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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錢布斯

    質量獎罰制度

    公司日常獎懲制度

    1 目的和適應範圍

    1.1目的:為規範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2 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負責按本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2.2 各部門部長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2.3 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除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外其他懲罰專案的最終審批;

    2.4 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負責所有獎勵專案及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處罰專案的最後審批;

    2.5人力資源組(部)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

    3 工作程式

    3.1獎勵工作程式

    3.1.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所在部門提名並出具書面報告;

    3.1.2 所在部門分管領導會同綜合管理部稽核;

    3.1.3 總經理批准;

    3.1.4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3.2 處罰工作程式

    3.2.1員工舉報、所在部門向綜合管理部報告、公司領導發現後向綜合管理部通報或綜合管理部透過檢查發現有員工違紀行為;

    3.2.2綜合管理部會同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分管領導進行調查落實,形成書面報告;

    3.2.3綜合管理部依據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違紀員工做出處罰決定,但處罰決定是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的處分決定還須報總經理批准;

    3.2.4所在部門部長與違紀員工面談並確定改進計劃;

    3.2.5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4 過程控制

    4.1獎勵

    4.1.1獎勵等級與形式分為通報表揚、榮譽稱號、調薪和晉升等,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等,獎勵時間分為年度獎勵和不定期獎勵等。

    4.1.2通報表揚又分為嘉獎、記功、突出貢獻獎;

    4.1.2.1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元以下者,可予以嘉獎,同時獎勵現金50元:

    4.1.2.1.1上級臨時交代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及時、出色者;

    4.1.2.1.2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為公司以外人員或單位或媒體稱道,為公司譽者;

    4.1.2.1.3 具有優秀品德且有兩次以上具體事實證明,可為公司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4.1.2.1.4 對公司公共財物機械裝置一貫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4.1.2.1.5能為公司獻計獻策,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

    4.1.2.1.6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兩次以上事例證明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協助者。

    4.1.2.2 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10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並獎勵300元。

    4.1.2.2.1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4.1.2.2.2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產生了直接經濟效益;

    4.1.2.2.3大膽實施革新,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為公司減少損失具有功績者;

    4.1.2.2.5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如善行被國家有關部門樹立為典型等;

    4.1.2.2.6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7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4.1.2.2.8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後授予全勤記功獎;

    4.1.2.3 突出貢獻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0元以上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並獎勵現金800元。

    4.1.2.3.1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4.1.2.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臨危不俱,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4.1.2.3.3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顯著者;

    4.1.2.3.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3榮譽稱號分為優秀團隊、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業務能手等;

    4.1.3.1業務能手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業務能手稱號,並獎勵現金100元。

    4.1.3.1.1本職工作月計劃按時完成100%以上(不論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完成均不算數);

    4.1.3.1.2完成工作的質量一次性透過率(或達標率)在95%以上;

    4.1.3.1.3有一件以上事例證明因有其協助或指導,同事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協助不是指應有的工作配合而是指應由該同事須獨立完成的,但因為其工作能力或業務不熟練等原因不能獨立完成的工作);

    4.1.3.2優秀員工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獎勵現金150元。

    4.1.3.2.1全年從未出現過遲到、早退等任何違紀行為,也從未受過罰款或其他書面懲戒;

    4.1.3.2.2全年事假次數少於4次,且在3天(含)以內,以及全年病假時數不超過4天者;

    4.1.3.2.3全年未考勤次數在5次(含)以內(指公事以外、兩日內辦理申報手續的未考勤);

    4.1.3.2.4工作時間內從不出現串崗、閒聊現象(指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4.1.3.2.5本職工作計劃和臨時交辦工作按時完成率在95%(含)以上,所完成工作一次性透過率(達標率)在90%以上;

    4.1.3.2.6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未出現過頂撞上級或拒不執行上級工作安排的行為;

    4.1.3.2.8從不推卸工作責任,對同事或上級勇於當面提出不同意見,從不背後議論事非、造謠生事(含誇大事實);

