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一) 符合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這一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即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擴大到某些存貨專案,也就是那些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造船廠的船舶)。因為象大型船舶這樣的存貨,造船廠僅靠自有資金根本完不成,必須藉助於銀行借款,而企業取得的銀行借款又分不清專門借款與非專門借款,原準則規定只允許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不夠合理。
(二)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一是因為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二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貨流轉的真實情況。
(三) 取消了移動加權平均法。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的一種形式,國際會計準則也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 縮小了適用範圍。與原《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相比,本準則僅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這一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一致。
(二) 對於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相協調。
(三) 重新規範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範圍。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中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範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協調一致。
(四) 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四、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一) 投資性房地產須單獨列報。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非自用的部分,應按本準則的規定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
(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一) 首次定義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取消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後續支出如果進行資本化,必須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
(三) 規定了未來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等於未來處置固定資產所發生費用的現值,其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此類費用對於核電站、海上石油鑽井平臺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企業確認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四) 重新定義預計淨殘值。一是強調預計淨殘值應是現值,而不是終值;二是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複核預計淨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這一規定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一)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要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而且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準備。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準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中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但美國會計準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採有不同的攤銷方法。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採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準。判斷一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一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係——存在關聯方關係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一般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準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一)單列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準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一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資產組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三) 明確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只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四) 詳細規定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時,資產即發生減值。
(五)明確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主要是為了防止利潤操縱,這也是中國新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但與美國公認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相同。必須注意的是,根據該準則的規定,不得轉回的減值準備只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準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透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規定,存貨跌價準備可以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透過損益轉回;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六) 單獨規定商譽減值。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國際會計準則也規定商譽只能進行減值測試,不得攤銷。
十、《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 規範了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值得注意的是,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二) 統一了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對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本準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三) 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十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 鑑於中國法律法規的限制,中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規定了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這也是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別之一。
2. 企業年金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以及投資管理人的資產與賬戶要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3. 企業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淨資產變動表和附註組成。
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一)明確了股份支付會計規範的範圍。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企業為獲得商品而發行股份,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所規範的股份支付包括透過發行股份而獲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
本公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一) 重新規範債務重組的含義,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準。新準則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與2001年修訂後債務重組準則相比變化較大,但與1998年最初發布的債務重組準則基本一致。
(二)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同時,對於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還要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四)債務人應當確認或有應付金額,但債權人不得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十四、《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一)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由或有事項導致的符合條件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引入了中間值、機率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確變成虧損合同的待執行合同的會計處理。如果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例如,企業原簽訂的合同明確,企業將向購買方按每單位100元銷售一批商品,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進價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履行該合同必定虧損,企業應對履行上述合同可能產生的虧損計提預計負債。該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
(四)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重組確認預計負債。
十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一)收入定義變化。新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該定義引入要素定義的資產負債觀,表明中國會計準則制定部分地轉向了資產負債觀,與國際會計準則逐漸趨同。
(二) 明確銷售商品的合同價或協議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這一規定實質上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商品(或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
十六、《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本準則與原《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在此不予贅述。(續)
十七、《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一) 政府補助全面採用收益法進行會計處理。中國原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應採用資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將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均採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均計入收益。本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要求採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
(二) 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三)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十八、《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一) 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範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可以達到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從而將存貨納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例如,船舶、飛機等製造時間非常長,相關借款費用允許資本化,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二) 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範圍。新準則規定,可以資本化的借款,不再僅僅侷限於專門借款,還可以包括為生產、製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發生的一般借款。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也允許一般性借入資金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價攤銷的直線法。新準則規定,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不再使用直線法進行攤銷,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九、《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一) 禁止採用應付稅款法,規定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財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025號)規定的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用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這是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並非時間性差異。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三) 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稅率變化時,要求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五) 禁止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六) 要求在資產負債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十、《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和境外經營記賬本位的確定方法。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企業收入、支出及融資活動的所使用的主要貨幣;境外經營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經營活動的自主性、企業交易佔境外經營交易的比重、現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現金流量是否足夠償還可預期的債務。
(二)在資產負債表日,對貨幣性專案和非貨幣性專案按採用的計量模式分別折算。外幣貨幣性專案,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該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關於期末對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進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規定相比,新準則沒有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規定 惡性通貨膨脹條件下境外經營外幣報表的折算。企業在併入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時,應首先對資產負債表專案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專案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然後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四) 明確了處置境外經營時相應外幣折算差額的結轉方法。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專案下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專案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二十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一) 明確了企業合併的定義。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還包括業務合併(如聯想集團購買IBM的PC電腦業務)。
(二) 規定了企業合併的兩種型別及其相應的合併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參與合併的企業合併前後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終控制,把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判斷是否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要運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按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即按賬面價值核算所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合併方取得的淨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併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均禁止使用權益結合法,由於中國的企業合併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國有企業合併,加之中國市場發不完善,此類合併所支付的對價一般不夠公允,按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容易抑制企業對利潤的操縱。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指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不屬於同一方或多方最終控制的情況下進行的合併,屬於非關聯企業之間所進行的合併,對此要求採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進行核算,相關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三) 對於形成母子關係的企業合併,要求編制購買日的合併財務報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母子關係的,在購買日須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和合並現金流量表,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均以賬面價值計量,被購買企業的自合併期初實現的利潤及現金流量均應納入合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母子關係的,在購買日只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二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直線攤銷法和年數總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採用實際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實現融資收益分攤的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要求出租人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將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二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一) 明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三是貸款和應收款項,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分為兩類: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二是其他金融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一) 符合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這一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即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擴大到某些存貨專案,也就是那些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造船廠的船舶)。因為象大型船舶這樣的存貨,造船廠僅靠自有資金根本完不成,必須藉助於銀行借款,而企業取得的銀行借款又分不清專門借款與非專門借款,原準則規定只允許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不夠合理。
