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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可厲害的小鬼

    周王是奴隸制國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輔佐人物,有太師、太傅、太保,合稱為“三公”或“師保”。如周文王、武王時的重要謀臣太公望,就被尊稱為“師尚父”。成王時,周公為師,召公為保,共同輔政。一直到康王時,召公還擔任太保。師保統轄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與師保地位相當,而直接輔佐周王管理政事的官職,是太宰。成王時,周公以太師而兼為太宰,“相王室,以尹天下”。太宰擁有總攬政務的大權,是政府中的首腦。

      

      太宰以下,有眾多的卿士,其中比較重要的政務官,仍然是司徒、司馬、司寇、司空等諸有司。司徒除管土地的墾闢、井田的劃分和有關奴隸耕作等事外,還要管理諸侯封疆的劃定和軍旅事宜。司馬負責徵收軍賦、管理戰車以及駕車馬匹等軍政事宜。司寇掌握刑法。司空負責管理百工以及興建土木、水利等工程。他們還有很多的僚屬,分管各項具體事務,由中下級貴族擔任,構成相當龐大的統治機構。

  • 2 # VC殤

      周朝官制包括西周官制和東周官制,從現有的資料,我們可以把西周的職官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系統來敘述。在西周的每一個封區內,諸侯是最高裁判者,因為他們被賦予以“專揚於國”的特權,而在整個封建國家內,周天子是最高權力的執掌者,諸侯的爭執,都訴之於周天子。《詩經·大雅·假樂》雲:“百辟卿士,媚於天子”,金文《獻簋》雲:“受天子休”,都說明了這個歷史事實。在周天子之下,有中央政治的組織,《尚書·酒誥》雲: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寮、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所謂“內服”,即指中央政府而言。“百寮”、“庶尹”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吏。以天子為首的中央政府,是西周最高權力機關。他統轄著無數以諸侯為首的地方政府。這種地方政府,在當時稱為天子的“外服”。侯、男、邦伯就是地方諸侯。當時中央政府的組織極為龐大,官吏的名稱極為複雜,根據《尚書·立政》記載的官名有:任人,準夫,牧,作三事,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馬,司空……這些官稱,若從其職司而言,大體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西周中央官制:王室外廷政務官——任人、準夫、牧、司徒(土)、司馬、司空(工)。

      任人,就是“常任”。執掌王廷政務。準夫,就是準人,準為公平之意,執掌司法。牧,就是“常伯”,“作三事”,與《詩經·雨無正》的“三事大夫”,金文《盠方彝》中的“叄有司,司土,司馬,司工”的職司相當。司徒即司土。從金文記載看,司徒不僅管理籍田等土地之事(即主民事),而且有時還兼管軍事和卜事。司馬主軍事,還可參加周王冊命典禮。司空即司工,管理工事。

      西周中央官制:王室外廷事務官——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

      “大都”,是管理諸侯和國王子弟們采邑的官吏。“小伯”是管理卿、大夫采邑的官吏。“藝人”是有專門技術的官員,如卜、祝、巫師、工師等。“表臣百司”,在外廷管理政事。“太史”,負責記事和製作冊命。“尹伯”,是眾官的頭目,“庶常吉士”,是具體辦事計程車官。這些官員對宮室內廷的“宮內官”而言,又可稱為“

