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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使凌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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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aBa歷史
本質特徵:
保甲制度是宋朝時期開始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治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鄉鎮界址編定,或併合數鄉鎮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鄉鎮一部編入他鄉鎮之保。
實質:
保甲制度書籍保甲保甲制度制的實質是透過聯保連坐法將全國變成大囚籠。聯保就是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連坐就是1家有"罪",9家舉發,若不舉發,10家連帶坐罪。國民政府內政部曾專門釋出過一份連坐暫行辦法,其主要內容是:出具連坐切結時,由戶長簽名蓋章或匣押,一式兩份,正結存縣,副結存區。各戶如發現另戶為"匪"、通"匪"、窩"匪"等情,應立即報告,如隱匿不報,便以"庇護罪"或"縱匪罪"論處。內政部一名長期從事編查戶口的官員談到為什麼要採用聯保連坐法時說:以往,政府用懸賞來獎勵檢舉者,但賞金的代價往往不能抵償因受"匪方"報復所受的損失。實行聯保連坐法以後,便起到拘束民眾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抗戰發生後,國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縣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給的做法,改為不具結而連坐。即各戶不必簽名具結,但如發生甲內居民有通"匪"、為"匪"等情,一經審判機關查明,對同甲各戶立即予以連坐處分。在該法的說明中提出上述變動的理由是:同甲各戶因貧官不同往往不願聯保具結;而願意聯保具結的各戶則往往素來關係密切,某戶如有非法行為,同結者必不肯告發,"故不如使同甲各戶共負聯保連坐之責,不另具切結,只須於各戶門牌內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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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真實的他是
保甲制度是宋朝時期開始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治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鄉鎮界址編定,或併合數鄉鎮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鄉鎮一部編入他鄉鎮之保。
北宋王安石變法,對,就是我們語文課上學到過的王安石,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它的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並以此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其濫觴是周朝的鄉里制度.秦時商鞅變法的"什伍連坐"制已基本具有近代意義上的保甲之實。保甲制的實質是透過聯保連坐法將全國變成大囚籠。聯保就是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連坐就是1家有“罪”,9家舉發,若不舉發,10家連帶坐罪。這個制度民國時期也在實行,只是收益甚少。究其根本,保甲制就是一種統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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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飛奔的烏龜
它建立了一個更加嚴密的社會治安網路,對內加強了對人民的統治。其次,它寓兵於民,注意加強對壯丁的軍事訓練,強化了國家防禦力量,對外有效地抗擊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較重視農業生產和建設。就一般意義來說,村社組織的職能是編審戶籍入丁,並以此催徵賦稅和徵用勞役,保證國家的經濟來源,更注重經濟功能;而保甲組織更多的是具有軍事和治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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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杯酒話歷史
宋朝時候實行的保甲制度是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保甲法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之一,保甲法推行後,保甲制度替代了鄉里組織。
王安石(1021~1086),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宋神宗一心想讓大宋變強,剛剛登基就迫不及待的重用王安石,他們有著同樣富國強兵理想,他們想為孱弱的大宋強筋健骨,宋神宗打心眼裡相信王安石,終於大宋王朝迎來了一場顛覆祖制的新法改革,用保守派人的話說說:王安石開始作妖了!
