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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詩中的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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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離子
以“笞、杖、徒、流、死”為內容的“五刑”,是從隋朝開始正式官方頒佈,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在隋朝之前,“五刑”另有說法,為“墨、劓、剕、宮、大辟”。
古人以滿掌之數“五”作為完備的象徵,所以兩種刑法體系皆以“五”為數。
接下來分別說說這“笞、杖、徒、流、死”刑的都是些什麼樣的刑法。
“笞刑”首先說“苔”,指用竹板、木板抽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等,為輕微犯罪而設計,其實早在秦漢時期,苔刑就已經普遍使用了,只是到了隋朝,升格為了“五刑”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新加坡還保留了竹板抽屁股的刑法,其實就是“苔刑”。
“杖刑”這個顧名思義,就是換成大竹板或者荊條了,抽打犯人的脊背臀部。
這個刑法想必喜歡看古裝劇的人經常會看到,縣衙裡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把人往地上一按,一邊站一個衙役,大板子揍下去,皮開肉綻。
據說這種刑法是古代父親打兒子用的,乖乖,古代的父親可真夠狠的。
“徒刑”所以的“徒刑”,和現在的有期徒刑差不多一個意思,就是剝奪一定年限的自由,強制服勞役的刑法。
古代的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基本上在一年到三五年不等,屬於不算太重的刑法。
“流刑”其實就是流放,強制犯人離開故土。不得擅自離開流放地,一般根據流放的距離指定刑法的輕重,比如流放兩千裡、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等,也有具體流放地,比如宋朝的流放滄州、流放瓊州,清朝的流放寧古塔,都是“流刑”的具體實施。
“死刑”也就是極刑,結束犯人生命的刑法,隋唐以來,法定斬、絞為正刑,而由於“絞”可以留得全屍,因此比斬刑要輕些。
明清時期,死刑又分斬立決和斬監候,斬立決是對罪大惡極之人馬上行刑,而斬監候則是會將犯人留待當年秋後才可行刑,雖然都是死刑,相對斬立決要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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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銜筆書史
刑罰制度作為中國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原始社會末期到現今,已經有了四千多年的歷史。
根據《尚書.舜典》的記載,在這一時期,已經出現了較為具體的刑罰制度:“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 惟刑之恤哉。”
而到了奴隸制社會時期,“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左傳.昭公六年》),“五刑制度”開始逐步出現。
從夏朝到先秦時期,“五刑”所指的基本都是“墨、劓、剕、宮、大辟”——
墨刑:在犯人臉上刺字並塗墨的刑罰,後來演化成了一種補充刑罰,宋江、武松都捱過這一下;
劓刑:從字形構成上就能看出來,這是割鼻子的刑罰;
剕刑:這個就比較血腥了,指的是挖去犯人的膝蓋骨,製造了一大批殘障人士,孫臏就是其中的優秀代表;
宮刑:一刀下去,便有了當太監的資格;
大辟:這個好理解,“咔嚓”一下,嗚呼哀哉。
需要說明的是,這五種刑罰只是“主刑”,從西周時期開始,又出現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也就是現今的徒刑、拘役等刑罰,而贖刑、流刑等補充刑罰也已產生。
戰國時期,隨著商鞅變法的實施,秦國一方面軍力大盛,另一方面,它也成為了刑罰最為齊全、嚴酷的國家,並一直延續到了秦朝建立之後。
在秦朝的刑罰體系中,有死刑、肉刑、徒刑、遷刑、財產刑、羞辱刑等幾大類,而在這些大分類之下,各種花式刑罰層出不窮:有把人扯成幾塊的(五馬分屍),有把人剁成肉醬的(菹其骨肉)、甚至還有刑罰“套餐”,把黥、劓、剕、笞、大辟這幾項都在一個犯人身上來一遍(具五刑)......
