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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呀小蘿北

    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組方案。因為,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組以後,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二是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三是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儘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併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併,少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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