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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憤怒的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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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司徒軍武百科
完全沒有這種說法,事實上,是否射擊對方的跳傘飛行員,在二戰過程中是不觸及任何《日內瓦公約》的,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在二戰中比比皆是,我們千萬不要把戰爭想的太過於美好了。
《日內瓦公約》關於不得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條款,直到1977年才加入了公約,並且它的約束力不高,屬於後來填充進去的小條款,名為《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附加議定書》第42條:飛機遇難跳傘的任何人員,在傘降過程中都不應當受到攻擊。空降兵除外。
所以我們沒必要在二戰時期高喊什麼“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這屬於拿本朝的劍,斬前朝的官,比包大人還惡劣。
其實射殺飛行員這檔子事兒,各國並不是沒有注意到,哪國的飛行員不是金子貼出來的?就算空戰中打成殘廢,以他們的文學學識也足以繼續發光發熱。而且射殺飛行員的行為很不符合歐洲人的“騎士道”。
像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叱吒天空的“紅男爵”曼弗雷德·馮·里希特霍芬,他就是跳傘後被地面射殺的。當時一個英軍士兵看到他的降落傘從陣地上飄過,隨即開槍把他打死了。為此協約國在當時揹負了巨大的政治壓力,甚至不得不捏著鼻子給這位擊落己方80多架戰機的敵人搞盛大的鮮花葬禮,以平息“因劣行而起的民憤”。
這也反映出,戰場上射殺飛行員確實是需要負擔一點點政治風險的。不過我們也不要太當真,畢竟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能飛上天戰鬥的多是些貴族和上流子弟,他們熱衷於在殺紅眼的戰場上搞一些“紳士精神”、“騎士道義”等東西。
當第一次世界大戰打完以後,為了繼續完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也將“空戰中不準射殺對方跳傘人員”列入了議程,但這份1923年的草案在當年完全被人無視了,直到1977年才成為《附加議定書》的條款。
所以二戰戰場上的跳傘飛行員,如果被凌空射殺,那麼他們還真的沒有什麼可申訴的地方,對不起國際法沒有相關條款。
而且,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越來越慘烈,射殺飛行員的事件開始變得相當尋常。如果說一戰時人們還講究點“騎士精神”的臉面的話,那麼二戰則完全是你死我活的拼鬥。許多國家明面上不提倡,但私底下卻默許甚至鼓勵去幹掉對方跳傘飛行員。
例如日軍,如果嚴究起來,他們屬於二戰戰場上最早搞出殺害跳傘飛行員這檔子事兒的軍隊。早在淞滬抗戰時期,中國飛行員被擊墜後就遭遇了層出不窮的凌空射殺,為此跳傘飛行員們不得已採用了“低空開傘”的行為,然而這種風險極大的動作依然讓許多中國飛行員失去了生命。
中國空軍史上第一個王牌飛行員樂以琴就遭遇過這種事。淞滬會戰時樂以琴遭日機圍攻,2204號座機被擊墜,成功跳傘後隨即遭到日機的掃射,幸而戰場混亂,逃過一劫。1937年南京保衛戰時,再次墜機的樂以琴為了躲避日機攻擊降落傘,選擇了低空開傘,結果速度過快觸地重傷,犧牲時年僅23歲。
當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在與美軍的戰鬥中,依然發揚著攻擊飛行員的光榮傳統。結果導致美軍的報復,雙方全都開始了“毫不留情,徹底擊殺”的行為,並且愈演愈烈,今天你割斷我的傘繩,明天我用機槍把你轟成爛肉。
日軍對此毫無心理障礙,某種程度上還將其視為提振士氣的行為——日軍飛行員被幹掉的太多了,“復仇”能打擊敵人珍貴的飛行員力量,還能讓戰士們覺得快活,所得寺內~應該鼓勵才對!
美軍一開始是純粹的報復,隨後漸漸演變成飛行員的習慣,不把對方徹底化為灰燼,他們寢食難安。儘管雙方都知道下面是大海,生還希望渺茫,但誰還管那些呢?
