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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農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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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鄉微視界
補償標準有所提高,農民權益更有保障。
其原因有三:
由原來土地年產值的倍數補償變更為綜合地地價補償,且新增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徵地補償的補償專案累計為5項,補償標準將提高,農民的長遠生計更有保障。從法律層面對國*家徵地進行了界定,地方亂徵亂佔行為將受到遏制、會大幅減少,有利於保障農民的權益。變更了徵地的程式,將批後公告變為批前公告,農民對徵地補償方案不同意有了“翻盤”的可能,農民不同意無法進行徵地的組卷報批,讓農民有了更多的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從程式上更加註重農民利益的保障。作為多年從事過徵地工作的筆者,下面就結合自己的理解,簡要說說相關情況。
一、關於提高徵地標準的問題(一)補償標準由土地年產值倍數補償變更為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將提高。實行了多年的以土地年產值倍數計算徵地補償標準,對不同地類本身的價值沒有體現,因為不管是土地位於哪一地區,其年產值都會差不多,無法體現地區的差異,這是其一。其二,倍數法計算方式單一,補償標準較低,多年以來徵地的補償標準都未作大的變動,被徵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所受影響較大,長遠生計難以有效保障。而新變更的綜合地價補償是土地產值、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確定地價,更符合各地的實際,補償標準必定會相應提高,更利於保障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生計。
(二)新增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徵地補償的由3項變成5項。原有的徵地補償有土地補償費、青苗和構附著物補償、安置補助。此次新增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將住宅補償明確納入,解決了拆遷時宅基地的補償問題(拆遷主要是針對房屋補償);單獨增加了社會保障費,重在解決被徵地群眾的長遠生計問題。
二、關於從法律層面進一步保障農民的權益問題(一)明確界定了動用國*家徵收權的情況,能有效遏制亂徵亂佔行為。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那麼,對不屬於這六種情況的,就有可能不是依法徵地,就可能涉及違法徵地問題,農民就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對亂徵亂佔土地行為就有了司法“救濟”的渠道,給了農民法律武器,進而能更好地守住耕地紅線和保障農村群眾的利益。
(二)將徵地程式中的批後公告變為批前公告,農民對不滿意的徵地補償方案有“翻盤”的可能。要求政府在徵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資訊公示,與被徵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農民有了更多的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農民不同意補償方案,就不能進行組卷報批,有利於進一步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利益。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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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尖三農
新《土地管理法》塵埃落定,明年開始實施,關於徵地有3項重大突破,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
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版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訂的新版,主要圍繞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集體經營性土地去市等方面。對於農民而言,可能最關心的還是,新《土地管理法》對農民帶來哪些好處,有哪些針對農村土地的新突破。下面指尖就為你一一分析:第一,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土地可以按規定去市,不必先徵為國有的規定,這就意味著農村集體經濟有新的來源。我們都知道,很多行政村都有集體資產,農民土地變股本,村民當股東,根據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情況,按照股份進行分紅。就拿安徽省小崗村為例,2018年村集體收入突破千萬,每位村民分紅520元。在集體資產收益中,就有土地出租的收益。而在原有的《土地管理法》中,農村集體經營者土地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方能進行入市經營。新版的檔案刪除了這一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按規定,並經過2/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即可,可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入市。這就是說,打破原有城鄉二元體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入市,既能增加農村集體資產,又能盤活閒置土地創收,對於村集體成員自然是受益方,同時這也讓農村經濟發展掃清了障礙。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徵收方面有了新的規定,改變原有按土地價值徵收的補償規定,兼顧區位、當地經濟等因素。原有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徵地補償主要考慮土地經濟價值,很多農村土地徵收,農民的生活受到影響,甚至出現失地失業的情況。但是,在新的方案中,要求徵地要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不僅考慮眼下的收益,更要考慮長遠的發展。對於補償水平,刪除補償不得超過過去三年總產值三十倍的規定,要兼顧當地區位優勢、地方的經濟水平,不能搞一刀切標準進行補償,這對於農民來說,無疑是利好的訊息。對於未來可能進行徵地,可能補償水平有所提升。
第三,新《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有了新說明,在原有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戶有新居的說明,對於程序落戶的村民自願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我們都知道,現在各個農村都在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很多在鄉鎮買房、農村也有房的人就犯了嘀咕,這次宅基地確權,農村的房子怎麼辦?雖然農村宅基地的原則是一戶一宅,但是部分地區人多地少,在本次新的《土地管理法》中提到,將下放宅基地審批權,保障村民有地可建、有房可住。同時,對於已經在城市買房落戶的村民,可以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如果不願意退出的,也不能強制要求其退出,所有的前提都是有償自願為基礎。所以,對於這些群體,等於是保護了其農村宅基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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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南小五妹兒
