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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曉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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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聰明的小史冊
其實這兩個人都受到了表彰,只不過徐元慶的表彰是在死之後。
趙娥那時是儒家學派興盛,主張“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而徐元慶處在武則天時期,法制比較健全,成文法已經形成,迫於禮法之爭,雖然於情於理都佔了上風,可是法不容情,所以才在死後進行了表彰。
這也是現如今法治的約束,才使得社會穩定發展,打造一個和諧,井然有序的社會。在在規矩中得以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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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山種水
趙娥,東漢酒泉郡祿福縣(即肅州)人。丈夫龐子夏,表氏縣(今高臺縣)人。龐子夏去世後,趙娥在祿福縣撫養其子龐淯。她的父親被李壽殺死。靈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趙娥在都亭前與李壽相遇,她奮力揮刀殺死了李壽,隨後到了都亭尊長的面前認罪伏法。後來,涼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劉班等人共同上表朝廷,稟奏趙娥的烈義行為,刻石立碑顯其趙家門戶。黃門侍郎梁寬,還著書追述趙娥的事蹟,為其作傳。西晉政治家傅玄為其作《秦女休行》詩,加以讚美。
《新唐書·列傳》之“孝友”記載,唐朝武則天年間,有個叫徐元慶的人,他是同州下邽縣(今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他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所殺”,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徐元慶聞知後一心報仇,他改名換姓在驛站做驛夫,伺機接近趙師韞。幾年後,趙師韞已經升任御史,恰好下榻于徐元慶所在的驛站,徐元慶於是親手殺掉趙師韞,隨後投案自首,自縛報官請罪。
武則天念其孝心,本來想赦免徐元慶的死罪,但這時陳子昂提出不同意見。陳子昂就是寫《登幽州臺歌》“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的那個著名詩人,他當時是朝廷諫官。他說,徐元慶蓄意謀殺,案情清楚,按照國法應判死刑,但念在其為父報仇盡孝,情有可原,建議對其執刑後,再表彰其行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當時議者,都覺得陳子昂的建議很恰當,兼顧情與法,於是就按此執行,殺了徐元慶,然後對其孝義進行表揚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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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畫素說
“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孝”這個人對於古人來說這是他們的信仰,能夠手刃殺父仇人更是他們的人生信條。即便那個人是個手無縛雞之力的書生或足不出戶的千金小姐也對於能夠手刃殺父仇人定為自己的人生信條。東漢趙娥和唐朝徐元慶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趙娥復仇案)
“禮”與“法”的矛盾,特赦趙娥符合華人的情感和心理期待。“殺父之仇,不共戴天”,趙娥手刃殺父仇人免死是因為處於一個特殊的時期,在那個時期“禮”與“法”之間存在矛盾,最終儒家提倡的“百善孝為先”戰勝了法律的“殺人者死”。