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王安石辭官沉寂多年終於迎來了新皇的賞識,他卯足了幹勁全力以赴,也正是因為這場改革,他成了最不受歡迎者,身處旋渦中的王安石,變法得罪了很多權貴,為了國家再難也要迎頭直上,幾年時間王安石兩度罷相,其中艱辛可想而知。記得當年初中時候學過王安石詩句“不畏浮雲遮望眼,自緣身在最高處”,從這裡就足以看出王安石變法的決心,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幹勁。
王安石變法,意圖透過改革措施擺脫宋朝積貧積弱的局面,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王安石變法最後以失敗收場,但還是有收穫的,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方田均稅法等一系列變革讓國家財政收入高速增長,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大宋軍隊的戰鬥力也開始滿血復活,富國強兵的目標也達到了。
保甲法: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閒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王安石實行保甲法的目的:除盜,加強戶籍管理,維護社會治安。與募兵相參,建立軍事儲備,部分恢復徵兵制,保證兵員充足,提高軍隊戰鬥力。省養兵財費,減少軍費開支,減輕民眾負擔。王安石變法在當時人看來是破壞祖宗法治,禍國亂民的行為,在眾多權貴的反對聲中,隨著神宗的病逝改革變法也破產了。封建王朝其實最怕的就是改革,因為改革意味著動了他們既然得乳酪,歷史上的變法者下場都不太好,商鞅如此,王莽如此,王安石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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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良人一品
清代的鄉里組織承前代而有新的發展,主要為保甲。鄉里組織係指存在於鄉間,管理、經辦鄉間有關重要事務的組織。上佔、中古時代,中國鄉里組織多含民治色彩。宋以後鄉里組織的官治因素日重,漸衍生為官衙在鄉間的派出機構或承官衙意旨的辦事機構。保甲制度始於北宋,為王安石首創,而為後世沿用和發展。順治元年(1644年),清廷即在直隸、山西、山東推行保甲制,以整頓、穩定戰亂後的秩序。之後,康、雍、乾三朝都對保甲制度有大的發展。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保甲組織被擴大,由原來的保、甲二級變為牌、保、甲三級,且組織監控更為嚴密。雍正四年(1726年)對保甲制度又作進一步發展,實施範圍擴大到“熟苗熟僮”、棚民、寮民、蛋戶、甘肅回民,特別是“紳衿之家”也一律編入保甲。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作了大的改進,實施範嗣更為擴大,稽查更為嚴密,並明定“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至此,清代保甲制度被基本固定下來。 清初尚有里社制與保甲制並行,分別承擔徵收賦役和維持治安的職能。里社制基於“因田定賦,訂丁授職”的原理、目的,編組丁戶。康雍之時,土地兼併加劇,人口增加且流動趨頻,主要以丁口計徵賦役的里社制漸漸難達其目的。鑑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清廷宣佈“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年間又逐步在全國各地推行“攤丁入畝”的重大賦役制度改革。這些改革確定了只按土地納稅的單一徵稅標準,人丁編審不再受到重視。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終於下令停止人丁的編審,里社制因裡甲編組無從維持而逐漸馳廢,其徵收賦役的職能轉為保甲制兼擔,保甲制因此而愈加受到封建國家的重視。 清代保甲制度是封建國家在基層社會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官治行政末梢在鄉村社會的廷伸。所謂“王權止於縣政”僅在縣官由朝廷任命、薪俸由國家支付這個意義上才能成立。自宋代以還,封建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呈步步增強之勢,至清代達致頂峰。清代官府直接干預鄉間事務的方式主要為兩項:一為縣衙胥吏差役下鄉催徵錢糧、揖捕人犯;再就是在鄉間設立保甲制度。清代保甲制度定型後其職掌主要為三大項:戶政、治安與賦役,其中治安又為重中之重,即所謂“保甲之設,所以彌盜安民”。為實現上述職能,清統治者沿用歷代編戶齊民的政策,大體以十進位制編組民戶,以每戶門牌為基礎,編造保甲名冊。其步聚大致為:先由各州縣官將“循字簿”和“環字薄”二冊及門牌紙交予保正,保正交予牌長,牌長髮給各戶門牌紙,令其將戶口詳情填記而張貼門上。