    4.1.3.3優秀管理者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管理者稱號,並獎勵現金200元。

    4.1.3.3.1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未出現過縱容或包庇現象,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從未出現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事(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事)或人(指因違紀而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人);

    4.1.3.3.2能主動協調好部門內部的各種關係,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

    4.1.3.3.3有事實證明,從不推卸責任,能積極配合公司其他部門或同事的工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能及時解決;

    4.1.3.3.4有事實證明,對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的工作流程、有關制度能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經實際證明操作性強;

    4.1.3.3.5所轄部門員工積極性高,工作敬業,從未有過因此而影響其他部門或同事工作任務完成的事件。

    4.1.3.4優秀團隊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團隊稱號,並獎勵現金300元。

    4.1.3.4.1部門內部團結協作精神強,從未出現過(含與部門以外人員)吵架、打架等現象;

    4.1.3.4.2部門員工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事例全年累計在5項(含)以內(包括非工作原因和請假以外的未考勤均視同違紀);

    4.1.3.4.3部門員工工作敬業,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含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1.3.4.4能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從不出現推諉、扯皮等不合作現象。

    4.1.4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可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4.1.4.1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4.1.4.2年度內記功及以上獎勵(不含突出貢獻獎)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4.1.4.3年度內獲得一次突出貢獻獎或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4.1.4.4工作崗位或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 晉升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升職,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4.1.5.1經考核已經具備較高職位所需的業務、管理、協調能力;

    4.1.5.2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4.1.5.3工作敬業,責任心強,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4.1.5.4接受過較高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4.1.6為推動公司整體協調發展,各部門可按此設立各自不同的獎項和獎勵範圍,經人力資源組(部)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

    4.2.1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的各種行為和現象執行處罰,處罰種類按情節的輕重分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等。

    4.2.2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4.2.2.1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每次20元罰款

    4.2.2.1.1各種檔案或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後果者;(每次)

    4.2.2.1.2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

    4.2.2.1.3違反《員工手冊》中第三篇員工行為規範中關於員工基本職責和考勤管理的相關規定(每次);

    4.2.2.2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4.2.2.2.1由於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4.2.2.2.2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合理解釋且又未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報批修改計劃,情節輕微者;

    4.2.2.2.3未經批准,工作時間內玩棋牌或其他娛樂活動的;

    4.2.2.2.4擅離職守,閒遊或上班打磕睡者;

    4.2.2.2.5丟失質量體系檔案或管理檔案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4.2.2.2.6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4.2.2.2.7對專檢專案,質檢員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生產人員由於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4.2.2.2.8第二次違反4.2.2.1規定的內容;

    4.2.2.3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4.2.2.3.1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2.2.3.2在公司內喧譁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製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4.2.2.3.3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4.2.2.3.4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4.2.2.3.5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檔案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4.2.2.3.6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4.2.2.3.7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4.2.2.3.8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4.2.2.3.9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4.2.2.3.10違反一切消防安全用電用火制度(吸菸不在本規定之列)者;

    4.2.2.3.11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4.2.2.3.12第二次違反4.2.1.1.2規定的內容;

    4.2.2.3.13上級對直接下級員工的重複違紀負連帶責任。重複違反公司制度有關規定的直接上級。

    4.2.2.4任何時間在公司禁區內吸菸的,予以警告處分並處200元/次的罰款;

    4.2.2.5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以內的,可處以實際損失100%的處罰同時賠償損失,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3 記小過

    警告五次作為記小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小過。

    4.2.3.1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4.2.3.1.1未經許可接替先行下班者;

    4.2.3.1.2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同時考核主管);

    4.2.3.1.3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公司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4.2.3.2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4.2.3.2.1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4.2.3.2.2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4.2.3.2.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4.2.3.2.4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開除的;

    4.2.3.2.5故意損毀塗改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4.2.3.2.6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

    4.2.3.2.7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但尚未造成損失或事故的管理者;

