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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名利不如閒86380201

    纏足的風氣開啟於北宋,當然還有說更早的。但那時候纏的還不是那麼厲害,而且都是大家貴族才纏足。

    明朝時期,由於宋明理學的泛濫,纏足變得越來越普遍,而且纏足的程度也日益加強,開始出現“三寸金蓮”。

    滿族人是半農耕半遊牧,他們的族人是不纏足的。在關外時期,滿族貴族把漢人纏足看成是一種野蠻的罪行。在清朝佔領漢人土地越來越多,滿族人也出現了學習漢人纏足的現象。

    對此,皇太極曾下令嚴禁。“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諭旨有效他國裹足者,重治其罪。”所有的滿洲旗人,漢軍旗人,都嚴格禁止纏足。對治下漢人,也採取高壓政策嚴禁。

    入關以後,禁止纏足作為和留辮子一樣的嚴令推廣。順治二年,朝廷下詔,所生女子禁纏足。順治十七年,又進一步嚴令,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孝莊太后下過一道懿旨:“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懸掛神武門內,浩然醒目。

    但是,女人不出門,不像男人的髮型一樣醒目,禁止纏足的法令被漢人抵制。到康熙七年,

    〔七年七月,禮部題為恭請酌復舊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內開順治十八年以前民間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諭,下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覆,等因。於本年正月內臣部題定,元年以後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查立法太嚴,或混將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相應免其禁止可也。〕

    這一段史料說明,滿清禁止纏足的法令落實的很不好,最後只好放棄。

    相反的,由於滿族人不纏足,反而刺激了漢人不論貧富廣泛的纏足。也可能代表了一種民族情懷吧,這也是對清朝禁止纏足政策的大反彈。

  • 2 # 閒時讀史

    清,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二個全國性的異族政權,在執政期間制定了諸多政策,中既有打破漢族傳統文化、倫理的制度而遭到頑強反抗的剃髮令,也有利於華人身心健康發展但卻無疾而終的禁纏足令。

    作為始於五代南唐時漢族女子纏足習俗,雖然纏足有種種弊端,但卻在中國封建社會流傳甚久,尤其在清代更成為社會風尚。清後期,社會各界普遍反思,不禁感慨“女子足小有何佳處,而舉世趨之若狂?”

    其實,身為遊牧民族的滿族,他們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決定其沒有纏腳的可能性。清初的統治者反對漢人的女子纏足,並明令禁止漢人女子的這種自戕行為。崇德三年(1638),皇太極下令禁止婦女穿明人衣服及“束髮裹足”,順治二年(1645年),再次下令,明確禁止今後滿人、漢人所生的女子纏足行為;順治十七年(1660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1664),再申前令,曰:“若康熙元年以後所生女子違法纏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行稽察,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從上述諸令可見,清初對於禁纏足令可謂十分嚴苛。

    但由於清廷所頒佈的禁纏足令與漢人士大夫的思想不相符,很多官員請求放寬民間女子裹禁令。由於社會各階層的推崇,裹足難以禁止,因此,滿清這一利於女性身心健康發展的條令終在康熙七年(1668年)逐漸鬆弛並罷禁。禁令鬆弛之後,漢族婦女照常纏足。

    所以,清朝雖然明令禁止纏足,但因遭到民間及士大夫反對,最終作罷。

  • 3 # 歷史時燒錄

    裹足是陋習?是的,裹足確實是陋習,但是古人卻並不是這麼認為,古人已經將小腳升級到了美學的高度,而且有很多著名的詩人都曾留下詩句對小腳的美進行讚美,尤其是到了明清時期,當時的社會風氣是以娶大腳女子為恥,甚至這個家庭的都會因此而感到羞恥,因此雖然官方政府明令禁止,卻仍然屢禁不止。

    清朝為何禁止裹足?““凡漢人官民男女穿戴俱照滿洲式樣”,嚴禁漢人女子梳頭、纏腳。

    這是崇德元年,皇太極下達的禁令,這是什麼意思呢!原來是清太宗皇太極繼位後命令自己自己的漢人子民們,必須要向滿族學習,學習滿族文化,穿滿族服飾,吃滿族食物,與滿一樣的打扮,而這其中漢人有女子裹足的習慣,滿族卻沒有,於是滿族對其進行禁止。其實這個很正常,起初滿族人與漢人屬於兩個民族,擁有兩個文化,而當時滿族人的武力取得了上風,並且以武力使漢人屈服,但是文化上卻沒有佔據上風,反而有競爭不過漢人的趨勢,因此滿族人為了確保自己的文化,不得以不以官方做硬性規定,但是卻沒有什麼效果。

    滿族人為什麼不裹足?