我們先來說一下事情的經過,趙娥的父親被縣裡面的惡霸李壽無端端的打死。趙娥和他的三個哥哥們都想為父親報仇雪恨,奈何狗賊李壽知道他們想為父報仇後,防守的十分嚴密,趙娥和他的兄弟們找不到一起機會。這還不算什麼,更悲慘的是沒過多久就發生了瘟疫,趙娥家裡面就剩下她一個人活了下來,李壽聽說了之後開心的不得了,還在酒樓裡面大擺筵席。趙娥知道李壽因為她家裡只剩下她一個人了所以大擺筵席後,悲憤不已,便日日磨刀準備為父報仇。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讓趙娥找到了機會,李壽獨自一人出行。趙娥抓住了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衝向前去,揮刀就往李壽方向狂砍,可以只砍中了李壽的馬,這時馬受到了驚嚇躍了起來,李壽從馬背摔落了。趙娥抓住機會再次砍向李壽,可惜被李壽躲了過去,趙娥刀砍中了一棵大樹上,可能是因為趙娥用力過猛的原因刀在這時竟然斷了折。李壽見狀大喜跳了起來,拔出自己的佩刀就往趙娥砍去。說時遲那時快,千鈞一髮之際趙娥撲了上去,用其中一隻手掐住了李壽脖子,另一隻手擊落了李壽手中的佩刀,兩人便赤手空拳的搏鬥了起來。經過一番搏鬥後李壽終於倒地,趙娥撿起李壽佩刀將李壽頭顱割下,接著就提著李壽的頭顱去縣衙自首。(▲審理趙娥復仇案)
縣令尹嘉在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十分欽佩趙娥為父報仇的做法。這個時候縣令為難了,因為若依照國法“殺人者死”,眼前的這個女子是個殺人犯當誅,可若是按照儒家的經典教義,“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那麼眼前這個女子是一位為民除害的孝女,不僅不該殺,還應該嘉獎。縣令尹嘉左右為難,飽受著精神和思想的折磨,最後他解下自己的官印,辭官而去拒絕受理此案,於此同時暗示趙娥趕快逃走。可趙娥不肯,說:“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請求縣官依法處理,以維國法的威嚴。此言一出在場之人無不動容。(▲烈女傳書籍)
在場的所有人既敬佩又感動,紛紛要求赦免趙娥。於是當地的官員附和民意聯名上書:聖朝“以孝道治天下”,趙娥為父報仇乃是大孝之舉,請求皇帝陛下法外施恩,赦免這名孝女的死罪。漢靈帝收到這份奏章之後感動無比,不久就下旨,免去了趙娥的死罪,特封趙娥為“孝女”、“烈女”,以示褒獎。後來這件事也被記入了《烈女傳》。趙娥為父報仇事件,顯示中國古代對孝行的高度認同。皇帝法外開恩行使“特赦權”來表彰其孝心,符合當時古人的情感和心理期待,更重要的是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個特點。
(▲徐元慶掛畫)
兼顧情與法,徐元慶為父報仇身死徐元慶的父親徐爽被當地的縣尉趙師韞“所殺害”,徐元慶在得知這個訊息後一心想要手刃趙師韞報這殺父之仇,奈何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一介草民怎麼鬥得過那些官宦。於是徐元慶改名換姓在驛站裡做起了驛卒,只為能伺機接近趙師韞報殺父之仇。這驛卒一做就是幾年,終於等到趙師韞升任因公差,又剛剛好下榻于徐元慶所在的驛站,等到晚上趁著趙師韞熟睡後,徐元慶便將其幹掉,隨後投案自首。武則天收到官員們的奏報感念其孝心,準備赦免徐元慶的死罪,這時諫官陳子昂站了出來,說徐元慶這屬於蓄意謀殺,案情清楚,理應按國法判處死刑,但感念其為父報仇乃是大孝,情有可原,先執刑後,再行表彰其行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此言一出一眾官員紛紛附議,都覺得陳子昂的這個提議兼顧情與法,於是徐元慶就被判處了死刑,在徐元慶執刑後,政府部門在他的家鄉對其孝義進行表揚宣傳。(▲唐朝成熟的法律《唐律疏議》)徐元慶案與趙娥復仇案一樣,都是儒家支援的復仇倫理與國家法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禮與法的抗衡。
只是徐元慶與趙娥不同,到了徐元慶報仇時,其所屬的時代已經不是趙娥所處的那個特殊的時代。此時唐朝已經是一個法律制度健全的時代,成文法都已經成熟。無論是按照《唐律疏議》、《鬥訟律》還是《盜賊律》來處理徐元慶總之結果是一個字:死。
殺了徐元慶違反儒家的價值準則,傷孝子命,讓天下讀書人寒心;倘若不殺徐元慶,就變成了允許暴力復仇,這是對國家律法的踐踏更是對統治者權威的挑戰。所以才有了先對徐元慶執行死刑後對其進行表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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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嶺說史
東漢年間的趙娥和唐朝的徐元慶結局不一樣,要根據當時的背景來看看。
趙娥
原因:趙娥的父親趙君安被祿福縣豪強李壽殺害。趙娥有三個弟弟,都立志為其報仇雪恨。趙娥的三個弟弟相繼死於瘟疫。李壽與同宗族人慶賀,對眾人說:“趙家強壯絕盡,只有女弱,何足復仇?”
結果:按史書所記載可知死者趙君安死於非命,被豪強所殺。雖然當時東漢朝廷已經腐敗不堪,但處理這件事的時候考慮的是人情,也就是趙娥無罪,還受到了表彰。但其實這很矛盾,因為如果朝廷認為趙娥無罪,也就是豪強李壽是犯罪殺了人的,那麼朝廷為什麼不出面來將李壽繩之於法呢?
