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所謂“爵”,就是周代統治階級內部等級關係在法律制度上的規定。周代諸侯國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的五個等級。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周代諸侯劃分為五等,這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左傳》襄公十五年載周代的列位等級說:“王及公、侯、伯、子、男、甸、採、衛、大夫各居其列。”《國語·周語上》載周襄王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逸周書·職方氏》說:“凡國,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國大小相維,王設其牧,制其職各以其所能,制其貢各以其所有。”《左傳》的這段話,據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諸侯、大夫各任其職”,意義正與《逸周書·職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統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諸侯,故《逸周書》雲“凡邦國大小相維”。“甸、採、衛”,杜註釋為侯、甸、男、採、衛五服之名的略舉,是對的。具體地說,採、衛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國。《國語·鄭語》說:“妘姓鄔、鄶、路、逼陽,曹姓鄒、莒皆為採、衛,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數也。”是鄔、鄶等附庸小國稱採、衛之證。這樣,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會階級結構的大略。
《逸周書·度訓解》說周代諸侯國“□爵以明等極”。孔晁注:“極,中也。貴賤之等,尊卑之中也。”《時訓解》說:“天子乃命大史次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標誌周代諸侯貴賤尊卑的爵秩等列。《左傳》昭公十三年載鄭子產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列”就是諸侯的等列。“列尊貢重”,就是爵位越尊貴,貢賦越重。“卑而貢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畿之內。上引《周語上》說“規方千里以為甸服”,是一證。《周語上》載祭公謀父雲“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證。王畿之內的封國位雖卑而貢重。“鄭,伯男也”,是說鄭為伯爵,而在男服,所以讓它承擔“公侯之貢”,是不合理的。一些論著多把這句話與《國語·周語中》富辰所說“鄭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貴也”等同起來,說“伯男”與“伯南”一致,這是不對的。金景芳師早就說過:“鄭伯,南也”,指的是“鄭伯這個人身份特殊”。因為鄭武、莊公先後為王朝卿士。卿士職位也稱“南”。所以應當尊貴,不能卑視。這與“鄭,伯男也”的含義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說“平、桓、莊、惠”諸王“皆受鄭勞,王而棄之,是不用勳也。”又,《左傳》僖公二十九年說:“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杜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也。”從這兩條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傳》哀公十三年載魯大夫子服景伯說:“王命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說的“伯”,是諸侯之長,又稱“侯伯”,也就是霸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據《禮記·王制》:“八命為伯。”侯牧即諸侯,古代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稱侯牧。“侯帥子男以見於伯”一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釋為:“其曰侯者,蓋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蓋兼伯而言。謂公侯帥伯子男以見於伯也。”按竹添說是正確的。《春秋》以“公侯”為一類,以“伯子男”為一類,所以“舉侯可以兼公,舉子男可以兼伯”。又,《國語·楚語》說:“天子之貴也,唯其以公侯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為師旅。”韋昭注:“正,長也。”說明公侯相當於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長;而伯子男則相當於天子的師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傳》昭公四年載楚靈王在申地大會諸侯,楚大夫椒舉向宋國左師向戌與鄭國執政子產問禮儀形式。向戌說:“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獻公會諸侯之禮六。”子產說:“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杜預注:“其禮六儀也。宋爵公,故獻公禮。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這也說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傳》桓公十年載,齊國受到北戎侵襲,諸侯出兵救齊,其中鄭國公子忽戰功最著。但是,魯人受齊國委託在給各國援軍分發糧餉時,以王室頒行的爵祿等級為序,因鄭為伯爵,所以列在最後。鄭國憤憤不平,聯合齊、衛一道攻擊魯國。《春秋》記載這件事,先書“齊、衛”,後書“鄭”,把齊、衛看成主謀,鄭是脅從。《左傳》解釋說:“先書齊、衛,王爵也。”即說齊、衛為侯爵,位在鄭國之上,所以記為首惡。
上述材料充分證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顯高於“伯子男”。五等諸侯的排列次序確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專就“公侯”而論,公又高於侯。《左傳》莊公十八年,“虢公、晉侯朝王,王饗禮,命之宥,皆賜玉五瑴,馬四匹。”當時人評論說:“非禮也。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所謂“名位不同”,是說虢公時任王朝卿士,位為“公”,而晉為侯爵,虢爵位高於晉侯。依周制,天子接見諸侯,應“正班爵之義”,虢公高於晉侯,賞賜時就該“禮亦異數”。而今王不辨虢公與晉侯的爵秩高低,賞賜同樣的禮物,就是“以禮假人”,這是違背周禮的。
周代諸侯國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周代社會等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恩格斯曾概括世界各民族奴隸制與封建制的共同特點說:“在過去的歷史時代,我們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中“多級的階梯”的表現形式。在周代社會中,統治階級內部的這種“多級的階梯”是普遍存在的,不僅諸侯中有,卿大夫中也有。
《左傳》桓公三年說:“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這裡所說的“敵國”是匹敵的國家。“公子”,就是國君的女兒。在國君的姊妹或女兒出嫁時,依對方國家的大小,分別由上卿、下卿、諸卿和上大夫送行。說明卿大夫是有上下等級的。《左傳》僖公十二年載,齊國的執政管仲到成周去為王室和戎人講和。王準備以“上卿之禮”招待他。管仲因為齊國有國子、高子兩位上卿,所以推辭不就,僅“受下卿之禮而還”。這證明在諸侯國的卿一級官員中確有上卿、下卿之分。
