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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61730536542

    甲、乙、丙、丁四人準備合夥興辦一家飲食店。他們共同擬訂了一份合夥協議,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於是去請教某律師。該律師看後指出合夥協議中以下內容存在的一些問題。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為10萬元,其中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資,作價1.8萬元;丁以勞務出資,作價1.2萬元。甲、乙、丙實際繳付各自出資的70%以上即可。未繳付部分何時繳付視情況而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以下列約定份額承擔責任,並以合夥企業財產為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進行;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甲和丁為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許可權為:①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②對外交易、訂立合同;③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④必要時,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乙和丙不參與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有權瞭解經營狀況,監督甲和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情況。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之規定退夥的,對退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在退夥後兩年內,須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兩年後,則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其餘內容略)四人非常不解,他們認為,協議應該是合夥人自由意志的體現,只要他們自己同意,還會有什麼問題?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幾種觀點】1、四人的觀點是正確的。合夥協議只要合夥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諾),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2、四人的觀點是錯誤的,合夥協議是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切內容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為準。合夥人不能自由約定。3、合夥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點,又有它不同於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無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由合夥人自行約定。【評析意見】首先,合夥協議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徵。合同的當事人地位平等,訂立合同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即使各合夥人出資不等也不允許違反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任何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構成;合夥協議的訂立同樣要經歷這些過程,當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的各項條款均無異議時合夥協議即告成立。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進行修改、補充;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成立生效後,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夥協議經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風險。其次,儘管合夥協議與一般合同有著許多相同之處,但是它們也存在著重大的差異。訂立合夥協議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有利於各合夥人的營利聯盟,各合夥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的合同中雙方簽定合同的目的各異,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對方當事人的付出,即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另一方面,合夥協議是設立合夥企業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合夥企業是訂立合夥協議的結果。合夥協議使各合夥人成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並使各個獨立的主體成為一個團體(合夥企業)的成員,各自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正是由於合夥協議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對它的規定比一般合同要多。除了合夥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任意性事項外,有些關係到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企業前途的事項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規定。再次,合夥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辯權不適用於合夥協議,合夥人對出資、承擔債務等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須承擔連帶責任;但合夥人之間並不存在相互清償。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即享有權利又都承擔義務。合夥協議又是諾成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夥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了合夥協議必須載明的事項。最後,在本案中,四人訂立的合夥協議中存在以下違法之處:①合夥企業的出資必須是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該合夥協議中對出資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②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不能以合夥協議排除這一責任,否則約定無效;③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而且分配利潤承擔虧損的比例應當相同,這樣規定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④法律規定,某些事項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改變企業的名稱、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這些事項合夥企業的部分合夥人不能自行決定;⑤按照法律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協議不能減輕合夥人的負擔,而使企業的債權人蒙受損失、增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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