(二)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一是因為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二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貨流轉的真實情況。
(三) 取消了移動加權平均法。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的一種形式,國際會計準則也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 縮小了適用範圍。與原《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相比,本準則僅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這一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一致。
(二) 對於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相協調。
(三) 重新規範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範圍。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中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範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協調一致。
(四) 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四、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一) 投資性房地產須單獨列報。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非自用的部分,應按本準則的規定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
(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一) 首次定義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取消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後續支出如果進行資本化,必須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
(三) 規定了未來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等於未來處置固定資產所發生費用的現值,其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此類費用對於核電站、海上石油鑽井平臺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企業確認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四) 重新定義預計淨殘值。一是強調預計淨殘值應是現值,而不是終值;二是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複核預計淨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這一規定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一)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要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而且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準備。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準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中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但美國會計準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採有不同的攤銷方法。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採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準。判斷一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一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係——存在關聯方關係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一般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準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一)單列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準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一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資產組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三) 明確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只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四) 詳細規定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時,資產即發生減值。
(五)明確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主要是為了防止利潤操縱,這也是中國新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但與美國公認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相同。必須注意的是,根據該準則的規定,不得轉回的減值準備只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準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透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規定,存貨跌價準備可以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透過損益轉回;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六) 單獨規定商譽減值。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國際會計準則也規定商譽只能進行減值測試,不得攤銷。
十、《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 規範了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值得注意的是,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二) 統一了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對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本準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三) 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十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 鑑於中國法律法規的限制,中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規定了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這也是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別之一。
2. 企業年金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以及投資管理人的資產與賬戶要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3. 企業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淨資產變動表和附註組成。
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一)明確了股份支付會計規範的範圍。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企業為獲得商品而發行股份,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所規範的股份支付包括透過發行股份而獲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
本公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一) 重新規範債務重組的含義,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準。新準則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與2001年修訂後債務重組準則相比變化較大,但與1998年最初發布的債務重組準則基本一致。
(二)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同時,對於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還要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四)債務人應當確認或有應付金額,但債權人不得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十四、《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一)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由或有事項導致的符合條件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引入了中間值、機率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確變成虧損合同的待執行合同的會計處理。如果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例如,企業原簽訂的合同明確,企業將向購買方按每單位100元銷售一批商品,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進價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履行該合同必定虧損,企業應對履行上述合同可能產生的虧損計提預計負債。該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
(四)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重組確認預計負債。
十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一)收入定義變化。新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該定義引入要素定義的資產負債觀,表明中國會計準則制定部分地轉向了資產負債觀,與國際會計準則逐漸趨同。
(二) 明確銷售商品的合同價或協議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這一規定實質上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商品(或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
十六、《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本準則與原《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在此不予贅述。(續)
十七、《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一) 政府補助全面採用收益法進行會計處理。中國原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應採用資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將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均採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均計入收益。本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要求採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
(二) 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三)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十八、《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一) 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範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可以達到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從而將存貨納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例如,船舶、飛機等製造時間非常長,相關借款費用允許資本化,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二) 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範圍。新準則規定,可以資本化的借款,不再僅僅侷限於專門借款,還可以包括為生產、製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發生的一般借款。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也允許一般性借入資金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價攤銷的直線法。新準則規定,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不再使用直線法進行攤銷,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九、《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一) 禁止採用應付稅款法,規定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財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025號)規定的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用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這是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並非時間性差異。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三) 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稅率變化時,要求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五) 禁止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六) 要求在資產負債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十、《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和境外經營記賬本位的確定方法。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企業收入、支出及融資活動的所使用的主要貨幣;境外經營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經營活動的自主性、企業交易佔境外經營交易的比重、現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現金流量是否足夠償還可預期的債務。
(二)在資產負債表日,對貨幣性專案和非貨幣性專案按採用的計量模式分別折算。外幣貨幣性專案,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該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關於期末對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進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規定相比,新準則沒有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規定 惡性通貨膨脹條件下境外經營外幣報表的折算。企業在併入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時,應首先對資產負債表專案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專案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然後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四) 明確了處置境外經營時相應外幣折算差額的結轉方法。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專案下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專案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二十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一) 明確了企業合併的定義。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還包括業務合併(如聯想集團購買IBM的PC電腦業務)。
(二) 規定了企業合併的兩種型別及其相應的合併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參與合併的企業合併前後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終控制,把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判斷是否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要運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按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即按賬面價值核算所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合併方取得的淨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併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均禁止使用權益結合法,由於中國的企業合併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國有企業合併,加之中國市場發不完善,此類合併所支付的對價一般不夠公允,按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容易抑制企業對利潤的操縱。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指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不屬於同一方或多方最終控制的情況下進行的合併,屬於非關聯企業之間所進行的合併,對此要求採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進行核算,相關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三) 對於形成母子關係的企業合併,要求編制購買日的合併財務報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母子關係的,在購買日須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和合並現金流量表,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均以賬面價值計量,被購買企業的自合併期初實現的利潤及現金流量均應納入合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母子關係的,在購買日只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二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直線攤銷法和年數總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採用實際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實現融資收益分攤的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要求出租人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將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二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一) 明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三是貸款和應收款項,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分為兩類: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二是其他金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