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貨車不需要營運證,《道路運輸條例》裡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裝置;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自用貨車不需要營運證,《道路運輸條例》裡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裝置;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