  • 3 # 開熱買

    周王朝的管職務是什麼樣的周滅商後,天子大搞分封,把王族與功臣分封到國家各個地方,建立起眾多諸侯國(也稱方國),數量超過百個。透過宗法制和封建制,建立起一個以周“天子”為中心,各個諸侯國圍繞的封建王朝,同時建立起一套無孔不入的禮樂制度,形成了一個有秩序的奴隸制國家。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製,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卿大夫-士-華人的統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卿士輔佐周天子執政,諸侯世守其國,卿大夫輔佐諸侯治理國家、並且從諸侯手裡領受世襲采邑。 西周的官制,更為繁雜。周王左右的輔佐為太師、太傅、太保,合稱三公。三公之下有三事官(政務官、事務官和地方官)、四方(諸侯和方國、部族)和卿事寮。 王朝官員為:總攬朝政的太宰、掌祭祠禮儀的太宗、掌曆法記事的太史、掌祈禱的太祝、掌神事的太士、掌占卜的太卜,合稱六卿,六卿的僚屬,總稱為卿事寮。王朝還有掌土地和農人的司徒、掌百工職事的司空、掌軍賦軍政的司馬、掌版籍爵祿的司士、掌刑罰的司寇,合稱五官。為王室服務的內廷事務官,有三公之佐的三少(少師、少傅、少保),有道、輔、弼、承四輔,有膳夫、綴衣、小臣、寺人、內豎、閽者、門尹、司王宥、火師、水師、大酋、太僕、御、右、萃車、趣馬、師氏、虎資、輿人、醫、藝人、隸人、太子宮尹等。在王畿外服的封國,稱為四方,包括侯、甸、男等諸侯。王朝有時派使臣到諸侯國任監國。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仿照王室設定百官有司,成為相對獨立的政權,主要有三事官,即司徒、司馬、司空,分掌政務、司法和民事。 周的各級主要官吏,都是在宗法制度基礎上世襲,而且文武不分,平時治民,戰時就是各級將領。周朝的地方制度,有國、都、邑、野、鄙。周王和諸侯的都城為國,諸侯國中的大城為都,小城為邑,此外的地方稱為野或鄙。 中央政制 三公和太宰 西周的最高官職是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其下分設六卿、五官等。由於三公之類的官職是授予位高爵尊的諸侯的,而諸侯們在出任周朝大臣的時候也要治理自己的國家,所以三公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通常執掌中央權力的是太宰,太宰本來是王室的家庭事務總管,因親近統治者,所以從夏商以來太宰的地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中,在西周可以說達到了頂點。 在非常時期,諸侯出任的三公就因為其本人所掌握的強大武力而發揮著實際的執政權力,周成王初立之時,以“召公為保,周公為師”,周公旦“踐阼代成王攝行政當國”,直到七年後成王成年,周公才還政於成王。此間,周公、召公數次以成王的名義徵發諸國兵,平定管、蔡、武庚的叛亂,重新徵服乘武王去世而叛亂的東方五國,權力實際上超越了當時的周成王。《史記·周本紀》說“自陝以西,召公主之,自陝以東,周公主之”,由此可見三公的權力。成王年幼時,周公為了很好的保護和照顧成王,還兼任了太宰,總領王家事務,這也是後來太宰權力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 春秋時期,周朝的執政者稱正卿、冢宰,其下間有一二副職,稱介卿。平王東遷之後,一直以鄭國的國君(伯爵)為正卿。後來周王奪取政權,並由此和鄭國開戰,之後的中央設兩名卿士,以右卿士為首。春秋中後期,王室日漸衰落,中央執政者是所謂的伯。這裡的伯不是伯爵的意思,而是受周天子授權管理諸侯的特別職務。出任伯的,都是諸侯中武力強大、道德高尚而為諸侯所敬畏者。歷史上總共出現了齊桓公、晉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莊王五位,稱春秋五霸。這些受命稱伯的諸侯對外以周天子的名義統帥諸侯、對內以“伯父”、“伯舅”的名義代天子理政。周朝固有的卿士等已經失去了政治上的主動。 戰國時代,王室衰微,已經失去了中央政府的地位,成為一個很小的地方政權。 六卿、五官、宮內官 六卿、五官分掌國家事務,在他們之下是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等較為低階的官員。大都,管理諸侯以及周天子宗親們的采邑;小伯,管理卿、大夫的采邑;藝人,泛指有專門技術的如卜、祝、巫師、工師等官員;表臣百司,泛指在六卿、五官府上執行具體事務的低階官吏;太史,撰寫國史、記錄周天子和百官舉止,草撰周天子的冊命;尹伯,位次五官的總執行官;庶常吉士,位次大夫,是最低階的世襲官員。 