    因為滿族人不裹足,所以要求漢人也如同自己一樣,不許進行裹足,因此很多人對比發出疑問,滿族人為什麼不裹足呢?而在回答這個問題至少我想先問一個問題,漢人為什麼要裹足呢?本身女子裹足這個行為就是不應該發生的,宋元明清時期“女子以小腳為美”這個審美觀就是變態的,因此也是不應該存在的。接下來我們再來說說,滿族人為什麼不裹足,其實原因很簡單,不說美學的因素,裹足對女子本身是有傷害的,過於小的腳會使裹足女子行為不便,做什麼事情也都很不方便,而滿族人是遊牧民族,無論男子還是女子,都必須會一項技能,那就是騎馬,如果女子裹了小腳,還怎麼騎馬,因此滿族女子自然不會進行裹足。更何況

    “女子足小有何佳處,而舉世趨之若狂?”

    清政府雖然命令禁止裹足,甚至明文規定,“若裹足,則砍足殺之”,但是裹足的行為卻屢禁不止,效果頗微,最後清政府也沒有辦法,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主要的是當時的思想沒有改變,無論如何仍然認為小腳為美,此思想根深蒂固,只要思想沒有改變,裹足的行為就難以禁止。

  • 4 # 雲南大理古城我來了

    裹腳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種陋習,女性是從四、五歲起開始用布將雙腳緊緊裹住,讓她們的腳在發育過程中畸形無法正常生長被稱為(三寸金蓮),因為當時的人覺得這樣看起來挺美觀的。據史料記載這陋習開始於北宋末年。

    1644年清軍入關中原後,清朝統治者對漢人的裹腳風俗極力反對一再下令禁止女子裹腳,在順治二年起就下詔禁止,康熙元年又詔禁女子纏足,違者罪其父母。儘管清朝統治者嚴令禁止纏足,但民間百姓依舊纏足,後來不得已取消纏足的禁令。

    清朝初期禁止纏足,為什麼直到清朝滅亡都沒得到施行呢?

    朝廷自身的禁止裹足禁令也搖擺不定,時而嚴時而鬆弛。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所以當時的漢人也可能是為了懷念過去,就想把裹足習俗傳下去。清朝的裹足是從民間百姓推廣開來的,不僅文人士大夫,就連平民老百姓對這裹足也是挺贊同的。在當時有句話說:“裹小腳,嫁秀才,裹大腳,嫁瞎子”,可見當時民間的百姓受到纏足的影響極深,甚至到了民國時期還有一些大戶人家小姐有裹足的風俗,也可看出了裹足的比不裹足的地位高,裹足是很痛苦,聽我的姥姥講過,裹足從四歲五歲左右開始到18歲之前什麼也不能幹,走路困難,就是拿掉裹布以後也幹不了活,不能勞動,更別說跑步了,後來新的思想潮開始,女孩子可以上學讀書,和男人一樣工作,這個惡習就沒有了。(本文是原創禁止轉載)

  • 5 # 信嗎

    清朝禁止過裹足嗎?我老農民沒見過文記口述,無法回答為什麼。

    我祖母去世於1990年,享壽八十三歲。她的幼年為清末期,見過裹足普遍。清朝歷三百年,末期仍在裹足,你說清朝禁止裹足嗎?

    或者,就象某件轉物只有棉花木瓜,其餘皆原生態一樣,說說而已!

    清朝禁裹足與不禁裹足,早已無關黎民生存,你忽然提此問,我可猜:

    一、歌贊清朝的偉大。這個系統性的問題,老農民我不去說!

    二、清朝可能有曇花一現的禁止裹足,你想說出那是拜西方所賜!

    三、用裹足之痛,來反駁維護優良傳統(注意,是優良的),一邊倒地西化,不應該!

    四,以此來誇大某種時候,非主流的偉大性,缺少憑據!