想必李壽還是對上進行過一些打點的,死之後這些人過河拆橋,表彰趙娥,而認為豪強李壽死的不冤。
徐元慶
這件事出自於柳宗元和陳子昂兩個人的“辯論文”。《駁復仇議》是唐代文學家柳宗元創作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它針對諫官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和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於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
從柳宗元的文章可以知道,這件事是合禮合法的,也就是說徐元慶的父親也是死於非命,死者也就是殺害徐元慶父親的兇手應當負法律責任。
但徐元慶最終還是死刑,為什麼呢?我認為可能原因是此時的唐朝是武則天時代,武則天統治的十幾二十年裡,酷吏橫行,法律比較嚴苛;還有就是中國的法治已經突破了漢代以前法律中包含禮的侷限性,也就是法就是法,禮就是禮,進入完全的法治社會。其實這也是很矛盾,為什麼當時的徐元慶之父被殺的時候沒人來管,而此時的命案卻受到了重視呢?這就是封建時代的弊端了,死者是御史。
以上並不是說法治社會不好,我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實這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不管怎麼說報私仇在如今的法治社會肯定是不能做,也不提倡的。
只要法治能夠把應當負法律責任的人及時的合法的處理了,我相信這兩件案子都不會發生。
好在當今中國有健全的法制,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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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穿插游擊隊
提起「血親復仇」,大家一定不會陌生,無論是在文學作品,還是現實生活中,「血債血償」的情節並不少見。
殺人是不對的,可如果因為自衛或為了給親人報仇而殺人,就難免有些遲疑了。
那些血親復仇案例,總是伴隨著熱血憤恨、快意恩仇,但也伴隨著人們對這種做法的爭議。
為父報仇的案子該怎麼判,確實是個難題。
《禮記》講,「父之仇,弗與共戴天」,這是禮。
《韓非子》講,「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私者所以亂法也」,認為私自復仇,就是亂法。
這是一場「禮」與「法」的衝突。
的確很難辦。殺人償命,似乎天經地義;但父母被冤殺,無人主持公道,這是國家的失職與正義的缺失,當國家不能維護公義,百姓自己為何不能動手?
這條「悖論」的爭論,自古便有。唐代詩人陳子昂與柳宗元,就有過一場精彩的辯論。
今天,在知鴉·通識課程《何老師歷史掌故》中,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古代的「血親復仇」案,以及這場跨越時空的「禮法之辯」。
一千三百多年前,正值女皇武則天當政時期。當時在同州下邽(guī),也就是今天的陝西渭南縣,發生了一起殺人案。
在那裡,一個朝廷命官在驛站裡被一個服務生給殺害了。被殺的這位官員叫趙師韞,是中央的御史,需要到各地區監察工作,相當於今天的監察部官員。
這個天天監督人的職位,平時肯定不少得罪人,很多風言風語就出來了。
還沒等人們對它大書特書,兇手就來投案自首了。
原來,這個驛站服務生是個叫徐元慶的年輕人,他的父親徐爽當年被擔任縣尉的趙師韞枉法殺害了。
殺父之仇,怎麼能忍?
礙於當時年紀尚小,徐元慶只好暗中觀察,等待時機再去報仇。
可還沒等到這個機會,趙師韞就升官了。這一升就升為御史,直接奔中央去了,這下想要報仇就更難了。
於是徐元慶更名改姓,到下邽的一個官辦驛站做僕役,等待機會降臨。
為什麼選這個地方?
當時下邽是西都長安與東都洛陽之間的中轉地,身為御史的趙師韞一定會來這裡過宿的,他就在這裡靜靜地等。
這個機會真的就被等來了。一天,趙師韞真的住進了這個驛所,徐元慶手起刀落,終於血親之仇得報。
報了仇之後,徐元慶也沒有逃跑,反正大仇已報,人生夙願已了,索性自首去了。
這兇手是來了,可一眾官員卻判不出個所以然來。按照法律來說,殺人當誅,這有什麼好猶豫的呢?
