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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育良老師

    這個問題,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思考:如果創業合夥人中途離職,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強行回購離職合夥人的股權,以下哪個不能作為依據?

    A、公司法

    B、股東協議

    C、公司章程

    答案:A

    一、案例

    周總從事酒店服務行業,幾月前,他心有慼慼地和我說了他朋友創業的故事。周總朋友姓姜,姜總和別人合夥創業,創始團隊共5人,現在一位合夥人要離職,理由是和團隊其他人不合,但是對於他手中持有的20%的股權該如何處理,大家卻傻眼了。

    在職的四人傾向於折價回購,但是令他們震驚二無奈的是離職合夥人不願意交出手中的股權!他一直強調自己參與過創業(其實只有半年),為公司做了貢獻,而且他認為《公司法》、股東協議、公司章程都沒有約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他為什麼不能繼續持股?

    《公司法》中沒有條款直接約定公司可以強行回購退股股東的條款,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倒是可以約定,但是姜總他們沒有事先約定。

    姜總四人悔不當初。雙方進行多輪談判,最終以高價回購了離職創始人手中的全部股權。畢竟股權放在他手裡實在不放心,若日後公司做大了,恐怕更難贖回。

    姜總的企業還處在創業期,被離職風波拖累的身心俱疲,經常向周總吐槽。周總安慰朋友的同時,也在驚心:我的企業好像也沒有和合夥人約定退出機制。

    於是擔心不已的他,迫不及待的向我諮詢關於退出機制應該怎麼簽訂?有哪些注意要點?

    二、答疑

    姜總的案例不是個案。如果周總後期沒有和合夥人簽訂退出協議,很難說不會成為第二個姜總。對於合夥人退出協議,我只能為他提供一些建議,具體的條款必須全體股東商議表決透過。

    其一,退出分3種情形,要考慮每一種情形下退出的規則。

    當然退出:比如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允諾的資源沒有兌現、因非公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建議以創業年限劃分,3年之內的退還本金和利息,3~5年的按照股權實際價格回購,5年以上溢價回購等。

    獎勵退出:比如在職期間,曾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必須離職等。建議溢價回購,具體溢價價格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合夥人實際貢獻自行約定。

    違規退出:比如合夥人違背公司的重要規定;為公司帶來經濟、名譽損失的;貪汙腐敗等,可無償收回該合夥人股權,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索賠償。

    其二,股權代持。在進行工商註冊時,由創始人代持聯合創始人的股權進行工商註冊,以減少創業初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比如1年或2年後。

    其三,在制定退出規則時,要事先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以防離職合夥人進入對手公司洩露公司商業機密,或者直接成為競爭對手。

    其四,設定高額違約條款。在股東協議中直接約定離職不退股將支付高額違約金,以防止出現案例中不願讓公司回購的情形。

    華人講究做事師出有名,有理有據。無論合夥人在什麼情形下離職,只要明確約定,依約進行即可。

  • 2 # 股權導師郭富律師

    公司法關於股東退出的機制不是很完善,只規定公司解散和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情形,但條件都非常苛刻,實踐中出現的機率非常低。所以經常導致公司出現股東僵局的情況。

    這就需要股東間另行簽訂協議,一般採用創始股東協議的模式,其中對股東退出機制進行約定,主要約定以下內容:

    一、股東強制退出情形,零元回購或者象徵性的極低價格回購。包括以下情形:

    1、刑事犯罪,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3、同業競爭或者侵害公司商業秘密的;

    4、挪用公司資金的

    ……

    二、因股東離職(包括從關聯公司離)股權回購情形,根據主動離職還是因過錯離職,設定不同的回購價格。

    三、股權成熟情況下退出和不成熟情況退出設不同的股權回購價格。

    四、股東死亡時,關於繼續人是否繼承股東問題,股東不同意繼續人繼承股份的,回購價格的設定。

    五、配偶是否享有股權的問題,不致於因離婚導致股東發生變化。配偶要求離婚,關於股份如何處理的設定,一般要求股東給予配偶相應價值的補償。

    以上是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定,萬不可小視,否則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真功夫、西少爺都是前車之鑑。

  • 3 # 朱眼看財經

    目前涉及合夥企業股權退出的情況主要是創業者在創業合夥企業運營中的股權退出,以及投資人在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中的股權退出。

    創業者退出主要原因有幾種,比如:自願退出(企業收回股份)、強制退出、解散退出、轉讓第三方等等。私募基金中的股權退出主要原因有併購退出、上市退出等。在設計股權退出機制時,前者主要考慮合夥企業的經營穩定性以及發展的可持續性,後者主要考慮退出的價格和方式。