周天子除了朝臣之外,還保留了很多專門管理王室內務的官員,如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等。虎賁,周王的禁軍;綴衣,管理王室的衣服裝飾,與後世的尚衣相仿;趣馬,管理王室車馬;小尹,總管一類事務的王室總管;攜僕,管理王室日常使用的各類器物;百司,執行各類勤雜事務的小官吏;庶府,管理王室財物。 內廷官 主要有宰、臣兩類。這些官員主要處理商王的私人事務,包括其私人領地、以及王官內部的管理等。宰的地位非常高,特定的情況下作為商王的代表直接處理政務。《史記·殷本紀》記載,殷高宗武丁,「三年不言,政事決於冢宰」。臣的種類很多,有負責農耕的、有負責內廷供奉的、有負責祭祀的、有負責警衛的、也有管理商王私人軍隊的。臣的級別也很不相同,有些是商王的親族、有些是來自臣服的部族、甚至有些屬於奴隸的身份。不過,作為臣的奴隸很多成為顯赫的大臣,如商湯時的伊尹,武丁時的傅說,都從奴隸晉升為宰相。 外廷官 即處理國家事務的官員,以尹為長,另有卜,作冊,亞服等各種名目。尹相當於後世的宰相,其中最著名的是伊尹。伊尹,姓伊名摯,尹是官名。伊摯曾「為有莘氏媵臣(陪嫁的奴隸)」,得到商湯的賞識,「湯舉任以國政」。《史記·殷本紀》記載,商湯死後,繼承王位的外丙、仲壬相繼死去。伊尹立湯的嫡長孫太甲為王。太甲即位後,違背商湯所立的法度,暴虐無道,於是伊尹把他放逐於桐(河南虞城東北),由伊尹代王施政。三年以後,太甲認識了自己的過錯並有所悔改,伊尹才把他迎接回來並「授之政」。伊尹的兒子伊陟,也身居高官,「帝太戊立伊陟為相」。 卜、作冊都是宗教官員,相當於羅馬時代的祭司,但是地位遠不如羅馬祭司來得高。其中卜作為大祭司,權力比較大,作冊的職務與後世的史相當,是負責記錄的官吏。亞服是武官,統帥軍隊,有亞,多亞,大亞之分,但是具體職務與等級區別不詳。商朝的武官還有射(統帥弓箭手)、犬(負責商王的田獵)、戍(要地駐屯軍長官)等其他稱號。 《周禮》典制 《周禮》所述的周朝體制十分精密、宏大,因此受到後人的質疑,認為是後人託古所作。按照《周禮》的記載,周朝的中央政權的組織是以冢宰為首的天地四時六官制度。 天官冢宰 “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冢宰的屬官稱為“治官”。包括太宰卿一(太宰為官名,卿為爵位,以下同,只有一個名稱的為爵位)、小宰中大夫二、宰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太宰的職責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其六典是: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撫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誥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可見冢宰實際上相當於首相的地位。[1] 地官司徒 “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撫邦國”,司徒的屬官稱為“教官”。包括大司徒卿一、小司徒中大夫二、鄉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大司徒管理版籍、人民田土之事。小司徒管理京城以及四郊人民、田地、賦稅事務。 春官宗伯 “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宗伯的屬官稱為“禮官”。包括大宗伯卿一、小宗伯中大夫二、肆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大宗伯管理天子、諸侯的堞譜、繼承、祭祀事務。小宗伯管理太廟神主事務。 夏官司馬 “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司馬的屬官稱為“政官”。包括大司馬卿一、小司馬中大夫二、軍司馬下大夫四、輿司馬上士八、行司馬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司馬官就是統帥周天子的軍隊。 秋官司寇 “帥其屬而掌邦禁”,司寇的屬官稱為“刑官”。包括大司寇卿一、小司寇中大夫二、士師下大夫四、鄉士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司寇官的職務就是管理刑獄事務。 