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並詳細分科。
見裡耶秦簡:
司空曹計錄: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計,凡五計,史尚主。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戶曹計錄:鄉戶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鞫計,凡七計。金布計錄: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凡六計。
在這之中,“數字單位”無數,有“頭”,有“匹”,有“錢”,有“日”,也有“件”,有“輛”,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資產損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們可以將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提取出來,僅五種:
贖計、貲責(債)計、錢計、租質計(也可能是糧食租質)、□錢計
佔總專案數的5/28=17.86%。
涉及農作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禾稼計、貸計、田官計
佔總專案數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來:
徒計、鄉戶計、徭計、工用計
佔總專案數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船計、器計(4個)、畜計、器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漆計、兵計、車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
佔總專案數的15/28=53.57%。
以業務物件分,應有兩種:
面向編戶齊民的統計科目,包括:贖計(贖罪錢、贖刑徒錢)、禾稼計、貸計(更卒貸口糧)、畜計、鄉戶計、徭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歸屬於田部)、鞫計(案件數)。共10項,佔總量的35.71%。面向“公家”的統計科目,包括: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共16項,佔總量的57.14%。。另有2項缺字,未知所屬。
儘管“計簿”也像“課志”一樣門類繁多,並不侷限於“公家”,也包括“民間”,只是“社會管理”的成分仍然極小,僅有“田提封計”和“鞫計”算是比較純粹的“社會管理”資料專案,“鄉戶計”、“徭計”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特徵。
也就是說,至少在財政功能方面,秦代縣級單位的“社會管理職能”只佔“全部職能”的1/7,即14.28%。
資訊分解到這個程度,足夠指出秦朝財政與後世王朝財政的根本區別了,具體來說:
縣級財政單元的“諸官”都有“生產經營”功能,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成果”或稱“產品”,才是服務於“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縣級“公物”的“計簿”佔到總專案的53.57%。
如,水郵路需要的船、武庫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駕車用的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於武庫需要的竹箭、轉輸用的大車等等。
而這些內容,在後世王朝,往往是以“財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為“發役”、或為“購買”。
現存的“秦印”顯示,“朝廷”中的“諸卿”和“宮官”也各自擁有“生產經營”部門,這也是“縣廷”從“朝廷”復刻功能而塑造的一個證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與“縣廷”一樣是追求“自給自足”的財政單元,而非“統收統支”的“主從關係”。
當然,在農業社會中,所有生產的基礎就是“食”,獲取它的方式其實就是財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滿足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會管理組織”擴張和競爭所需呼叫人力資源的“徭”和“役”。
基礎的“食物”資源,取自於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透過對編戶齊民耕種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確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透過對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種所得的全部收穫,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種的全部收穫,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農作物“禾”、“麥”。
也就是說,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以將“秦制”下的基礎財政收入“兩分”考慮:
一部來自“編戶齊民”;
一部來自“官營經濟”。
但是很明顯,在一個財政單元之中,對基礎財政收入的收儲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麥等糧食與芻、藁等飼料,均進入“倉”。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入禾稼、芻藁,輒為廥籍,上內史。芻藁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倉
翻譯過來就是,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定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
……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
穀物、芻藁入倉,都要立刻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所需的“財政收入”,儘管在各個“生產經營”部門中存在諸多分工,其收儲卻在一個點上交匯,那就是“少內”和“大內”。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鹹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金布
注意,哪怕是供給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餘超過10件以上的,要輸送“大內”,“大內”是“內史”的“物資出納”,又負責咸陽的徒隸褐衣的發放,其設定正好與“縣廷”的“少內”對稱,說明,縣中下發褐衣的應是“少內”。
而“餘褐”的“餘”字就說明了,縣“少內”的褐衣製造數量本身應有預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輸送“大內”,這個預算數字,自然會產生對“枲”這種存放在“倉”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會產生對“布”這種歸屬於“少內”的半成品的消耗,更會與“徒隸員簿”產生對應關係。
也就是說,“褐衣”這種“公物”的結餘,應該是由“少內”到“大內”的物流路徑,類似的還有其他的“公器”: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翻譯一下,即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鐵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畢。
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燬。
“倉”和“太倉”(太也通大),“少內”和“大內”,從上述律文可知,並不是以“大小”區分,也不是以“高低”區分,而是以“都-離”區分,“內史”統轄者為“都”的收儲機構,而“縣”統轄者為“離”的收儲機構。
這種財政邏輯,並沒有因為秦國設“郡”而改變,一直到秦朝滅亡,“郡”一級都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單元,也就沒有與“內史”形成“都-離”關係。
這也是我們看秦朝的“上計”制度中,仍然存在“縣”向“內史”部分“上計”的原因。