  • 6 # 虎臣

    纏足,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文化現象,我們今人談纏足,多是將其當成一種舊時的陋習。但實際上,纏足的歷史遠非如此簡單,將其擱置在不同的語境下,能夠反映出不同層面的問題。那麼,如果把目光投向明清易代之際,又會有什麼發現呢?

    “男降女不降”:剃髮令與纏足禁令的不同遭遇

    眾所周知,清朝官方對纏足始終報以否定的態度。清朝最早的纏足禁令,始見於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規定“凡漢人官民男女穿戴俱照滿洲式樣”,嚴禁漢人女子梳頭、纏腳;崇德三年(1638),後金官方進一步約束女子纏足,甚至將視為叛國行為,“是身在大清國而心仍在他國也”,“若裹足,則砍足殺之”。

    這兩道禁令的出臺都有具體的歷史背景。清太宗時期,女真部落的國家化使漢人逐漸被納入到後金的統治秩序內,皇太極還建立起漢軍八旗(ujen cooha)制度治理境內的漢人,要求他們遵從女真人的習俗,以此消除明朝的文化符號,迅速地與女真(或滿人)融為一體。

    與此同時,儘管皇太極重用漢官,崇尚文治,卻始終對滿人沾染漢俗保持危機意識,惟恐重蹈金朝的覆轍,喪失戰鬥意志。這種擔心並非空穴來風,例如《萬曆武功錄》的作者,明代官員瞿九思就提出過纏足御虜的設想:

    虜之所以輕離故土遠來侵掠者,因朔方無美人也。制馭北虜,惟有使朔方多美人,令其男子惑溺於女色。我當教以纏足,使效中土服妝,柳腰蓮步,嬌弱可憐之態。虜惑於美人,必失其兇悍之性。

    很有意思的是,纏足居然被當時的明人視作“中國法”,成為區別夷、夏,區別“我們”和“他者”(the other)的文化標誌。

    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清朝則打出為明覆仇的旗號,揮師山海關。清軍佔領北京後,相繼推行了剃髮、衣冠和禁纏足的政策,這三者目的一致:男子剃髮,女子放足,衣冠改從清制,即從身體外觀上消除了“夷夏之防”。順治元年(1644),孝莊太后諭: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順治二年(1645),“凡是時所生女子,嚴禁纏足”;順治十七年(1660),規定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在剃髮令推廣的過程中,遭到漢人的強烈抵制和反抗,併為之付出殘酷的代價,“不隨本朝制度者,殺無赦”,“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均以悲劇收場,漢人男子不得已遵從清制。

    然而,纏足禁令的推行結果,卻與之形成鮮明對比。

    康熙二年(1663),禮部儀制員外郎王士禎上疏,奏請“寬民間女子裹足之禁”,禁令始稍稍放寬;康熙三年(1664),朝廷重申前禁,“康熙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違法裹足,其女之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家長不行稽查,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都、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

    但是,這些禁令卻並無多少實際效果。清人筆記《菽園贅談》記載,“康熙元年有詔,禁婦女纏足,違者罪其父母家長。是時某大員上疏,有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一時聞者傳為笑柄”,據此可見士林和官場的真實態度。此外,由於誣告之風盛行,有人將他人在康熙元年以前所生之女,捏報為元年以後,牽連無辜受害,以致在康熙七年(1668)時,朝廷只好遵從左都御史王熙之請,“寬女子纏足禁”。

    相較於男子的剃髮易服,漢人女子保持了舊有的纏足習俗。民間居然因此出現“男禁女不禁”,“男降女不降”的讚譽之聲,而隱藏在纏足表象背後的,其實是漢人身份認同的文化象徵,只不過文人礙於清朝文網之禁,不便直抒胸臆罷了。

    從纏足風俗到金蓮崇拜

    18世紀北韓“北學派”的代表人士樸趾源於1780年時前往中國慶賀乾隆帝的七十聖壽,歸國後寫成《熱河日記》,記載了此行的見聞。書中有一段對話頗為值得我們關注:

    又曰:“貴國婦人亦纏腳否?”曰:“否也。漢女彎鞋不忍見矣,以跟踏地,行如種麥,左搖右斜,不風而靡,是何貌樣!”鵠汀曰:“獻賊京觀,可徵世運。前明時,至罪其父母。本朝禁令至,嚴終禁他不得,蓋男順而女不順也。”餘曰:“貌樣不雅,行步不便,何故若是?”鵠汀曰:“恥混韃女。”即抹去,又曰:“抵死不變也。”