頻繁的互殺還演變出一些戰場奇聞,例如1943年時,美軍第七轟炸機大隊一架B-25“米切爾”轟炸機在轟炸緬甸時被擊墜,一個名叫歐文·約翰·巴格特(Owen John Baggett)的跳傘飛行員遭遇到日機的攻擊,情急之下他掏出佩戴的勃朗寧M1911手槍還擊,結果湊巧打死了跑來“欣賞戰果”的日本飛行員。
當時巴格特正緊隨隊友們跳出機艙,但這些空中綻開的傘花很快就遭到日機掃射,隊友們紛紛殞命,巴格特則乾脆低頭裝死企圖矇混過關。
結果那個日軍飛行員好死不死的跑來欣賞戰果,還打開了艙蓋……這成為人類有史以來唯的手槍幹掉飛機記錄,源於被射擊飛行員的絕地反擊。
蘇聯王牌、空軍戰術之父亞歷山大·伊萬諾維奇·波克雷什金還將射殺對方飛行員寫進了回憶錄中,他的行為起初也源於報復,因為他的義子奧斯特洛夫斯基就是墜機跳傘後被德軍射殺的。
波克雷什金在回憶錄中寫道:“比我稍高的地方飄著幾個降落傘,這是被我們擊落的敵機飛行員。這不禁讓我想起親愛的兒子奧斯特洛夫斯基,他不正是在跳傘時被殺害的嗎?我怒火中燒,再也控制不住,對著那些降落傘狠狠的壓下扳機!”
總而言之,這種對跳傘飛行員的空中擊殺相當之多,已經到了吃飯喝水一樣尋常的地步了,有時候勝利的飛行員會如何做,完全取決於他的心情。遇到心情不好脾氣躁的,比如蘇聯上將弗拉基米爾·德米特里耶維奇·拉夫裡年科夫,他幹掉了一架BF-109後,看到德軍飛行員跳傘鑽進了一片樹林,不解氣的他乾脆強行著陸,抓到並活活掐死了對方。
老王下面還引用一點我自己曾經寫內容,都是些德軍飛行員被美軍打死的記錄:
德軍JG11飛行聯隊的中隊長約瑟夫·茨威曼(Josef Zwernemann)上尉,他曾經擊落126架敵機。1944年4月8日空戰中他連續擊落一架大型轟炸機和一架P51“Mustang”,座機受創後茨威曼選擇立即跳傘,但兩架圍上來的P-51將他在半空中打成了蜂窩,毫不留情。
JG77飛行聯隊的大隊長埃米爾·奧默特(Emil Omert)上尉,他曾經擊落過70架敵機,於1944年4月24日被盟軍擊落,跳傘後奧默特上尉遭遇了與茨威曼一模一樣的P51空中擊殺。
JG3飛行聯隊的中隊長奧托·衛斯理(Otto Wessling)中尉更慘,1944年4月19日與盟軍交火被擊落,他沒有選擇跳傘,而是努力控制飛機迫降。但爬出飛機後,幾架美軍P51掠過,將他撕碎在地面。
總而言之我們已經有結論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醒醒吧少年,這是在打仗呢,還是人類史上最殘酷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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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薺菜糰子
這個問題問了N遍也答了N遍,懶得細說了。簡單的說,當時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或公約。大家這麼做是心照不宣約定俗成。法理上不得殺害非戰鬥人員。飛行員跳傘就暫時失去了戰鬥能力,殺之不妥。私心上,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大家都是飛行員,也算高素質人群,藍天騎士,要講點兒騎士精神,不要乘人之危。誰也難保沒個馬失前蹄的時候,再牛的飛行員也有被擊落跳傘的可能,所以我不打你們跳傘的飛行員,希望你們也別打我們的。總之,大部分人都遵守這樣的“潛規則”,但事實上違反的人也有。日軍就曾射殺美軍跳傘人員,美軍相應單位也曾以牙還牙射擊日軍跳傘人員。北韓戰爭也有美軍向我跳傘人員射擊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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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九品侍衛
二戰期間並沒有什麼法律規定明確不能向跳傘飛行員射擊,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實還是飛行員自身的想法。當兩國交戰的時候,空軍戰鬥的區域其實是跟陸軍推進的區域相繫結的,畢竟空軍最大的任務就是為陸軍爭奪制空權。