冬官司空 《周禮》司空篇已佚。 地方政制 周行分封制,王京周圍大約千里範圍之內的屬於周天子直轄,其他地區分封給周天子的親族、功臣、臣服的前朝諸侯、以及蠻荒地區的地方首領。主要的諸侯都是周天子的親族,同姓的稱“伯父”、“叔父”;異姓的稱“伯舅”,“叔舅”。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行使統治權,並分封自己的親族、家臣為卿大夫。卿大夫擁有世襲采邑。協助卿大夫管理諸侯國事務以及采邑事務的官吏是士,士的身份是世襲的,但是沒有采邑。周天子與卿士、國君與卿大夫的關係都非常類似,古稱“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2]就是說周天子以嫡長子繼承,天子的子弟就被封為諸侯;諸侯以嫡長子繼位,諸侯的子弟就被封為大夫;大夫以嫡長子繼位,其他大子弟就獲得士的身份。由此,自天子直至諸侯、卿、大夫、士,都是各自大小不等的宗族的族長,官職等級和宗法制度嚴格的結合,構成周朝政制的最主要特點。 諸侯列國的重要職官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徒治民,掌戶籍;司馬治軍;司空管理土地、建築、田賦;司寇掌管刑獄訴訟。 中原諸侯國的地方政權組織基本為國野制。國為國都(諸侯國的京城以及較大的城市),野泛指農村和普通城鎮。據《國語·齊語》載,齊國在國中以五家為軌,設軌長,十軌為裡,設裡有司,四里為連,設連長,十連為鄉,設鄉良人,爵為大夫;在野以三十家為邑,設邑有司,十邑為卒,設卒帥,十卒為鄉,設鄉帥,三鄉為縣,設縣帥,十縣為屬,設屬大夫和屬正長各一人。 春秋中後期,諸侯國普遍設立縣,由國君派大夫治理,稱縣大夫。縣大夫下設有縣師、司馬、司寇等官。縣本來設定在一國的邊境,其目的是為了加強防守。至春秋中晚期,內地也設縣,如晉國就曾在舊都絳(今山西翼城縣)設縣,稱為絳縣。由於縣的大量設定,就逐漸取代了國野制,縣郡官吏也就成為地方政權的主要官吏。當時的晉國設郡作為縣以下的一級政權,與後世的郡縣制不同。 卿大夫的封地稱為家、或邑。強大的卿大夫擁有的封地甚至有六、七縣之多。代表封君管理封地事務的稱為邑宰。邑宰由封君任免,由封君支付俸祿,只是卿大夫的家臣。不過由於卿大夫世執國政,所以這些家臣也就實際上掌管者政府事務,甚至有些家臣挾持封君,不但把持卿大夫的家政,而且把持者國家的政務,例如魯國的陽虎。 地方諸侯有侯、伯、男、甸不同的稱號。侯、伯是較大的諸侯,男、甸較小或較遠。與後世不同的是,商朝保留了前代母系社會的一些特點,女性也可以被封為諸侯並統帥軍隊。甲骨文中就有「辛巳卜,貞登婦好三千,登旅萬,呼伐□」說在辛巳這一天卜問,以命令婦好這個人統帥一萬多人的軍隊去討伐某某地方。這裡的婦好,就是商王武丁的妻子。 歷史沿革 戰國時期,由於連年的兼併戰爭,周朝的數百個諸侯國已經被合併成為魏、趙、韓、齊、楚、秦、燕七個強國,以及宋、衛等幾個小國。這些國家的疆域遠遠超過之前的諸侯國,甚至連周朝鼎盛時期的周朝直轄地區也不能與之相比。在這個時期,出現了強大的常備軍、以及為維持這支常備軍而建立的新型的政府體制。官職開始文武分流,世卿世祿制度被廢除,俸祿取代了封地。君權等到極大的擴張,國君的親族開始逐漸退出政治的中心。 諸國中央政制 相,直到春秋時期還只是承辦禮儀事務的小官,在戰國時期已經成為僅次於國君的百官之長,列國普遍設定。秦國稱相邦,齊國設左、右相,趙國稱丞相,後各國均稱丞相。 戰國之前,文武不分,所謂出將入相。但是這種制度是以家族政治和家族軍隊為基礎的,隨著戰國時大量常備軍的設立以及連年的戰爭,專門的武將開始現。燕、趙、魏、齊等國設立將軍職位,統帥常備軍,位次丞相。秦國則只有在發兵出征的時候才臨時任命將軍,平時以大良造為最高武職,以國尉次之。 雖然官職的世襲制度被廢除,但是爵位得到保留。齊、燕、趙、魏等國的爵位分卿、大夫兩等,卿分上卿、亞卿,大夫分為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這些爵位其實就是之前的官職名稱,反映了之前周朝官爵不分的情況。秦國的爵位制度非常發達而特別,除少數爵位外,大部分爵位也是官職。秦國的爵位共設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簪嫋,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良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卿),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其中第十六級以下官爵合一。 