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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技術內容有12部分:

    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構配件效能;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6、高處作業吊籃;

    7、起升式外防護架;8 、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9 、附著式升降卸料平臺;10、附著式提升步梯;11 、工具式懸掛步梯;12、附著式升降施工防護棚。(新補充、增加內容)

    同現行標準《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JGJ202-2010)相比,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補充增加部分:

    1、補充起升式外防護架的型別及技術要求;

    2、增加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附著式升降卸料平臺、附著式提升步梯、工具式懸掛步梯、附著式升降防護棚等新型工具式腳手架的技術內容;

    3、增加工具式腳手架的基本規定;

    4、完善工具式腳手架安裝、拆除、使用,以及現場檢查驗收等技術內容。

    此次《徵求意見稿》補充增加的部分內容如下:

    3 基本規定

    3.0.1 工具式腳手架安裝、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3.0.2 工具式腳手架的安裝、拆除和使用應根據施工設施的種類、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特點,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作業人員。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編制依據;

    3 施工計劃;

    4 施工工藝技術;

    5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6 勞動力計劃;

    7 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8 應急預案。

    3.0.3 現場驗收的技術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產品製造商、出廠日期、產品編號等資訊;

    2 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尚無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應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依據本標準進行檢驗,且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

    3 產品合格證;

    4 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架體構造、適用條件和範圍、產品技術引數、組裝與安裝作業說明、升降操作說明、使用說明、拆除作業說明、維護保養說明;

    5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6 主要設計檔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構配件規格型號、材質,設計圖紙及設計計算書;

    7 其他必要的技術證明檔案。

    3.0.4 工具式腳手架及構配件經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當檢驗結果存在不合格項時,應進行整改,且重新進行驗收。

    3.0.5 工具式腳手架入場後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

    3.0.6 安裝、升降、使用和拆除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形成交底記錄。

    3.0.7 工具式腳手架應按設計要求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裝、升降、使用和拆除。

    3.0.8 工具式腳手架應在白天進行安裝、升降或拆除作業,當遇5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上述作業。

    3.0.9 安裝、升降、拆除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3.0.10 安裝、拆除、升降時,應有防止墜落物傷人的防護措施。架體下方應設有圍欄或警戒標誌,並應派專人看守,嚴禁人員入內。

    3.0.11 除吊籃外,工具式腳手架應具備升降動作的聲光提示功能。

    3.0.12 除吊籃、升降作業平臺外,工具式腳手架升降時,架體內不得站人。

    3.0.13 工具式腳手架使用期間,不得隨意拆除架體構件、附著支承及其他構配件。

    3.0.14 當發現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停止作業,由專業人員排除故障或安全隱患。整改後應由總包單位組織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3.0.15 工具式腳手架所使用的電氣設施、線路及接地、避雷措施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的規定。

    3.0.16 當停用超過1個月或遇6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時,應提前採取加固措施。恢復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3.0.17 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對工具式腳手架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歸檔。

    ……

    7 起升式外防護架

    7.1 一般規定

    7.1.1 起升式外防護架由豎向桁架(或導軌)、架體構架、附著支承、連牆件和立面防護網等組成,可分為無軌起升式(圖7.1.1 a)、導軌起升式2種。其中,導軌起升式包括桁架導軌起升式(圖7.1.1 b)和型鋼導軌起升式(圖7.1.1 c)2類。

    7.1.2 起升式外防護架僅作為建築結構施工的操作平臺和外防護使用,平臺上不得停放裝置和堆放物料。

    7.1.3 起升式外防護架應以2榀豎向桁架組成單片結構,每片獨立安裝和固定。使用時,相鄰單片之間應臨時連線,但各片獨立提升。

    7.1.4 起升式外防護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桁架應沿架體高度通長佈置,不得間斷;

    2豎向桁架應為焊接或螺栓連線的定型構件,不應採用鋼管扣件等臨時組合;

    3當導軌有足夠剛度,能夠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時,可以兼做豎向桁架;

    4作業平臺可採用架體構架形式或在豎向桁架之間直接搭設。作業平臺自身應承受施工荷載;

    5當作業平臺採用架體構架搭設時,應採用雙排腳手架形式並與豎向桁架連線。

    6 當豎向桁架間採用橫樑連線時,橫樑最大間距應不大於2m。

    7架體的高度應不大於13.5m;

    8架體長度應不大於6m;

    9架體的寬度應不大於0.8m;

    10 單片架體豎向桁架的間距應在架體長度的40%~60%範圍內,且宜對稱佈置;

    11架體構架的步距應不大於2m;

