿喪不報者,革職。
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丁憂事例。《會典》:內外官員例合地制者,在內(在朝)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在地方)由該撫照例題諮,回籍守制。
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開明呈報,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又“督撫丁憂,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內文卷,擇司道一人代行,聽候諭旨方準離任。”
不過有一類人可以不需丁憂,那就是正在前線帶兵打仗的武將,畢竟大敵當前,如果拘泥於這種禮節,臨時換將,那麼前線很容易潰敗。而這時候就需要皇帝下令“移孝作忠”,這也就是“金革之事不避”的由來。皇帝還擁有“起復”的權力,下令守孝期未滿的大臣回朝任職,但是即便是皇帝的命令,回朝的大臣都要揹負著輿論的壓力,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明朝的首輔張居正,雖然位極人臣,並且有皇帝免除他的丁憂,但是他的奪情之舉依然被當時的文官所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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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笑誹
謝邀。是為警醒人們,務必感恩父母,而制定的道德禮儀制度,也叫丁憂。其內涵是道德禮儀,是人們共同生活的準則。其中,恩德是人們之所以執行丁憂的根源。也就是,有了恩德,就必須實行丁憂。而自古以來,父母的恩德大於天,就是說,父母含辛茹苦,任勞任怨,從來都是無怨無悔。就連羊羔都能跪乳,烏鴉方知反哺。更何況人呢?所以,古代就是為了加深人們對父母的感恩,才制定了道德禮儀制度,叫丁憂。才疏學淺之見,望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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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宛如清揚
家中親人去世,在外工作的人都要回家奔喪,為何古代叫丁憂呢?
丁憂是什麼意思呢?咱們就字面理解,丁是人丁,憂是憂傷,表面看來很符合,但是古代的丁憂,和咱們現代還是有差別的。據《爾雅·釋怙》(《爾雅》是辭書之祖,解釋比較權威)釋義,丁,當也,是遭逢遇到的意思,而據《尚書·說命上》中的憂,是指居喪,所以,合起來,古代的“丁憂”就是遭逢居喪的意思。
丁憂的時間是有三年之久,在此期間,不得有婚嫁之事(夫妻生活之類的也不能有,萬一有人不軌有了孩子,那是不得了的大事),不得舉行吉慶活動,擔任官職的必須離職。漢代以孝行天下,父母去世,西漢規定朝廷供職人員必須離職三年,必須丁憂,此後一直成為風氣,成為制度,父母喪必須上報,一旦被發現不報的,懲處非常嚴。當然了,如果某人父母去世,但朝廷又實在離不開某人,皇帝下令不必守制也是可以的,咱們稱之為奪情,也有的守制沒滿,應朝廷之召重回官場,稱為起復。可見,有的時候還是可以酌情考慮的。
為什麼要丁憂?而且是三年之久(27個月)呢?
這個三年,其實是為了報答父母的教養之恩,因為三歲以下的孩子一步也離不開父母,父母時刻保護,有了無限付出,才有孩子茁壯成長,所以,父母去世,做子女的必須守喪,必須表現出無盡的哀思,在《世說新語》裡有關於守制的幾個典型例子,一是王戎,一是和嶠,兩人幾乎就是用生命在守喪。
守制期間,禁止一切娛樂活動,吃食上也須得注意,不能吃葷,所以范進守制時,知縣擔心他不能吃葷,沒想到范進在燕窩碗裡夾了個大蝦丸子。范進窮怕了,在母親去世守制間吃個葷,咱們可以理解,但是當時的人們不能原諒,不過因為范進不是什麼了不起的重要人物,這樣的罪過也沒人檢舉揭發,此事就算過去了。
《紅樓夢》裡也寫了相關的事情,賈敬賓天,老太妃去世,賈家雙重孝,賈璉偷娶(納)尤二姐,鳳姐知道後,素車素衣上門,不斷強調家族裡是雙重孝在身,有些事情做不得,後來把尤二帶到賈母面前,也保證一年不能圓房——因為賈璉只是賈敬的侄子,所以時間上縮短了。賈珍的時間就是三年整的,這三年,可把賈珍給悶壞了,他只能是常在園子裡射箭,鬥雞走狗——不能出去浪蕩,真是難為他了。
如果是繼父母養大的,那就得為繼父母丁憂,象李密一樣,就得為奶奶丁憂,算是人之常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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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澳古說歷史
丁憂,亦稱丁艱、守孝。
《爾雅·釋詁》:“丁,當也。”意為遭逢、遇到,《尚書·說命上》:“憂,居喪也”,“丁憂”指的是就是遭遇居喪的意思,而居喪的意思就是在家守喪,不辦理外事。
至於古代為何對那些回家奔喪的要叫“丁憂”,其實無需多說,因為古人所賦予“丁憂”的意思就是如此。
中國向來是一個重孝道,百善孝為先的國家。所以,古時父母或祖父母去世時,人們需要“丁憂”三年,這期間不管是吃,還是住、亦或是睡都要守候在至親的墳前,不能離開半步,且不能喝酒、不能洗澡、不能剃頭、不能更衣,不能同房,還有要粗茶淡飯,並需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當然也並不是說守喪期間,以上的事情一定不能去做,古時候的禮法還是挺人性化的。《禮記·曲禮》載:“居皮之禮,頭襯創則冰,身有病則治,有疾則飲酒食肉, 疚止復初”,就是說在居喪期間,如果生病了還是可以暫時離開的,如果需要補營養也是可以吃肉的,再等病徹底好了之後再去守喪。
