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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養生論談

    其實抄襲挺難定義的,模仿,借鑑,致敬,這些和抄襲的邊界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很難去界定,文章相似但是語法不同的是,是抄襲模仿還是想法的靠攏,你的影片內容跟我文章內容一樣?我是影片你是文章,哪裡一樣了?所以說,版權意識越來越強的現在仍然抄襲仍然沒有固定的界定標準!

  • 2 # 後會無期1423

    在詞典中,梗並沒有橋段、笑點的意思。“梗”是近幾年來從“哏”轉化而來的。而“哏”,百度百科是這樣解釋的:哏,讀作gén,基本字義:1. 滑稽,可笑,有趣:這話真~;2. 滑稽有趣的言語或動作:逗~。捧~;3. 在綜藝節目中,所謂“哏”的意思是橋段、伏筆、笑點。鋪哏就是為橋段、笑點作鋪墊。

    “借梗”作為一個新生詞,在官方詞典中並沒有準確的詞義解釋,而無論“梗”還是“哏”,所具有的含義都太廣泛,為了更加精準,下文中我將用“情節”、“符號”、“思想”、“素材”、“元素”、“結構”等詞語,來簡述國內外對於抄襲是怎樣界定的。

    本文除引述核心期刊相關論文以外,還引述了國外的《達芬奇密碼》被控抄襲案,以及國內的莊羽訴郭敬明案、瓊瑤訴於正案。前者是因為這是筆者能查到的近期最轟動的國外被控抄襲案,後者是因為這兩個案子勝訴了,而且在國內都比較轟動,所以我認為其判決書對於界定抄襲有很大的參考性。

    1.符號、思想與思想的表達方式

    符號是作品表現形式的第一要素任何思想、觀點要被他人感知, 都要透過一定的符號表現出來,如文字作品中的語言文字,美術作品中的線條色彩等等。

    一般來說, 由於每個人創作風格和思維習慣等的不同, 只要是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 對符號的選擇與安排是不會與他人作品完全相同或相似的。正因這如此,一些法院在認定剽竊時, 多從符號的相同與相似著手, 這從他們用以描述剿竊的語句就可看出。常見的剽竊符號的方式有:“連奇特的標點符號都相同” 、“僅更動一、二字” 、“文字內容書名完全抄襲, 只少數文字略加修改”、“內容、專有名詞、大部分文字均相同”、“ 誤寫之處也照抄”、“ 略增不相干文句”。

    從符號的相同與相似這一點出發進行鑑定就要將兩部作品逐一對比。首先,,鑑定人要有一個全域性觀念, 要從整體上去把握,不能侷限於一個一個孤立的符號是否相同,必須聯絡上下段落,前後語句。

    由於作者創作作品或多或少的要繼受前人的智慧成果,如果一部作品表達了某種思想觀念,而賦予作者對該思想觀念專有的、排他性的著作權無疑是不合理的,也不利於他人對該思想觀念的進一步研究,更不利於先進文化的傳播與交流。

    因此,在界定抄襲時,關鍵是要審查作品是否抄襲、剽竊了原作品表達方式,而並非是原作品的思想觀念。

    布朗丹《達芬奇密碼》被訴抄襲案中, 兩位法官的判決給人的啟示是,在文學創作中如何以及怎樣表達某種觀念或母題、或主題的具體寫法受出版法的保護,而觀念、母題和主題本身卻不一定。 觀念、母題和主題可以被公眾共享、借用、借鑑、補充、充實、發展、擴大、完善,但是每個人的具體表達方式卻是獨特的,個性的,受出版法保護的。布瓴·寒門德的觀點也跟兩位法官不謀而合:“如何表達一個觀念應該受到出版法的保護,而不是觀念本身應受到保護 。”

    瓊瑤訴於正案部分判決引述: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區分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和不受保護的要素的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資訊、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需首先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複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侷限為對白臺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係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定及其相互的關係,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

    莊羽訴郭敬明案部分判決引述:

    作品構思和語言風格不屬於作品的“表達”,莊羽關於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獨創性構思和語言風格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援。莊羽指控郭敬明作品侵權的主要人物特徵描寫簡略,致使人物形象不夠鮮明。這種對人物特徵的一般性描寫,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徵,不足以使該人物特徵本身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形式。因此,莊羽關於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徵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援