    我也是創業企業的合夥人,看到這個問題比較有體會,就綜合一下兩種情況,談談合夥企業股權退出機制設定時要考慮的幾個方面:

    瞭解法定退夥條件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可以退夥,條件有4個: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這裡要注意,如果合夥企業在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合夥人要退出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個是不能對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另一個是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夥人。

    設定約定退出規則

    法定退夥主要是極端情況下的規定,更多的是出於股東自己意願的退出,所以合夥企業在約定退出規則上必須要清晰,避免實際執行時的糾紛。設定約定規則時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1、設定股權成熟期,股份必須與服務期限掛鉤

    在最需要扶持的早期,股份退出影響很大,透過設定股權成熟期以及退出比例,約束股東,避免退出造成經營停頓。

    可以設定4-5年的成熟期,再製定成熟模式,通常有均分式和遞進式,比如可以和5年服務期限掛鉤,每年兌現20%;或者滿2年成熟40%,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20%,第5年成熟15%;或者第1年成熟10%,第2年成熟15%,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30%,第5年成熟20%,乾的時間越長,成熟的股票越多。

    2、一定期限內由創始股東代持

    合夥企業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比如1年),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3、離職不退股的設定高額違約金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合夥企業可以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4、設定有限合夥持股平臺,擔任普通管理人

    企業可以將一部分股東(員工和外部資源方)建立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大股東或者核心高管作為普通管理人,把握合夥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限制隨意退出的行為。

    設定股權退出價格

    1、參照合夥人當初買股權時的價格給與一定溢價;

    2、參照合夥人持股比例,參與分配公司的淨資產(適合重資產型別公司)或按淨利潤的一定溢價;

    3、在合夥企業最近一輪融資的估值基礎上打個折扣價,適用於輕資產類網際網路公司。

    以上是設定股權退出的基本原則,相當於“離婚”協議,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就是在“結婚”時能儘量統一思想、明確方向、志趣相投,在同心協力的基礎上,制定各項規則,畢竟合夥企業重在“人和”,換了合夥人,合夥企業有可能就幹不下去了,所以在創立之初就要注意。

  • 4 # 天閱財經觀察

    創業企業得合夥人退出機制:要做到醜話說在前

    ㈠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給合夥人發放股權時,做足深度溝通,管理好大家預期:

    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

    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

    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繫結(比如,4 年),透過長期服務公司

    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

    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

    也沒有安全感。

    (二)遊戲規則落地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約定合夥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股權分期成熟(比如4年);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

    至已成熟的股權;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

    高額的違約金。

  • 5 # 97年創業小夥

    我的回答是以下:

    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夥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當然裡面的坑不僅多,而且深。

    如果你正好被這個問題困擾,這篇文章從哪些人適合成為合夥人,如何進行合夥人股權分配與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這3方面對合夥人股權分配進行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啟發。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裡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合夥人之間是[長期][強關係]的[深度]繫結。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準發放股權。(1)資源承諾者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專案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繫結。(2)兼職人員對於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準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幹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幹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3)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的邏輯是: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準低價獲取股權。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佔據團隊過多股權。(4)早期普通員工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一個是如何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另一個是透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取更多資源,包括找到有實力的合夥人和投資人。許多創業公司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公司裡可以看到的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預期,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一般情況下,參與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投資方。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的時候,要保證這樣的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融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當有投資機構準備進入後,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份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融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融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一些創業公司在早期進行工商註冊時會採取合夥人股權代持的方式,即由部分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進行工商註冊,來減少初創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繫結,透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道理很簡單,創業公司是大家做出來的,當你到一個時間點停止為公司服務時,不應該繼續享受其他合夥人接下來創造的價值。股份繫結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然後逐年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沒有“股份繫結”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創業早期很多創始團隊成員選擇不拿工資或只拿很少工資,而有的合夥人因為個人情況不同需要從公司裡拿工資。很多人認為不拿工資的創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為創業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問題是,你永遠不可能計算出究竟應該給多多少股份作為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比較好的一種方式是創始人是給不拿工資的合夥人記工資欠條,等公司的財務比較寬鬆時,再根據欠條補發工資。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裝置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透過溢價的方式給他們開欠條,公司有錢後再補償。創業公司的發展過程中總是會遇到核心人員的波動,特別是已經持有公司股權的合夥人退出團隊,如何處理合夥人手裡的股份,才能免因合夥人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裡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透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 6 # 清風股哥

    創業企業如何做好合夥人退出機制?