此外,如果國家發生戰事,需要徵召他去報效國家的時候,丁憂是要服從國事的,也就是說此時不用服喪,等戰事打完後再服喪。
西漢武帝始,朝廷首開“丁憂守制”。因古禮向來有“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的說法,所以此時若官員遇到至親去世時,朝廷允許他去官持服,在守喪三年後,再重回朝堂官復原職。如《漢書.薛宣傳》載:“宣有兩弟明、修,後母常從修居官......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此時薛宣的母親去世,他就去官,然後回去丁憂了。
當然漢時,朝廷只是允許官員“去官丁憂”,如果官員要服丁憂,朝廷會允許。但這個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你不去也可以,並不是明文規定一定要在父母雙亡時丁憂三年。
直到唐時,“去官丁憂”才成為官員在父母雙亡後必須要做的事情。《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載:“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也就是說自唐朝開始,如果官員隱瞞自己父母喪事的,而不“去官丁憂”的,被發現是要丟官免職的,然後還要被判刑2年零6個月。
自唐後,“解官居服”的規矩就被歷朝歷代的王朝所採納,自此開始“去官丁憂”開始成為官員在遇父母喪事,所必須要做的事情。而對於隱瞞父母喪事的官員,歷代也幾乎都會採用“匿喪不報者,革職”的做法。
當然,唐朝後雖對匿喪不報者,大多“統一口徑”採用“革職查辦”的處罰。但是在對待“丁憂”的實施制度上,卻有些許的不一樣的。
如宋時,《宋史.禮志二八》載:“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陝、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並許解官。”,即鹽鐵司、度支司、戶部司,及三館、秘閣官和集賢殿等任職的,丁憂期間需“解官居服”,而對於川陝、廣南、福建路等地方官,如遇到父母去世時,朝廷允許他不用丁憂。
同時在不久,真宗又下令川陝四路的官員,除了州、軍地方長官需要在父母去世時由朝廷來決定他是否需要丁憂,其餘的官員只需上奏朝廷後,即可“去官丁憂”。可以說宋時能否丁憂很大程度取決於他所在的位置,如中央官員一般就必須要丁憂,而地方官員中的最高長官的丁憂卻需要朝廷來決定,且如是與敵國相鄰太近的各州縣則一般朝廷不會允許其去官丁憂,而是直接免去了他的丁憂。畢竟不管在什麼時候,國事往往要高於私事。
再如清朝,《清會典》載:“內外官員例合地制者,在內(在朝)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在地方)由該撫照例題諮,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開明呈報,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又“督撫丁憂,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內文卷,擇司道一人代行,聽候諭旨方準離任。””。
此時清朝規定丁憂必須要回到原籍去守制。同時地方總督、巡撫的丁憂必須要由朝廷決定,如果不許,朝廷則會下詔讓他免於“丁憂”。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歷朝歷代的“去官丁憂”大多隻是針對文官。對於武官大多不會要求他們“丁憂”。因為古代向來就有“金革之事不避”的說法,作為統兵將領,時常都會率領著軍隊前往各地作戰,所以肯定不能“丁憂”,這個時候朝廷一般會下令讓他們不用“丁憂”,只需戴孝即可。
同時,即使在沒有發生戰爭的時候,一個軍隊也不能離開主官太久,久則生變。所以朝廷雖一般會允許他“去官丁憂”,但“丁憂”的時間不會是三年,而是往往採取“給予100天的假期,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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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錢多多讀文史
最近單位一領導的父親去世了,他按照風俗,蓄鬚守孝35天。直到“五七”過後,才剃鬚理髮。
由於領導的父親屬於高齡去世,因此我們也曾跟領導調侃過幾句:“您這光蓄鬚還不夠,得結廬而居三年呀,得申請‘丁憂’呀。如此一來,您這位置就空出來羅。”
當然,說歸說,今人早沒有了“丁憂”這一說了。這都是古代官員們的事了。
“丁憂”一詞出自《晉書.袁悅之傳》:
始為謝玄參軍,為玄所遇,丁憂去職“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憂“,居喪也。”丁憂“就是遭逢居喪的意思。
在古代,子女按禮丁憂,任官者必須離職。期限三年,期間要吃、住、睡在父母墳前,不喝酒、不洗澡、不剃頭、不更衣,並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漢代時,丁憂制度已經盛行,對於官員父母喪而不“丁憂”者,一經查出,將受懲處。