    2.情節

    (1)國外

    布朗丹的《達芬奇密碼》曾兩次被指控抄襲引起轟動。

    ②《聖血和聖盃》,的作者邁克爾·貝金特和理查德·黎在2006年2月起訴布朗,同年6月被高階法院法官駁回,理由是兩部小說的主題非常不同,假如它們相似,也因為“它們太普遍或者抽象以後所處的層次太低因而不能受出版法的保護”。

    (2)國內

    ①莊羽訴郭敬明案,《圈裡圈外》和《夢裡花落知多少》

    以下是此案法院判決的部分轉述

    一審判決:

    從兩部小說的人物關係看,《夢》中姚姍姍與顧小北的關係是《圈》中張萌萌與高源關係的翻版,《夢》中林嵐與陸敘的關係是《圈》中初曉與高源關係的再現,《夢》中林嵐與顧小北的關係與《圈》中初曉與張小北的關係相似,此外,《夢》中的火柴與《圈》中的奔奔也非常相似。

    郭敬明在創作《夢》時,剽竊了莊羽作品《圈》中主要人物關係的描寫,侵犯了莊羽的著作權。具有獨創性的故事情節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莊羽列舉的《夢》中侵權的12個主要情節,均與莊羽作品《圈》中相應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由於《圈》發表在《夢》之前,應推定郭敬明接觸了莊羽的作品《圈》,在兩部作品存在12個主要情節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情況下,認定《夢》中的上述情節來源於《圈》,構成對莊羽著作權的侵犯。

    在莊羽列舉的《夢》中侵權的一般情節、語句中,共有57處相同或近似。郭敬明雖然辯稱上述情節、語句或不具有獨創性,或不相同或相近似,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援。故認定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節、語句系來自於莊羽的作品《圈》,構成對莊羽著作權的侵犯。

    二審判決:

    對於郭敬明創作的小說《夢》是否抄襲了莊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結合莊羽的指控對涉案兩部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對比。

    ……從整體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個主要情節的概括與原作中的描寫基本相符。參考附表1 的內容,將涉案兩部作品中的相應情節進行對比後可以認定,上述12個主要情節明顯雷同。以第一個情節為例,《圈》中描寫張小北請初曉為張萌萌幫忙,因最終沒有辦成,初曉被張小北誤認為沒有給錢而故意拖著不辦,初曉十分鬱悶。與之相應,《夢》中的情節發展及結局均與《圈》中相同。本院對郭敬明關於上述情節沒有獨創性,且情節的表達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張不予支援。

    部分內容比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瞭解李穹,她其實是個紙老虎,充其量也就是個塑膠的”,《夢》中有“像我和聞婧這種看上去特二五八萬的,其實也就嘴上貧,絕對紙老虎,撐死一硬塑膠的”。郭敬明雖然辯稱上述情節、語句是一般文學作品中的常見描寫,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本案中,涉案兩部作品都是以現實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糾葛為題材的長篇小說,從以上本院認定的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附表1中的十二個主要情節)來看,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之前已經接觸過《圈》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並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於莊羽的作品《圈》。

    ②瓊瑤訴於正案,《梅花烙》和《宮鎖連城》

    以下是此案法院判決的部分轉述

    一審判決:

    陳喆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改編自涉案作品的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屬於公知素材,涉案作品的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因而該三個情節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陳喆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情節2“女嬰被拾,收為女兒”、情節3“少年展英姿”、情節4“英雄救美終相識,清歌伴少年”、情節11“皇上賜婚,多日不圓房”、情節12“棄女入府,安置福晉身邊”、情節13“公主發現私情,折磨棄女”、情節15“面聖陳情”、情節16“福晉初見印痕”、情節20“鳳還巢”等9個情節,與陳喆就相關情節的獨創設定不構成實質相似;陳喆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情節1“偷龍轉鳳”、情節5“次子告狀,親信遭殃”、情節7“惡霸強搶,養親身亡,棄女破廟容身”、情節8“少年相助,代女葬親,棄女小院容身”、情節9“鍾情饋贈,私定終身,初見印痕”、情節10“福晉小院會棄女,發覺棄女像福晉”、情節18“道士做法捉妖”、情節19“公主求和遭誤解”、情節21“告密”等9個情節,涉案作品在情節表達上已經實現了獨創的藝術加工,具備區別於其他作品相關表達的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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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劇本《宮鎖連城》就各情節的設定,與涉案作品的獨創安排高度相似,僅在相關細節上與涉案作品設計存在差異(如:情節1中,將偷龍轉鳳的謀劃安置在福晉與貼身嬤嬤之間;親女肩上並未燙下烙痕,而是生來具有的硃砂記;情節5中,將軍對郭孝施以鞭刑而非杖責;情節7中,設定迎芳閣失火的環節以致連城無處安身,而非被店家趕出;情節8中,恆泰救下連城的方式是從佟家麟府內救出而非天橋上;情節10中,恆泰告知映月傾心連城的時間是在得知指婚後及與醒黛成婚前;情節18中,連城並非狐妖,而是狐妖附體,並將情節安置在映月得知連城為其親女前;情節19中,醒黛的慰問品是糕點,向醒黛進言之人為宮中派來的侍女,攔截之人是映月而非恆泰等),而此類差異並不代表差異化元素的戲劇功能發生實質變更,以致於可造成與涉案作品的情節設定相似的欣賞體驗。本案中,餘徵等亦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涉案作品中的上述相關內容缺乏獨創性或劇本《宮鎖連城》就相關情節另有其他創作來源等合理理由。