《左傳》成公三年載魯大夫臧宣叔說:“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說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預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這就說明了在周代不僅諸侯國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國家的卿大夫在列國間的交往中地位也不盡相同。國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國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國卿大夫的上下等級是十分嚴格的。《左傳》成公三年說晉國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於中軍帥郤克和中軍佐荀首之後。成公十六年,晉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戰後,到成周向天子獻楚捷時自誇其功,王朝卿士單子說:“溫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當時,郤至為晉新軍佐,位次在上、中、下三軍將佐及新軍將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鄭國戰勝陳國,鄭伯賞賜有功的子展、子產二將,“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產辭謝六邑說:“自上以下,隆殺以兩,禮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賞禮。”子展時為鄭國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子產居四。以周禮,卿大夫每下一級,賞格當減去二,曰“隆殺以兩”。所以子產不敢接受六邑的獎賞。以上數例足以說明周代卿大夫等級制的森嚴性。《周禮·春官·大宗伯》載,大宗伯在“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之外,還有“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的職責。小宗伯則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的職責。列國的宗伯應當也有這種職能。春秋時鄭國大夫公孫揮就以善於辨別列國大夫的“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知名。
周代社會的等級制度甚至滲透到了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天子、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為原則劃分成若干等級。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稱後,諸侯嫡妻稱夫人,卿大夫嫡妻稱內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貴賤的等列。《左傳》文公六年載,晉襄公逝世,其子幼弱。晉大夫因為國家多難,商議扶立年長的君主。賈季主張立晉文公庶妻辰嬴的兒子公子樂。趙孟不同意,說:“辰嬴賤,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張立晉文公庶妻杜祁的兒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讓逼姞而上之;以狄故,讓季隗而已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晉文公嫡妻是文贏,次妃為襄公生母逼姞,三妃為季隗,四妃為杜祁,九妃為辰贏。清人俞正燮推斷,文公在齊娶的“齊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歟?”可見,晉文公的夫人與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昭公八年說:“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陳哀公的夫人與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晉大夫趙衰娶晉文公的女兒趙姬為正妻,生趙原同、趙屏括、趙樓嬰三子。趙衰追隨文公在狄時曾娶狄女叔隗,生趙盾。趙姬是位賢達婦人,見趙盾有才幹,就堅決請求以趙盾“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為內子而己下之”。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證據。《左傳》昭公十一年載:“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其僚從之。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預注:“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確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欽韓《左傳補註》雲:“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別邑,使二女別居以此為簉也,故下宿於薳氏。”此說實誤。一者,僖子為魯卿,在魯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東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見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說“使二女別居為簉”,應是自為簉,《左傳》怎會說“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確。從這條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兒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兒子曰庶子。嫡子高於庶子。嫡子依長幼論尊卑,庶子依其母親的貴賤地位論尊卑。《公羊傳》稱這種現象叫“子以母貴”。如果庶子有繼承父業為公、卿、大夫的,則其母也隨之提高到夫人、內子的地位。《公羊傳》稱這一現象為“母以子貴”。
綜上可見,周代社會是等級制的社會。這是它最本質的特點。它的卿大夫階層是有等的,它的貴族階級家庭也是有等級的。因而,它的列國諸侯不會也不可能沒有等級。這個等級就是“公、侯、伯、子、男”。 《公羊傳》隱公五年說:“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王室確曾設立過“三公”的高爵。《逸周書·祭公解》是當前史學界公認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說:“天子自三公上下闢於文、武”,又說:“天子三公監於夏商之既敗,丕則無遺後,難至於萬億年,守序終之。”同書《酆保解》、《史記解》、《武寤解》等也載有“天子三公”。《周禮·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鄉,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為太宰,召公為太保,太公為太師,他們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銅器《琱生簋》銘文業已證明,周公、召公兩人的身份,確為“公”爵,《公羊傳》所言不虛。
