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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憤怒的尼采

    對於不能向跳傘的飛行員開火這個說法,並沒有強制規定,而對戰雙方不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是世界戰場上早期心照不宣的一種默契。當然,也是出於一種現實的考慮。

    戰鬥、戰術上的考慮

    其實,如果我們自己開著飛機就會發現,一個跳傘成功的飛行員在射擊手眼裡目標極小、速度幾乎為零,而在這樣的條件下擊中跳傘飛行員的機率就像中彩票一樣。

    二戰時期的油和彈藥都極為寶貴,特別是正在執行任務的飛機,沒有了油和彈藥,就是敵方飛機的活靶子。而調轉機頭損失高度、速度去攻擊一個高難度的目標,除了發洩情緒外,本身就毫無意義。

    在各國明白飛行速度越來越重要的趨勢下,攻擊低速度的目標,難度反而越來越高。因為你在攻擊低速度的目標時,自身的速度也會下降,而一旦降低飛行速度,就意味著會被地方的飛機給“咬上”,這對一個飛行員來說是非常危險的。

    二戰戰場的白熱化讓指揮官們明白,空中力量的產生主要是針對地面或海面的高價值目標。空戰中敵方轟炸機、攻擊機都成為了戰鬥機作戰任務的核心,對應的也是為之護航成為對方戰鬥機的核心任務。因此,在戰爭形勢的進化中,戰鬥機這麼大的飛行物體都不是優先攻擊的目標,更別說那些極為難擊中的跳傘飛行員。

    飛行員的價值

    不管是戰鬥機、轟炸機等,飛行員基本上都是軍官,由於自身的職位和任務的特殊性,往往他們會掌握一些重要的軍事情報或線索,比如偵查、運送情報等等。而跳傘後的飛行員基本上不具備任何威脅,因此能抓住活著的飛行員的價值比一具屍體更大。

    二戰前期,德法兩國在阿登山區鏖戰,後來有上千名飛行員被俘虜,但這些法華人投降後就被安全放回,即便是殘忍的日軍,在條件允許下也不會對落地的飛行員射殺。

    射殺飛行員從軍事方面來講根本就沒必要,在各國政治角度上也是一種只賠不賺的買賣,因此各國部隊都互相達成了一種默契,儘量俘獲而不是射殺。

    飛行員的模範作用

    由於航空運動是一個需要技術、學識、資源的部門,早期的飛行員選拔人員要求較高。在一戰前期,很多飛行員還是貴族出身。這些飛機的作用僅是用來偵查,他們透過手勢、飛行動作互相的交流,逐漸形成了敵我空中溝通方式和規則。

    儘管後來因為戰爭關係的惡化導致飛行員之間大打出手,但出於傳統戰爭的影響,飛行員之間的騎士精神卻依然存在。比如最為出名的“空中騎士紅男爵”在陣亡後,就受到英國隆重的禮遇。

    飛行職業的高風險

    從一戰的戰鬥中我們可以知道,因系統和結構簡陋,造成飛機事故損失的飛行員比空戰高出3倍。即便到了二戰時,航空技術得到完善了,飛機事故的損失也比空戰損失高出5%,所以飛機事故才是真正的飛行員殺手。

    在戰場上,飛行員發動飛機引擎那一個起就等於跟死神簽下了協議,面對存活率極低的戰場情況,飛行本身就屬不易,因此向陌生人提供救援其實也是在自救。在交戰中,射殺那些被擊沉的戰艦落水者會被世人認為是強盜行徑,除了會被道義譴責甚至還會上軍事法庭。

    而從飛行員的角度來看,在飛機爆炸前能夠跳傘成功已是難得,能夠成功著陸並安然無恙更是受到上天眷顧,如果在此刻射殺飛行員,同樣也會被人給唾棄鄙視。

    綜合早期的共同理性和道德約束,以及後來的政治、戰術等現實原因考慮,基本上各國在戰場上不會去射殺跳傘飛行員。

    雖然,國際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和處罰,但攻擊跳傘飛行員始終都沒有成為戰場上理所當然的想法。當然,這種約束也會隨著技術的進步而慢慢削弱,更別說還有個別士兵不在乎所謂的道德譴責。

  • 2 # 王司徒軍武百科

    完全沒有這種說法,事實上,是否射擊對方的跳傘飛行員,在二戰過程中是不觸及任何《日內瓦公約》的,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在二戰中比比皆是,我們千萬不要把戰爭想的太過於美好了。