    劇本《宮鎖連城》與涉案作品在相關情節的設定上存在相似性關聯。劇本《宮鎖連城》就上述相關情節的設定,與劇本《梅花烙》(基於“偷龍轉鳳”、“次子告狀,親信遭殃”、“惡霸強搶,養親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親,棄女小院容身”、“鍾情饋贈,私定終身,初見印痕”、“福晉小院會棄女,發覺棄女像福晉”、“道士做法捉妖”、“公主求和遭誤解”、“告密”情節)及小說《梅花烙》(基於“偷龍轉鳳”、“惡霸強搶,養親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親,棄女小院容身”、“鍾情饋贈,私定終身,初見印痕”、“福晉小院會棄女,發覺棄女像福晉”、“道士做法捉妖”、“告密”情節)之間存在改編及再創作關係。

    劇本《宮鎖連城》相對於涉案作品在整體上的情節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僅在部分情節的排布上存在順序差異:恆泰與連城私定終身後,得知皇上指婚的訊息,向映月坦陳與連城的感情,映月於是同意去小院會見連城,並希望勸說連城離開恆泰而遭連城拒絕;恆泰迎親當日得知連城危險,趕去搭救連城而拖延與醒黛的婚期,以致映月基於恆泰與連城的感情,為保全王府而安排接連城以丫鬟身份入府。但此類順序變化並不引起劇本《宮鎖連城》涉案情節間內在邏輯及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劇本《宮鎖連城》在情節排布及推演上與涉案作品高度近似,並結合具體情節的相似性選擇及設定,構成了劇本《宮鎖連城》與涉案作品整體上的相似性,導致與涉案作品相似的欣賞體驗。而在餘徵等提交的證據中,並不存在其他作品與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劇本《宮鎖連城》相似的情節設定及排布推演足以否定涉案作品的獨創性或證明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另有其他來源。

    此外,作品中出現的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也應納入作品相似性比對的考量。如:雙方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安排和交代。

    二審判決對兩個作品中的情節問題沒有再做闡述,故筆者對二審判決不作過多引述。

    由此可見,情節上是否構成抄襲,在法院看來有兩個重要因素:一是情節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原作的情節本身是否具有獨創性。二者缺一不可。

    3.素材與元素

    下面是莊羽訴郭敬明案的部分引述

    對被控侵權的上述情節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於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曉的一段心理活動:“(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萬多塊錢的好衣服還想穿出來顯擺,有本事你吃飯別往褲子上掉啊”。這一情節取自生活中常見的往衣服上掉菜湯的素材,同時加上了往高檔服裝上掉菜湯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創性有所提高。而相應的,在《夢》中,也有主人公林嵐的一段心理活動:“我看見他那套幾萬塊的Armani心裡在笑,有種你等會兒別往上滴菜湯”。顯然,如果單獨對這一情節和語句進行對比就認為構成剽竊,對被控侵權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兩部作品中相似的情節和語句普遍存在,則應當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情節構成了抄襲。故本院認定《夢》中多處主要情節和數十處一般情節、語句系郭敬明抄襲莊羽《圈》中的相應內容。