“天子三公稱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實際上在成康以後,凡是王室的執政卿士都可以稱“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一文中列舉的畢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應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東周時期,僅從《左傳》上看,不論是諸侯入為王朝卿士的,如鄭武公、鄭莊公、虢公,還是畿內諸侯、大夫擔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單襄公、單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劉康公等也都一律稱公。畿內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鄭玄《詩譜·周南召南譜》雲:“文王受命,作邑於豐,乃分岐邦周、召之地,為周公旦、召公?amp;#93;之采地。”解放前陝西扶風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風齊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據李學勤先生說:“用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為地名,則指周公的采地周城。”其它如畢公的采地在畢,蘇公的采地在溫,芮公的采地在芮,東周時劉康公的采地在劉,尹氏的采地在尹等,都能說明這一問題。
“王者之後稱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後稱公。《逸周書·王會解》說在成周大會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注:“唐、虞二公,堯、舜後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記·周本紀》說周武王封“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禮記·樂記》載孔子說:“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后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孔疏說這是“舉三恪二代也”。清孫希旦《禮記集解》說:“封黃帝、堯、舜之後,所謂三恪也。封夏、殷之後,所謂二代也”,是正確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閼父子)而封諸陳,以備三恪”,是其證。恪,《說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義。
《禮記·郊特牲》說:“天子存二王之後,猶尊賢也。尊賢不過二代。”《漢書·成帝紀》說:“蓋聞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統也。”《白虎通·爵篇》則雲:“公者,加尊二王之後。”由是觀之,《公羊傳》所說的“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國。《春秋》記載宋國爵為公,與《禮記》、《漢書》相合。《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說:“宋先代之後.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樂大心說:“我不輸粟。我於周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傳》隱公三年注說:“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而不臣也。”這些記載都是不容忽視的,它確能證明周人以客禮侍宋,並尊其爵為“公”。
杞的情況比較複雜。據《逸周書》,西周時杞為公爵。入春秋以後,僅稱為侯。至魯莊公二十七年以後,又稱伯。杜預《左傳》注云:“杞稱伯者,蓋為時王所黜。”在魯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稱其為子。《左傳》解釋說:“書曰子,杞夷也。”又說;“杞.夏餘也,而即東夷。”《春秋》嚴夷夏之防,杞用夷禮,所以就視同夷狄之君而稱子。何休《公羊傳》注說:杞本公爵,但春秋時“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與《左傳》的解說大體相同,應是可信的。
可見,夏、殷二代在周初雖為公爵,但入春秋以後,杞即衰弱,且不斷遷徙。據清人閻若璩考證,杞初封在河南開封,春秋魯桓公二年遷於山東莒州及曲阜相鄰之地,桓公六年遷淳于(山東省安丘縣東北),僖公十四年遷到緣陵(山東昌樂縣東南),襄公時又遷回淳于,國家也淪落成為“伯子男”一類小國。至於三恪,爵低於公,僅為侯。《逸周書》稱其為公,是沿用其舊名。《史記·周本紀》載,周在封薊之後,又封召公爽?amp;#93;於燕。其後,“薊微燕盛,乃並薊居之,薊名遂絕”。祝入春秋後亦不見於記載,只有陳國仍保持“侯”爵名號,但也淪落成為二三流小國。
“公”可以作為諸侯的通稱,這是客觀事實。但那已不是爵稱,而只是一種榮譽稱號,是尊稱。如《春秋》一書於魯十二君皆稱公。何休《公羊傳》隱公元年注云:“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 魯本侯爵,而在國內臣子則可以尊其號為“公”。這在周代是一條不成文的法則。這條法則還不僅限於侯爵,也通用於“伯子男”等各級諸侯。《白虎通·爵篇》雲:“伯、子、男,臣子於其國中褒其君為公。” 因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稱其君為公也”。但是,如果“諸侯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時,則不得“私其臣子之義”,要求諸侯各稱本爵。這一原則在《春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春秋》作為魯國史,特稱其君為公;而在記載其它國家諸侯朝會時,一律各稱本爵。如《春秋》莊公十六年載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載踐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在這兩次會盟中,《春秋》所列諸侯爵秩,除衛、滕二國而外,皆其本爵。衛所以稱子,是因為衛侯當時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參與盟會,故以未成君之禮相待。滕所以稱子,是因為春秋時淪落成為“微國”,是宋國附庸。齊、晉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為齊、晉先後受周天子冊封為“侯伯”,為諸侯霸主。而列國諸侯於國內則一律可以稱公。如《國語》一書系收集各國材料輯成,書中魯、齊、晉、宋、衛、曹、鄭、秦諸國君主皆稱公。《左傳》甚至稱邾、莒等附庸小國君主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紀公、莒茲 公、莒犂比公等。
諸侯在國內所稱的“公”,顯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種尊稱。我們說諸侯可以通稱“公”,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的。