自漢代以來,儒家成為中國的官方學問,儒家的「禮」就愈發受到人們的尊崇。《禮記》中說: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曲禮上》
既然國家教導的是要與殺父仇人不共戴天,那徐元慶為了自己的父親報仇,自然是個大孝子,理應嘉獎;而且人家還來投案自首,按理也不該是死刑。
華人自古以來受儒家「禮」的思想影響很重,關於報仇這件事,在春秋時期,孔子的弟子子夏就問過他。子夏問:遇到殺父之仇、殺母之仇的時候,對待那個仇人應該怎麼做呢?
孔子說:那應該要每天睡在草蓆上,枕著盾牌,不去當官,把報仇雪恨這件事時時刻刻記掛在心,誓不與仇人共存世上,如果在街上碰到了這個仇人,連回去拿兵器都不必,直接上前拼命,最好是平常都隨身帶著兵器。
「弗與共天下也」,這叫不共戴天之仇。
可見,孔子對於「禮」、「孝」是十分看重的。《周禮》中也對報仇這件事做了說明,凡是那些想要報仇的人,只要去官府那裡登記了,再去殺人,就判為無罪。
這是儒家對待血親復仇的看法,但法家就不這樣認為了。
韓非子說過一句話:
「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韓非子·詭使》
韓非子說,我們之所以立法,是為了禁止私刑,像這些私自報仇的行為,就是在亂法。
這是先秦時期諸子對待禮與法的不同看法。到了漢代,儒家思想成為官方正統,血親復仇的事情變得普遍,這樣一來,連官方有時也受不了了。據歷史學家瞿同祖考證,他說:
「至少在西漢末年已經有禁止復仇的法令……以防止惡風之滋長而已。」
到了三國時期,《三國志》中也記載了曹丕的一條詔令:
「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三國志·魏書二·文帝紀》
| 唐代畫家閻立本筆下的魏文帝曹丕畫像。
由此可見,隨著法律的完善,以及國家權威愈加受到重視,民間報仇這種事越來越不被允許了。
到了唐代,中國的法律更加完善,《唐律疏義》是中國古代最完備、影響最大的一部法典。
但同時,經過魏晉南北朝幾百年的戰亂與儒家衰落,唐朝時期儒家思想又開始重新確立起地位。所以在唐代,禮法衝突就顯得格外嚴重,關於禮與法的爭論也就更多。
《唐律疏義》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鬥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唐律疏義·卷二十三》
這是說,父母被人打了,子女當然可以打回去,如果沒有打傷,就不算犯法;如果打傷了,就按普通鬥毆罪再降三等定罪;但是如果把人打死了,那隻能依常律處以死刑。
可是華人骨子裡對於骨肉之親的「孝」、「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的「禮」,這些觀念仍是根深蒂固。人們寧願受刑,也不願背上不孝的罵名。
而且,自漢到唐,有許多士大夫官員都認為「禮」是高於「法」的,「禮」是儒家的治國理念,是仁政的根本,而「法」不過是國家執行的工具。當兩者產生衝突時,自然應該「禮」先「法」後。
因此,當徐元慶這件難斷的案子層層上報,去到了武則天手裡時,這位女皇帝是同意放人的。
唐代的法律雖然禁止民間報仇,但因為前朝的種種先例和皇帝的允許,案子照理說該從輕發落,徐元慶也罪不至死。
| 武則天像
但是,後來武則天卻改變了主意。
當時武則天有個拾遺(唐代官職)叫陳子昂,就是那個吟出「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的陳子昂,他的職位就是專門來指正皇帝的不足,給皇帝出謀劃策的。
聽說了徐元慶的案子,陳子昂跳了出來,專門作了一篇《復仇議狀》,他在裡面把「禮」和「法」顛來倒去地論證了一遍,殺人者死,是法律,是國家權威,怎麼能不顧?這一次放過了,以後再有人謀殺朝廷官員,那可怎麼辦?可是徐元慶替父報仇,大孝大義,儒家信條,不可不遵,又該怎麼辦?
