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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掉眼淚的太陽

      “批捕在逃”和“另案處理”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較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如何適用“另案處理”,如何開展“批捕在逃”後續工作,有效監督,準確懲罰犯罪、預防“批捕在逃”、“另案處理”人員再犯罪發生。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偵查機關濫用職權,檢察機關監督缺失,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賦予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確保公平、公正執法,防止出現司法腐敗的職責,有必要對“另案處理”、“批捕在逃”案件實施有效監督,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相關案件的監督力度。在全國各地積極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實現司法公正的形勢下,檢察機關如何在“批捕在逃”和“另案處理”案件中進行審查和法律監督就具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批捕在逃”案件管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把關注點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夠罪,構成什麼罪,應該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層面上,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現的同案犯在逃的情況,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基本上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追究到在逃人員的刑事責任。近年來,各類犯罪案件均呈上升趨,給司法機關增加了工作強度。公安機關在今年的清網行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多是在大案要案、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中狠下功夫,一般的案件追逃方面仍未引起高度重視,使一些在逃人員流竄於社會,重新作案,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的隱患,使涉嫌犯罪的人員逍遙法外。  二是對“批捕在逃”案件沒有建立相關的登記追蹤制度,導致“批捕在逃”人數不確定,案情不清楚,上網追逃流於法律文書。沒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定期整理和篩查“批捕在逃”人員的後期追逃情況,公安機關也多僅僅依靠等待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被抓獲、被害人或其家屬舉報、異地公安機關抓獲。公、檢、法三機關溝通不暢,資訊不對稱。  2、“另案處理”案件無章可尋。  中國刑法僅對通緝在逃作了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刑訴法規定的通緝作了進一步明確,但未涉及共同犯罪案件另案處理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該條款內容缺乏可操作性且又無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式規定相對應,在實踐工作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移送起訴中,對“另案處理”的案犯是否採取相應措施,案卷中沒有相關材料,檢察機關無法監督。案件在審結後也沒有相關的回饋資訊。究其原因,其一是現行法律、規定、細則以及解釋對“另案處理”案件無明確的適用標準,導致公安機關在適用“另案處理”案件時隨意性大,憑經驗辦案、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造成對犯罪的打擊不力,放縱犯罪分子,造成“另案不理”的情形;其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案件中的審查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時間推移,人員調整,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產生分歧,導致責任不明,監督缺失。  二、對策和建議  1、對於“批捕在逃”案件如果不能加強監督,就會使此類案件長期得不到依法處理,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甚至於借“批捕在逃”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要監督“批捕在逃”的案件必須引起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建立相關機制,在工作中落實措施。  首先,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強化檢察機關監督職能,樹立職能部門檢察人員監督意識,充分認清對“批捕在逃”案件加強監督的重要性,克服監督工作影響部門關係的思想,增強幹警監督的責任性和自覺性。必要時對幹警進行專題培訓,提高幹警的監督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更新知識結構,提升隊伍的整體監督水平。  其次、建立“批捕在逃”臺帳,嚴格“批捕在逃”監督程式。對“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建立資訊臺帳,載明案件性質、案件承辦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擬處理的結果等,並落實專人負責監督。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在逃人員家庭成員,村委會,社群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其在逃資訊。對“批捕在逃”案件,檢察人員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到偵查機關檢查監督,批捕在逃是否網上追逃。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防止案件流失,確保“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公正的處罰。同時,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批捕在逃”問題上的協作,分清責任。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互通訊息,定期通報。對“批捕在逃”人員涉嫌犯罪的證據進行及時、有效的收集。偵查機關應該加大力度進行追逃,落實責任,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捕歸案,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2、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確保公正執法,杜絕“另案不理”現象的發生,防止出現新的司法腐敗,當前完善法律、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迫在眉睫。根據刑訴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情況應讓偵查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加以說明,並裝入卷宗。如果說明理由不成立,檢察機關應立即提出糾正併發出檢察建議。使“另案處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式化。  首先,要規範“另案處理”的適用。目前在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於“另案處理”尚缺乏必要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予以規範,但普遍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偵查終結,可以先行移送審查起訴,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2、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歸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且法定羈押期已經到期,可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另案處理”;3、因管轄原因需要“另案處理”,這裡主要指因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及職能管轄的因素而作“另案處理”。與此同時,還應建立對“另案處理”的審批機制。  其次,全面開展引導偵查活動,堅持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確保第一時間收集、固定、完善全部涉案人員的犯罪證據。這樣既能保證質量又贏得時效,還能避免部分涉案人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案處理情況的發生。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1、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應加強對“另案處理”的審查和監督;2、建立對“另案處理”的跟蹤監督制度。要建立“另案處理”跟蹤監督表或者案卡,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承辦人要及時掌握跟蹤監督處理情況,加強捕訴之間的溝通;3、認真調研,適時開展對“另案處理”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監督工作,制定對策,建立規章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奠定堅實基礎。  同時,透過同案犯供述,通訊記錄等資訊,建立“另案處理”資訊庫。不僅在追逃、依法懲治犯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且能夠為檢察機關開展監督提供高效、便利的條件,同時也能夠避免“另案處理”檔案、文書不易儲存、管理、移交的弊端。公、檢、法三部門之間應當定期互通訊息,及時更新資訊庫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另案處理”的辦理及其監督機制。加強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和規範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程式,建立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對“另案處理”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打擊犯罪,促進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立足於檢察監督職能,以明確適用條件、規範監督程式為切入點,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切實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透過對“批捕在逃”和“另案處理”的監督和完善,能夠推動監督工作的全面提升,加大公、檢、法機關的銜接和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提高檢察機關的監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時受到法律的懲處,從而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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