牌冊由各戶填記交予甲長,甲長將十牌名冊彙編而製成迴圈兩冊,由保正轉呈縣府。縣府對照之後,將循冊儲存,環冊則發還甲長儲存。若戶口變動時,牌長應改填環冊,定期(約每季一次)將修改的環冊由保正轉縣,同時將循冊帶回。循冊改正送縣後再將環冊攜回,如此迴圈應用。 保正、甲長、牌頭一般由當地民眾公舉,報縣官點充。其任職資格為誠實、識字、有身家。上述職務,限年更代,輪流充任,以均勞逸。實際任斯職者多為普通中等民人,尤其是甲長、牌頭。鄉保和牌甲人役均要向縣衙遞交保狀,並要有保證人一同畫押。而鄉保更是須定期赴縣衙述職,即“點卯”。各府廳州縣保甲事務,其指揮監督之責,由州縣官掌之,而按察使總其成。可見,保甲制度確為官治行政在基層社會的延伸,承載著封建國家管制基層社會的重要職能。保正、甲長、牌頭雖不是在編官吏,不領官俸,但卻是“在官人役”,“以供縣吏之役使,”其雖“流品卑低,並不齒於齊民”,但卻受到統治者的重視,日趨職役化。時人言保甲制之重要性有稱:“保甲之設,所以使天下之州縣,復分其治也。州縣之地廣,廣則吏之耳目有不及,其民眾,眾則行之善惡有未詳,保長甲長之所統,地近而人寡,其耳目無不照,善惡無所匿,從而聞於州縣,平其是非,則里黨得治,而州縣亦無不得其治……天下無一家一人不治焉。”。 按一定數量編組民戶,在中國由來已久,代代而有。西周即行比閭族黨之六鄉及六遂制。商鞅變法,勵行什伍連坐制,使這種民戶編組增加了民人相互監視、糾舉、連帶負責的法家精神。而後歷代統治者均奉行內聖外王之道,沿用不替。王安石變法,創保甲制,使之更趨嚴密、制度化。清承前制,又使之大為發展。這種以人民居住地為基礎,按一定規則將高度分散聚居的基層人民組織起來,是封建政權實現其對基層社會有效統治的重要措施。清代地廣人眾,交通、資訊條件差,正式官吏不足3萬,州縣之“親民官”更不足2千。受這些主客觀條件制約,清統治者必然如同前代一樣採行保甲制,並予發展。這樣,一方面可避免在州縣之下再設正式官僚機構、委派正式官吏所帶來的統治成本的巨增,另一方面又可博得不擾民、“無為而治”的美名。而本鄉本土的保甲人員熟知當地情況,保甲制所設計的民人相互間共同擔保、連帶負責的機制,使官府可透過對保甲人員的督責達到對基層社會的有效監控和統治。有學者稱:“以保甲和連坐為重要內容的連帶責任,是小政府在有限的資訊約束下控制大國家的有效手段。”即是此理。這種上下相維、左右相聯、以民(實為半官半民)治民的制度,從統治者一面來說,確是良法美意。而保甲制的精髓即在“共同擔保及共同責任之制,”“以為檢舉非為之制,此甲牌保正之精意也,”在保一方安寧這點上,保甲制或能起一定作用,但有關改善人民生產、生活卻全然無涉。可見其實質全在役民與制民。清代的鄉里組織較重要的還有鄉約,但清之鄉約職能已趨狹窄,重在教化,宣化上諭,成為朝廷、官府的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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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史開講
保甲法是北宋中期王安石變法的產物之一。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統治。
保甲法的目的第一是“除盜”,第二是“與募兵相參”,部分恢復徵兵制,第三是“省養兵財費”。
自熙寧三年(1070)頒佈保甲法後,又陸續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的規定,將五戶為一保,二十五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戶為一都保的編制推行於各路鄉村。熙寧六年十一月戊午載,保甲法開始時十戶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五百戶為一都保,後分別減為五戶,二十五戶和二百五十戶。保甲是鄉兵,宋廷為了實行“以丁聯兵”“與募兵相參”,主要採取“上番”和“教閱”兩項措施。
熙寧五年(1072),宋廷先後釋出兩道命令,規定主戶保丁輪流在各地巡檢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鹽菜錢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錢七千文,大保長三千文。在上番期間,“保正、長、保丁毆罵所轄巡檢,依本屬刺史、縣令法。保丁毆罵保長、保正,加凡鬥二等”,以建立嚴格的封建等級隸屬關係。上番帶有很大的強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計逃日補填。酉點不到,不赴教閱,許小杖科決,不得過七十”。保甲上番的任務,是在巡檢管轄下,“教習武藝”,“出入巡警”在保甲上番後,巡檢司下原有的軍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軍士供役使。接著,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縣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樣處置。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上番的時間並不統一,如陝西是所謂“旬上”,即十天為一期,而“河北、河東等路義勇保甲令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其上番人並半月一易”。此外,北宋還對保甲上番頒發了一項重要的修訂,即“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閱”。
