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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97358112849

    “串標”、“圍標”是招投標活動過程中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較強的一種現象,是在利益驅動下,投標單位之間,甚至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 聯盟。這種現象在建築市場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投標單位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抬高報價,使招標單位利益受損而不易查證。性質惡劣的是招標單位與投 標單位達成權錢交易,透過資格預審默許並精心安排,使“串標”、“圍標”現象成為可能。它違背了誠實信用、競爭擇優的原則,妨礙了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 成為產生腐敗的溫床。   串標、圍標一般可歸納為兩種情況:   (一)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勾結 投標單位私下運作,使用各種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標單位在未進入招標程式前就已選定意向中標單位,然後再進入有形建築市場走過場,使招投標制度流於形式。 一些企業為尋找業務投入很大力量,為取得建設單位的私下承諾,什麼招兒都用,聯絡感情,百般應酬,其結果必然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二)投標方之間串通 各投標方在投標之前協議好由哪一家中標,其他各家進行陪標,然後又由中標方分給各陪標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合理利潤”作為報酬。一般來說,各協議方的協議都帶有一定程度的長期合約性質,而且一旦形成,這種形式將成為大家都認可的“潛規則”。 “陪標”概念就是典型。什麼是陪標?某公共管理機構或者公有企業為招標單位,甲已經與該機構或單位私下裡商量以什麼價(透過腐敗形成的低價位)拿走該資 源或專案,但是國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標方式進行出讓、發包。這難不倒他們,安排乙、丙、丁幾家並不真正投標的商家,來虛假投標。同時,故意在招標資訊傳送、 時間安排等環節作出讓公眾(包括真正願意、可能參加投標的商家)無法知曉、難以參加的設計。如此以來,甲與陪標的乙、丙、丁就構成了形式上多個投標主體, 使招標活動具有合法外衣了。當然,陪標者也不是白忙,甲不僅要承擔他們參與虛假投標的各種費用,還要給付他們一定點數或比例的酬金。點數或比例,甚至都形 成了行規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某手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依法必 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再看 《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 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僅從這些實體法律規範來分析,就會發現:串通投標是法律風險極低、大有可圖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標、賄賂評標人,如果被發現,只是罰1%以下的款;情節 更嚴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參加投標資格。即使嚴重到構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緩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繼續做生意。 而在中國較發達地區盜竊1000元,就屬於“數額較大”一檔,構成了盜竊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來,串通招標是多麼“划算”!況且,即使幹 了,也很難發現,如賄賂和通姦一樣。從程式規範和實施機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輕微的法律責任也很難實現。查查公佈出來的此類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斷。   不需要用什麼經濟分析法學理論,不需要用什麼“效益(成本收益)分析”歸責原則,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關事實,僅從規範本身即可判斷,現行的制度有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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