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鐵路建設工程專案路基工程標準化施工作業指導書》詳細資料,字數受限寫不了這麼多了。
60、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享有8項權利並應盡4項義務。
(1)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享有8項權利:
1)知情權。即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要求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7)獲得各項安全生產保護條件和保護待遇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的義務。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危險報告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報告。
第63條 使用施工機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特別是第3.6.10.12.24.26.28.29.30.31.32.35.40.53.55.56.57.58.59條)。
2、使用機械裝置前應經過除錯、檢測,確認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狀態良好後方準使用。
3、、和防爆裝置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施工機械應指定司機負責保管,輪班作業應執行交接班制度。
5、在危險地段作業時,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指揮。
6、在電杆、接觸網杆附近挖土時,其周圍應加固。對於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及杆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半徑:電杆為1~1.5m,拉線為1.5~2.5m,並視土質情況決定坡度,土臺周圍應插標杆警示。
7、在埋有電纜、管道或其他建築物的地點作業時,施工前必須在地面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制定相應的施工監管監控措施。
8、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裝置的效能和操作方法,並具有對機械、裝置發生事故時採取緊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機械裝置的操作規程,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或超負荷運轉。
(3)駕駛室或操作室不得超乘、存放或運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疲勞作業,嚴禁機械帶故障作業。
(5)機械裝置在施工現場停放時,應選擇安全地點,並將帶負荷的部件放鬆,並設有制動、防滑、防凍措施。
第64條 夜間施工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
2、施工現場負責人及班組長應進行班前安全講話,針對夜間施工,明確各項作業內容,強調安全生產監管監控重點任務。
3、夜間施工嚴禁採用紅、黃、綠等易混淆行車訊號的色光燈。
4、施工場地照明設施必須充足,完善。並應有備用發電機或其他。
5、照明及生產用電必須符合施工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6、施工現場應適當增設防護人員;防護員應著帶白色熒光標誌的防護服;施工領導小組成員、施工負責人、領工員和安全、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帶班人員、班組長、安全員等應帶行動式照明燈。
7、防護繩應採用白色熒光的或帶白色熒光標誌。
8、應設定專人對材料、機具、棄料的堆放進行管理和巡檢。
9、應設定專人對行車限界進行巡視與檢查。
10、嚴格按、施工計劃進行夜間施工,不得簡化作業程式,安質檢查人員應加強巡視檢查頻次,隨時制止違章違紀作業,及時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11、作業完畢後,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會同裝置管理部門監護人員,檢查行車限界及施工現場,及時消除。
12、施工場地照明設施不完善,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13、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應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施工噪音。
14、專案部營業線施工期間,必須堅持幹部夜間值班制度,及時報告、處理現場突發事件。
第65條 施工臨時道口管理安全規定:
1、施工期間需設定臨時道口時,要依照鐵道部《設定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鐵道部令第20號)辦理相關的手續。
2、按規定程式辦理鋪設臨時道口的手續。既有線上施工臨時道口的設定,施工單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鐵路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配置道口基本裝置和防護訊號備品,並與所在工務段雙方簽訂安全協議,經批准單位檢驗合格,通知施工單位後方可設定及啟用。
3、按批准的時間鋪設臨時道口。啟用施工臨時道口時,應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細則。
4、各種道口標誌及欄木、護樁等,應保持齊全。
5、施工臨時道口必須派專人看守和清掃;應按規定開關欄木和
顯示訊號,保證鐵路行車和車馬、行人的安全。
6.對間斷看守的道口,應在靠近道口的臨時公路的明顯處所設定開放、間牌。無人看守時,必須把欄杆放下並加鎖。
7、道口啟用後,使用單位應加強道口設施的養護維修。
8、按批准的時間拆除臨時道口。若需延長使用時,應提前辦理延長使用手續,用畢應及時拆除,恢復線路原狀。
第66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場所進行的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統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1、一般規定:除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1)高處作業人員及架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身體必須健康,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的人員不能從事高處作業,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
(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4)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
(5)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裝置必須經過技術鑑定或檢測後方可使用。
(6)高處臨邊作業應設定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7)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
2、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衣著要靈活、輕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鞋和易滑鞋。