諸國地方政制 戰國時期,郡縣制得到普遍的施行。縣,本來作為特別行政區設立於邊地,於卿大夫的封邑不同,縣直屬於國君。郡是春秋末年才出現的,始見於晉國,郡當時設在新佔領的邊地,當時的郡隸屬於縣。《左傳·哀公二年》雲:“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郡的長官也因為郡為邊地之因而初為武人專任,稱守、郡守、太守,郡守之下設立統領一郡軍隊的高階軍官-都尉,以及國君派遣監督郡守的監御史。隨著被征服的地方逐漸穩定,人口日漸繁盛,郡之下又分設縣,形成後來的郡縣二級制。戰國時期,僅齊國不設郡,全部分為五都,都設大夫,統領一都軍政,其實與他國的郡沒有區別。 縣 在縣一級地方,主要的官職為令(秦國稱大嗇夫)、丞(秦國稱嗇夫)、尉、司馬、司空。縣令是一縣之長,按照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原則,縣令也是縣的最高法官。縣丞位次縣令,輔佐縣令處理政務。縣尉管理刑獄事務,負責地方治安與案件的偵緝。和中央政府的司馬主管軍政不同,縣的司馬專門管理養馬事務。與中央政府的司空一樣,縣的司空也是主管公共建築的官員,由於戰國時代的公共建築一般由受到刑罰的犯人從事作業,所以縣司空也有管理監獄刑犯的職能。令、丞、尉、司馬、司空均各自擁有屬吏,稱令史、史、尉史等。此外,南韓、魏國的縣設御史,這裡的縣御史只是書記官,沒有監察職能。南韓的縣設有司寇,行使縣尉的職務。秦國在蠻夷之地的縣級政權稱道。專門管理王室私用領地以及王宮所在的縣級政權稱都,都不隸屬與郡,直接隸屬於內史。 鄉、亭 縣以下,設鄉、裡等,鄉有嗇夫,裡有三老。這些不是官吏,是地方族屬中地位較高者,可以代表縣官處理輕微的糾紛,幫助徵收稅賦和安排勞役等。設於邊地、要地、以及交通線附近的鄉一級地方稱亭,設亭長,為低階小吏,負責監視動靜、捕捉逃犯、解送服役者等。 關、市 戰國時期,各國在地方普遍設定一些專門職務,如陸地諸關口設關吏、重要水道設定津吏、在較大的集鎮和市場設定市掾、專門管理水利事務的河丞等。 楚國的特殊政制 楚國的國君被周朝封為子爵(後自稱王爵),說明在周朝的諸侯體制中屬於比較低階的。通常子國與男國都是一些地域很小的國家,但是楚國的幅員卻很遼闊。全盛時期,楚國的轄地涵蓋了現在的湖北、湖南、江西全部、四川、安徽、江蘇、浙江一部,在戰國時期是地域最廣大的國家。 楚國地處南方,它的文化背景與以北方文化為中心的中原文化不同,而且楚國既不是周朝的親族諸侯,也不是周朝分封功臣所建立的國家,更不是被征服的國家,楚國的建立是周朝對邊遠部族的一種承認而已。楚國自身也認為自己應當與中原文化有所區別(史記·楚世家:我蠻夷也,不與中國之號諡),所以,在政治制度上楚國與周朝以及同時存在的其他諸侯國有明顯的區別[3]。 爵位 與周朝以及其他諸侯國相比,楚國的政治文化是比較落後的。就爵位而言,楚國直到戰國初期才正式有了爵位的概念。楚國沒有中原各國的卿、大夫的爵稱(穀梁傳·僖公四年:楚無大夫),爵位也不能世襲,只有軍功才可以得爵。 國家政制 早期的楚國設定莫敖一職,作為僅次於國君的執政官並統帥軍隊。楚武王時,另置大司馬、左右司馬等官,莫敖的權力與地位逐漸低落。楚武王五十一年,設定令尹,入則領政、出則統軍。自此一直到楚國被秦國所滅,令尹一直是楚國的最高官職,兼有中原諸侯國相、將的權力。令尹一般都由楚王的親族出任,非王族擔任令尹的,可以考證的只有楚文王時的彭仲爽(申國平民),以及楚悼王時的吳起(魏國將軍)兩人而已。 位次令尹的,為左、右尹,再次為司馬。左、右尹地位雖高,但在歷史上未見有作為的,可能只是授予王族的榮譽職位。司馬的權力範圍很大,平時主管徵收軍賦、武器保管、士卒訓練等,兼管軍事建築事務,戰時則作為令尹的助手領兵出征(令尹不出則司馬為統帥)。 詩人屈原所擔任的左徒一職也是非常高階的職務,與中原列國的司徒相當,主管人民田土、賦稅、監督地方官行政,還兼有迎送其他諸侯國使節的職務,相當於現在的內政部長兼外交部長。 楚國的刑獄由司敗掌管,與中原列國的司寇職務相同。楚國的鄰國陳、唐等國主管刑獄的官員也稱司敗,可能是受楚國的影響。 楚國的太師是專門輔導王子的官職,與周朝的太師相差甚遠。 詩人屈原任左徒之前出任三閭大夫。這是楚國特有的官職,主管昭、景、屈三個王族事務,與後世的宗令、宗正職務類似。 楚國時已經使用閹人充任後宮的僕役,負責管理這些閹人與後宮庶務的為司宮,也是閹人。 地方政制 楚國早期的地方政權為縣,是各諸侯國中設縣較早的國家。楚國的縣官稱縣公,後改稱縣尹、縣大夫。縣有自己的軍隊,由縣司馬統領,戰時併入國家軍隊。縣官、縣司馬都由國君親自任免。 戰國中期,楚國也出現了郡的建制,多設置於邊地,在縣之上,由國君派遣武將鎮守。楚國的郡守並不直接管理民政事務

