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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3201802830

    任何人可以以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並說明有關情況。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商標註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的答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行為。   撤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答辯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因為舉證不能的責任完全在商標註冊人一方。因此,按照國家商標局的要求,適時合法的組織使用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顯得尤為重要,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有著豐富的從業經驗,可以儘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商標撤銷三年使用答辯所需資料以及辦理流程:   一、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身份證影印件,《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材料清單,代理機構提供)。   2、撤銷商標申請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商標代理委託書》(代理機構提供),答辯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答辯書》、《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辦理流程   代理機構提供辦理手續流程:答辯人與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付款——答辯人提交相關資料並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代理機構製作標準書件——報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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