(2)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物件上,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
(3)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並防止掛鉤滑脫。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
(4)高處作業人員不準在沒有防護設施的外牆和外壁板等建築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
(5)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業處,要搭設工作平臺,平臺臨邊應設防護欄杆、擋板或安全網。防護欄杆的高度不小於1.2米。
(7)高處作業所用的鐵凳、木凳、人字梯等,要拴牢固,並設防滑裝置。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時作業。
(8)鐵凳、木凳支墊兩點間的跨度不得大於3米,鋪板寬度不得小於30cm。
(9)高處作業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10)高處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應隨時清掃乾淨,清掃過程不得向下拋擲物件或垃圾等。
(1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12)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必須經過力學計算,滿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
(13)施工作業場所可能發生墜落的物件,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防護棚、安全網的搭建及拆除,應設警戒區,並應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層同時進行拆除。
(15)每天工前應對高處作業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防護設施存在缺陷或隱患時,必須立即整改。施工過程中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16)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的搭設必須符合規定。
(17)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8)嚴禁酒後作業。
第67條 營業線施工起重作業的安全規定:
(1)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2)起重機械進入營業線施工必須經過審查並批准,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單位必須對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鐵路營業線施工的安全教育,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場作業。
(3)起重機械進入營業線施工,必須堅持“一機一人、人隨機動、專門盯控”的工作原則。盯控人員必須是正式職工。
(4)進行大型起重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專項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式會籤、預審、審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
2、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規劃、標識、障礙物等),發現不符合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的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5)核實天氣情況。大雪、大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嚴禁起重作業。
3、起重作業中的安全規定:
(1)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2)起重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3)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方案的編制人員彙報,會同編制人員及施工負責人協商解決。
(4)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必須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吊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進行吊裝作業。
(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7)吊裝80噸及以上貨物、裝置、構件時,風力達到五級時必須停止作業。
(8)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9)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夜間工作應有良好的照明。
4、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3)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4)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5)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接觸網,必須和接觸網保持絕對足夠的安全距離,既有線透過列車時,必須停止起重作業。
(7)起重作業不得靠近其他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9)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0)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弔”的規定:
(1)無專人指揮或訊號不明、不清楚、光線暗淡時不弔。
(2)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雷電天氣不弔。
(3)高壓輸電線下及被吊物品超負荷時不弔。
(4)起重臂下或被吊物上站人及被吊物上有浮放物品時不弔。
(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易爆物品無安全控制措施時不弔。
(6)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體不明重量不弔。
(7)起重機械裝置有故障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弔。
(8)被吊物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定時不弔。
(9)歪拉斜拖及銳角、刃角不墊好時不弔。
(10)鋼絲繩不合格時不弔。
6、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第68條 輪胎式起重機安全規定:
(1)作業地面應堅實平整,支腳必須支墊牢靠(輪胎均需離開地面),回轉半徑及有效高度以外5m內不得有障礙物。
(2)工作前必須發出訊號,空負荷執行5min以上,檢查工作機構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牢靠。
(3)起重機駕駛員、起重工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不得各行其事,工作現場只許由一名指揮人員指揮。