    鵠汀是一位與樸趾源交往的王姓舉人的號。兩人的對話提到纏足的問題,樸趾源覺得纏足難看且不便,便問他為何漢女仍然要纏足,王舉人畏懼文字獄之禍,不敢清楚言明,就用手寫了“恥混韃女”四字,隨即抹去,以防被人撞破,然後表明自己就算死也不會改變纏足之習。

    王舉人還追溯道:“南唐時張宵娘,俘入宋宮,宋宮人爭效其小腳尖尖,勒帛緊纏,遂成風俗。故元時漢女,以小腳彎鞋,自為標異。”原來,女人的小腳承載著一段深刻的歷史記憶,不僅是男性情慾的宣洩,也代表漢文化精髓的理想寄託與抵抗意識。

    漢族文人墨客對小腳之美歌頌也就不可避免,這些讚歌致使纏足的風氣愈演愈烈,並湧現出一批“金蓮學家”,開始從美學的角度對女子纏足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標準,例如清人方絢的《香蓮品藻》,甚至將纏足推向一種極致的浪漫化,纏足這一文化現象儼然發展為病態的金蓮崇拜。

    另外,在纏足的地區中,“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反過來,“嶺南婦女多不纏足,其或大家富室圍閣則纏之,婦婢俱赤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皆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換句話說,纏足與否有時還與婦女的地位有關。

    三寸金蓮

    纏足被社會賦予了時尚意味,也影響到旗人的穿著打扮。乾隆就屢次下旨,禁止旗女仿效纏足。嘉慶九年(1804)時,鑲黃旗漢軍應選秀女中,纏足者竟有十九人之多。這種現象或許也與八旗內部的差異性有關,滿洲女子對漢女纏足之習嗤之以鼻,“以為誨淫”,而漢軍則更能接受漢人的習俗。在反映旗人日常生活的長篇白話小說《兒女英雄傳》裡,安太太言道:“我們雖說是漢軍旗人,那駐防的屯居的多有漢裝,就連我們現在的本家親戚裡頭,也有好幾個裹腳的呢。”滿洲女子對漢女纏足之習嗤之以鼻,“以為誨淫”,而漢軍則更能接受漢人的習俗。

    旗人婦女纏足與晚清排滿風潮

    值得注意的是,京城內外的部分民女,也在旗女的影響下改成天足。福格《聽雨叢談》卷七記載:“八旗女子,例不纏足,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這說明文化的影響往往不是單向的。

    清季以來,面對著前所未有的國家危機,圍繞纏足的相關論述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女人的小腳,從美麗的象徵,變成恥辱和落後的標誌。然而,問題的關鍵是,主張女子天足的維新派或革命派人士們,如何看待八旗女性的腳?

    近現代反纏足的話語與國族、種族等宏大敘事糾纏不清,“今纏足之婦,氣血贏弱則生子不壯。跬步伶仃則教子者鮮。幼學荒廢,嗣續式微,其於種族盛衰之故,人才消長之原,有隱相關係者”,女人的小腳影響到中國男子與西方列強間的國家爭鬥。

    隨著強國保種、母強則國強的口號此起彼伏,民間和官方開始推行各種反纏足運動,對婦女的身體進行改造。例如,1895年康有為在廣州成立“粵中不裹足會”,並透過報紙宣傳,不纏足運動開始影響到全國各省;戊戌變法時期,他還奏請光緒帝下令禁止婦女纏足。1902年,清廷頒示勸誡纏足的上諭後,“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

    國族、種族敘事帶來的另外一個變化,就是社會強烈的排滿風氣,“驅逐韃虜”和“光復革命”的口號也隨著強國保種思想得以傳播。革命派們想要透過驅逐清朝統治者“光復中國之種族也,光復中國之州郡也,光復中國之政權也”,然何謂“中國”?用鄒容在《革命軍》中的話說,“今日之十八省,是非我皇漢民族,嫡親同胞,生於斯,長於斯,聚國族與斯之地乎”,其中“十八省”即所謂的“中國本部”(ChinaProper),也就是除東三省、內外蒙古、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區的內地。晚清革命派的“中國”論述顯然不包括滿人。