總之,秦朝的刑罰相當驚悚、相當哥特、相當Cult。
秦朝把嚴刑峻法玩出了新高度,所以短短兩代便亡了國,同時,它也給西漢的皇帝們樹立了極佳的參照系。
西漢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刑罰制度總體上來說是趨輕的。特別是在漢文帝、漢景帝在位時期,先後進行了三次刑罰改革:實施了以徒刑、笞刑、死刑代替了墨刑、劓刑和剕刑;逐步減少笞刑數量等制度。
這三次刑法改革雖然很不徹底,也留下了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比如,漢景帝改斬左趾(左腳)為笞五百,有不少身體素質欠佳的犯人還沒挨夠五百下就被打死——原本變成殘疾就了事,最後卻丟了一條命,著實有點冤枉。
但是,不管怎麼說,漢文帝、漢景帝所實施的刑罰改革,給後世仍然造成了極大影響,從此開始,直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的種類一直保持了逐步精簡的勢頭,特別在南北朝時期,法律儒家化的趨勢大大提高,總體表現為條文精簡、刑罰寬緩,出現了“存留養親”等符合人性和社會需要的律例,刑罰的種類進一步得到了縮減。
到了隋朝,隋文帝制定的《開皇律》將“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確立為整個刑罰體系的基礎。唐朝建立後,基本沿襲了《開皇律》的內容,特別是在唐高宗永徽三年,隨著《永徽律》及其解釋《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的頒佈,“笞、杖、徒、流、死”作為封建時期刑罰制度的主體,被正式確立下來。
在唐代之後,除了元代和清代一度恢復了“肉刑”之外,歷朝歷代都基本上沿襲了這五種刑罰,而這五種刑罰的具體操作如下:
笞刑:以藤條或竹板打犯人的屁股,我們小時候基本上也都來過若干次;
杖刑:形式上與笞刑相同,只不過小板子換成了大棍子,於是經常有犯人被直接打死,明朝的不少官員就曾躬逢其盛;
徒刑:就是把犯人關進監獄,視犯罪情況輕重,基本上還要附送一頓笞或杖,是為“買一送一”;
流刑:就是把犯人流放到邊遠、荒僻、險惡的地區去長期觀光,代表景點有著名的“沙門島”、“寧古塔”等等;
死刑:以絞刑、斬刑為主,間雜以凌遲、梟首示眾等殘酷刑罰,但畢竟不是主流。
總而言之,中國古代的刑罰制度,基本上呈現出由嚴苛到寬簡的大趨勢,這其中既有開明帝王的貢獻,也體現了中國古代社會主流思想從法家向儒家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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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好奇的小馬哥
笞杖徒流死這五刑是隋朝正式形成了的刑罰體系,分別是: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笞刑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打屁股”。真正的笞刑除了打屁股外還有打背部和腿部,一般是用竹片和木板打,是比較輕的刑罰,笞刑在秦漢時期就已經有了,現在的新加坡還依舊保留笞刑。
杖刑是用大竹板或棍棒抽擊或者拷打犯人。用刑部位包括背部、臀或腿部,一般多是屁股,杖刑最早源自漢朝。
徒刑通俗的說就是關押並勞動改造,現在常說的“有期徒刑”所說的和這個差不多。徒刑起源於周代,在《周禮》中就已經有記載。
流刑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流放,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分三檔或者五檔。從隋朝開始基本上都定位三檔,但每一檔的流放距離可能在不同朝代會有所不同。總之罪越重,流放的離帝都就越遠。流刑起源很早,在《尚書·舜典》中就已經有記載,這說明早在堯舜時期可能就已經有了流刑。
死刑,現在常說的斬頭就是死刑的一種。實際上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除了斬刑,還有絞刑,一個身首異處,一個留得全屍,所以斬刑重而絞刑輕。至於死刑的起源,怕是人類歷史最早的刑罰了,基本不可考。至於明清時期的斬立決和斬監候,說白了就是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區別,雖然都是死,但是死緩可能還有機會變成徒刑或者流放。
其實三皇五帝的時代開始一直到隋唐這數千年裡,各種刑罰是陸續出現。隋唐前是以墨、劓、剕、宮、死這五刑為主,這五刑屬於肉刑,因為過於殘忍,隋唐之後就慢慢的過渡到了笞、杖、徒、流、死這五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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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茗史館
“五”為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一定程度上蘊含正刑罰完備之意。最早有關“五刑”的記載出自於《尚書》,主要指“墨、劓、剕、宮、大辟”不過以肉刑為主,直到從漢朝時期開始才逐漸廢除肉刑,並最終形成了“笞、杖、徒、流、死”這五大主刑,而現代的五刑則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早期的五刑主要以肉刑為主,相對較為殘忍中國的刑罰出現較早,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早在夏朝進入階級社會之後,便已經有了刑罰,《漢書·刑法志》有載“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也就是說從大禹時期開始便已經在應用刑罰。
