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食堂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食堂從業人員不得有在食堂內吸菸等行為。
第五章 外購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條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並遵守本規定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 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並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 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十九條,外購食品的,應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籤,檢視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食堂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食堂從業人員不得有在食堂內吸菸等行為。
第五章 外購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條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並遵守本規定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 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並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 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十九條,外購食品的,應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籤,檢視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