(4)吊起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cm左右,停機檢查制動器靈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綁紮的牢固程度,確認情況正常後,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嚴禁越過無防護設施的外電架空線路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吊裝時,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在最大偏斜時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6)起重物不準長時間滯留空中;起重機滿負荷時,禁止複合操作;風速大於10m/s時,不準起吊任何物體。
(7)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起吊物吊在空中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8)起升和降下重物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保持機身的穩定,防止重心傾斜,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9)禁止吊物行駛。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工作。
(10)起重作業結束時,不得同時進行迴轉臂杆和收支腳。
(11)輪胎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鉤必須掛在保險槓的掛鉤上,並將鋼絲繩拉緊。
第71條 封鎖線路進行施工作業:
2、嚴格執行工程所在地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3、改建、擴建工程施工鋪設軌道前,應做好施工調查,瞭解鋪設地段的環境和條件,制定確保施工安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方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細化施工組織設計。Ⅰ、Ⅱ級施工必須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圖、施工作業流程計劃圖、安全關鍵卡控表。
4、Ⅰ、Ⅱ級施工前,必須召開專題生產會議,由施工負責人周密佈置工作,明確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監控措施,明確施工現場安全重點監控任務分工,明確重點監控處所及監控關鍵項點。
5、做好工前施工準備(勞動力充足、施工機械、機具、工具狀態良好),對全體參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清楚自己的工作崗位、作業內容、作業地點和安全責任。
6、嚴格按照審定的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和慢行計劃組織施工。
7、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安全控制。
(1)按規定設好駐站聯絡員和工地防護員。未設好防護不得開工。
(2)按照放行列車條件和有關規定,做好封鎖線路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禁擴大準備作業範圍,特別要注意確保封鎖前最後一趟列車安全透過施工現場。
(3)由駐站聯絡員根據批准的施工方案,透過車站值班員向列車排程員申請釋出封鎖區間的命令,並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上辦理登記手續。在明確得到封鎖區間的排程命令後,由駐站聯絡員通知施工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確認無誤後,首先下達設好各項防護措施的命令,然後下達開始封鎖線路進行施工的命令。
(4)在雙線地段進行封鎖線路施工時,應隨時檢查作業人員和各種材料機具是否侵入鄰線限界。
(5)封鎖結束開通區間前,施工負責人應會同裝置管理單位的安全監督員全面檢查線橋等行車裝置是否達到開通的條件,材料、機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並且不侵入鄰線,工程列車是否全部撤離封鎖區間,然後下達撤除停車防護措施的命令,再下達開通區間的命令。駐站聯絡員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上辦理銷記手續後,由列車排程員下達開通區間的命令。
(6)如遇特殊情況下不能按計劃開通區間時,施工負責人必須提前向車站值班員並透過車站值班員報告列車排程員,同時組織力量儘快開通區間。
(7)利用封鎖區間進行爆破作業時,開通區間前除全面清除影響行車的障礙物外,還必須確認沒有啞炮,方可開通區間。
(8)利用封鎖區間進行破壞線路穩定性的作業開通之後,必須留有足夠人員進行線路巡養。
(9)利用封鎖線路或停電進行多專業多單位參加的較大規模的施工時,必須指定一個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封鎖登銷記手續,嚴禁多頭辦理登銷記手續。
(10)對施工過渡的臨時裝置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其正常使用。
(11)對聯鎖裝置進行安裝除錯時,必須遵守一人指揮、一人操作、一種方式控制道岔的施工原則。
8、夜間進行封鎖線路施工,應執行夜間施工的安全規定。
9、安質檢人員應加強工作力度,隨時制止違章違紀作業,及時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10、封鎖線路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大型施工機械的監控工作力度。
11、施工過程中應設定專人對材料、機具、棄料的堆放進行管理和巡檢,並應設定專人對行車限界進行巡視與檢查。
12、電氣化區段設定迴流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化區段軌道施工斷開鋼軌時,在接觸網不停電的狀態下,必須設定迴流線。
(2)應有電務、供電人員在場配合與監護,共同協商確定迴流線的設定方案。
(3)一般應按照“一縱兩橫”在被拆除軌道兩端軌節間一股鋼軌上縱向安裝一條、左右軌節間橫向各安裝一條銅導線,導線兩端夾在相鄰的軌底上。
(4)銅導線截面不應小於70㎜2。
(5)施工作業完畢後,必須經過供電人員檢查確認,符合供電要求後,方可撤除迴流線。
第76條 路基施工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2、進行現場調查,核對設計檔案、設計圖紙。認真核對設計檔案及其內容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對既有線的現狀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會同設計、建設、監理等單位認真研究,予以解決,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技術措施。
3、營業線路基施工應加強對既有路基下沉變形、路塹邊坡穩定、山體滑動面的監測,並做好監測記錄。特別是在特殊土質(指軟土、膨脹土、黃土、鹽漬土、凍土等)地區修建第二線路基,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加強監測。若發現異常情況(路基下沉、變形、邊坡開裂、山體滑動面移動等)時,應立即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及施工人員安全。
4、營業線路基為挖方或半挖半填地段上拓寬路塹修建第二線時,應先行修建邊坡上的排水系統,注意觀察並保持既有路基邊坡的穩定性。
5、改建或增建第二線路基施工應避免汙染道床、揚塵,注重環境保護。同時,應避免堵塞、破壞排水設施。增建第二線位於營業線上方時,應設防止土石滾落的防護措施。