    《日內瓦公約》關於不得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條款,直到1977年才加入了公約,並且它的約束力不高,屬於後來填充進去的小條款,名為《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附加議定書》第42條:飛機遇難跳傘的任何人員,在傘降過程中都不應當受到攻擊。空降兵除外。

    所以我們沒必要在二戰時期高喊什麼“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這屬於拿本朝的劍,斬前朝的官,比包大人還惡劣。

    其實射殺飛行員這檔子事兒,各國並不是沒有注意到,哪國的飛行員不是金子貼出來的?就算空戰中打成殘廢,以他們的文學學識也足以繼續發光發熱。而且射殺飛行員的行為很不符合歐洲人的“騎士道”。

    像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叱吒天空的“紅男爵”曼弗雷德·馮·里希特霍芬,他就是跳傘後被地面射殺的。當時一個英軍士兵看到他的降落傘從陣地上飄過,隨即開槍把他打死了。為此協約國在當時揹負了巨大的政治壓力,甚至不得不捏著鼻子給這位擊落己方80多架戰機的敵人搞盛大的鮮花葬禮,以平息“因劣行而起的民憤”。

    這也反映出,戰場上射殺飛行員確實是需要負擔一點點政治風險的。不過我們也不要太當真,畢竟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能飛上天戰鬥的多是些貴族和上流子弟,他們熱衷於在殺紅眼的戰場上搞一些“紳士精神”、“騎士道義”等東西。

    當第一次世界大戰打完以後,為了繼續完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也將“空戰中不準射殺對方跳傘人員”列入了議程,但這份1923年的草案在當年完全被人無視了,直到1977年才成為《附加議定書》的條款。

    所以二戰戰場上的跳傘飛行員,如果被凌空射殺,那麼他們還真的沒有什麼可申訴的地方,對不起國際法沒有相關條款。

    而且,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越來越慘烈,射殺飛行員的事件開始變得相當尋常。如果說一戰時人們還講究點“騎士精神”的臉面的話,那麼二戰則完全是你死我活的拼鬥。許多國家明面上不提倡,但私底下卻默許甚至鼓勵去幹掉對方跳傘飛行員。

    例如日軍,如果嚴究起來,他們屬於二戰戰場上最早搞出殺害跳傘飛行員這檔子事兒的軍隊。早在淞滬抗戰時期,中國飛行員被擊墜後就遭遇了層出不窮的凌空射殺,為此跳傘飛行員們不得已採用了“低空開傘”的行為,然而這種風險極大的動作依然讓許多中國飛行員失去了生命。

    中國空軍史上第一個王牌飛行員樂以琴就遭遇過這種事。淞滬會戰時樂以琴遭日機圍攻,2204號座機被擊墜,成功跳傘後隨即遭到日機的掃射,幸而戰場混亂,逃過一劫。1937年南京保衛戰時,再次墜機的樂以琴為了躲避日機攻擊降落傘,選擇了低空開傘,結果速度過快觸地重傷,犧牲時年僅23歲。

    當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在與美軍的戰鬥中,依然發揚著攻擊飛行員的光榮傳統。結果導致美軍的報復,雙方全都開始了“毫不留情,徹底擊殺”的行為,並且愈演愈烈,今天你割斷我的傘繩,明天我用機槍把你轟成爛肉。

    日軍對此毫無心理障礙,某種程度上還將其視為提振士氣的行為——日軍飛行員被幹掉的太多了,“復仇”能打擊敵人珍貴的飛行員力量,還能讓戰士們覺得快活,所得寺內~應該鼓勵才對!

    美軍一開始是純粹的報復,隨後漸漸演變成飛行員的習慣,不把對方徹底化為灰燼,他們寢食難安。儘管雙方都知道下面是大海,生還希望渺茫,但誰還管那些呢?

    頻繁的互殺還演變出一些戰場奇聞,例如1943年時,美軍第七轟炸機大隊一架B-25“米切爾”轟炸機在轟炸緬甸時被擊墜,一個名叫歐文·約翰·巴格特(Owen John Baggett)的跳傘飛行員遭遇到日機的攻擊,情急之下他掏出佩戴的勃朗寧M1911手槍還擊,結果湊巧打死了跑來“欣賞戰果”的日本飛行員。

    當時巴格特正緊隨隊友們跳出機艙,但這些空中綻開的傘花很快就遭到日機掃射,隊友們紛紛殞命,巴格特則乾脆低頭裝死企圖矇混過關。

    結果那個日軍飛行員好死不死的跑來欣賞戰果,還打開了艙蓋……這成為人類有史以來唯的手槍幹掉飛機記錄,源於被射擊飛行員的絕地反擊。

    蘇聯王牌、空軍戰術之父亞歷山大·伊萬諾維奇·波克雷什金還將射殺對方飛行員寫進了回憶錄中,他的行為起初也源於報復,因為他的義子奧斯特洛夫斯基就是墜機跳傘後被德軍射殺的。

    波克雷什金在回憶錄中寫道:“比我稍高的地方飄著幾個降落傘,這是被我們擊落的敵機飛行員。這不禁讓我想起親愛的兒子奧斯特洛夫斯基,他不正是在跳傘時被殺害的嗎?我怒火中燒,再也控制不住,對著那些降落傘狠狠的壓下扳機!”