  • 4 # 最後的騎兵90

    周王朝是奴隸制王朝發展的鼎峰,以《周禮》為準則下形成完備的規章制度,採用分封制,即以各個諸侯國共同擁戴周天子組成的金字塔統治結構。

    武王伐紂後,以公侯伯子男爵位分別分封給不同的功臣和上古時代領袖後代,分別統治不同地區,每年周天子不干涉諸侯地方統治,諸侯只需要按時進貢、朝見就可以。

    國都周邊地區由周天子直接管轄,其他地區完全由諸侯說了算,當然地盤還要靠諸侯自己去打,周王只管任命,給予合法支援。

    中央採用三公六卿制,協助周天子管理。

    三公即太師、太保、太傅,一般授予爵位較高的諸侯,如鄭莊公等。三公中的太宰本是周天子的管家,因為親近周天子,地位超出其他二公,成為百官之首,又稱為執政。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三公權利膨脹,周王室式微,諸侯之間互相攻伐,依靠武力強弱,成為各諸侯之首,如春秋五霸等。

    六卿是三公之下分別掌管不同事務的負責人,又具體分為內廷、外廷官職。內廷一般負責周王出行、車馬等,外廷負責協調諸侯糾紛、史官、祭祀等。

  • 5 # 先秦史

    歷朝歷代在建立國家以後,都會對前代的政治體制進行傳承和創新。周王朝建立以後也是如此。他們以分封制和宗法制為根本建立官制,在當時是卓有成效的,對後世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周王朝的政治體制建立時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分封制不是周朝的創新,系統宗法制卻是周朝的首創。周王朝的政治體制是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指導下進行的。而政治制度的實施要靠政治組織,即官制。所以說,周朝的官制是在分封制和宗法制下進行的,以此建立起卿士-諸侯-卿大夫三大等級,具體的官職也就由此而衍生出來。

