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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56175603979

    世上奇妙雄偉、珍貴奇特、非同尋常的景觀,常常在那險阻、僻遠,少有人至的地方,所以沒有意志的人是不能到達的。(雖然)有了意志,也不隨從別人而停止(不前),然而量力不足的,也不能到達。有了意志與力量,也不盲從別人而有所懈怠,到了那幽深昏暗、令人迷亂的地方沒有必要的物件來支援,也不能到達。但是力量足以達到目的(而未能達到),在別人(看來)是可以譏笑的,在自己來說也是有所悔恨的;盡了自己的主觀努力而未能達到,便可以無所悔恨,這難道誰還能譏笑他嗎?

    怎樣才能達到呢?作者提出了三個“不能至”:“非有志者不能至也”,“力不足者,亦不能至也”,“無物以相之,亦不能至也”。這三個“不能至”表達了三層意思,提出了達到目的的三個必要條件:“志”“物”“力”。在提出“志”這個條件時,用兩個否定詞構成雙重否定,強調“有志”;在提出“力”和“物”這兩個條件時,又分別把“有志”作為基本前提,也強調了“有志”。這就揭示了三者之間的辯證關係,首先要有“志”,其次要有“力”,再次要有“物”,把需要堅定的志向、不斷的艱苦努力又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才能完成一種理想追求的道理,說得相當清楚、完備而透徹。三個“不能至”的三層意思,是按照三個條件的重要性依次排列的,邏輯十分嚴密。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都不是充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而其中“志”又是最根本的。所以作者又對“志”的重要性,作進一步的強調和申述。“然力足以至焉,於人為可譏,而在己為有悔”,是說有“力”而無“志”,因此未達到目的,這會被人譏笑,自己也會悔恨;“盡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無悔矣,其孰能譏之乎?”指出只要“盡吾志”,雖然不能達到目的,也可以無譏無悔。透過對比“力足以至”而未能至和“盡吾志也而未能至”兩種情況,得出“可譏”“有悔”和“無悔”“無譏”兩種結果。這一正一反的兩層意思,照應“既其出,或咎其欲出者,而予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遊之樂也”,突出了“有志”的決定作用,並且提出“盡吾志”,即全力以赴、堅持不懈的高標準要求,從事物的規律性歸結到人的主觀能動性,把所議論的道理推進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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