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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項機制是什麼

    三項機制,即幹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機制。建立三項機制,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五個紮實”要求、實現追趕超越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激發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的制度安排,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基本遵循。

    一、陝西省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陝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鼓勵激勵幹部勇於擔當、奮發有為,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運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平時考核、綜合研判等結果。

    第四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包括評優評先、考核獎勵和選拔重用。

    第五條 評優評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單位,以各級黨委、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義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前10名的縣(市)和前5名的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稱號;對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市)和前5名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

    (三)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縣(區),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

    第六條 考核獎勵方面:

    (一)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等次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物件核發獎金,獎金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發放。

    (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第一名和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以50萬元為基數給予獎勵,較上年每進步或後退1位分別增加或減少10萬元。對“爭先進位”前10名的縣(市),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前5名的城區各獎勵50萬元。

    (三)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區),各獎勵100萬元。 獎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區)、縣(市、區)制定,獎金應發放到人。

    第七條 選拔重用方面:

    (一)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等次。黨政正職擬提拔使用的,所在單位近三年一般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對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市(區)和省直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三)每年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等結果,按照一定權重,綜合評定出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對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黨政幹部,優先提拔使用。

    (五)對被評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幹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由各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由省統計局具體負責,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由省扶貧辦具體負責。

    第九條 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具體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陝西省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陝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把紀律挺在前面,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援幹事創業,勇於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 容錯糾錯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五條 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支援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和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歷史辯證地分析幹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專案和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七條 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

    (二)調查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形成調查報告。對於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覆。

    (三)認定反饋。核實結束後,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容錯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於免責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條 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後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九條 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二)查詢原因、糾正錯誤。採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詢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運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透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幹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

    第十條 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透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第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援幹部放手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透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幹部要及時予以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援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二條 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陝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切實解決幹部隊伍中存在的不想為、不會為和不敢為問題,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下問題,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省管黨政領導幹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視情節輕重予以確定。

    第五條 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及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市(區)、縣(市、區)和省級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縣(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區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後3名的縣(市)和排位最後的城區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問責追責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市(區)和縣(區)主要負責人;

    (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黨中央、國務院批評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省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市(區)、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幹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縣(市、區)、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縣(市、區)、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縣(市、區)、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四)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市(區)、縣(市、區)、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整或問責追責。按照職能分工,由有關部門和市(區)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嚴肅追責。

    第十四條 省管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追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報告。各市(區)、省級部門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稽核。省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核實、綜合研判,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幹部群眾的意見。

    (三)報批。根據稽核情況,提出明確調整或問責追責意見報省委審批。

    (四)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幹部任免程式進行調整或問責追責。

    (五)談話。對決定調整或問責追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條 由於身體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按照有關程式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七條 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幹部能上能下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項機制解讀之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

    評優評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單位,以各級黨委、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是以省政府名義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前10名的縣(市)和前5名的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稱號;對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市)和前5名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縣(區),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

    考核獎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等次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物件核發獎金,獎金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發放。

    二是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第一名和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以50萬元為基數給予獎勵,較上年每進步或後退1位分別增加或減少10萬元。對“爭先進位”前10名的縣(市),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前5名的城區各獎勵50萬元。

    三是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區),各獎勵100萬元。

    以上獎勵,獎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區)、縣(市、區)制定,獎金應發放到人。

    選拔重用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等次。黨政正職擬提拔使用的,所在單位近三年一般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是對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市(區)和省直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三是每年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等結果,按照一定權重,綜合評定出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是對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黨政幹部,優先提拔使用。

    五是對被評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幹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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