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並詳細分科。
見裡耶秦簡:
司空曹計錄: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計,凡五計,史尚主。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戶曹計錄:鄉戶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鞫計,凡七計。金布計錄: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凡六計。
在這之中,“數字單位”無數,有“頭”,有“匹”,有“錢”,有“日”,也有“件”,有“輛”,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資產損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們可以將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提取出來,僅五種:
贖計、貲責(債)計、錢計、租質計(也可能是糧食租質)、□錢計
佔總專案數的5/28=17.86%。
涉及農作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禾稼計、貸計、田官計
佔總專案數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來:
徒計、鄉戶計、徭計、工用計
佔總專案數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船計、器計(4個)、畜計、器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漆計、兵計、車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
佔總專案數的15/28=53.57%。
以業務物件分,應有兩種:
面向編戶齊民的統計科目,包括:贖計(贖罪錢、贖刑徒錢)、禾稼計、貸計(更卒貸口糧)、畜計、鄉戶計、徭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歸屬於田部)、鞫計(案件數)。共10項,佔總量的35.71%。面向“公家”的統計科目,包括: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共16項,佔總量的57.14%。。另有2項缺字,未知所屬。
儘管“計簿”也像“課志”一樣門類繁多,並不侷限於“公家”,也包括“民間”,只是“社會管理”的成分仍然極小,僅有“田提封計”和“鞫計”算是比較純粹的“社會管理”資料專案,“鄉戶計”、“徭計”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特徵。
也就是說,至少在財政功能方面,秦代縣級單位的“社會管理職能”只佔“全部職能”的1/7,即14.28%。
資訊分解到這個程度,足夠指出秦朝財政與後世王朝財政的根本區別了,具體來說:
縣級財政單元的“諸官”都有“生產經營”功能,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成果”或稱“產品”,才是服務於“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縣級“公物”的“計簿”佔到總專案的53.57%。
如,水郵路需要的船、武庫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駕車用的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於武庫需要的竹箭、轉輸用的大車等等。
而這些內容,在後世王朝,往往是以“財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為“發役”、或為“購買”。
現存的“秦印”顯示,“朝廷”中的“諸卿”和“宮官”也各自擁有“生產經營”部門,這也是“縣廷”從“朝廷”復刻功能而塑造的一個證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與“縣廷”一樣是追求“自給自足”的財政單元,而非“統收統支”的“主從關係”。
當然,在農業社會中,所有生產的基礎就是“食”,獲取它的方式其實就是財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滿足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會管理組織”擴張和競爭所需呼叫人力資源的“徭”和“役”。
基礎的“食物”資源,取自於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透過對編戶齊民耕種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確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透過對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種所得的全部收穫,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種的全部收穫,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農作物“禾”、“麥”。
也就是說,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以將“秦制”下的基礎財政收入“兩分”考慮:
一部來自“編戶齊民”;
一部來自“官營經濟”。
但是很明顯,在一個財政單元之中,對基礎財政收入的收儲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麥等糧食與芻、藁等飼料,均進入“倉”。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入禾稼、芻藁,輒為廥籍,上內史。芻藁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倉
翻譯過來就是,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定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
……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
穀物、芻藁入倉,都要立刻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所需的“財政收入”,儘管在各個“生產經營”部門中存在諸多分工,其收儲卻在一個點上交匯,那就是“少內”和“大內”。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鹹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金布
注意,哪怕是供給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餘超過10件以上的,要輸送“大內”,“大內”是“內史”的“物資出納”,又負責咸陽的徒隸褐衣的發放,其設定正好與“縣廷”的“少內”對稱,說明,縣中下發褐衣的應是“少內”。
而“餘褐”的“餘”字就說明了,縣“少內”的褐衣製造數量本身應有預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輸送“大內”,這個預算數字,自然會產生對“枲”這種存放在“倉”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會產生對“布”這種歸屬於“少內”的半成品的消耗,更會與“徒隸員簿”產生對應關係。
也就是說,“褐衣”這種“公物”的結餘,應該是由“少內”到“大內”的物流路徑,類似的還有其他的“公器”: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翻譯一下,即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鐵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畢。
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燬。
“倉”和“太倉”(太也通大),“少內”和“大內”,從上述律文可知,並不是以“大小”區分,也不是以“高低”區分,而是以“都-離”區分,“內史”統轄者為“都”的收儲機構,而“縣”統轄者為“離”的收儲機構。
這種財政邏輯,並沒有因為秦國設“郡”而改變,一直到秦朝滅亡,“郡”一級都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單元,也就沒有與“內史”形成“都-離”關係。
這也是我們看秦朝的“上計”制度中,仍然存在“縣”向“內史”部分“上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