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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醉寶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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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鬱金香137652766
離婚案件中怎麼蒐集“感情破裂”的證據?
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法院起訴案件大多數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者是性格不合造成的。感情破裂多半是夫妻一方第三者介入造成婚姻失敗感情破裂,那麼怎麼去收集證據呢?第一,目前最好的證據就是雙方的聊天資料,可作為法院離婚案的證據。第二,有出軌一方的影片影像資料,圖片,可作為證據。第三,有直接的錄音,錄影資料也能做為法院起訴的直接證據。個人如果沒辦法或去這些資料可請私家偵探收集,要個人付費。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感情本來是兩個人的事,帶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根據中國《婚姻 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首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 一標準對於那些第一次起訴就想判決離婚當事人而言,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是至關重要的。需要提醒的是,如不存在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就算提交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也未必會以此判決離婚。不過,這些證據的提交,讓法院有機會全面地瞭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結合上節談到的證據種類,當事人可以著重在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形式上下工夫。
1.書證。例如,雙方談論夫妻感情問題的相關郵件或信函、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書草稿、過錯方給第三者所寫情書等,這些都可以證明夫妻之間出現問題,感情受損的事實。
3.證人證言。離婚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應該算是證據效力最低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又是最好獲取的一種證據。對於夫妻的感情,身邊的朋友或是親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別是那些家庭矛盾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想讓別人不知道都難。對於知曉夫妻感情真實情況,又願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正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是不予採信的。
為證明對方婚外情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婚外情一般具有隱秘性,要收集相關證據,一方面是取證異常困難,另一方面是如果證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法院不予採取。因此,要完美地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實,是大有學問的。
(2)物證。例如,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這些證
據,是對過去已經發生事實的客觀反映,不受行為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因此,該證據效力較高,易被法院採信。
(3)視聽資料。例如,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影;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法院對於婚外情的認定,一般要求提供過錯方與第三者存在時期、穩定的共同生活記錄。如果錄影只有單獨一兩次的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就存在這種穩定和長期的關係。因此,對於錄影,法院一般要求提供連續20天以上的記錄,每段錄影中最好有日期的記載,方便法院認定。另外,錄影的地點切不可選擇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則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隱私,證據得不到法院認可。如果選擇在公共場合或是自己家中錄影,原則上不存在證據不合法的問題。
(4)證人證言。過錯方無論是重婚,還是同居,都會需要一個長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這個場所內的其他人,一般對於雙方的情況會有所瞭解。
(5)該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或是居委會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或是證明,均應屬於證人證言一類的證據。他們的證言,對於法院認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所以無過錯方應該花一些時間和精力,去過錯方同居的小區瞭解情況,用真誠去換取他人的幫助,來證明
婚外情的事實。
值得提醒的是,離婚訴訟中,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 非常困難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證據是間接證據,彼此又不能形成證
據鏈的話,法院對婚外情也是很難認可的。所以,當事人真的無需花 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收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因為最後很有可能是 得不償失。
“調查公司”常用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跟蹤。離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後,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跟蹤,不應該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跟蹤的目的,在於瞭解和掌握被跟蹤人的生活規律、作息去向,透過其工作、生活中的情節,來
判斷和取得其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
拍攝。若發現可能存在曖昧關係的人員,或是可能同居或幽會的場所,或者是被調查人與其他異性存在親暱動作的舉動,受委託
人可以用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作為初步證據材料。
錄音。對於以膠帶為介質的錄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動, 因此,只要錄音手段和錄音器材合法,證據效力較高。而對於以數碼
器材(如錄音筆等〉、數碼裝置錄製的錄音材料,在原始錄製後,複製以及編輯相對可能性較大,容易為對方否認,對法院採納有一定 的難度。不論怎樣,有證據提交總是好的。
如果使用的是市場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針孔式攝像機〉,在適當的場所,如是在公共場所而不是在別人的私密場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只要具備關聯性,就有證據效力。
雖然,目前對於“調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質疑,社會還處理過一起由於非法取證導致“調查公司”面臨刑事處罰的案件,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對“調查公司”的巨大市場需求。有需求,就有供應。我們認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的權利義務,當事人自然有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收集調查取證。被委託人不論是誰,只要其採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透過合法的途徑取來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只是其證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認定。
需要提醒的是,關於聘請“調查公司”取證一事,當事人在庭審中還是應該儘量迴避,由於“調查公司”的處境目前十分尷尬,當事人應多加註意,以免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