至於“五刑”說法源於何時,目前仍有爭議。目前,我們所能看到關於“五刑”的最早記載,主要出自於《尚書》,例如《尚書·大禹謨》中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的記載,《尚書·呂刑》中有“五刑不簡,正與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的記載,《尚書·舜典》則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的記載。
這一時期的“五刑”主要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主要刑罰方式,而除了大辟是直接剝奪生命的刑罰外,其它都是對犯罪者身體進行殘害的肉刑。
1、墨刑。這是一種比較輕的刑罰,主要是在罪犯的臉或身體其他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刻成為永久性的記號。西周時主要被罰去充作守門人,而春秋戰國時則抓喲被用作修護城牆的苦役工。
2、劓刑。也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是比墨刑更重一級的刑罰。而受過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關。
3、剕刑。也稱“刖刑”,就是砍掉罪犯的腳,顯然比劓刑又更重了一層。
4、宮刑。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簡單來說就是“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關於女子的幽閉,有兩種說法,一說為禁閉於宮,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妨交接。最早被用於懲罰淫罪,後也用於謀反等重罪,並擴大至連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隋朝之前被作為死刑的通稱,雖是死刑,但執行方式卻有不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
△炮烙也是大辟的一種
另外,根據文獻記載,五刑還有兩種說法。一是《國語·魯語上》記載根據刑具所劃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二是周禮根據統治範圍所劃分的五刑:“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漢朝廢除肉刑之後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漢文帝、漢景帝時期,開始實行寬法治國,開始廢除以傷殘肢體為主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然到漢末時肉刑仍然沒有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經開始發生變化,歷經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直到隋唐時期,開始形成“笞、杖、徒、流、死”為主的新五刑制度。
1、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罰,是針對輕微罪犯而設,或者用作減刑後的刑罰。新五刑制度形成後,笞刑逐漸確定下來,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為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就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有期徒刑。隋唐時,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就是流放,一般將犯人流放到邊遠之地。隋始定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明清時流放還要加杖一百,明代創充軍刑,清代又有發遣刑。
5、死刑。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斬者身首異處,絞者可以保全屍身,因此斬重而絞輕。明清時期,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立決人犯,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監候人犯,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這種新的“五刑”制度,除了笞、杖刑是對人犯身體進行打擊的身體刑外,殘害身體的肉刑已經基本不復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為主,顯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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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匯史饕