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會議審批透過關於新的土地法管理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徵地有三項重大突破,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農村土地管理更加嚴格。明確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依然堅持著農村一戶一宅的制度。就是一個農村戶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而且還有面積標準。在我們這裡,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如果超過,可能不能確權。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對待農村的土地管理更加嚴格。另外,鼓勵我們農村集體經濟和個人盤活利用閒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允許我們農村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些人都進城落戶了,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很少回去農村居住了。造成了農村的宅基地和住宅都荒著。這種情況可以自願有償退出。獲得一定的賠償。
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在以前農村徵地必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現在新的土地法規定就不用經過轉為國有土地,就直接可以進入市場了。就比如我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直接可以賣給開發商。這樣可以賠償更多錢。就在去年,我們村裡也有徵用土地,也是先被轉為國有土地再流入市場的,使我們的賠償非常的少。好像一畝才幾萬塊錢。按照我們村裡現在的土地市值根本不止這麼少錢。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關於徵地,為我們農民增加更多的收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徵收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全村民2/3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入市的。
三、規範農村的徵地程式。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在農村徵地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知情權和主導權。比如在徵地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還要進行公示。在徵地之前要先與我們村民協商。只能協商好後和我們從農民簽訂好協議後才能辦理徵地的申請。這一點對於我們農民是非常好的。讓我們有更多的土地徵收主導權,保護我們農民的利益。而且賠償標準也要改變。以前徵地賠償標準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為標準。現在徵收土地是根據當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評估。記得在以前農村徵地,土地真的不值錢的。只能按種地的年產值來賠償,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新的賠償標準出來,無疑增加我們農民的收益。(圖片來源於網路)
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會議審批透過關於新的土地法管理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徵地有三項重大突破,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農村土地管理更加嚴格。明確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依然堅持著農村一戶一宅的制度。就是一個農村戶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而且還有面積標準。在我們這裡,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如果超過,可能不能確權。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對待農村的土地管理更加嚴格。另外,鼓勵我們農村集體經濟和個人盤活利用閒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允許我們農村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些人都進城落戶了,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很少回去農村居住了。造成了農村的宅基地和住宅都荒著。這種情況可以自願有償退出。獲得一定的賠償。
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會議審批透過關於新的土地法管理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徵地有三項重大突破,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農村土地管理更加嚴格。明確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依然堅持著農村一戶一宅的制度。就是一個農村戶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而且還有面積標準。在我們這裡,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如果超過,可能不能確權。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對待農村的土地管理更加嚴格。另外,鼓勵我們農村集體經濟和個人盤活利用閒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允許我們農村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些人都進城落戶了,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很少回去農村居住了。造成了農村的宅基地和住宅都荒著。這種情況可以自願有償退出。獲得一定的賠償。
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在以前農村徵地必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現在新的土地法規定就不用經過轉為國有土地,就直接可以進入市場了。就比如我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直接可以賣給開發商。這樣可以賠償更多錢。就在去年,我們村裡也有徵用土地,也是先被轉為國有土地再流入市場的,使我們的賠償非常的少。好像一畝才幾萬塊錢。按照我們村裡現在的土地市值根本不止這麼少錢。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關於徵地,為我們農民增加更多的收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徵收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全村民2/3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入市的。
