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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88346970835

    1、責任的性質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相對無過錯責任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不同。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免責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相對無過錯責任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相對無過錯責任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這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

    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擴充套件資料:

    4、在物件損害眾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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