刑法是自古自來統治者治理國家必不可少的工具,刑法不僅可以震懾人心,也可以規範行為。而題注所說的“五刑”應該最早源於中國古代夏朝。"五刑”,是指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五刑的來源很大可能來源於道家五行學說的影響,遠古時期,出於解釋自然的需要,逐漸產生了原始的五行學說。五行是華夏先民宇宙觀、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樸素的辯證法思想,簡單明瞭地解釋事物之間互相聯絡、互相轉化、相生相剋的關係。隨著夏代王權國家的形成,五行學說開始被廣泛應用於各種統治思想之中,逐漸形成了“五行生萬物”的思想。後來隨著五行學說的發展古人也開始用五行學說來解釋社會上的偷,搶,盜,殺等亂象,於是便產生了用於治理亂象的“五刑”。《尚書·呂刑》更明確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簡,正與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可見“五行”對於“五刑”是有抹除不掉的印記的。
“五刑”在中國古代也有一段自己的發展歷程。在隋朝前各有不同,但是又大同小異。先秦時期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而到了南北朝時期根據《北魏律》,是為“死、流、徒、杖、鞭”;隋朝時據《開皇律》,正式確立“死、流、徒、杖、答”,最終在唐朝蓋棺論定確立為“笞、杖、徒、流、死”,稱“五刑”,並一直被沿用至封建王朝的最後一個朝代清朝。
笞刑:“笞刑”這一刑法為“五刑”中處罰最輕但也是極為古老的的刑法,“笞刑”由於年代相對久遠,遠在“五刑”定型的唐代就已存在,所以以下我們對待這種型別的都以唐代以後的”五刑“作為基準。按唐律“笞刑”常行杖施行杖刑。簡而言之就是用棍打但相對於杖刑程度輕一點。唐代的笞刑用具,是一種叫牡荊的灌木的枝條,長三尺五寸,大頭直徑二分,小頭一分半,一分大概是3.3毫米。其長短粗細有法定的規格,責打人的腿、臀,適用於對輕罪的懲誡。
杖刑:“杖刑”較“笞刑”程度要重一點屬於“五刑”中次輕的刑法。杖刑和“笞刑”有點類似都是犯人被棍子打,唐律規定以常行杖施行杖刑,唐初期行杖所用的工具和“笞刑”一樣都是用的牡荊條,只不過規格要大一點,而且被分為訊囚仗和常行杖兩種,訊囚仗長三尺五,大頭直徑三分二,小頭二分二;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小頭一分七。到了唐代中期,出現了重杖,是用更粗的木製棍棒,擊打位置為脊背,也就是脊杖。一頓重杖下來,犯人就算僥倖撿條命,下半輩子也別想下床了。尤其在唐代中末期,判犯人重杖就是判死刑,稱為“杖殺”。額,,,,這就是活活被打死吧。要我說還不如給我一個痛快的,你也少費勁,我也少受活罪。
徒刑:這個刑法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勞改犯,就是在一定期間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從事勞役,以示“奴辱”的一種刑罰。但是古代被判了“徒刑”的犯人可沒有現在的勞改犯日子過得好。古時候被判了的“徒刑”的犯人不僅一定期間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從事勞役,而且所做的勞役是非常辛苦的。唐律規定徒刑分五等,時間半年至三年,每加等加半年,然而其中一部分人還未等到刑期結束就已經累死在了勞役途中了。
流刑:我們經常在電視劇裡看見中國古代判官判給犯人的流放,而這個流放就是流刑。流刑是指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方服勞役的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透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按罪名的輕重決定流放的遠近,一般是2000裡、2500裡和3000裡三種。皆服勞役一年。其中“流刑”也有充軍,或者當守邊計程車卒,有的就是讓他自生自滅的處罰。這個就讓我想起了澳洲人,現在的澳洲人基本上都是當初英國流放到澳洲的罪犯繁衍而來的。哈哈哈(手動滑稽)。
死刑:死刑是五刑裡面最重的刑法,縱有家產萬貫,人死了也什麼都沒了。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遲。遼代將凌遲定為正式刑名,將死刑定凌遲、斬、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雖僅斬、絞兩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殺。此外明清還另加梟首。而梟首則是在施加斬刑之後不把砍下來的頭還給家屬。這個刑法可以說是最為殘酷的,中國自古以來奉行人死後入土為安,屍身完整。而梟首卻是把人體最為重要的頭部不給人家這個,這個,死了之後還要羞辱一番,受這個刑的人怕是必定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才能配得上吧。