    總而言之,這種對跳傘飛行員的空中擊殺相當之多,已經到了吃飯喝水一樣尋常的地步了,有時候勝利的飛行員會如何做,完全取決於他的心情。遇到心情不好脾氣躁的,比如蘇聯上將弗拉基米爾·德米特里耶維奇·拉夫裡年科夫,他幹掉了一架BF-109後,看到德軍飛行員跳傘鑽進了一片樹林,不解氣的他乾脆強行著陸,抓到並活活掐死了對方。

    老王下面還引用一點我自己曾經寫內容,都是些德軍飛行員被美軍打死的記錄:

    德軍JG11飛行聯隊的中隊長約瑟夫·茨威曼(Josef Zwernemann)上尉,他曾經擊落126架敵機。1944年4月8日空戰中他連續擊落一架大型轟炸機和一架P51“Mustang”,座機受創後茨威曼選擇立即跳傘,但兩架圍上來的P-51將他在半空中打成了蜂窩,毫不留情。

    JG77飛行聯隊的大隊長埃米爾·奧默特(Emil Omert)上尉,他曾經擊落過70架敵機,於1944年4月24日被盟軍擊落,跳傘後奧默特上尉遭遇了與茨威曼一模一樣的P51空中擊殺。

    JG3飛行聯隊的中隊長奧托·衛斯理(Otto Wessling)中尉更慘,1944年4月19日與盟軍交火被擊落,他沒有選擇跳傘,而是努力控制飛機迫降。但爬出飛機後,幾架美軍P51掠過,將他撕碎在地面。

    總而言之我們已經有結論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醒醒吧少年,這是在打仗呢,還是人類史上最殘酷的戰爭。

  • 3 # 薺菜糰子

    這個問題問了N遍也答了N遍,懶得細說了。簡單的說,當時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或公約。大家這麼做是心照不宣約定俗成。法理上不得殺害非戰鬥人員。飛行員跳傘就暫時失去了戰鬥能力,殺之不妥。私心上,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大家都是飛行員,也算高素質人群,藍天騎士,要講點兒騎士精神,不要乘人之危。誰也難保沒個馬失前蹄的時候,再牛的飛行員也有被擊落跳傘的可能,所以我不打你們跳傘的飛行員,希望你們也別打我們的。總之,大部分人都遵守這樣的“潛規則”,但事實上違反的人也有。日軍就曾射殺美軍跳傘人員,美軍相應單位也曾以牙還牙射擊日軍跳傘人員。北韓戰爭也有美軍向我跳傘人員射擊的事兒。

  • 4 # 九品侍衛

    二戰期間並沒有什麼法律規定明確不能向跳傘飛行員射擊,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實還是飛行員自身的想法。當兩國交戰的時候,空軍戰鬥的區域其實是跟陸軍推進的區域相繫結的,畢竟空軍最大的任務就是為陸軍爭奪制空權。

    很多時候雙方空軍發生戰鬥,往往都是出自相同的空軍飛行中隊,也就是說每次發生空戰敵人基本上都是老對手了。如果和自己的敵人頻繁過招,往往就會開始欣賞自己的敵人。這種時候一旦將敵人的飛機擊落,飛行員往往會選擇饒過對方一命,其實並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就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著,這回我把你擊落了,但我饒了你一命,等下次我被擊落的時候,希望你也能夠做相同的事情。換句話說就是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給自己留條後路。

    可是現實往往也是這樣發展的,畢竟能當空軍飛行員,基本上都是受到過良好教育的,所以對方的這一舉動意義是什麼自己也是明白的,所以下次在發生空戰的時候,飛行員也會這樣做。

    但是這種情況基本上只發生在大西洋戰場這邊,對於美日交鋒的太平洋戰場,場面可就沒那麼好了。由於很多日本的飛行員常年受到軍國主義思想的洗腦,所以很多日本飛行員的飛機被擊傷之後,往往會選擇繼續駕駛飛機去衝撞美國的軍艦(當然更多是因為替飛機減重,很多日本飛行員根本就沒有降落傘)。