    12單片架體伸出豎向桁架的懸挑長度應不大於1.8m;

    7.2 荷載

    7.2.1 作用於起升式外防護架的荷載可分為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

    1永久荷載應包括外防護架結構構件、外防護網和作業層腳手板、欄杆與擋腳板等的自重;

    2可變荷載應包括施工荷載和風荷載。

    7.2.2 荷載標準值應按照下列計算:

    1 永久荷載標準值應根據架體的實際情況,按照自重計算;

    2施工荷載的標準值應按照1個作業層,施工荷載不大於1.4kN/m2;

    3 水平風荷載標準值應按本標準第5.1.2條計算。

    7.2.3 架體外側可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金屬防護網等,且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金屬防護網應能承受1.0kN的偶然水平荷載。

    7.2.4 起升式外防護架結構、構件和連線的承載力,應按以機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法的要求,採用分項係數設計表示式進行計算。計算採用荷載設計值,其值為荷載標準值乘以相應的荷載分項係數。永久荷載的分項係數為1.2;可變荷載的分項係數為1.4;活荷載的組合係數為0.7,風荷載的組合係數為0.6。

    7.2.5 起升式外防護架結構、構件的變形,應採用荷載標準值進行驗算。

    7.2.6 起升式外防護架提升使用的鋼絲繩、索具、吊具等,應按照容許應力法計算,採用荷載標準值,安全係數應不小於6。

    7.3 設計計算

    7.3.1 起升式外防護架的承重構件的設計,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荷載,取最不利組合進行計算,荷載效應組合可按表7.3.1的規定採用。

    7.3.2 起升式外防護架的設計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豎向桁架(或導軌)的強度、穩定性、剛度和連線;

    2 架體構架立杆的強度、剛度和連線;

    3 架體構架水平杆或作業平臺的抗彎強度、變形和連線;

    4 附著支承、連牆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線;

    5 附著支承處結構的強度;

    6 提升用鋼絲繩、索具、吊具的強度;

    7 動力裝置提升能力。

    8 動力裝置支承處的強度計算。

    7.3.3 結構和構件的強度、穩定性,連線的強度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的規定,其中壓彎構件可按照下式計算:

    7.3.4 結構構件的容許長細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的規定,受壓構件的容許長細比[]≤150。

    7.3.5 作業平臺的撓度應不大於跨度的1/150。對於懸挑結構,跨度取懸挑長度的2倍。

    7.3.6 附著支承處的強度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5.1.3~5.1.4條的規定。

    7.3.7 附著支承應按照單根豎向桁架所受豎向荷載的設計值計算,並乘以荷載不均勻係數1.2。

    7.3.8 起升動力裝置的額定提升能力不應小於單片架體重量的1.2倍。7.3.9自備動力裝置頂升處應按照單根豎向桁架(或導軌)所受單片架體重量的設計值計算,並乘以荷載不均勻係數1.5。

    7.3.10 當架體構架採用鋼管扣件等腳手架產品搭設時,其連線計算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7.4 構造規定

    7.4.1 當作業平臺採用腳手架材料搭設時,作業平臺處的縱向水平杆應滿足承載力要求。

    7.4.2 防護架各構件之間應採用螺栓或扣件等可靠連線。

    7.4.3 附著支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升式外防護架的豎向桁架(或導軌)所覆蓋的每個已建樓層處應設定附著支承或連牆件,豎向桁架(或導軌)上附著支承的數量應不少於2個,其餘樓層可設定連牆件;

    2附著支承應能夠承受豎向桁架(或導軌)的荷載,並防止架體外傾或側移。導軌起升式外防護架的附著支承應具有防傾和導向功能;

    3 使用工況下,豎向桁架或導軌應固定於附著支承上;

    4當採用螺栓固定附著支承時,應採用雙螺栓。螺栓外露長度應不少於3倍螺距,且不得小於10mm。墊板尺寸應由設計確定,且不得小於100mm×100mm×10mm;當採用預埋件連線時,預埋件應與結構鋼筋錨固可靠。

    7.4.4 無軌起升式外防護架的三角臂在提升時應能旋離樓層,就位時應能旋迴固定位置並鎖定。

    7.4.5 桁架導軌起升式外防護架的附著支承應準確定位,並與預埋件可靠固定。附著支承應能約束架體的傾斜。

    7.4.6 單片架體外立面應沿全高設定剪刀撐,剪刀撐應與立杆或橫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扣牢。

    7.4.7 單片架體外立面設有帶網框的金屬防護網時,網框和架體節點應緊固連線,經計算符合受力要求後,可兼作剪刀撐。

    7.4.8 架體外立面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網或金屬防護網等進行防護。密目式安全網的網目密度應不低於2000目/100mm2;金屬防護網的孔徑應不大於6mm。

