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樓主介紹的傷情看,您的上肢損傷很大可能對上肢的功能有嚴重影響,對於此類損傷的損傷程度鑑定,在被檢人出院後進行檢驗,如果肢體功能限制很大,一般是會認為未到醫療終結期,建議3個月後複檢;2、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要求?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一個人尺神經被砍斷了,他2-3周出院後,尺神經所涉及的肢體功能均癱瘓,如果這個時候就進行鑑定,假設評定為輕傷(刑事犯罪與否的界限),然後呢,因為神經損傷康復較慢,時間稍微再過久一些,比如3個月後,傷者受傷肢體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康復,以致如果再行評定損傷程度的話,其損傷程度就有可能達不到先前的程度,這個時候,先前評定為輕傷(刑事案件)、而後因為康復又達不到輕傷的程度(行政案件),這問題就鬧大了……3、所謂3個月的期限,並沒有明文的規定,這似乎是鑑定界內部透過大量案例經驗達成的一個可靠的規則,而且這個期限是最低期限,某些涉及主幹神經損傷的,可能會延長至6個月甚至1年,在這一點上,樓主並不需要過分著急、乃至懷疑負責鑑定法醫的專業性;4、有關錢的問題,這是所有傷害案中當事雙方最為關心的事兒,也是辦案民警最揪心的事兒。原則上,傷害案件辦理最為核心的證據就是法醫學損傷程度鑑定書,這關係到這個案件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如果是前者,因為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加害人一方一般會非常配合賠償(涉及減刑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行政案件,因為行政處罰是非常小的,所以,經常能看到加害人一方不配合警方的調解工作,而在法醫學損傷程度鑑定書出來之前,警方也沒法確認案件的性質(刑事?行政??),所以,這個時候談賠錢(哪怕只是醫療費)太早了。像這種一般的傷害案件,刑事拘留10天似乎都超期了(樓主可以自行翻閱刑事訴訟法)。至於樓主的2萬塊錢花銷……在這裡只能建議樓主,把自己住院花銷的那些單據收揀起來,不然到時候找別個賠錢都沒有依據,應為警方調解只是義務,他們是沒有向對方要錢的義務的。
1、從樓主介紹的傷情看,您的上肢損傷很大可能對上肢的功能有嚴重影響,對於此類損傷的損傷程度鑑定,在被檢人出院後進行檢驗,如果肢體功能限制很大,一般是會認為未到醫療終結期,建議3個月後複檢;2、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要求?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一個人尺神經被砍斷了,他2-3周出院後,尺神經所涉及的肢體功能均癱瘓,如果這個時候就進行鑑定,假設評定為輕傷(刑事犯罪與否的界限),然後呢,因為神經損傷康復較慢,時間稍微再過久一些,比如3個月後,傷者受傷肢體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康復,以致如果再行評定損傷程度的話,其損傷程度就有可能達不到先前的程度,這個時候,先前評定為輕傷(刑事案件)、而後因為康復又達不到輕傷的程度(行政案件),這問題就鬧大了……3、所謂3個月的期限,並沒有明文的規定,這似乎是鑑定界內部透過大量案例經驗達成的一個可靠的規則,而且這個期限是最低期限,某些涉及主幹神經損傷的,可能會延長至6個月甚至1年,在這一點上,樓主並不需要過分著急、乃至懷疑負責鑑定法醫的專業性;4、有關錢的問題,這是所有傷害案中當事雙方最為關心的事兒,也是辦案民警最揪心的事兒。原則上,傷害案件辦理最為核心的證據就是法醫學損傷程度鑑定書,這關係到這個案件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如果是前者,因為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加害人一方一般會非常配合賠償(涉及減刑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行政案件,因為行政處罰是非常小的,所以,經常能看到加害人一方不配合警方的調解工作,而在法醫學損傷程度鑑定書出來之前,警方也沒法確認案件的性質(刑事?行政??),所以,這個時候談賠錢(哪怕只是醫療費)太早了。像這種一般的傷害案件,刑事拘留10天似乎都超期了(樓主可以自行翻閱刑事訴訟法)。至於樓主的2萬塊錢花銷……在這裡只能建議樓主,把自己住院花銷的那些單據收揀起來,不然到時候找別個賠錢都沒有依據,應為警方調解只是義務,他們是沒有向對方要錢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