諸侯生稱爵,死稱公。這是諸侯稱公的又一種形式,也是一種臣下尊君的稱號。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級。《白虎通·號篇》說:“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說:“諸侯封不過百里。”這種說法,得到了《左傳》的證明。《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杜注: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詩·商頌·玄鳥》雲:“邦畿千里。”《逸周書·職方氏》雲:“千里曰王圻”,盧文弨解:“圻與畿同。”說皆與《左傳》合。《孟子·萬章下》雲:“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幾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公、侯的封地雖然都是方百里,但公爵位尊,是王室的客,可以組建“三師”軍隊,有較大的獨立性。侯,《逸周書·職方氏》孔晁注云:“為王者斥侯也”(《周禮·職方氏》孔疏同)。春秋時王室大夫富辰追述分封諸侯的作用說:“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證明諸侯是王室的藩屏,承擔著捍衛王室的任務。諸侯之長曰“元侯”,又曰“侯伯”、“方伯”。即《禮記·王制》所說“千里之外設方伯”。其地位與公爵相埒。
在周初,齊、魯、衛、晉、燕諸國都是方伯,守衛著王室的東、北、東北、東南邊疆,如《尚書·康誥》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於封。”《漢書·地理志》說:“周公封弟康叔?號曰孟侯,以夾輔周室。”顏師古注:“孟,長也。言為諸侯之長。”可見,康叔封衛,為周初諸侯之長。 伯爵遍佈於王畿內外。《禮記·曲禮》雲:“五官之長曰伯”,孔疏:“伯,長也。”《風俗通·皇霸篇》雲:伯,長也,白也。言其鹹建五長,功實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國首領就已稱白,如殷墟卜辭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書·武順解》雲:“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衛曰伯。”說明伯原為由百人組成的戰鬥編隊,進而引申為百夫長之稱,最後演變為一級爵稱。
在周天子畿內,土地無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如東周畿內有原伯、毛伯。《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說:“文王之子,原、毛之後,世為王臣,仍為伯爵,或本封滅絕,食採畿內。”現存西周青銅器《毛公鼎》,出土於陝西扶風,證明毛伯在西周時也是畿內伯爵。凡伯,《左傳》隱公七年杜注:“周卿士也。凡,國;伯,爵。”祭伯,《左傳》隱公元年杜注:“諸侯為王卿士者。祭,國;伯,爵。”《國語·周語上》韋昭注:“祭,畿內之國,周公之後也。”孔廣森《公羊通義》斷“祭伯”之“伯”為行次之稱,誤。其它如畢伯、芮伯、社伯等,也都是畿內伯。
畿內伯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一般都歷任王官。其中有入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稱為“公”。但公爵只限於一身一世,其後世子孫則恢復本爵。如據《班簋》銘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後,做了王朝卿士,就稱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 任王朝卿士。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本爵,春秋時有毛伯得、毛伯過、毛伯衛等。畢公高為武王世臣,成王時入為天子三公,而其後世子孫則自稱“畢伯”,現存青銅器《畢伯碩父鬲》,可為證明。祭本週公之後,稱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謀父任天子三公,即稱祭公,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伯稱。原伯,系文王子孫,春秋時原伯有入為王朝卿士者,故稱原莊公、原襄公,而其它諸原,仍稱伯,有原伯魯、原伯貫、原伯絞等。這種現象與周初伯禽、呂伋任王朝卿士,故稱“魯公”、“丁公”,而其後世子孫一律稱侯,屬侯爵,是—致的。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吳伯等。吳的例子也很典型。吳本伯爵,春秋時吳君自稱王,在黃池會前,晉大夫董褐利用吳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諾言,折辯吳君說:“今君掩王東海,以淫名聞於天子。君有短垣,而自逾之,況荊蠻則何有於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這段話證明,在周室班爵祿時,吳確實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這是周代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證據。春秋時,吳自稱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屬於僭越行為。所以晉與諸侯在黃池會上拒絕公開承認吳的王者地位。因為“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晉仍承認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但是,晉人說如果吳能放棄王號,改稱“吳公”,晉也可以讓步,同意由吳主盟。這又證明了春秋時期列國可以實力地位破壞周代的爵祿制度。至於《春秋》稱吳君為“子”,那是因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是它用來“正名”的一種筆法。 周代諸侯的爵秩等級像世間其它事物一樣,也是不斷髮展變化的。上引《左傳》、《國語》等文獻證明周代諸侯爵有五等,但據《公羊傳》說《春秋》以公為一等,侯為一等,伯子男為一等,是三等。《孟子·萬章下》說:“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時,孟子說這僅是“嘗聞其略”,“其詳不可得聞也”。《左傳》、《國語》與《孟子》、《公羊傳》所載周代爵秩等級的不同,其實就是周代諸侯等級不斷變化的反映。這一點也在《周禮》的記載中有所表現。《周禮·地宮·大司徒》講周代諸侯雖有“諸公、諸侯、諸伯、諸子、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劃分,則只為“公食其半,侯伯叄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這又與《孟子》所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體相同。可見,周代所封諸侯雖為五等,但從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實為三等。而公與侯、侯與伯、子與男等的差別,只是禮儀形式問題。所以經過從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變化,大體上就變成了《春秋》所說的三等。
春秋時,諸侯爵等的另一種變化,是列國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實力地位來論大小和強弱。《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說春秋時諸侯“力政,強乘弱,興師不請天子,然挾王室之義,以討伐為會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確的。據《左傳》成公三年,晉卿荀庚與衛卿孫良夫同時聘魯,魯成公詢問大夫臧宣叔會盟時將以誰為先?臧宣叔說晉為大國,衛與晉比僅為小國,晉又是伯主,所以應以荀庚為先。杜預也說:“春秋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小國應“降大國二等”。在周初,晉、衛同為元侯,而今晉強衛弱,衛已淪落成三流國家。