三、規範農村的徵地程式。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在農村徵地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知情權和主導權。比如在徵地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還要進行公示。在徵地之前要先與我們村民協商。只能協商好後和我們從農民簽訂好協議後才能辦理徵地的申請。這一點對於我們農民是非常好的。讓我們有更多的土地徵收主導權,保護我們農民的利益。而且賠償標準也要改變。以前徵地賠償標準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為標準。現在徵收土地是根據當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評估。記得在以前農村徵地,土地真的不值錢的。只能按種地的年產值來賠償,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新的賠償標準出來,無疑增加我們農民的收益。(圖片來源於網路)
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在以前農村徵地必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現在新的土地法規定就不用經過轉為國有土地,就直接可以進入市場了。就比如我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直接可以賣給開發商。這樣可以賠償更多錢。就在去年,我們村裡也有徵用土地,也是先被轉為國有土地再流入市場的,使我們的賠償非常的少。好像一畝才幾萬塊錢。按照我們村裡現在的土地市值根本不止這麼少錢。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關於徵地,為我們農民增加更多的收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徵收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全村民2/3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入市的。
三、規範農村的徵地程式。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在農村徵地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知情權和主導權。比如在徵地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還要進行公示。在徵地之前要先與我們村民協商。只能協商好後和我們從農民簽訂好協議後才能辦理徵地的申請。這一點對於我們農民是非常好的。讓我們有更多的土地徵收主導權,保護我們農民的利益。而且賠償標準也要改變。以前徵地賠償標準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為標準。現在徵收土地是根據當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評估。記得在以前農村徵地,土地真的不值錢的。只能按種地的年產值來賠償,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新的賠償標準出來,無疑增加我們農民的收益。(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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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車小哥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中為徵地農民帶來多項利好,在徵地程式、徵收部門、徵收補償等方面,均有所改變。具體變化怎樣?農民會有多少益處?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為您詳細解讀:新《土地管理法》為徵地農民帶來“十大”利好
利好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將順利入市
王有銀律師: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點。
利好二:小產權房有望轉正
王有銀律師: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實踐中,有一些小產權房是獲得鄉集體或者村集體產權的,如果符合村集體土地規劃以及集體建設用地要求,小產權房屋有望進入市場以出租或出讓的形式進行轉讓。
利好三: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望大大提高
王有銀律師:在實踐中,一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要遠遠大於徵收集體土地,也就是常說的工業價值大於農業價值的“剪刀差”。以中國東南部某市為例,集體土地一畝補償大概十幾萬,而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經常上千萬。《土地管理法》修訂後,集體建設用地如果實現同權同價同等入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土地的實際用途,有望大大提高補償額度。
利好四:杜絕打著公共利益幌子隨意徵收
王有銀律師:本次修訂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情形,確需徵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這對於土地儲備專案、批次徵收行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對於緩解成片開發爭議、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具有重大意義。
利好五:一戶多宅有望合理補償
王有銀律師:實踐中,經常會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子女婚後分房不分戶的情況大量存在,如果沒有獲得產權,均屬於一戶多宅。傳統的一戶一宅規定,經常導致徵收過程中,一戶只按照標準補償一個房子,其他房子僅提供補貼。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堅持住有所居!也就是說,應該至少保證一戶一宅。以後,一戶多宅案件,有望按照實際的子女婚姻情況來補償。
利好六:宅基地補償和社會保障必須有
王有銀律師:在實際案件中,聖運律師事務所在徵收案件的訴求中,都會加入提供宅基地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訴求,避免徵收方出現“徵地不收房”問題,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新《土地管理法》修訂後,更讓此訴求有據可依。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檔案提出的“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利好七:土地規劃統一編制審批
王有銀律師: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規劃編制的統一,將有助於土地建設的協調統一,還將對不動產登記和房地產稅起到促進作用。
利好八: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
王有銀律師:進一步落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徵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在徵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協議。也就是說,縣級以上政府需要經過村民同意,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才可以將徵地方案報上級機關審批,這將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