    所以,滿人的命運必然發生重大改變。終於在1911年10月10日,武昌爆發起義,革命的浪潮隨即席捲全國,清朝不可避免地走向終結。而就在辛亥革命期間,各省駐防的八旗士兵及眷屬,紛紛遭到革命黨人的迫害甚至殺戮。以西安為例,10月22日,革命軍起義;25日,西安滿城被攻破後,革命軍展開了對旗人的搜捕,整個犧牲的人數“不下萬人,他們為了避免更悲慘的命運,要麼是被殺,要麼自殺”。儘管有一些旗人試圖逃走,他們卻很快發現這種行為是徒勞的,特別是對於旗人婦女而言,“不纏腳是一個致命的區別。她們的頭飾和衣服或許可以改變,但卻沒法掩飾他們天然的大腳”。

    在西安滿城的屠殺之後,太原、鎮江、福州和南京等地的滿城,也相繼遭到革命黨人的清洗。旗人女性的天足,使她們很容易被分辨出來。例如,《南京光復見聞瑣憶》記載:

    南京旗城裡的一般滿族人都很恐慌,傳說革命軍一到,就要把滿族人殺盡,以報清兵入關時屠殺漢人之仇。滿族人天天全家哭泣,尤其是婦女,因為既沒有纏足,服裝又和漢人不同,更加發愁,紛紛向估衣舖購買漢人婦女衣服,打扮成漢人,還硬給十歲左右的女孩子纏足。

    這張1911年10月《時報》刊載的漫畫,描繪的就是上述旗人婦女匆忙換下旗裝,將天足裹成小腳,以此嘗試混進漢人隊伍的場面。如果與方興未艾的反纏足運動進行比較,不得不說,此舉是一個極大的諷刺。

    纏足是中華民族過去的恥辱嗎?這不僅涉及對纏足的歷史評價,還牽扯到另外一個問題:如何定位中華民族?舉例來說,直到1930年代,清朝已經滅亡20多年時,在雲南的多民族雜居地區,有些漢人娶媳婦時,都要“先問是否小腳,如果是大腳,便以為是猓玀之流”,不肯娶親。無論是對滿人還是其他,纏足都承擔著區別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重任。

    由此可見思維的斷裂:纏足既是漢族自傲的文化符號,貫穿於夷夏之防的始末;同時,纏足也是中華民族痛苦的歷史,代表著對女性的折磨與國恥。前者將少數民族囊括其中,後者將他們排斥在外,而論述的矛盾也正是清末民初以來國族構建的複雜關係交織的體現。(本文不否認文化涵化現象,只強調歷史論述問題。)故而,纏足不只是封建糟粕的代表,透過這一現象,實則能夠窺測出更為豐富的歷史情景。

  • 7 # 兮兮說事兒

    清朝是女子纏足的頂峰,要求纏足的足尖越小越好,甚至一些滿人女子也開始追風纏足。很少有人知道滿人入主中原後,在康熙、乾隆時期都是反對纏足的。

    圍繞纏足出現一些畸形的選美大賽,甚至一些男人從事戲子等行業也需要纏足。

    小腳的畸形選美大賽產生了。

    有清一代,隨著小腳的流行,關於這種畸形審美的選美大會居然也產生了,這便是舉世無雙具有中國特色的“賽腳會”。

    所謂“賽腳會”,就是中國北方一些纏足盛行地區的小腳婦女利用廟會等節日,互相比賽小腳的“選美”活動,其中山西大同的賽腳會有“小腳甲天下”的“美譽”。

    大同的賽腳會始於明朝正德年間,幾乎每年廟會都要舉行,在陰曆的六月初六這天最盛大。每到這一天認為自己可能奪魁的女子,早早起床就梳妝打扮起來,穿上最華貴時髦的繡鞋、繡襪,趕到廟會,將一雙小腳展露於人。

    一些青年男子便到女士從中,觀看婦女的小腳,品評比較一番,挑選出優勝者數人。再將初選者集中起來進行復選,最後公決,第一名的叫“王”,第二名稱“霸”,第三名叫“後”。“王霸後”這種有點戲謔的稱號也是讓人無語了。

    有一些大膽女子,為了爭奪花魁的名號,索性把腳裸露,畸形必現,引得觀看如雲。無論是對小腳的強制要求,還是女子賽腳會貌似審美的自我追求,都是一種變態情趣,本質是對女子身體的迫害。