周代的所謂“爵”,就是周代統治階級內部等級關係在法律制度上的規定。周代諸侯國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的五個等級。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周代諸侯劃分為五等,這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左傳》襄公十五年載周代的列位等級說:“王及公、侯、伯、子、男、甸、採、衛、大夫各居其列。”《國語·周語上》載周襄王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逸周書·職方氏》說:“凡國,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國大小相維,王設其牧,制其職各以其所能,制其貢各以其所有。”《左傳》的這段話,據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諸侯、大夫各任其職”,意義正與《逸周書·職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統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諸侯,故《逸周書》雲“凡邦國大小相維”。“甸、採、衛”,杜註釋為侯、甸、男、採、衛五服之名的略舉,是對的。具體地說,採、衛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國。《國語·鄭語》說:“妘姓鄔、鄶、路、逼陽,曹姓鄒、莒皆為採、衛,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數也。”是鄔、鄶等附庸小國稱採、衛之證。這樣,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會階級結構的大略。
《逸周書·度訓解》說周代諸侯國“□爵以明等極”。孔晁注:“極,中也。貴賤之等,尊卑之中也。”《時訓解》說:“天子乃命大史次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標誌周代諸侯貴賤尊卑的爵秩等列。《左傳》昭公十三年載鄭子產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列”就是諸侯的等列。“列尊貢重”,就是爵位越尊貴,貢賦越重。“卑而貢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畿之內。上引《周語上》說“規方千里以為甸服”,是一證。《周語上》載祭公謀父雲“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證。王畿之內的封國位雖卑而貢重。“鄭,伯男也”,是說鄭為伯爵,而在男服,所以讓它承擔“公侯之貢”,是不合理的。一些論著多把這句話與《國語·周語中》富辰所說“鄭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貴也”等同起來,說“伯男”與“伯南”一致,這是不對的。金景芳師早就說過:“鄭伯,南也”,指的是“鄭伯這個人身份特殊”。因為鄭武、莊公先後為王朝卿士。卿士職位也稱“南”。所以應當尊貴,不能卑視。這與“鄭,伯男也”的含義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說“平、桓、莊、惠”諸王“皆受鄭勞,王而棄之,是不用勳也。”又,《左傳》僖公二十九年說:“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杜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也。”從這兩條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傳》哀公十三年載魯大夫子服景伯說:“王命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說的“伯”,是諸侯之長,又稱“侯伯”,也就是霸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據《禮記·王制》:“八命為伯。”侯牧即諸侯,古代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稱侯牧。“侯帥子男以見於伯”一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釋為:“其曰侯者,蓋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蓋兼伯而言。謂公侯帥伯子男以見於伯也。”按竹添說是正確的。《春秋》以“公侯”為一類,以“伯子男”為一類,所以“舉侯可以兼公,舉子男可以兼伯”。又,《國語·楚語》說:“天子之貴也,唯其以公侯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為師旅。”韋昭注:“正,長也。”說明公侯相當於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長;而伯子男則相當於天子的師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傳》昭公四年載楚靈王在申地大會諸侯,楚大夫椒舉向宋國左師向戌與鄭國執政子產問禮儀形式。向戌說:“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獻公會諸侯之禮六。”子產說:“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杜預注:“其禮六儀也。宋爵公,故獻公禮。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這也說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傳》桓公十年載,齊國受到北戎侵襲,諸侯出兵救齊,其中鄭國公子忽戰功最著。但是,魯人受齊國委託在給各國援軍分發糧餉時,以王室頒行的爵祿等級為序,因鄭為伯爵,所以列在最後。鄭國憤憤不平,聯合齊、衛一道攻擊魯國。《春秋》記載這件事,先書“齊、衛”,後書“鄭”,把齊、衛看成主謀,鄭是脅從。《左傳》解釋說:“先書齊、衛,王爵也。”即說齊、衛為侯爵,位在鄭國之上,所以記為首惡。
上述材料充分證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顯高於“伯子男”。五等諸侯的排列次序確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專就“公侯”而論,公又高於侯。《左傳》莊公十八年,“虢公、晉侯朝王,王饗禮,命之宥,皆賜玉五瑴,馬四匹。”當時人評論說:“非禮也。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所謂“名位不同”,是說虢公時任王朝卿士,位為“公”,而晉為侯爵,虢爵位高於晉侯。依周制,天子接見諸侯,應“正班爵之義”,虢公高於晉侯,賞賜時就該“禮亦異數”。而今王不辨虢公與晉侯的爵秩高低,賞賜同樣的禮物,就是“以禮假人”,這是違背周禮的。
周代諸侯國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周代社會等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恩格斯曾概括世界各民族奴隸制與封建制的共同特點說:“在過去的歷史時代,我們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周代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諸侯中“多級的階梯”的表現形式。在周代社會中,統治階級內部的這種“多級的階梯”是普遍存在的,不僅諸侯中有,卿大夫中也有。
《左傳》桓公三年說:“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這裡所說的“敵國”是匹敵的國家。“公子”,就是國君的女兒。在國君的姊妹或女兒出嫁時,依對方國家的大小,分別由上卿、下卿、諸卿和上大夫送行。說明卿大夫是有上下等級的。《左傳》僖公十二年載,齊國的執政管仲到成周去為王室和戎人講和。王準備以“上卿之禮”招待他。管仲因為齊國有國子、高子兩位上卿,所以推辭不就,僅“受下卿之禮而還”。這證明在諸侯國的卿一級官員中確有上卿、下卿之分。