很多時候雙方空軍發生戰鬥,往往都是出自相同的空軍飛行中隊,也就是說每次發生空戰敵人基本上都是老對手了。如果和自己的敵人頻繁過招,往往就會開始欣賞自己的敵人。這種時候一旦將敵人的飛機擊落,飛行員往往會選擇饒過對方一命,其實並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就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著,這回我把你擊落了,但我饒了你一命,等下次我被擊落的時候,希望你也能夠做相同的事情。換句話說就是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給自己留條後路。
可是現實往往也是這樣發展的,畢竟能當空軍飛行員,基本上都是受到過良好教育的,所以對方的這一舉動意義是什麼自己也是明白的,所以下次在發生空戰的時候,飛行員也會這樣做。
但是這種情況基本上只發生在大西洋戰場這邊,對於美日交鋒的太平洋戰場,場面可就沒那麼好了。由於很多日本的飛行員常年受到軍國主義思想的洗腦,所以很多日本飛行員的飛機被擊傷之後,往往會選擇繼續駕駛飛機去衝撞美國的軍艦(當然更多是因為替飛機減重,很多日本飛行員根本就沒有降落傘)。
為了不給海軍艦隻創造不必要的威脅,所以美空軍在與日空軍交戰時,往往會把日本飛機給射成一顆火球才可以,不要說是朝飛行員射擊了,簡直為了保險乾脆把敵機掃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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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線天
在前蘇聯的二戰電影《這裡的黎明靜悄悄》裡面,跳傘的德軍飛行員就被蘇聯的女高射炮手給凌空打死了。所以,所謂不能對跳傘飛行員開火的規定,如果有這個規定的話,是落實不到實處的或者是不怎麼靠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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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歷史小挖客
小挖客說:這個話題讓人心情沉重,但哪怕是最殘酷的戰爭中,人性的光輝也沒有徹底泯滅!不射擊跳傘的飛行唄只是不成文的規矩,儘管遵守得不好,其它答主都提到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例子比比皆是,但相對來說還是好一些。原因還是相當複雜的。
首先是戰鬥人員的素質陸軍士兵來源於最底層,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即使是二戰中,參戰雙方的普通陸軍士後相當一部分還是文盲。“陸軍的馬鹿”“沙皇的灰色牲口”“大兵”等等充滿了蔑視的稱謂就是針對最底層的陸軍士兵的。很多人甚至連稍稍複雜一點的槍械都用不好。他們在戰爭中一旦打瘋了,自控力也相對較差,很容易失去理智,殺俘就是洩憤的手段,哪怕日內瓦公約有明文規定
而海軍、空軍飛行員都是有相當技術能力的兵種,美國二戰時飛行員都是軍官編制,這要求有一定的學歷。即使是殘暴的日本,飛行員也起碼是“飛曹長(曹就是士官的意思)”,較高的文化素養。整體較高的文化素養使得敵對雙方的飛行員相對來說稍微“仁慈”一些。
其次是非接觸式戰鬥形式飛行員之間的戰鬥,基本上都是非接觸式,海軍也是。這不意味著他們的戰鬥就不殘酷,但他們直視淋漓鮮血、殘缺屍體的機會比起陸軍士兵要少得多。這使得海空軍的作戰方式中,遊戲的成分更重一些。所以他們比起陸軍最前線計程車兵,更不容易做出射殺已經無力抵抗的人的決定。
飛機上的彈藥和燃油普遍有限當時戰鬥機上的燃油和彈藥普遍有限,一場戰鬥下來,往往就消耗得差不多了。如果還要浪費在已經跳傘的敵方飛行員身上,可能返航時就不夠用了。所以飛行員之間也儘量避免這種損人害己的行為。以攜彈較多的美國P-51“Mustang”為例,6挺機槍帶彈量不一,最多的也只有400發備彈,只夠射擊20多秒鐘的時間,空戰以後再射殺敵方飛行員很可能就耗光了保命的子彈
人性的光輝和戰例以最殘酷的所羅門海空戰為例,這場不起眼的戰役真正耗光了“海鷲”——日本海航的最精英的飛行員!日美雙方的飛行員沒日沒夜地在那些熱帶小島上耗著,吃著最容易腐爛的食物、睡著最潮溼的床、忍著最可怕的瘧疾和蚊蟲,打得眼紅起來不顧一切:有跳傘的美軍飛行員報告,日本飛機執意要射殺傘下的自己,甚至是子彈打光了,還試圖用螺旋槳去切碎降落傘!