    在明朝皇宮裡,上到皇后下到宮女,也都要纏足的。

    纏足是女性自幼用狹長的布帛把雙腳分別包裹、纏繞起來,從而使肌肉、骨骼變形。纏足從宋代就開始流行,本來是女性自願進行的一種時尚,到了南宋,成為女性必須遵守的道德律令。

    明代婦女纏足的風氣比元朝更盛,上到宮裡的妃嬪,下到農婦,幾乎沒有不纏足的,現在電視劇似乎對這一塊並不注意,其實“纏足必三寸”是明清時期對女性形體美的首要條件。

    在明朝皇宮裡,上到皇后下到宮女,無不纏足。崇禎皇帝的田貴妃就是因為她的腳恰如三寸雀頭,纖瘦嬌小,而深得崇禎的寵愛。

    宮裡到民間進行選美,入選的妙齡女孩不僅要端莊秀美,還要當場脫鞋驗腳,看看是不是纏了足,纏得是否周正有形,才能決定是否留下。

    在明代的輿論裡,社會認為纏足婦女是高貴的,而不纏足就為下賤。《萬曆野獲篇》記載:

    在浙東這塊地區的丐戶,也就是一般從事吹唱演戲、抬轎、接生、理髮等賤籍人員,是不能夠讀書和裹小腳的。

    在明代人眼裡,女子“柳腰蓮步,較弱可憐之態”是最美的,認為這種美女可以軟化男子,甚至萬曆年間北方的韃靼入侵中原,一個名士叫瞿思九的還向萬曆皇帝獻計策。

    說韃靼之所以過來侵擾,是因為他們朔方之地沒有美女,想要制服他們,就得給他們多運送些纏足的女子,讓其沉溺女色裡就不會來侵略我們了。

    虜之所以輕離故土遠來侵略者,因朔方無美人也。制馭北虜,惟有使朔方多美人,令其男子惑於女色。我當教以纏足,使效中土服妝,柳腰蓮步,嬌弱可憐之態。虜惑於美人,必失其兇悍之性。

    明朝審美延續至大清,清初多次禁纏,都沒啥效果。

    這種變態的審美也直接影響到了大清,然而滿人是不裹腳的,為了改變漢人風俗,滿人入關後曾經命令禁止纏足,尤其禁止滿人纏足。

    《陔餘從考》記載:康熙初,曾詔禁裹腳,康熙七年又罷此禁。天平天國也曾禁止纏足。

    然而康熙七年之後,清朝的“三寸金蓮”風潮反而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近代以前的這些禁足政策基本沒什麼用,除了漢人女子纏足外,連滿人也開始偷偷學著纏,而且越纏越小。

    中國目前收藏的“三寸金蓮”實物裡,最小的鞋子只有9釐米,還不到二寸八分。乾隆時期也下令不需旗人裹腳,這主要是防止漢化,有多少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

    清末至民國的禁纏運動,康有為堅決抵制給女兒纏足。

    到了清末,許多接觸了西方思想名人開始反思纏足的弊端。像著名維新派代表康有為,小時候看到自己妹妹纏足的痛苦,深深地刻在了他的心中,待他的女兒康同薇5歲的時候,他堅決抵制母親和族人給康同薇纏足。

    康有為還和一個老鄉叫區諤良的成立一個不纏足會,在12年後的1895年,康有為再次和弟弟康廣仁在廣州發起了不纏足運動。

    到了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頒佈了《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的通告,如果有違禁不遵守的,給家屬一定的懲罰。

    但是由於沒有說明怎麼懲罰,反而使物以稀為貴,小腳竟然成為婚配市場的緊俏貨色,在漢口這個地區:

    “年事不逾三十,而纖纖作細步者,則自高身價,可望而不可即。”

    男人剪辮子好像沒抵抗幾年就成功實現了,但涉及到禁止女性纏足簡直難之又難,主要和女性社會地位得不到提高有關。

    五四運動後,爆發了激烈的女性解放運動,女人地位逐步提高,纏足也開始慢慢消失了。

    纏足無疑是對女性的迫害,至於清朝為什麼禁止纏足,要分作兩個時期來看,清前期禁纏主要是不認同漢人習俗,乾隆時期則是為了區別滿漢。清末反纏足主要是受到西方思想衝擊,實行新政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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