    4.2.3.2.8製造事端,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為的;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4.2.3.2.9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4.2.3.2.10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4.2.3.3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4.2.3.3.1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4.2.3.3.2造謠中傷,散佈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的尊嚴的;

    4.2.3.4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由此產生的所有售後服務費用,對責任人依據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條款處罰,並記過一次。(注:若屬專檢專案,由於質檢員質量控制不嚴,所罰費用由質檢員承擔70%;生產人員承擔30%;因客觀原因質檢員無法發現的製造不良,引起客戶投訴的,由生產者承擔全部處罰金額。)

    4.2.3.5由於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經濟損失者,可在500元的基礎上,加罰超出部分10%的處罰(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衝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4.2.3.6因責任心不強致使圖紙(或工藝等)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技術人員,將依據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條款予以處罰(注:①若尚未造成損失者予以警告,並罰款30元;② 稽核人按技術人員處罰金額的20%進行處罰)。

    4.2.4 記大過

    記過五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不含)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4.2.4.1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如公司視情況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開除的,則將記大過一次,同時按《銀佳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給予罰款;

    4.2.4.2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3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4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5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6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7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構成開除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給予裁決;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5 工資降級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4.2.5.1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4.2.5.2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而不予以開除的;

    4.2.6 降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4.2.6.1對於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的,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者;

    4.2.6.2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及以上或事故的管理者;

    4.2.6.3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4.2.6.4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4.2.6.5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4.2.6.6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者;

    4.2.6.7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4.2.6.8精減機構,無相關職位可擔任者。

    4.2.7 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開除,並視情況訴諸法律,追究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

    4.2.7.1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4.2.7.2偷竊或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情節較嚴重者;

    4.2.7.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4.2.7.4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競爭公司兼職者;

    4.2.7.5在公司服務期間,吸食毒品或受司法處理者;

    4.2.7.6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4.2.7.7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曠工超過3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

    4.2.7.8散佈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2.7.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受損害者;

    4.2.7.10未經批准,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4.2.7.11故意洩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2.7.12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非法組織者;

    4.2.7.13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4.2.7.14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4.2.7.15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4.2.7.16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2.7.17故意不採取措施或採取不當措施,致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4.2.7.18其他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必須開除的情形。

    4.3 關於獎勵處罰的其他規定

    4.3.1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

    公司員工在同年度內的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具體規定如下:

    4.3.1.1 嘉獎與警告抵消

    4.3.1.2 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4.3.1.3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4.3.2 本制度與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相牴觸時的規定:

    4.3.2.1如其他制度有明確規定的,以其他制度規定的獎罰為準;

    4.3.2.2如其他制度規定不明確、標準描述不清晰的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獎罰;

    4.3.3所有因違反公司制度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制度規定罰款外,均須按照下列規定賠償損失:

    4.3.3.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具體經綜合管理部確定報總經理批准;

    4.3.3.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4.3.3.3本制度規定的損失界定標準分別為輕微損失500元(含)以下,重大損失為501—5000元,嚴重損失為5000元以上。

    4.3.4獎罰糾錯規定:

    4.3.4.1對於發現獎罰出錯或相關員工認為獎罰不公的,可在3天內投訴,綜合管理部報經總經理批准可先暫時中止獎罰措施的執行,經調查落實重新做出獎罰決定後再重新執行獎罰;

    4.3.4.2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離職(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4.3.4.3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4.4 說明

    4.4.1 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同時將所有罰款轉入專項資金,綜合管理部每月公佈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4.4.2 “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說明獎勵的原因,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獎勵事實,並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實施;

    4.4.3 “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說明處罰原因、所犯制度的條款及處罰結果,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後直接交財務部予以實施;

    4.4.4 財務部根據經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 “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4.4.5 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罰金分攤罰金;

    4.4.6 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4.4.7 所有獎罰決定都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記入當事員工本人檔案和公司人事檔案;

    4.4.8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部門提議或本人要求,綜合管理部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4.4.9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補充和完善。

    4.4.10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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