    周朝分為西周和東周,東周分為春秋和戰國。每個階段周朝作為中央的影響力大不相同,所以官制自然不同。到了春秋中後期以後,一些諸侯國的官制更具有代表性。另外,周王朝實行分封制,就產生了周王室為中央,諸侯為地方的兩部分,它們分別又有自己的特點。

    西周時期的中央官制:三公太宰制度。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是名義上最高官職,其下分設六卿、五官等。三公通常是位高爵尊的諸侯,大多時候在自己的封國管理事務,於是設太宰主持中央政事,設立六卿五官協助執行。特殊情況也有三公管理總攬中央大權,如周初的周公、召公。另外周王室還設立內廷管理王室的內務。

    西周時期的地方官職:分權制和國野制。諸侯分設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分別掌戶籍、軍隊、土地和刑獄。地方社會結構是國野制,國和野根據人數和等級分設不同的官職進行管理。這時候的官制使諸侯的權利得到很大限度的滿足。

    春秋中後期的中央官制:侯伯執政制度。春秋中後期,隨著王室的衰微,一些諸侯國的強盛,這些諸侯打著“尊王”旗號,以侯伯的身份來領導和號令其他諸侯國。比如齊桓公、晉文公等。

    春秋時期的地方官職:縣、郡制。部分地方諸侯勢力不斷擴大,新獲得的一些土地被置為縣,用以加強邊防,並由國君直接控制,國野制也逐漸被取代。春秋中後期一些諸侯國開始設郡,當時的郡面積很大,但是重要性比縣低。《左傳》記載趙簡子論功行賞的話:克敵著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郡和縣一樣,都具有加強邊防的作用。

    春秋、戰國之交,是中國歷史上政治制度變化非常明顯的時期,最主要的成就是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的產生和確立。和西周時期的官制有著本質的區別。西周實行分封制,權利分到了各個諸侯國和貴族手裡,這種權利是世襲的,導致部分諸侯國越做越大,王室卻越來越衰微。而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卻可以從根本上杜絕這一結果。一些諸侯國透過俸祿制度、年終考核制度、監察制度、選拔官吏制度等制度建立起來官僚制度,使得上層階級對下層階級牢牢控制,最終把權利集中到國君手裡,實現中央集權。

    戰國時代,周王室已經名存實亡,已經不具有中央的性質。要對這一時期的官制有更好的瞭解,必須對一些諸侯的官制進行分析。

    以“將相分權”為主要特徵的中央官制。戰國以前,各國卿大夫通常同時掌握行政權和兵權,即所謂的“出將入相”。而戰國時期,諸侯為了加強行政效率和軍隊作戰能力、加強官員監督,把將相的職能分開。相為文官之首,將為武官之首。那時候,除了楚國沒有設相位和將位,其他各主要諸侯國都先後設立。如魏文侯時李悝為相、吳起為將。而楚國則沿用春秋時的官制,最高文官是令尹,如吳起、黃歇等。最高的武官為柱國或者上柱國,如昭陽等。將相下面設立不同官職分管不同領域,其中司徒、司馬、司空、司寇等官職被繼續沿用並影響較大。

    以“郡縣制”為主要特徵的地方官制。郡和縣起初主要作用是加強邊防,後來成為防禦的重要方式。隨著邊地的繁榮,縣逐漸從屬於郡。當時郡的設定已經非常普遍,如趙國上黨郡、雲中郡、代郡;秦國的北地郡等。郡的最高官職稱為郡守或者太守,由於具有邊防的性質,所以一般是武官擔任。縣的設定則更加普遍,郡也被劃分若干縣,如魏國上郡十五縣、南韓上黨郡十七縣等。縣的最高官職是縣令,縣丞和縣尉分管民政和軍政。縣以下設鄉、裡、村、閭等基層行政組織,設立不同官員來管理。

    歷經數百年的風雲,整個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完成了由分封制向郡縣制的轉變,原有的分封貴族被新興的官僚階級所取代,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臺。國家透過一整套的官僚機構和法律規範,把原有分散的權利收歸中央,收歸國君,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最終確立,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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