    為了不給海軍艦隻創造不必要的威脅,所以美空軍在與日空軍交戰時,往往會把日本飛機給射成一顆火球才可以,不要說是朝飛行員射擊了,簡直為了保險乾脆把敵機掃成渣。

  • 5 # 一線天

    在前蘇聯的二戰電影《這裡的黎明靜悄悄》裡面,跳傘的德軍飛行員就被蘇聯的女高射炮手給凌空打死了。所以,所謂不能對跳傘飛行員開火的規定,如果有這個規定的話,是落實不到實處的或者是不怎麼靠譜的。

  • 6 # 歷史小挖客

    小挖客說:這個話題讓人心情沉重,但哪怕是最殘酷的戰爭中,人性的光輝也沒有徹底泯滅不射擊跳傘的飛行唄只是不成文的規矩,儘管遵守得不好,其它答主都提到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例子比比皆是,但相對來說還是好一些。原因還是相當複雜的。

    首先是戰鬥人員的素質

    陸軍士兵來源於最底層,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即使是二戰中,參戰雙方的普通陸軍士後相當一部分還是文盲。“陸軍的馬鹿”“沙皇的灰色牲口”“大兵”等等充滿了蔑視的稱謂就是針對最底層的陸軍士兵的。很多人甚至連稍稍複雜一點的槍械都用不好。他們在戰爭中一旦打瘋了,自控力也相對較差,很容易失去理智,殺俘就是洩憤的手段,哪怕日內瓦公約有明文規定

    海軍、空軍飛行員都是有相當技術能力的兵種美國二戰時飛行員都是軍官編制,這要求有一定的學歷。即使是殘暴的日本,飛行員也起碼是“飛曹長(曹就是士官的意思)”,較高的文化素養。整體較高的文化素養使得敵對雙方的飛行員相對來說稍微“仁慈”一些。

    其次是非接觸式戰鬥形式

    飛行員之間的戰鬥,基本上都是非接觸式,海軍也是。這不意味著他們的戰鬥就不殘酷,但他們直視淋漓鮮血、殘缺屍體的機會比起陸軍士兵要少得多。這使得海空軍的作戰方式中,遊戲的成分更重一些。所以他們比起陸軍最前線計程車兵,更不容易做出射殺已經無力抵抗的人的決定。

    飛機上的彈藥和燃油普遍有限

    當時戰鬥機上的燃油和彈藥普遍有限,一場戰鬥下來,往往就消耗得差不多了。如果還要浪費在已經跳傘的敵方飛行員身上,可能返航時就不夠用了。所以飛行員之間也儘量避免這種損人害己的行為。以攜彈較多的美國P-51“Mustang”為例,6挺機槍帶彈量不一,最多的也只有400發備彈,只夠射擊20多秒鐘的時間,空戰以後再射殺敵方飛行員很可能就耗光了保命的子彈

    人性的光輝和戰例

    以最殘酷的所羅門海空戰為例,這場不起眼的戰役真正耗光了“海鷲”——日本海航的最精英的飛行員!日美雙方的飛行員沒日沒夜地在那些熱帶小島上耗著,吃著最容易腐爛的食物、睡著最潮溼的床、忍著最可怕的瘧疾和蚊蟲,打得眼紅起來不顧一切:有跳傘的美軍飛行員報告,日本飛機執意要射殺傘下的自己,甚至是子彈打光了,還試圖用螺旋槳去切碎降落傘

    但就是這樣殘酷的絞殺戰中,也不乏人性的光輝:“翔鶴”號上的谷水竹雄飛曹長在看見一名美軍飛行員在海上跳傘時,把自己的救生包空投下去,看見美華人遊向救生包並向天上揮手。在海航擊沉“威爾士親王”號戰列艦和“反擊”號戰列巡洋艦的戰鬥中,日本飛行員也曾向鉅艦沉沒的地點投下花圈。

    海軍可能更好一些——對於被擊沉的敵艦上的落水者,一般來說還是會盡力救助。戰後,不少敵對的飛行員、海員甚至成為好朋友,也正是這些人性力量的使然。小挖客說這些例子,決非要否認戰爭的殘酷,只是想提醒大家——哪怕在最殘酷的戰爭中,還是有人性偉大的力量。

  • 7 # 楓丹白露211735932

    這是<日內瓦公約>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在交戰初期和中期,交戰國基本能遵守,戰爭後期由於戰爭規模不斷升級,傷亡人員不斷增加,雙方作戰人員被損失與傷亡激怒,從而失去應有理智,這才頻發生射殺飛行員事件。

    戰爭初期,英國與德國遵守較好,但後期卻瘋狂射殺對方飛行員。

    也可以這樣理解: 交戰雙方的飛機因被擊落或亊故原因跳傘,敵方不得射殺飛行員。但是,有作戰仼務的傘兵在空降中可以被擊斃,否則等他降落後再來收拾你,這可能嗎?

