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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四、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巳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九、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十三、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十四、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十五、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十六、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十七、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定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定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未設定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十八、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十九、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十、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二十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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