好了,以上便是小饕回答的關於“五刑”的問題。刑法自古以來便是一個國家運轉的伴生工具,適當的刑法可以約束罪惡的誕生,也可以規範華人的行為,對於國家長治久安是有良好的積極作用。而過量的刑法必然會引起社會的不滿,當不滿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會對國家的穩定造成破壞甚至顛覆國家的運轉。中國自古以來歷朝歷代的興衰與覆滅我們都可以在當時的刑法中窺知一二。所以我們當以史為鑑適當的把握住刑法這個雙刃劍,才能讓社會,讓國家更加的繁榮。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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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鹿塗舍主
上古“五刑”即墨、劓、剕、宮、闢。這些肉刑或死刑不僅野蠻和殘忍,而且還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這與儒家學說中所提倡的“仁”是相悖的。到了漢文帝時期,有個山東的小姑娘叫緹縈,上書挽救自己被冤枉的父親。漢文帝被她的孝心所感動,同時也深刻意識到肉刑的殘酷性,於是就在這一年下令廢除了肉刑罰。經過文帝、景帝對刑罰的具體改革,再經過魏晉南北朝漫長歲月的實踐和完善,到了隋朝初年,正式將笞、杖、徒、流、死作為正刑列入《開皇律》, 標誌著封建制“五刑”最終確立。
笞刑,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立,或作為減刑的刑罰。主要適用於竊盜不得財、鬥毆未傷人、負債違契約不償還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多為民事違法行為和輕微刑事案件。笞刑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帶有恥辱與教育刑結合使用的含義。按律文規定,笞刑分為五等,從笞十到笞五十,刑差為十。
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長的竹杖擊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帶有身體刑的明顯性質。杖刑僅重於笞刑,除適用於比較輕微的犯罪外,還適用於拷訊囚犯,這一點我們在影視劇中經常能看的到。杖刑也分為五等,從杖五十到杖一百,刑差為十。同時又規定,決杖最多不能超過二百下,因為很多人被杖兩百後可能就一命嗚呼了。
徒刑,是以強制苦役為手段剝奪人身自由,在時間上有嚴格規定的持續刑。徒刑是自由刑與奴役刑相結合的產物,這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服役並施以恥辱的刑罰,直到現在我們還在使用。當時的徒刑也分為五等,以一年為底線,以半年為等差,最高限是徒刑三年。
流刑,又名流放,就是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或者戍守,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流刑有時間和距離的規定,也分為三個等級。因各個朝代律例規定的不同,流放距離從一千里到三千里不等,時間也從一年到三年不等。在《水滸傳》中我們所熟悉的及時雨宋江,不就是因怒殺閻婆惜被流放兩千裡,從山東鄆城流放到了江西九江。
死刑,就是剝奪罪犯生命權的一種刑罰,是封建五刑中最重的刑罰,相當於上古五刑中的大辟。在隋唐時期,死刑按照罪行的輕重又分為絞刑和斬刑兩種,其考量的標準是罪犯死後屍體的完整性。在後來的遼代和元朝時期,還曾一度將凌遲作為正式刑名加入死刑的行列。到了明清時期,死刑又恢復到了絞、斬兩種正式的刑名,但法外還有棒殺,就是影視劇中常看到的杖斃。
封建“五刑”從最輕的笞十到最重的斬首,共分為五級二十等,滲透於封建社會中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處理之中。從時間的維度看,開始於隋朝的隋文帝時期,一直沿用到其清末變法時才被改變,期間各個朝代對各刑罰雖有微小的調整,但是主脈一直都沒有改變。封建制五刑是一種較文明、較人道的刑罰,是中華法系最基本的刑制。體現了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高度融合,對中國現階段的法制建設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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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初步形成於北朝的《北魏律》,是為“死、流、徒、杖、鞭”。到隋朝的(開皇律》,正式確立“笞、杖、徒、流、死”這一五刑制度。
具體就是:
1.笞,用小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是最輕的刑罰。
2.杖,是次輕的刑種。用粗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3.徒,是在一定期間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從事勞役,以示“奴辱”的一種刑罰。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4.流,是將犯人押送指定的荒遠地區,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因流配地點的不同分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服勞役一年。
5.死,隋唐之後,死刑一般為兩種:絞和斬。宋後加凌遲。明清加梟首。明、清法定死刑雖僅斬、絞兩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