    <市場花園行動>便是典型的戰例。

  • 8 # 慕什塔戈

    因為跳傘的飛行員相當於放下武器並選擇逃生的戰爭難民,對他們射擊,是一種極不人道的行為,必將遭到敵方帶有報復性的對等攻擊。

    對於一名飛行員來說,他所駕駛的飛機,既是他的武器,也是他的生命載體。一旦飛行員實施跳傘,首先表明他已經離開了飛機、放下了武器,是一名放棄抵抗的非戰鬥人員;其次表明他正在以降落傘為載體實施空中自救,從離開機艙到跳傘著陸的這個過程中,他又是一名毫無反擊能力,並且正在尋求救助的戰爭難民,理應得到保護。

    其實,早在一戰時期,“不準射擊跳傘飛行員”就已經作為一條約定俗成的戰爭準則,在各參戰國之間得到履行和遵守。當時的空軍尚屬新興兵種,會駕駛飛機的人員廖廖無幾,飛行員則主要出自英、德兩國的貴族階層。每逢空戰,各交戰國模仿中世紀貴族騎士的決鬥形式,訂立各項交戰規則,通常都會反覆強調“一方跳傘,另一方不得射擊。”

    進入二戰時期,飛機數量與日俱增,空軍規模顯著壯大,空戰形態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跳傘不再是飛行員的專利。1940年4月9日凌晨,德軍閃擊丹麥、挪威,組成空降兵對這兩個國家實施傘降作戰,從而掀開人類空戰史上的嶄新一頁。此後,傘兵空降作戰,逐漸成為奪取敵後縱深目標的重要手段。

    從行動目的上看,飛行員跳傘與傘兵跳傘,二者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前者除了用於自衛的手槍以外,不攜帶任何重武器,有的甚至連手槍都不帶,跳傘的目的純粹是為了活命,著陸以後,將尋找收容避難所;後者則攜帶步槍、機槍、迫擊炮等重武器,著陸以後將立即投入戰鬥,對敵後目標構成威脅。

    從一戰時期延續下來的“一方跳傘,另一方不得射擊”的交戰規則,只適用於飛行員,而不是傘兵。因為傘兵屬作戰人員,是敵方進攻力量中的尖兵,一旦跳傘著陸,將會立即形成戰鬥力,並深入己方縱深,不僅難以搜尋和殲滅,也會給後方民眾帶來巨大威脅,必須力爭在其著陸之前予以殲滅。對於正在降落的敵方傘兵,抓住有利戰機實施射擊,這是反空降作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然而,如果對跳傘降落的所有目標實施無差別射擊,則難免會傷及無辜。因為飛行員在飛機中彈或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會選擇跳傘逃生。無差別射擊,必然給飛行員的生命構成嚴重威脅,這是一種漠視生命的非人道行為,不僅會受到道義方面的譴責,也會招致飛行員所屬國家的報復性對等攻擊。如有一日,己方飛行員不得不在敵方國家境內實施跳傘時,他們的生命也將得不到保護。

    二戰時期,“不準射擊跳傘飛行員”這條規定,僅僅是一條停留在道義層面上的不成文協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出現例外,總有一些國家或集團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對跳傘飛行員實施無差別射擊。

    比如,在二戰時期的太平洋戰場上,窮兇極惡的日軍飛行員和地(水)面防空兵,在中途島及重慶等地的空戰中,明知美軍或中國軍隊的飛機已經被擊落,仍然對降落中的飛行員實施殘忍射擊,其反人類的戰爭罪行可謂罄竹難書!

    日軍之所以敢這樣做,一方面是其軍國主義暴行使然,另一方面在於日軍根本不怕盟軍有可能採取的報復性對等攻擊。因為日軍將飛行員跳傘逃生視為一種投降行為,歷來遭到鄙視,實戰中如發現飛機中彈,寧可駕機撞向敵軍,也不會跳傘逃生。二戰後期,日軍甚至組建了臭名昭著的神風特攻隊,脅迫飛行員駕駛裝滿炸藥的劣質飛機,對美軍艦艇實施自殺式攻擊。

    以上觀點,如有錯訛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小時候都遇到過哪些搞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