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標準:
《通用矽酸鹽水泥》(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義和術語GB/T 4131-2014(2015.02.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取樣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實施,現行有效)
1.水泥取樣送樣規則
1) 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 水泥委託檢驗樣品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
3) 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採集,取樣點至少在20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後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於12㎏。
4) 委託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託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專案等。用於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
5) 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有前作複驗。
6) 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
2.水泥取樣規定
1)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A、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編號;
B、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編號;
C、60×104t~120×104t,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D、30×104t~60×104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E、10×104t~30×104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F、10×104t以下,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2)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
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實施,現行有效);
建築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實施,現行有效)
依據標準:
《通用矽酸鹽水泥》(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義和術語GB/T 4131-2014(2015.02.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取樣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實施,現行有效)
1.水泥取樣送樣規則
1) 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 水泥委託檢驗樣品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
3) 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採集,取樣點至少在20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後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於12㎏。
4) 委託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託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專案等。用於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
5) 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有前作複驗。
6) 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
2.水泥取樣規定
1)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A、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編號;
B、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編號;
C、60×104t~120×104t,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D、30×104t~60×104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E、10×104t~30×104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F、10×104t以下,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2)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
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實施,現行有效);
建築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實施,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