保甲在各地巡檢司和縣尉司上番,還限於維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並非作正規軍使用,由於上番時限的短暫,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數量和規模不等,實施狀況不一,事實上也不可能進行多少軍事操練。因此,宋廷更加重視的,還是對保甲的教閱。
最早在熙寧四年(1071),開封府已規定“農隙”之時,“保丁肆習武事”,經過校試以後,武藝高強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稅役 熙寧八年(1075),又令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實行農閒操練,每年十月至來年正月,義勇保甲分批往州縣參加教閱,每期“教閱一月,後又將河北與河東的冬教時間改為每年十一月至明年二月。上番推行於全國,而教閱僅限於開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東和陝西,在這些禁兵的主要集結地推行保甲教閱,其用意當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豐時,宋廷又將陝西、河東和河北“五路義勇並排為保甲”,並實施“團教”和“集教”。集教是將大保長集中教閱,開封府界設定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大保長學成武藝,轉充教頭,又對保丁實行團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據元豐四年(1081)統計,開封與五路參加教閱的保丁、大、小保長和都、副保正達六十九萬多人。宋廷還專設提舉保甲司,負責保甲的教閱事宜。
給保丁們帶來非常深重的苦難,不僅嚴重影響家庭的農業生產,還受盡保正、保長、巡檢、巡檢部屬的指使,提舉保甲司的指使、勾當公事等等的欺凌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毀肢體,以求免於教閱,逃亡的事件更是層出不窮。“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髮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到宋神宗末年,“諸路盜賊蜂起,皆保甲為之,本欲禦寇,乃自為寇。事勢的發展,恰好走向了統治者意願的反面。
保甲的上番和教閱,既然是以尖銳的階級矛盾為基礎,並使這種矛盾更加激化,這就決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備堅強的戰鬥能力。後來宋哲宗親政時,章惇曾吹噓熙寧時。曾布也說,“是的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轡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他們所說的即使是事實,也不過是反映某些官戶和富家子弟,希望透過皇帝閱試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機會,並不能反映廣大貧苦保丁的訓練水平。
待到宋哲宗親政,重新起用變法派後,安惇上奏,建議恢復保甲教閱,而曾布卻說:“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推行,則人不致驚擾。”他提出種種理由,主張緩行,實際上是害怕“驚擾”鄉村,再次出現起義。後來保甲教閱畢竟恢復了。宋徽宗時,雖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於保甲教閱造成的騷擾,崇寧年間,“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故最終仍然無法將教閱制度維持下去。李綱後來說:“十餘年來,降指揮以免教閱,其法遂廢,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關於北宋後期保甲軍訓的盛衰,正如馬端臨所說:“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寧,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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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宋趣史
宋神宗以前宋朝實行募兵制度,士兵分為禁兵、廂兵、鄉兵,藩兵四種