6、改建或增建第二線路基施工,對鐵路運營有嚴重干擾的地段,應採取保證鐵路運營安全和施工方便的有效措施。必要時,應考慮便線通車過渡的技術方案。
7、臨近既有路基進行石方爆破或爆破拆除圬工建築物的施工,必須制定專項爆破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8、路堤施工中,在不穩定的地面斜坡及易於傾坍滑動的斜坡上施工時,人行道應離開填方坡腳線5m以外,並設警告標誌。在泥沼、淤泥地帶填築路堤採用人工清淤時,應探明泥沼性質及深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高邊坡路堤施工,應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在營業線一側填築高路堤需挖臺階時,應有確保營業線線路穩固的措施。
9、橋涵缺口的填築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錐體和後臺路基填土,宜採用順序作業,填土和夯實作業必須避免相互干擾。
(2)錐體坡面鋪砌宜與逐層填築的土方保持在同一高度。
(3)錐體護坡上不得停放夯具,作業人員不得在護坡下休息。
10、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並進行路基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拆除的片石,應在施工區域邊線外分類集中堆放,嚴禁將雜土(或邊坡清表土)及拆除後的片石混合後,作為新路堤的填料。
(2)應協調地進行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與新建路基土方的施工作業。應合理地分段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拆除一段填築(開挖)一段,採取可靠措施進行施工,不得影響既有路基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3)不得大面積地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既有路基護坡片石的拆除應自下而上分層進行,應嚴格控制分層高度,每層不得超過臺階高度加0.5m。
(4)拆除後的片石應採用人工搬運或搭設帶攔擋設施的滑道向下運輸,並堆放在施工方案中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11、路塹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掏底開挖。開挖路塹應定期對坡面、坡頂的穩定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分層開挖時,作業面應相互錯開,嚴禁重疊作業。嚴禁在鬆動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棄土時不應影響路塹邊坡和棄土堆的穩定,嚴禁在泥石流溝堆棄土石。
12、開挖崩塌、落石和巖堆地段路塹,應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攔截建築物;巖堆開挖前,必須將坡面的鬆動危石清除。在滑坡、崩塌、巖堆和陡坡地段不得搭蓋工棚、堆放機具。
13、滑坡、崩塌、巖堆和陡坡地段施工中,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期間不宜開挖堆積體,嚴禁夜間施工。
14、拆除既有擋土牆並進行路基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拆除既有擋土牆前應全面瞭解擋牆工程的圖紙和資料,實地調查擋牆的型別、尺寸等,並在拆除前確認其強度。應編制專項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2)路基加寬施工需拆除既有擋土牆時,應合理地分段(宜縱向分段拆除),拆除一段,隨即加寬一段路基,採取可靠措施進行施工,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
(3)路塹拓寬拆除擋牆時,應按縱向分段、水平分層的順序拆除,拆除一層,開挖一層。擋土牆高度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與既有線路之間設定硬質圍擋,防止物料侵入鐵路限界。
(4)拆除既有擋土牆應避開雨季施工。不能避開時應先疏通牆頂截水及牆底排水設施,備齊備足防雨應急材料。拆除過程遇到暴雨時,應停止施工並對路基或邊坡採取必要的支護及覆蓋措施,派專人不間斷的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5、毗鄰營業線線路施工擋護牆,如開挖擋護牆的基礎有礙路基穩定時,應採用挖馬口的方式,分段開挖,隨挖隨砌,不得長距離連續開挖或開挖後長期不砌。有坍塌可能時,應及時支撐、防護。
16、軌下路基的開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開挖的長度確定扣軌或吊軌的數量和列車速度,報請路局批准。
(2)當連續3根枕木被挖空,必須用扣軌加固線路。
(3)支護應緊跟開挖,爆破作業後、下雨後和每次列車通過後均應進行檢查,發現開裂、變形等問題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加強支護。
(4)開挖地段應設專人檢查、看守,如發現有坍塌或線路狀態有變動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對行車有影響時,必須在鐵路恢復到良好狀態後,方可放行列車。
(5)派專人不間斷的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及施工人員安全。
(6)應及時整治既有線路病害,確保行車安全。
17、嚴格執行營業線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
18、嚴格執行營業線夜間施工的安全規定。
19、汛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影響營業線路基穩定的工程,應避開雨季施工,確實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路局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2)臨近營業線的山坡、塹坡的開挖施工,應在汛期前完成,防護工程亦應在汛期前完成,確實不能完成的工程,必須採取臨時加固措施。
(3)必須渡汛施工的工程,必須編制防洪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適時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演練,並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措施。
有《鐵路建設工程專案路基工程標準化施工作業指導書》詳細資料,字數受限寫不了這麼多了。
60、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享有8項權利並應盡4項義務。
(1)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享有8項權利:
1)知情權。即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要求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7)獲得各項安全生產保護條件和保護待遇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的義務。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危險報告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報告。
第63條 使用施工機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特別是第3.6.10.12.24.26.28.29.30.31.32.35.40.53.55.56.57.58.59條)。
2、使用機械裝置前應經過除錯、檢測,確認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狀態良好後方準使用。