《左傳》成公三年載魯大夫臧宣叔說:“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說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預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這就說明了在周代不僅諸侯國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國家的卿大夫在列國間的交往中地位也不盡相同。國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國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國卿大夫的上下等級是十分嚴格的。《左傳》成公三年說晉國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於中軍帥郤克和中軍佐荀首之後。成公十六年,晉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戰後,到成周向天子獻楚捷時自誇其功,王朝卿士單子說:“溫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當時,郤至為晉新軍佐,位次在上、中、下三軍將佐及新軍將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鄭國戰勝陳國,鄭伯賞賜有功的子展、子產二將,“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產辭謝六邑說:“自上以下,隆殺以兩,禮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賞禮。”子展時為鄭國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子產居四。以周禮,卿大夫每下一級,賞格當減去二,曰“隆殺以兩”。所以子產不敢接受六邑的獎賞。以上數例足以說明周代卿大夫等級制的森嚴性。《周禮·春官·大宗伯》載,大宗伯在“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之外,還有“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的職責。小宗伯則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的職責。列國的宗伯應當也有這種職能。春秋時鄭國大夫公孫揮就以善於辨別列國大夫的“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知名。
周代社會的等級制度甚至滲透到了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天子、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為原則劃分成若干等級。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稱後,諸侯嫡妻稱夫人,卿大夫嫡妻稱內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貴賤的等列。《左傳》文公六年載,晉襄公逝世,其子幼弱。晉大夫因為國家多難,商議扶立年長的君主。賈季主張立晉文公庶妻辰嬴的兒子公子樂。趙孟不同意,說:“辰嬴賤,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張立晉文公庶妻杜祁的兒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讓逼姞而上之;以狄故,讓季隗而已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晉文公嫡妻是文贏,次妃為襄公生母逼姞,三妃為季隗,四妃為杜祁,九妃為辰贏。清人俞正燮推斷,文公在齊娶的“齊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歟?”可見,晉文公的夫人與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昭公八年說:“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陳哀公的夫人與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晉大夫趙衰娶晉文公的女兒趙姬為正妻,生趙原同、趙屏括、趙樓嬰三子。趙衰追隨文公在狄時曾娶狄女叔隗,生趙盾。趙姬是位賢達婦人,見趙盾有才幹,就堅決請求以趙盾“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為內子而己下之”。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證據。《左傳》昭公十一年載:“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其僚從之。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預注:“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確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欽韓《左傳補註》雲:“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別邑,使二女別居以此為簉也,故下宿於薳氏。”此說實誤。一者,僖子為魯卿,在魯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東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見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說“使二女別居為簉”,應是自為簉,《左傳》怎會說“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確。從這條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統治階級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兒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兒子曰庶子。嫡子高於庶子。嫡子依長幼論尊卑,庶子依其母親的貴賤地位論尊卑。《公羊傳》稱這種現象叫“子以母貴”。如果庶子有繼承父業為公、卿、大夫的,則其母也隨之提高到夫人、內子的地位。《公羊傳》稱這一現象為“母以子貴”。
綜上可見,周代社會是等級制的社會。這是它最本質的特點。它的卿大夫階層是有等的,它的貴族階級家庭也是有等級的。因而,它的列國諸侯不會也不可能沒有等級。這個等級就是“公、侯、伯、子、男”。 《公羊傳》隱公五年說:“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王室確曾設立過“三公”的高爵。《逸周書·祭公解》是當前史學界公認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說:“天子自三公上下闢於文、武”,又說:“天子三公監於夏商之既敗,丕則無遺後,難至於萬億年,守序終之。”同書《酆保解》、《史記解》、《武寤解》等也載有“天子三公”。《周禮·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鄉,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為太宰,召公為太保,太公為太師,他們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銅器《琱生簋》銘文業已證明,周公、召公兩人的身份,確為“公”爵,《公羊傳》所言不虛。