由於官員丁憂,須去職三年,這對於緊要位置而言,不利於政策的連續性。特殊時期,朝廷會行“奪情”,即強招這些丁憂期間的官員起復為官。
明朝張居正當年甚得萬曆皇帝倚重,其父去世後,小皇帝對他施行“奪情“,此舉遭到了士大夫的強烈反對,當時被小皇帝壓下去了。但後頭張居正死後,這事又被翻出來。萬曆皇帝也翻臉不認人,把這作文章清算,使得張居正死後也沒個好名聲。
所以,在古代,丁憂很嚴肅,奪情要謹慎。遠不像今天可以隨意對待父母之喪。
也有把”丁憂”這事兒擴大化的。清朝的姚啟聖就耍過這招,他因事與朝廷不諧,竟以家中乳母去世,申請丁憂。這就是利用“丁憂“做挾制文章了。
關於”丁憂”的這些事,都是古代傳下來的禮儀制度。過去的人們,對於父母恩情,回報的形式是有規可循的,當然,這在表達了孝義的同時,也成為了政治鬥爭的手段之一。
回覆列表
丁憂指,遭逢父母的喪事,也稱“丁艱” 始為謝玄參軍,為玄所遇,丁憂去職。,後來特指朝廷官員的父母親去世,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回到祖籍守制二十七個月,這叫丁憂。
指古代官員的父母死去,官員必須停職守制的制度,丁憂期間,丁憂的人不準為官,如無特殊原因,國家也不可以強招丁憂的人為官,因特殊原因國家強招丁憂的人為官,叫做“奪情”,歷史上最出名的“奪情”事件應該是張居正的,張居正推行一鞭法的改革,皇帝下詔不讓他回去,他自己也不回去,由此殺了很多彈劾他的大臣,所以在歷史中平價不好。
古代,父母死後,子女按禮須持喪三年,其間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預吉慶之典,任官者並須離職,稱“丁憂”。源於漢代。宋代,由太常禮院掌其事,凡官員有父母喪,須報請解官,承重孫如父已先亡,也須解官,服滿後起復。西漢時規定在朝廷供職人員丁憂(離職)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度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且品官丁憂,若匿而不報,一經查出,將受到懲處。但朝廷根據需要,不許在職官員丁憂守制,稱奪情,或有的守制未滿,而應朝廷之召出來應職者,稱起復。明清時期丁憂三年終制,重新出來任職為起復
奪情則另有規定。後世大體相同。清代規定,匿喪不報者,革職。《漢書.薛宣傳》:“宣有兩弟明、修,後母常從修居官......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宋史.禮志二八》:“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陝、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丁憂事例。《會典》:內外官員例合地制者,在內(在朝)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在地方)由該撫照例題諮,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開明呈報,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又“督撫丁憂,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內文卷,擇司道一人代行,聽候諭旨方準離任。” 武將丁憂不解除官職,而是給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 法律規定,丁憂人不能租賃私人房屋居住。
古代的“丁”和“憂”,其解釋不同於現代的“丁”和“憂”。據《爾雅·釋詁》:“丁,當也。”是遭逢、遇到的意思。據《尚書·說命上》:“憂,居喪也。”所以,古代的“丁憂”,就是遭逢居喪的意思。“遭逢居喪”時,兒女們會憂傷,會居喪,會遵循一定的民俗和規定“守制”,這顯然比單純“人丁憂傷”包含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丁憂”,體現了古人對文字運用的爐火純青。丁憂期限三年,期間要吃、住、睡在父母墳前,不喝酒、不洗澡、不剃頭、不更衣,並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康熙大帝》中的姚啟聖是個酸文人,他當平臺總督受到阻力,不服氣,就跟康熙耍性子,藉口乳母去世,要回家丁憂,其實就是一個要挾罷了。 服喪丁憂 古禮三月而葬,然後初哭,行虞禮、卒哭“虞禮”是安瑰祭,三次虞祭之後,行“卒哭”禮,獻食舉哀於靈座以後,不再哭悼。卒哭十一次為“陽禮”,將神祖迎入祠堂,禮畢將:主移回原處。喪後十三個月至十五個月舉行“小祥”、 “大祥”禮。七個月舉行“譚”禮,意為安然平安,心情激動可安一些。死者安葬以後,孝子要居喪、一服的孝子要居喪三年。居喪也叫“丁憂”、“丁艱”,又叫“守孝”,是對父母孝心的最好體現,也是對兒女是否孝順的考驗。按照古禮,丁憂三年期間不能外出做官應酬,也不能住在家裡,而要在父母墳前搭個小柵於,“曉苫枕磚”,即睡草蓆,枕磚頭塊,要粗茶淡飯不喝酒,未與型妄同房,不叫絲絃音樂,不洗澡、不剃頭、不更衣。丁憂的社會基礎是“孝”,為什麼孝,因為小孩初生,三年不離母仔,時刻都要父母護料,因此父母亡故後,兒子也應還報三年.但居喪時候也有些權變的,《禮記·曲禮》明確規定說: “居皮之禮,頭襯創則冰,身有病則治,有疾則飲酒食肉, 疚止復初”,就是說一是有病,二是年老的。此外碰到國與家發生衝突,要家禮服從國事,孝子可出來為國效力。
看起來很人性,但是有點過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