3、、和防爆裝置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施工機械應指定司機負責保管,輪班作業應執行交接班制度。
5、在危險地段作業時,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指揮。
6、在電杆、接觸網杆附近挖土時,其周圍應加固。對於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及杆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半徑:電杆為1~1.5m,拉線為1.5~2.5m,並視土質情況決定坡度,土臺周圍應插標杆警示。
7、在埋有電纜、管道或其他建築物的地點作業時,施工前必須在地面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制定相應的施工監管監控措施。
8、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裝置的效能和操作方法,並具有對機械、裝置發生事故時採取緊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機械裝置的操作規程,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或超負荷運轉。
(3)駕駛室或操作室不得超乘、存放或運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疲勞作業,嚴禁機械帶故障作業。
(5)機械裝置在施工現場停放時,應選擇安全地點,並將帶負荷的部件放鬆,並設有制動、防滑、防凍措施。
第64條 夜間施工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
2、施工現場負責人及班組長應進行班前安全講話,針對夜間施工,明確各項作業內容,強調安全生產監管監控重點任務。
3、夜間施工嚴禁採用紅、黃、綠等易混淆行車訊號的色光燈。
4、施工場地照明設施必須充足,完善。並應有備用發電機或其他。
5、照明及生產用電必須符合施工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6、施工現場應適當增設防護人員;防護員應著帶白色熒光標誌的防護服;施工領導小組成員、施工負責人、領工員和安全、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帶班人員、班組長、安全員等應帶行動式照明燈。
7、防護繩應採用白色熒光的或帶白色熒光標誌。
8、應設定專人對材料、機具、棄料的堆放進行管理和巡檢。
9、應設定專人對行車限界進行巡視與檢查。
10、嚴格按、施工計劃進行夜間施工,不得簡化作業程式,安質檢查人員應加強巡視檢查頻次,隨時制止違章違紀作業,及時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11、作業完畢後,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會同裝置管理部門監護人員,檢查行車限界及施工現場,及時消除。
12、施工場地照明設施不完善,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13、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應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施工噪音。
14、專案部營業線施工期間,必須堅持幹部夜間值班制度,及時報告、處理現場突發事件。
第65條 施工臨時道口管理安全規定:
1、施工期間需設定臨時道口時,要依照鐵道部《設定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鐵道部令第20號)辦理相關的手續。
2、按規定程式辦理鋪設臨時道口的手續。既有線上施工臨時道口的設定,施工單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鐵路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配置道口基本裝置和防護訊號備品,並與所在工務段雙方簽訂安全協議,經批准單位檢驗合格,通知施工單位後方可設定及啟用。
3、按批准的時間鋪設臨時道口。啟用施工臨時道口時,應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細則。
4、各種道口標誌及欄木、護樁等,應保持齊全。
5、施工臨時道口必須派專人看守和清掃;應按規定開關欄木和
顯示訊號,保證鐵路行車和車馬、行人的安全。
6.對間斷看守的道口,應在靠近道口的臨時公路的明顯處所設定開放、間牌。無人看守時,必須把欄杆放下並加鎖。
7、道口啟用後,使用單位應加強道口設施的養護維修。
8、按批准的時間拆除臨時道口。若需延長使用時,應提前辦理延長使用手續,用畢應及時拆除,恢復線路原狀。
第66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場所進行的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統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1、一般規定:除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1)高處作業人員及架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身體必須健康,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的人員不能從事高處作業,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
(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4)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
(5)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裝置必須經過技術鑑定或檢測後方可使用。
(6)高處臨邊作業應設定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7)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
2、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衣著要靈活、輕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鞋和易滑鞋。
(2)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物件上,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
(3)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並防止掛鉤滑脫。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
(4)高處作業人員不準在沒有防護設施的外牆和外壁板等建築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
(5)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業處,要搭設工作平臺,平臺臨邊應設防護欄杆、擋板或安全網。防護欄杆的高度不小於1.2米。
(7)高處作業所用的鐵凳、木凳、人字梯等,要拴牢固,並設防滑裝置。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時作業。
(8)鐵凳、木凳支墊兩點間的跨度不得大於3米,鋪板寬度不得小於30cm。
(9)高處作業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10)高處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應隨時清掃乾淨,清掃過程不得向下拋擲物件或垃圾等。