利好九:“耕地”農民吃上定心丸
王有銀律師: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資料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說,已經承包了耕地的農民不要擔心土地性質會發生改變,國家將堅守耕地紅線不動搖。
利好十:目前徵收農民可要求補償標準參照新法
王有銀律師: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距今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如果有的村集體的建設用地正在被徵收,並且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內容對於農民權益有幫助,農民是可以要求補償標準參照新《土地管理法》執行的。
8月26日十三屆全華人大會議審批透過關於新的土地法管理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徵地有三項重大突破,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農村土地管理更加嚴格。明確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依然堅持著農村一戶一宅的制度。就是一個農村戶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而且還有面積標準。在我們這裡,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如果超過,可能不能確權。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對待農村的土地管理更加嚴格。另外,鼓勵我們農村集體經濟和個人盤活利用閒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允許我們農村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些人都進城落戶了,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很少回去農村居住了。造成了農村的宅基地和住宅都荒著。這種情況可以自願有償退出。獲得一定的賠償。
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在以前農村徵地必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現在新的土地法規定就不用經過轉為國有土地,就直接可以進入市場了。就比如我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直接可以賣給開發商。這樣可以賠償更多錢。就在去年,我們村裡也有徵用土地,也是先被轉為國有土地再流入市場的,使我們的賠償非常的少。好像一畝才幾萬塊錢。按照我們村裡現在的土地市值根本不止這麼少錢。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關於徵地,為我們農民增加更多的收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徵收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全村民2/3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入市的。
三、規範農村的徵地程式。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在農村徵地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知情權和主導權。比如在徵地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還要進行公示。在徵地之前要先與我們村民協商。只能協商好後和我們從農民簽訂好協議後才能辦理徵地的申請。這一點對於我們農民是非常好的。讓我們有更多的土地徵收主導權,保護我們農民的利益。而且賠償標準也要改變。以前徵地賠償標準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為標準。現在徵收土地是根據當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評估。記得在以前農村徵地,土地真的不值錢的。只能按種地的年產值來賠償,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新的賠償標準出來,無疑增加我們農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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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管理更加嚴格。明確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依然堅持著農村一戶一宅的制度。就是一個農村戶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而且還有面積標準。在我們這裡,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如果超過,可能不能確權。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對待農村的土地管理更加嚴格。另外,鼓勵我們農村集體經濟和個人盤活利用閒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允許我們農村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些人都進城落戶了,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很少回去農村居住了。造成了農村的宅基地和住宅都荒著。這種情況可以自願有償退出。獲得一定的賠償。
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在以前農村徵地必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現在新的土地法規定就不用經過轉為國有土地,就直接可以進入市場了。就比如我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直接可以賣給開發商。這樣可以賠償更多錢。就在去年,我們村裡也有徵用土地,也是先被轉為國有土地再流入市場的,使我們的賠償非常的少。好像一畝才幾萬塊錢。按照我們村裡現在的土地市值根本不止這麼少錢。所以新的規定出來之後,關於徵地,為我們農民增加更多的收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徵收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全村民2/3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入市的。
三、規範農村的徵地程式。新的規定出來之後,在農村徵地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知情權和主導權。比如在徵地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還要進行公示。在徵地之前要先與我們村民協商。只能協商好後和我們從農民簽訂好協議後才能辦理徵地的申請。這一點對於我們農民是非常好的。讓我們有更多的土地徵收主導權,保護我們農民的利益。而且賠償標準也要改變。以前徵地賠償標準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為標準。現在徵收土地是根據當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評估。記得在以前農村徵地,土地真的不值錢的。只能按種地的年產值來賠償,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新的賠償標準出來,無疑增加我們農民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