禁兵 是天子的衛兵,宋初趙匡胤把天下最精銳勇猛計程車兵,選送到了京城充當禁軍,以此削弱藩鎮勢力。廂兵 是地方上計程車兵,禁軍挑選剩下的充當廂兵。戰鬥力比較差,士兵素質也不行。平時也很少訓練,地方多用 廂兵幹畜牧、修繕、水運和陸運一類的力氣活。鄉兵 是從民間挑選出來的,以及民間自願應招入伍的民兵,用來駐守邊防。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寨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河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軍",川峽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峒壯丁藩兵是歸附宋朝邊疆少數民族組成的軍隊。《文獻通考》記載宋太祖時期士兵總共37萬8千,禁軍有19萬3千;宋太宗時期,士兵總共66萬6千,有禁軍35萬8千;宋真宗時期,士兵總共91萬2千,禁軍馬步43萬2千;宋仁宗時期,總共有士兵125萬9千,禁軍馬有82萬6千。宋英宗時期有士兵160萬二千,禁軍有66萬3千。
禁軍士兵人數越來越多,國家財政負擔越來越重。而這些禁軍戰鬥力越來越弱,宋遼長時間和平以後禁軍沒有實戰經驗。禁軍士兵每天就是領工資混飯吃,他們自己不去皇宮值班,而是僱人替自己值班。禁軍發糧食的時候,他們不自己扛回家,卻僱人替自己扛著。不能吃苦貪圖享受,軍紀也差,這樣的軍隊如何能夠作戰。
《文獻通考》記載到了宋仁宗時期過去養三個士兵的財政,現在只能養一個士兵,河北一路士兵軍費就要1020萬緡,軍費佔當地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三。陝西路一年的軍費開支要1500萬緡,佔當地財政收入的一半,國家還要出一部分錢。河北、陝西二路軍官增加了160名,騎兵一個指揮級別的軍官,一年就要支付43000緡的工資。一個步兵一年就要支付32000緡的工資,總共支出的 軍費要上千萬緡。
到了宋神宗時期,他見冗兵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了節省國家財政支出,想要改變宋朝的募兵制度。王安石提出了保甲法。
保甲法規定:十家是一保,選其中有領導能力的人當保長,五十家是一大保,選出一個人擔任大保長。十個大寶是一都保,選出大家信任的人擔任都保正,還有一個副保正。《水滸傳》晁蓋擔任的就是保正一職,保正管理五百人。每一大保夜裡出五人巡邏捕盜賊,抓獲盜賊有獎勵。同一保內有人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拐賣人口、傳邪教、下毒,知情不告發的,按照律伍保法處罰。保甲的武器弓箭需要保內百姓自己置辦。保甲法從熙寧三年(1070年)提出,開始只在都城開封附近州縣試行,到熙寧五年(1072年)才正式實施。
王安石提出的保甲法效法的是商鞅的連坐制度,其目的一是變募兵制為義務兵制,減少國家軍費財政支出。二是 為了加強國家對基層百姓的控制。三是提高宋朝士兵戰鬥力。現在看來《保甲法》的確是加重了百姓的負擔,開封附近陳留縣試行期間,保內需要弓箭,縣裡官吏督促百姓置辦弓箭,沒有弓箭的要判刑。官吏還要求每保內建辦一個鼓,百姓只能當了衣服購買弓箭。
元豐四年保甲士兵達到69萬1千9百45人。節省軍費166萬1483,一年支出軍費31萬3160緡錢,保甲的確是為國家省了不少軍費。
司馬光當權後廢除了保甲法,宋哲宗親政後又恢復了保甲法。保甲法一直延用到了南宋時期,民國時期也使用了保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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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在旅途之祁連德
這是王安石變法裡的一項,五戶為保或以十戶為甲,平時農做,閒時按保甲制進行練兵,戰時編入軍隊進行作戰,這種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宋遼,宋夏邊境的安寧,也緩解了中央政府的財政壓力,但它觸及大地主的利益!遭到司馬光等一些保守三派的反對而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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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期王安石變法實行的軍事制度和社會組織制度。以“戶”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並設有戶長一職;十戶為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
保甲制實行兵民一體,保丁農閒時練兵,加強戰鬥力,作戰時人戰,這樣利於控制人民和減少軍費開支,一舉兩得。
它的實行有助於增強北宋的軍事實力和抵禦遼夏的軍事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北宋王朝積貧積弱的局面。
可惜昏君愚鈍、奸臣當道最終大宋朝難逃亡國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