    鐵打營盤流水的兵,任何一項事業都是前赴後繼,創業亦是如此,合夥人也需要時間的歷練。

    創業過程中有人掉隊,有人叛變,有人意外,但作為創始人的使命或一家公司,他是持續的,馬雲就說阿里巴巴要活102年,作為合夥人進進出出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創業合夥人如何設計進入退出機制十分關鍵。

    有了進入退出機制,就沒有“開除”股東一說了,因為大家事先確立了規則,按規則辦事,不傷感情。

    下面,我們依據《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進行設計的方法介紹:

    退出機制設計

    退出機制,主要有五方面的機制需要進行設計,這個必須實現安排,否則隨著公司發展,會出現很多問題:

    合夥人退出機制設計

    1,股權預留機制,主要是指期權池:一般預留5-15%之間,並且由創始人代持,或設立持股平臺持有。

    2,股權成熟機制,有時也被成為兌現機制:包括限制性股權和期權都應該進行設定,這是說,股權/期權按照其在公司工作的年數/月數(績效目標,如資源到位情況等),逐步兌現給他。創業公司是做出來的。 3,股權回購機制,包括過錯時1元回購和無過錯時成熟股權公允價格回購。這是解決合夥人退出,其股權如何退出的問題,根據退出不同情形作區分,前面的文章“如何開除股東”對該條款有著詳細介紹。

    4,增發機制,進行動態調整。創業開始,先要分好股份,緊接著設定一個對幹得最多的人增發的機制,也就是要留一個發展空間,可以讓內部能幹的合夥人人在公司慢慢地、不斷地增加股權,這樣就有一個比較穩定的結構。

    例如:其中一個人從40%稀釋到了20%,因為他除了投錢什麼都沒幹;而另一個從10%被增發到30%多,因為他作為CEO貢獻很大。

    5,限制條款,保持股權的合規穩定。主要約定在一定時期不能轉讓,轉讓不能賣給競爭對手,需要承擔競業禁止業務,股權不能作為離婚財產分割,股東資格也不能被繼承等等限制,主要是為了更合規的進入資本市場。

    上面介紹的五大機制,對於創業公司的退出機制來說,已經足夠了。

  • 7 # 慧算賬

    一、哪些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1.什麼人才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裡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合夥人之間是[長期][強關係]的[深度]繫結。

    2.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公司的合夥人?

    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準發放股權。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專案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繫結。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準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幹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幹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

    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透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準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佔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二、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1、早期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設計主要牽扯到兩個本質問題:

    一個是如何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另一個是透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取更多資源,包括找到有實力的合夥人和投資人。

    2、股權分配規則儘早落地。

    許多創業公司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

    3、股權分配機制。

    一般情況下,參與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投資方。

    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的時候,要保證這樣的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融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

    當有投資機構準備進入後,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份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

    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融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融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

    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

    4、合夥人股權代持。

    一些創業公司在早期進行工商註冊時會採取合夥人股權代持的方式,即由部分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進行工商註冊,來減少初創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

    5、股權繫結。

    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繫結,透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

    道理很簡單,創業公司是大家做出來的,當你到一個時間點停止為公司服務時,不應該繼續享受其他合夥人接下來創造的價值。

    股份繫結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然後逐年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沒有“股份繫結”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

    6、有的合夥人不拿或拿很少的工資,應不應該多給些股份?

    創業早期很多創始團隊成員選擇不拿工資或只拿很少工資,而有的合夥人因為個人情況不同需要從公司裡拿工資。很多人認為不拿工資的創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為創業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問題是,你永遠不可能計算出究竟應該給多多少股份作為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比較好的一種方式是創始人是給不拿工資的合夥人記工資欠條,等公司的財務比較寬鬆時,再根據欠條補發工資。

    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裝置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透過溢價的方式給他們開欠條,公司有錢後再補償。

    三、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創業公司的發展過程中總是會遇到核心人員的波動,特別是已經持有公司股權的合夥人退出團隊,如何處理合夥人手裡的股份,才能免因合夥人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裡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透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 8 # 北青博雅

    (一)創業合夥人股權退出主要分為以幾類:

    1、純財務投資者;

    2、聯合創始人;

    3、資源投資者;

    4、免費贈予的股權退出;

    5、員工持股退出;

    (二)、退出機制如下圖右方。

    1、如股權轉條款;

    2、繼承條款;

    3、回購條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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