但就是這樣殘酷的絞殺戰中,也不乏人性的光輝:“翔鶴”號上的谷水竹雄飛曹長在看見一名美軍飛行員在海上跳傘時,把自己的救生包空投下去,看見美華人遊向救生包並向天上揮手。在海航擊沉“威爾士親王”號戰列艦和“反擊”號戰列巡洋艦的戰鬥中,日本飛行員也曾向鉅艦沉沒的地點投下花圈。
海軍可能更好一些——對於被擊沉的敵艦上的落水者,一般來說還是會盡力救助。戰後,不少敵對的飛行員、海員甚至成為好朋友,也正是這些人性力量的使然。小挖客說這些例子,決非要否認戰爭的殘酷,只是想提醒大家——哪怕在最殘酷的戰爭中,還是有人性偉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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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楓丹白露211735932
這是<日內瓦公約>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在交戰初期和中期,交戰國基本能遵守,戰爭後期由於戰爭規模不斷升級,傷亡人員不斷增加,雙方作戰人員被損失與傷亡激怒,從而失去應有理智,這才頻發生射殺飛行員事件。
戰爭初期,英國與德國遵守較好,但後期卻瘋狂射殺對方飛行員。
也可以這樣理解: 交戰雙方的飛機因被擊落或亊故原因跳傘,敵方不得射殺飛行員。但是,有作戰仼務的傘兵在空降中可以被擊斃,否則等他降落後再來收拾你,這可能嗎?
<市場花園行動>便是典型的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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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慕什塔戈
因為跳傘的飛行員相當於放下武器並選擇逃生的戰爭難民,對他們射擊,是一種極不人道的行為,必將遭到敵方帶有報復性的對等攻擊。
對於一名飛行員來說,他所駕駛的飛機,既是他的武器,也是他的生命載體。一旦飛行員實施跳傘,首先表明他已經離開了飛機、放下了武器,是一名放棄抵抗的非戰鬥人員;其次表明他正在以降落傘為載體實施空中自救,從離開機艙到跳傘著陸的這個過程中,他又是一名毫無反擊能力,並且正在尋求救助的戰爭難民,理應得到保護。
其實,早在一戰時期,“不準射擊跳傘飛行員”就已經作為一條約定俗成的戰爭準則,在各參戰國之間得到履行和遵守。當時的空軍尚屬新興兵種,會駕駛飛機的人員廖廖無幾,飛行員則主要出自英、德兩國的貴族階層。每逢空戰,各交戰國模仿中世紀貴族騎士的決鬥形式,訂立各項交戰規則,通常都會反覆強調“一方跳傘,另一方不得射擊。”
進入二戰時期,飛機數量與日俱增,空軍規模顯著壯大,空戰形態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跳傘不再是飛行員的專利。1940年4月9日凌晨,德軍閃擊丹麥、挪威,組成空降兵對這兩個國家實施傘降作戰,從而掀開人類空戰史上的嶄新一頁。此後,傘兵空降作戰,逐漸成為奪取敵後縱深目標的重要手段。
從行動目的上看,飛行員跳傘與傘兵跳傘,二者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前者除了用於自衛的手槍以外,不攜帶任何重武器,有的甚至連手槍都不帶,跳傘的目的純粹是為了活命,著陸以後,將尋找收容避難所;後者則攜帶步槍、機槍、迫擊炮等重武器,著陸以後將立即投入戰鬥,對敵後目標構成威脅。
從一戰時期延續下來的“一方跳傘,另一方不得射擊”的交戰規則,只適用於飛行員,而不是傘兵。因為傘兵屬作戰人員,是敵方進攻力量中的尖兵,一旦跳傘著陸,將會立即形成戰鬥力,並深入己方縱深,不僅難以搜尋和殲滅,也會給後方民眾帶來巨大威脅,必須力爭在其著陸之前予以殲滅。對於正在降落的敵方傘兵,抓住有利戰機實施射擊,這是反空降作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然而,如果對跳傘降落的所有目標實施無差別射擊,則難免會傷及無辜。因為飛行員在飛機中彈或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會選擇跳傘逃生。無差別射擊,必然給飛行員的生命構成嚴重威脅,這是一種漠視生命的非人道行為,不僅會受到道義方面的譴責,也會招致飛行員所屬國家的報復性對等攻擊。如有一日,己方飛行員不得不在敵方國家境內實施跳傘時,他們的生命也將得不到保護。
二戰時期,“不準射擊跳傘飛行員”這條規定,僅僅是一條停留在道義層面上的不成文協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出現例外,總有一些國家或集團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對跳傘飛行員實施無差別射擊。
比如,在二戰時期的太平洋戰場上,窮兇極惡的日軍飛行員和地(水)面防空兵,在中途島及重慶等地的空戰中,明知美軍或中國軍隊的飛機已經被擊落,仍然對降落中的飛行員實施殘忍射擊,其反人類的戰爭罪行可謂罄竹難書!
