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居住權登記按以下辦理:
一、設立的時間點
根據《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權的相關內容分析可知,居住權的設立可大致分成房屋所有權人在世的時候直接設立和以遺囑形式進行設立。
二、發生物權效力的時間
針對這個問題,也需要分成兩種情況來分析。如果是房屋所有權人在世的時候直接申請設立的,根據《民法典》第368條的規定是登記設立。
而針對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呢,是登記生效?還是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直接發生物權效力?筆者認為應當還是登記生效。具體理由如下:
1、居住權是用益物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如《民法典》第3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之類的,否則都應當按照一般規定,即登記設立的原則。
2、死亡即發生權利變動的原則是以原權利已經合法存在為前提的,如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已經合法建造或者合法登記後發生繼承的。而以遺囑形式來設立的居住權並不符合此類的情形,並且《民法典》第369條還明確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因此筆者認為,其本質上是以遺囑的形式給房屋所有權人確定了一個配合辦理居住權的義務和居住權人要求繼承人配合辦理相應居住權的權利。
三、居住權需提供的原因檔案
根據《民法典》第367、371條規定,結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居住權的原因檔案可分次三種,即居住權合同、包含居住權的遺囑、明確居住權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居住權辦理程式
根據以上內容分析,居住權辦理的一般程式為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如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則可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繼承的時候一併提出申請或者分別辦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如現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有糾紛,即其不認可居住權設立的,則應當先透過訴訟解決後再行辦理相應的居住權登記。
根據民法典,居住權登記按以下辦理:
一、設立的時間點
根據《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權的相關內容分析可知,居住權的設立可大致分成房屋所有權人在世的時候直接設立和以遺囑形式進行設立。
二、發生物權效力的時間
針對這個問題,也需要分成兩種情況來分析。如果是房屋所有權人在世的時候直接申請設立的,根據《民法典》第368條的規定是登記設立。
而針對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呢,是登記生效?還是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直接發生物權效力?筆者認為應當還是登記生效。具體理由如下:
1、居住權是用益物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如《民法典》第3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之類的,否則都應當按照一般規定,即登記設立的原則。
2、死亡即發生權利變動的原則是以原權利已經合法存在為前提的,如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已經合法建造或者合法登記後發生繼承的。而以遺囑形式來設立的居住權並不符合此類的情形,並且《民法典》第369條還明確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因此筆者認為,其本質上是以遺囑的形式給房屋所有權人確定了一個配合辦理居住權的義務和居住權人要求繼承人配合辦理相應居住權的權利。
三、居住權需提供的原因檔案
根據《民法典》第367、371條規定,結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居住權的原因檔案可分次三種,即居住權合同、包含居住權的遺囑、明確居住權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居住權辦理程式
根據以上內容分析,居住權辦理的一般程式為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如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則可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繼承的時候一併提出申請或者分別辦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如現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有糾紛,即其不認可居住權設立的,則應當先透過訴訟解決後再行辦理相應的居住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