“天子三公稱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實際上在成康以後,凡是王室的執政卿士都可以稱“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諸侯爵稱》一文中列舉的畢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應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東周時期,僅從《左傳》上看,不論是諸侯入為王朝卿士的,如鄭武公、鄭莊公、虢公,還是畿內諸侯、大夫擔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單襄公、單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劉康公等也都一律稱公。畿內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鄭玄《詩譜·周南召南譜》雲:“文王受命,作邑於豐,乃分岐邦周、召之地,為周公旦、召公?amp;#93;之采地。”解放前陝西扶風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風齊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據李學勤先生說:“用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為地名,則指周公的采地周城。”其它如畢公的采地在畢,蘇公的采地在溫,芮公的采地在芮,東周時劉康公的采地在劉,尹氏的采地在尹等,都能說明這一問題。
“王者之後稱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後稱公。《逸周書·王會解》說在成周大會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注:“唐、虞二公,堯、舜後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記·周本紀》說周武王封“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禮記·樂記》載孔子說:“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后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孔疏說這是“舉三恪二代也”。清孫希旦《禮記集解》說:“封黃帝、堯、舜之後,所謂三恪也。封夏、殷之後,所謂二代也”,是正確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閼父子)而封諸陳,以備三恪”,是其證。恪,《說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義。
《禮記·郊特牲》說:“天子存二王之後,猶尊賢也。尊賢不過二代。”《漢書·成帝紀》說:“蓋聞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統也。”《白虎通·爵篇》則雲:“公者,加尊二王之後。”由是觀之,《公羊傳》所說的“王者之後稱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國。《春秋》記載宋國爵為公,與《禮記》、《漢書》相合。《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說:“宋先代之後.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樂大心說:“我不輸粟。我於周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傳》隱公三年注說:“宋稱公者,殷後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稱公,客而不臣也。”這些記載都是不容忽視的,它確能證明周人以客禮侍宋,並尊其爵為“公”。
杞的情況比較複雜。據《逸周書》,西周時杞為公爵。入春秋以後,僅稱為侯。至魯莊公二十七年以後,又稱伯。杜預《左傳》注云:“杞稱伯者,蓋為時王所黜。”在魯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稱其為子。《左傳》解釋說:“書曰子,杞夷也。”又說;“杞.夏餘也,而即東夷。”《春秋》嚴夷夏之防,杞用夷禮,所以就視同夷狄之君而稱子。何休《公羊傳》注說:杞本公爵,但春秋時“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與《左傳》的解說大體相同,應是可信的。
可見,夏、殷二代在周初雖為公爵,但入春秋以後,杞即衰弱,且不斷遷徙。據清人閻若璩考證,杞初封在河南開封,春秋魯桓公二年遷於山東莒州及曲阜相鄰之地,桓公六年遷淳于(山東省安丘縣東北),僖公十四年遷到緣陵(山東昌樂縣東南),襄公時又遷回淳于,國家也淪落成為“伯子男”一類小國。至於三恪,爵低於公,僅為侯。《逸周書》稱其為公,是沿用其舊名。《史記·周本紀》載,周在封薊之後,又封召公爽?amp;#93;於燕。其後,“薊微燕盛,乃並薊居之,薊名遂絕”。祝入春秋後亦不見於記載,只有陳國仍保持“侯”爵名號,但也淪落成為二三流小國。
“公”可以作為諸侯的通稱,這是客觀事實。但那已不是爵稱,而只是一種榮譽稱號,是尊稱。如《春秋》一書於魯十二君皆稱公。何休《公羊傳》隱公元年注云:“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號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 魯本侯爵,而在國內臣子則可以尊其號為“公”。這在周代是一條不成文的法則。這條法則還不僅限於侯爵,也通用於“伯子男”等各級諸侯。《白虎通·爵篇》雲:“伯、子、男,臣子於其國中褒其君為公。” 因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稱其君為公也”。但是,如果“諸侯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時,則不得“私其臣子之義”,要求諸侯各稱本爵。這一原則在《春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春秋》作為魯國史,特稱其君為公;而在記載其它國家諸侯朝會時,一律各稱本爵。如《春秋》莊公十六年載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載踐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在這兩次會盟中,《春秋》所列諸侯爵秩,除衛、滕二國而外,皆其本爵。衛所以稱子,是因為衛侯當時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參與盟會,故以未成君之禮相待。滕所以稱子,是因為春秋時淪落成為“微國”,是宋國附庸。齊、晉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為齊、晉先後受周天子冊封為“侯伯”,為諸侯霸主。而列國諸侯於國內則一律可以稱公。如《國語》一書系收集各國材料輯成,書中魯、齊、晉、宋、衛、曹、鄭、秦諸國君主皆稱公。《左傳》甚至稱邾、莒等附庸小國君主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紀公、莒茲 公、莒犂比公等。
諸侯在國內所稱的“公”,顯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種尊稱。我們說諸侯可以通稱“公”,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的。