日軍之所以敢這樣做,一方面是其軍國主義暴行使然,另一方面在於日軍根本不怕盟軍有可能採取的報復性對等攻擊。因為日軍將飛行員跳傘逃生視為一種投降行為,歷來遭到鄙視,實戰中如發現飛機中彈,寧可駕機撞向敵軍,也不會跳傘逃生。二戰後期,日軍甚至組建了臭名昭著的神風特攻隊,脅迫飛行員駕駛裝滿炸藥的劣質飛機,對美軍艦艇實施自殺式攻擊。
以上觀點,如有錯訛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回覆列表
對於不能向跳傘的飛行員開火這個說法,並沒有強制規定,而對戰雙方不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是世界戰場上早期心照不宣的一種默契。當然,也是出於一種現實的考慮。
戰鬥、戰術上的考慮其實,如果我們自己開著飛機就會發現,一個跳傘成功的飛行員在射擊手眼裡目標極小、速度幾乎為零,而在這樣的條件下擊中跳傘飛行員的機率就像中彩票一樣。
二戰時期的油和彈藥都極為寶貴,特別是正在執行任務的飛機,沒有了油和彈藥,就是敵方飛機的活靶子。而調轉機頭損失高度、速度去攻擊一個高難度的目標,除了發洩情緒外,本身就毫無意義。
在各國明白飛行速度越來越重要的趨勢下,攻擊低速度的目標,難度反而越來越高。因為你在攻擊低速度的目標時,自身的速度也會下降,而一旦降低飛行速度,就意味著會被地方的飛機給“咬上”,這對一個飛行員來說是非常危險的。
二戰戰場的白熱化讓指揮官們明白,空中力量的產生主要是針對地面或海面的高價值目標。空戰中敵方轟炸機、攻擊機都成為了戰鬥機作戰任務的核心,對應的也是為之護航成為對方戰鬥機的核心任務。因此,在戰爭形勢的進化中,戰鬥機這麼大的飛行物體都不是優先攻擊的目標,更別說那些極為難擊中的跳傘飛行員。
飛行員的價值不管是戰鬥機、轟炸機等,飛行員基本上都是軍官,由於自身的職位和任務的特殊性,往往他們會掌握一些重要的軍事情報或線索,比如偵查、運送情報等等。而跳傘後的飛行員基本上不具備任何威脅,因此能抓住活著的飛行員的價值比一具屍體更大。
二戰前期,德法兩國在阿登山區鏖戰,後來有上千名飛行員被俘虜,但這些法華人投降後就被安全放回,即便是殘忍的日軍,在條件允許下也不會對落地的飛行員射殺。
射殺飛行員從軍事方面來講根本就沒必要,在各國政治角度上也是一種只賠不賺的買賣,因此各國部隊都互相達成了一種默契,儘量俘獲而不是射殺。
飛行員的模範作用由於航空運動是一個需要技術、學識、資源的部門,早期的飛行員選拔人員要求較高。在一戰前期,很多飛行員還是貴族出身。這些飛機的作用僅是用來偵查,他們透過手勢、飛行動作互相的交流,逐漸形成了敵我空中溝通方式和規則。
儘管後來因為戰爭關係的惡化導致飛行員之間大打出手,但出於傳統戰爭的影響,飛行員之間的騎士精神卻依然存在。比如最為出名的“空中騎士紅男爵”在陣亡後,就受到英國隆重的禮遇。
飛行職業的高風險從一戰的戰鬥中我們可以知道,因系統和結構簡陋,造成飛機事故損失的飛行員比空戰高出3倍。即便到了二戰時,航空技術得到完善了,飛機事故的損失也比空戰損失高出5%,所以飛機事故才是真正的飛行員殺手。
在戰場上,飛行員發動飛機引擎那一個起就等於跟死神簽下了協議,面對存活率極低的戰場情況,飛行本身就屬不易,因此向陌生人提供救援其實也是在自救。在交戰中,射殺那些被擊沉的戰艦落水者會被世人認為是強盜行徑,除了會被道義譴責甚至還會上軍事法庭。
而從飛行員的角度來看,在飛機爆炸前能夠跳傘成功已是難得,能夠成功著陸並安然無恙更是受到上天眷顧,如果在此刻射殺飛行員,同樣也會被人給唾棄鄙視。
綜合早期的共同理性和道德約束,以及後來的政治、戰術等現實原因考慮,基本上各國在戰場上不會去射殺跳傘飛行員。
雖然,國際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和處罰,但攻擊跳傘飛行員始終都沒有成為戰場上理所當然的想法。當然,這種約束也會隨著技術的進步而慢慢削弱,更別說還有個別士兵不在乎所謂的道德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