    7.4.9 頂層作業層上防護立網的高度應不小於1.8m。

    7.4.10 當防護架作業層外側採用密目式安全網時,應設1.2m高的防護攔杆和180mm高的擋腳板。

    7.4.11 防護架最底層與建築結構之間的空隙應採取全封閉措施。

    7.4.12 使用狀態下,防護架的懸臂高度應不大於架體高度的2/5;附著支承的間距,應不小於豎向桁架(或導軌)長度的1/4,且不小於2.8m。

    7.4.13 當架體採用鋼管扣件等腳手架材料搭設時,其構造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7.4.14 當遇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需斷開或開洞時,斷開處應設定欄杆和封閉措施,開口處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

    7.4.15 施工升降機、卸料平臺等不應與防護架連線。

    7.5 安裝

    7.5.1 附著支承位置誤差應不大於15mm。

    7.5.2 導軌起升式外防護架的導軌應豎直,其偏差應不大於5‰,且不得大於30mm。

    7.5.3 起升式外防護架附著支承安裝時的混凝土齡期抗壓強度應由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15MPa。

    7.5.4 當單片架體採用扣件鋼管搭設時,每完成2步架後,應校正步距、縱距、橫距及立杆的垂直度,確認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7.5.5 單片架體的縱向水平杆不得搭接。

    7.5.6 相鄰單片架體的間距應不大於300mm,單片架體之間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

    7.5.7 導軌起升式外防護架的防墜和防傾裝置應經除錯,合格後方可使用。

    7.5.8 防護架應在顯著位置掛設標牌,明確使用引數和使用要求。

    7.6 提升

    7.6.1 防護架提升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 檢查單片架體結構是否完好,構件和連線是否有缺失、損壞,腳手板等附件是否固定牢固,發現問題應立即整改;

    2 導軌起升式外防護架應檢查導軌是否發生明顯變形、潤滑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應立即整改;

    3 無軌起升式外防護架應檢查附著支承及連牆件處的固定是否易於解除,並進行處理;

    4 清除架體上的所有雜物及影響提升的障礙物。

    7.6.2 當採用外部動力裝置提升單片架體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提升用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重要用途鋼絲繩》GB 8918的規定,且公稱直徑不得小於12.5mm;

    2 鋼絲繩應與單片架體的二榀豎向桁架頂部的專設吊點可靠連線;

    3 應保證單片架體在提升過程中處於平穩狀態;

    4 鋼絲繩預緊後方可拆除單片架體與建築物的連線;

    5 訊號工、操作工應由專人指揮、協調一致,不應缺崗;

    6 起重裝置起吊點應與單片架體起吊點在豎直方向對齊,嚴禁歪拉斜吊;

    7 提升速度應採用外部動力裝置的最低速度。

    7.6.3 當採用液壓裝置提升架體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液壓裝置應安放穩固、連線可靠,並試執行合格;

    2 液壓系統應壓力平穩、執行正常,無滲漏;

    3 提升速度應不大於300mm/min;

    4提升過程中,相鄰提升點的高差不得大於20mm。

    7.6.4 提升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可能阻礙提升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提升,排除阻礙。

    7.6.5 防護架提升應按照“提升1片、固定1片、封閉1片”的原則進行,單片架體提升到位後應立即固定。完成固定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停工或離崗。

    7.6.6 嚴禁提前拆除防護架分片處的連線、立面及底部封閉設施。

    7.6.7 每次提升後,應逐一檢查主要受力節點處連線的緊固程度,並及時修整。

    7.6.8 單片架體提升固定前,下方應設定安全區,並有專人警戒。架體固定後應立即完成下層的臨邊防護。

    7.7 拆除

    7.7.1 防護架應以單片架體為單元,解除與結構及相鄰架體的連線後,吊運至地面放穩後方可進行解體。

    7.7.2 防護架拆除之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本標準第7.6.1條第1、3、4款的規定。

    7.7.3 單片架體拆除吊運,應符合本規範第7.6.2條規定。

    7.7.4 防護架的解體場地應平整,解體時應保護構配件,拆除後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

    7.8 檢查與驗收

    7.8.1 起升式防護架檢查與驗收應包括首次安裝完畢使用前驗收、提升前檢查和就位後投入使用前檢查。

    7.8.2 起升式外防護架首次安裝完畢後應按附錄C的表C.0.1進行驗收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7.8.3 起升式外防護架提升前、就位後投入使用前應按附錄C的表C.0.2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提升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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