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毫安的充電寶是可以帶上飛機的,但是充電寶上必須標明“額定能量”(功率等相關產品資訊),並且不能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民航局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於個人自用,並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 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全文如下。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10000毫安的充電寶是可以帶上飛機的,但是充電寶上必須標明“額定能量”(功率等相關產品資訊),並且不能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民航局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於個人自用,並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 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全文如下。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