    4.界定抄襲時可以參考普通讀者或觀眾的看法

    國外有些學者就兩部作品“ 實質上的相似” 的認定, 提出過“ 觀眾標準” 一說, 即“ 判斷兩部作品是否實質上相似, 最終要看被指控的作品是否與有著作權的作品如此相象, 以至於一般持常理的人都會得出這樣的結論:被告透過提取其實質和有價值的材料, 非法利用了原告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表現形式。”

    國內:瓊瑤訴於正案部分判決引述: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受眾對於前後兩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關受眾觀賞體驗的相似度調查為參考,佔據絕對優勢比例的參與調查者均認為電視劇《宮鎖連城》情節抄襲自《梅花烙》,可以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及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綜上,可以認定,劇本《宮鎖連城》涉案情節與涉案作品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係,構成對涉案作品的改編。

    英國當代著名小說家格雷厄姆·斯威夫特的長篇小說«遺言»,該小說榮獲當代英語小說界最重要的獎項1996年度布克獎。

    斯威夫特慶祝他的榮譽獎項之後沒多久,一位澳洲的學者約翰 · 伏標發表署名文章,指出斯威夫特的«遺言»在結構、情節、母題方面跟威廉姆·福克納的小說«我彌留之際»很相似,認為斯威夫特抄襲了後者。 這兩部小說的承襲關係是非常明顯的:基本情節框架一樣,都是活著的朋友/親人按照已故者的遺言把骨灰/遺體運送到指定的地方, 整部小說的故事情節是在運送過程中透過朋友/親人的回顧逐漸展開;兩部小說都用名字(人物或地方)作為章節題目,其中都有一章的敘述者為已故者,還都有一章只有一個句子;它們的敘述角度都隨人物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也都涉及生者和死者之間的關係,等等 。

    很多著名的文學大家和批評家立即撰文為斯威夫特辯護,反駁指控的荒謬不經。 這一論爭在英國的報紙上持續了幾個星期,雙方都是實名實姓,署有所供職的大學或機構的名字,現在在網上都有籍可査 。 絕大部分知名作家和學者都站在斯威夫特一邊,認為指控不能成立。於是指控的聲音很快銷聲匿跡 。很多年後,仍然有學者以駁斥對斯威夫特的抄襲指控作為國際學術研討會議的論文主題,從理論上對與“抄襲”有關的論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梳理,還有英語系的博士論文系統地從結構、主題、語言、宗教、心態等全方位地比較福克納和斯威夫特小說的承襲關係、互應關係,來論證兩者之間的相似之處不能稱為抄襲。

    論述中,文學批評家們指出福克納自己本身也向前輩的文學大師借鑑了很多文學技巧,從他們的作品中他不僅得到啟發,還直接汲取養料。 朵蓮·梵·高珀對福克納和斯威夫特的小說做了詳盡的比較分析後指出,福克納小說的題名就是從荷馬史詩«ODYSSEY»裡直接拿來的。而小說中敘述者的多重敘述角度則是從弗吉尼婭 ·伍爾芙的小說 «海浪»發展而來。文章還從語言角度指出福克納對莎士比亞戲劇( «哈姆雷特») 中名言的借鑑:“我不知道我是什麼,我不知道我活著還是死亡。”哈姆雷特的原文是“[選擇]活著還是死亡是個問題 。”如果福克納可以借鑑前輩大師的作品,斯威夫特為何不能借鑑福克納的小說呢?

    在文學史上,對於古代文學經典作品的承襲和借用比比皆是。 世界戲劇大師莎士比亞戲劇的故事情節基本從以往的史料和民間傳說中直接汲取素材,他的 Antony and Cleopatra(«安東尼與克奧佩特拉») ,J“iius Cae- sar( «愷撤大帝»)等名劇就是從古希臘羅馬傳記作家、哲學家普盧塔克(Plutarch)的23對«希臘羅馬名人傳»的對比傳記中發展而來。 如果莎士比亞可以從古代傳記作品中汲取原料從而創作出偉大的傳世作品,斯威夫特為何不能借鑑福克納的小說呢?

