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8.2.2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和其他給水管網等的系統工作壓力確定,且不應小於0.60MPa。
8.2.3 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系統在供水時,可能的最大執行壓力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最大靜壓;
2 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的工作壓力確定;
3 採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與水泵吸水口最大靜水壓力之和;
4 採用穩壓泵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靜壓二者之和與穩壓泵維持系統壓力時兩者其中的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於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於0.07MPa;
3 工業建築不應低於0.10MPa,當建築體積小於20000m3時,不宜低於0.07MPa;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5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7.2.8 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執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7.2.10 火災時消防水鶴的出流量不宜低於30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7.4.12 室內消火栓栓口壓力和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應大於0.50MPa,當大於0.70MPa時必須設定減壓裝置;
2 高層建築、廠房、庫房和室內淨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築等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3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3m計算;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2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0m計算。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8.2.2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和其他給水管網等的系統工作壓力確定,且不應小於0.60MPa。
8.2.3 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系統在供水時,可能的最大執行壓力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最大靜壓;
2 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的工作壓力確定;
3 採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與水泵吸水口最大靜水壓力之和;
4 採用穩壓泵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靜壓二者之和與穩壓泵維持系統壓力時兩者其中的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於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於0.07MPa;
3 工業建築不應低於0.10MPa,當建築體積小於20000m3時,不宜低於0.07MPa;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5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7.2.8 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執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7.2.10 火災時消防水鶴的出流量不宜低於30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7.4.12 室內消火栓栓口壓力和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應大於0.50MPa,當大於0.70MPa時必須設定減壓裝置;
2 高層建築、廠房、庫房和室內淨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築等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3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3m計算;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2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0m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