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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偷懶的蜜蜂

    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本方開車人(以下簡稱“駕車人”)有責任的,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可以要求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駕車人是主觀好意、免費允許搭車,所以適當酌減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傷者自身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開車一方不以盈利為目的,出於好意同意他人免費搭乘車輛或者邀請順路搭車,是符合社會道德、應該受到鼓勵和支援的行為。但是高速執行中的車輛,對駕車人、本車乘客以及車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車輛的駕駛人要有必要技能、獲得駕駛證照。更重要的是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駕駛人的對安全的謹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規的程度,都直接影響車輛能否安全執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規定,車輛駕駛人必須對乘客安全負責,對肇事的損害後果負責;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或者故意導致事故損害發生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只要駕駛人同意對方乘車,即使是免費搭乘車輛,就應該對搭乘人的安全負責,不能以免費乘車為由、無視乘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當駕駛人被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時,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就有權要求駕車人承擔傷害賠償責任。考慮到免費搭車、搭乘順風車等類似行為,駕駛人沒有謀利動機,是一種無償、互相幫助的善意行為,所以在確定承擔的傷害賠償責任時,駕駛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當減輕自身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駕駛人還可以要求進一步減輕自身責任程度、由傷者分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傷害賠償的有關規定。這裡所說的搭乘的過錯行為,比如明知是不適合乘坐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合格駕駛資格,明知有危險、依然要求乘坐等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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