他出了一個主意,他說,照我看來,應該先根據法律將他處死,但是在他死後,在他的鄉里大力表彰他,給他的墓插個錦旗什麼的,使他為同鄉、後輩敬仰。
這個辦法一提出來,當時的人都覺得好,既施行了法制,也保全了禮義,看起來是個「禮法合一」的好辦法。武則天也同意了這個折中的方案,並將它編入到典章法令裡,作為後世此類案件的參照。
這件事按理說也就塵埃落定了,可是它在一百年後又有了轉折。
那時,時任禮部員外郎的柳宗元有了不同看法。他當時所處的部門禮部,就是專門掌管禮儀的,他在搜尋前朝卷宗時就注意到了徐元慶一案,發現了不對勁。
| 柳宗元像。柳宗元,唐代著名文學家,唐宋八大家之一。
柳宗元認為,陳子昂的做法並沒有達到「禮法合一」,反而自相矛盾。為了反駁陳子昂,他特意寫了一篇《駁復仇議》,裡面寫: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禮的作用,就是為了防止暴亂,刑法的作用也是為了防止暴亂,兩者本質相同,不應該是對立的。但陳子昂的做法「既誅又旌」,把懲罰和表揚用在同一件事上,懲罰一個應當表彰的人,又表彰一個應該受懲的人,其實是把「禮」和「法」割裂了。這樣的做法可能導致刑法的濫用,也會破壞禮制,後人看來,怎麼能不混淆呢?用這樣的方法作為國家法典,既不會懲罰到壞人,也沒有起到規範的作用。
他又進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論點,引用了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裡的話來佐證: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他認為,如果一個父親是蒙冤而死,那他的孩子當然應該為他報仇,如果一個父親作惡多端,就是該死,這時候孩子為他復仇,並不能除害,冤冤相報何時了。因此,柳宗元認為,徐元慶的父親徐爽明明是受了冤屈的,趙師韞徇私枉法,上邊的人沒有體察、沒有主持公道,還把復仇的孩子判了刑,就是國家的失職。既然國家失職,百姓為何不能自己動手、維護正義呢?
因此,他認為徐元慶的做法既維護了私義,也維護了公義,其實合「禮」又合「法」。這樣一個英雄,國家應該獎勵他,而不是對他又捧又殺,這一次的「以禮入法」,才是真正的「禮法合一」。
柳宗元特意在卷宗上做了標記,請求人們把自己這篇文章加到後面,以提醒後人在看徐元慶的案例以及陳子昂的處理時,可以參考自己的意見,更加審慎對這類案件予以置評。
後來,柳宗元的這篇文章被收錄到《古文觀止》裡,足見它在後人心中的地位。
陳子昂、柳宗元的辯論雖然是跨越時空的一場對辯,卻是法律史上的一次重要辯論,禮法之爭在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
歷史上的血親復仇例子非常多,之所以挑出徐元慶案,也是因為陳子昂和柳宗元的辯論非常精彩,它給了我們一個思考,當法的正義缺失時,我們應該如何彌補這種缺失。
中華法系自古以來就有自身的特點,本質是禮法合一,而不單單隻論法,儒家理念也是人們行為準則的重要依據。
因此,中華法系的實質是在處理「禮」與「法」的衝突,以實現「禮法合一」,也正因如此,才會有這些爭論的不斷髮生。
從古至今,從帝王將相到平民百姓,每一個歷史故事都發人深思,每一個歷史故事都是我們理解真實歷史的最優方式。
有時,換一種角度看歷史故事,又是另一番風味;通過歷史掌故還原歷史人物,也會體會到人性的衝突;通過歷史深處的悲涼與真情,體會歷史粗糙而真實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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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趙娥為何不但無罪,而且還受到了表彰。趙娥受到表彰,是因為血親復仇是儒家經典明文支援的,換句話說,是中國封建社會主要意識形態支援的。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是儒家對於復仇問題的明確立場。還有兩漢時期成文法並不完善,儒家經典本身就是斷案依據,再者漢朝提倡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有時會凌駕於法律之上。所以,趙娥不但無罪,而且還受到表彰,也就不足為奇了。但到了徐元慶報仇時,事情已經有了變化。當時的唐朝是一個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時代,成文法已經成熟。徐元慶案,看起來是儒家支援的復仇倫理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衝突,唐朝又是個重視法律法令的朝代,維護法律的正義性和公平性要放在第一位。再加上唐朝當時政治上比較包容開明的,儒家思想的地位已經與在漢朝時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語,當時儒釋道三家平分秋色,最終裁定權是唐律疏議,所以徐元慶的死也就順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