諸侯生稱爵,死稱公。這是諸侯稱公的又一種形式,也是一種臣下尊君的稱號。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級。《白虎通·號篇》說:“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說:“諸侯封不過百里。”這種說法,得到了《左傳》的證明。《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產說:“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杜注: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詩·商頌·玄鳥》雲:“邦畿千里。”《逸周書·職方氏》雲:“千里曰王圻”,盧文弨解:“圻與畿同。”說皆與《左傳》合。《孟子·萬章下》雲:“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幾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公、侯的封地雖然都是方百里,但公爵位尊,是王室的客,可以組建“三師”軍隊,有較大的獨立性。侯,《逸周書·職方氏》孔晁注云:“為王者斥侯也”(《周禮·職方氏》孔疏同)。春秋時王室大夫富辰追述分封諸侯的作用說:“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證明諸侯是王室的藩屏,承擔著捍衛王室的任務。諸侯之長曰“元侯”,又曰“侯伯”、“方伯”。即《禮記·王制》所說“千里之外設方伯”。其地位與公爵相埒。
在周初,齊、魯、衛、晉、燕諸國都是方伯,守衛著王室的東、北、東北、東南邊疆,如《尚書·康誥》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於封。”《漢書·地理志》說:“周公封弟康叔?號曰孟侯,以夾輔周室。”顏師古注:“孟,長也。言為諸侯之長。”可見,康叔封衛,為周初諸侯之長。 伯爵遍佈於王畿內外。《禮記·曲禮》雲:“五官之長曰伯”,孔疏:“伯,長也。”《風俗通·皇霸篇》雲:伯,長也,白也。言其鹹建五長,功實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國首領就已稱白,如殷墟卜辭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書·武順解》雲:“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衛曰伯。”說明伯原為由百人組成的戰鬥編隊,進而引申為百夫長之稱,最後演變為一級爵稱。
在周天子畿內,土地無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如東周畿內有原伯、毛伯。《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說:“文王之子,原、毛之後,世為王臣,仍為伯爵,或本封滅絕,食採畿內。”現存西周青銅器《毛公鼎》,出土於陝西扶風,證明毛伯在西周時也是畿內伯爵。凡伯,《左傳》隱公七年杜注:“周卿士也。凡,國;伯,爵。”祭伯,《左傳》隱公元年杜注:“諸侯為王卿士者。祭,國;伯,爵。”《國語·周語上》韋昭注:“祭,畿內之國,周公之後也。”孔廣森《公羊通義》斷“祭伯”之“伯”為行次之稱,誤。其它如畢伯、芮伯、社伯等,也都是畿內伯。
畿內伯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一般都歷任王官。其中有入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稱為“公”。但公爵只限於一身一世,其後世子孫則恢復本爵。如據《班簋》銘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後,做了王朝卿士,就稱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 任王朝卿士。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本爵,春秋時有毛伯得、毛伯過、毛伯衛等。畢公高為武王世臣,成王時入為天子三公,而其後世子孫則自稱“畢伯”,現存青銅器《畢伯碩父鬲》,可為證明。祭本週公之後,稱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謀父任天子三公,即稱祭公,而其後世子孫則恢復伯稱。原伯,系文王子孫,春秋時原伯有入為王朝卿士者,故稱原莊公、原襄公,而其它諸原,仍稱伯,有原伯魯、原伯貫、原伯絞等。這種現象與周初伯禽、呂伋任王朝卿士,故稱“魯公”、“丁公”,而其後世子孫一律稱侯,屬侯爵,是—致的。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吳伯等。吳的例子也很典型。吳本伯爵,春秋時吳君自稱王,在黃池會前,晉大夫董褐利用吳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諾言,折辯吳君說:“今君掩王東海,以淫名聞於天子。君有短垣,而自逾之,況荊蠻則何有於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這段話證明,在周室班爵祿時,吳確實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這是周代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證據。春秋時,吳自稱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屬於僭越行為。所以晉與諸侯在黃池會上拒絕公開承認吳的王者地位。因為“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晉仍承認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但是,晉人說如果吳能放棄王號,改稱“吳公”,晉也可以讓步,同意由吳主盟。這又證明了春秋時期列國可以實力地位破壞周代的爵祿制度。至於《春秋》稱吳君為“子”,那是因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是它用來“正名”的一種筆法。 周代諸侯的爵秩等級像世間其它事物一樣,也是不斷髮展變化的。上引《左傳》、《國語》等文獻證明周代諸侯爵有五等,但據《公羊傳》說《春秋》以公為一等,侯為一等,伯子男為一等,是三等。《孟子·萬章下》說:“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時,孟子說這僅是“嘗聞其略”,“其詳不可得聞也”。《左傳》、《國語》與《孟子》、《公羊傳》所載周代爵秩等級的不同,其實就是周代諸侯等級不斷變化的反映。這一點也在《周禮》的記載中有所表現。《周禮·地宮·大司徒》講周代諸侯雖有“諸公、諸侯、諸伯、諸子、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劃分,則只為“公食其半,侯伯叄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這又與《孟子》所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體相同。可見,周代所封諸侯雖為五等,但從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實為三等。而公與侯、侯與伯、子與男等的差別,只是禮儀形式問題。所以經過從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變化,大體上就變成了《春秋》所說的三等。
春秋時,諸侯爵等的另一種變化,是列國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實力地位來論大小和強弱。《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說春秋時諸侯“力政,強乘弱,興師不請天子,然挾王室之義,以討伐為會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確的。據《左傳》成公三年,晉卿荀庚與衛卿孫良夫同時聘魯,魯成公詢問大夫臧宣叔會盟時將以誰為先?臧宣叔說晉為大國,衛與晉比僅為小國,晉又是伯主,所以應以荀庚為先。杜預也說:“春秋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小國應“降大國二等”。在周初,晉、衛同為元侯,而今晉強衛弱,衛已淪落成三流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