    阿納斯塔霞-羅高特(Anastasia Logotheti)在反駁對斯威夫特的指控時,闡述了她對文學繼承和發展的看法,指出“"模仿"的概念和實踐在西方的文學傳統有著悠久的歷史 。 文學作品的發展是透過呼應,重寫翻新, 戲擬,解構等方式來轉化以前作品的。 文學的、文化的生命活力依靠著創造性地運用其它作品的自由 。”“斯威夫特在他所有的作品裡,對某些文學傳統都作出呼應,他在承傳基礎上所作的發展檢驗著現代的獨創觀念。”

    馬爾科姆-布來德勃瑞(Malcolm Bradbury)是在現代英國和美國小說研究方面的權威學者,他在為斯威夫特辯護時對兩部小說中的相似現象作了這樣的論述:文學中存在著一種“故事的親緣關係,但是它們是由完全不同的方式方法來講述的。 (文學中)有一種很有意思的並行關係,但是離抄襲十萬八千里 。”

    2001 年出版的獲布克小說獎提名的«贖罪»也被認為涉嫌抄襲,作者伊恩·麥克伊文是世界文壇公認的當代最優秀小說家之一。«贖罪»於2007年改編為電影,該影片於2008年獲奧斯卡最佳影片獎提名。小說敘述一個懷有文學夢的女孩布里奧妮·泰麗思(Briony Tanis)因為偏見和嫉妒做出使周圍人的命運遭受致命改變的事情 。 長大成熟後的布里奧妮為自己對最親的人所犯的罪過做懺悔而寫了«酸罪»一書 。 麥克伊文被指責抄襲了英國知名小說家露茜勒·安德魯斯(Lucnla Andrews)的自傳 Mo nme for.aomance( «沒有時問去浪漫») ,因為他借用了一資徳魯斯自傳裡描述的治療傷口的方法,也倍用了護士們用3個跟人一樣大的布偶做護理練習的細節,以及護士們在傷病員運到醫院時的感覺等等。 甚至兩部作品的女主人公的經歷也被認為相似,都是從小就有文學夢,二戰期間做護士,後來都如願以償成為作家。

    伊恩·麥克伊文被認為涉嫌抄襲後,很多著名作家立即寫文章聲援他。 據英國«電訊報»( ne 「elegraph)報道,“一些在文學世界最廣為人知的名作家承認他們經常"借用"其他作家的書。 他們對«電訊報»的這番坦承是對英國小說家麥克伊文非同尋常的聲援運動的一部分, 反駁對他抄襲一部戰爭回憶錄中的細節的指控,作家為創作他2002年獲布克獎提名的小說«贖罪»做大量研究時,閱讀了那部回憶錄。”- 支援麥克伊文的世界級文學大師包括美國的托馬斯·品欽(Thomas Pynchon) ,約翰·厄普代克(John Updike) ,英國的馬丁·艾米斯(Martin Amis),扎迪·史密斯(Zadie Smith),澳洲的托馬斯·肯尼利(Thomas K,eneally) ,和加拿大的瑪格麗特·阿特伍德(Margaret At- wood) 。 他們都表示“寫歷史題材的小說,要想避免從經歷過的一代人的自傳或日記中拿取或者借用一些細節、色彩和回憶是不可能的 。”

    英國«衛報»( ne Gu,afdian)對此還專門報道平時沉默寡語的品欽的聲援。 品欽是麥克阿瑟獎和布克獎獲得者,多次獲諾貝爾文學獎提名 。 報道稱他打破一貫的沉默習慣,寫信給«電訊報»表示他對麥克伊文的強烈支援:“在做材料收集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可以採用的能提高所要創作的故事質量的有關細節,不能歸類為違法的行為 。 簡而言之,我們就是這樣做的。”

    1 )情節、結構框架相似,但是敘述的故事不同、人物不同、細節不同不能被稱為抄襲。 比如斯威夫特的«遺言»跟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

    2) 人物相似,但是性格、脾性、性情、為人處事的方式方法不同不能稱為抄襲 。 比如麥克伊文的«贖罪»跟安德魯斯的«沒有時間去浪漫»,裡面的女主人公都是懷有文學夢的少女,都經歷過“二戰”,當過護士最終成為小說家;

    3)主題相似,但是表達主題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能稱為抄襲。 比如布朗的«達芬奇密碼»和劉威斯的«達芬奇遺產»、邁克爾· 貝金特和理査德·黎的«聖血和聖盃»;

    4) 語言相似、相同,但用在不同的情景、場景、語境從而使語意有新的內容不能稱為抄襲。比如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借用荷馬史詩«ODYSSEY» 中的詩句。

    5 ) 敘述方法、技巧相似,但是用於不同的主題、不同的故事、不同的人物不能稱為抄襲 。 比如斯威夫特的«遺言»跟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同用敘述角度多變這一敘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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