(1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12)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必須經過力學計算,滿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
(13)施工作業場所可能發生墜落的物件,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防護棚、安全網的搭建及拆除,應設警戒區,並應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層同時進行拆除。
(15)每天工前應對高處作業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防護設施存在缺陷或隱患時,必須立即整改。施工過程中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16)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的搭設必須符合規定。
(17)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8)嚴禁酒後作業。
第67條 營業線施工起重作業的安全規定:
1、一般規定:除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1)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2)起重機械進入營業線施工必須經過審查並批准,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單位必須對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鐵路營業線施工的安全教育,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場作業。
(3)起重機械進入營業線施工,必須堅持“一機一人、人隨機動、專門盯控”的工作原則。盯控人員必須是正式職工。
(4)進行大型起重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專項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式會籤、預審、審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
2、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規劃、標識、障礙物等),發現不符合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的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5)核實天氣情況。大雪、大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嚴禁起重作業。
3、起重作業中的安全規定:
(1)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2)起重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3)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方案的編制人員彙報,會同編制人員及施工負責人協商解決。
(4)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必須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吊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進行吊裝作業。
(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7)吊裝80噸及以上貨物、裝置、構件時,風力達到五級時必須停止作業。
(8)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9)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夜間工作應有良好的照明。
4、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3)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4)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5)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接觸網,必須和接觸網保持絕對足夠的安全距離,既有線透過列車時,必須停止起重作業。
(7)起重作業不得靠近其他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9)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0)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弔”的規定:
(1)無專人指揮或訊號不明、不清楚、光線暗淡時不弔。
(2)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雷電天氣不弔。
(3)高壓輸電線下及被吊物品超負荷時不弔。
(4)起重臂下或被吊物上站人及被吊物上有浮放物品時不弔。
(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易爆物品無安全控制措施時不弔。
(6)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體不明重量不弔。
(7)起重機械裝置有故障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弔。
(8)被吊物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定時不弔。
(9)歪拉斜拖及銳角、刃角不墊好時不弔。
(10)鋼絲繩不合格時不弔。
6、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第68條 輪胎式起重機安全規定:
(1)作業地面應堅實平整,支腳必須支墊牢靠(輪胎均需離開地面),回轉半徑及有效高度以外5m內不得有障礙物。
(2)工作前必須發出訊號,空負荷執行5min以上,檢查工作機構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牢靠。
(3)起重機駕駛員、起重工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不得各行其事,工作現場只許由一名指揮人員指揮。
(4)吊起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cm左右,停機檢查制動器靈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綁紮的牢固程度,確認情況正常後,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嚴禁越過無防護設施的外電架空線路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吊裝時,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在最大偏斜時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6)起重物不準長時間滯留空中;起重機滿負荷時,禁止複合操作;風速大於10m/s時,不準起吊任何物體。
(7)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起吊物吊在空中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8)起升和降下重物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保持機身的穩定,防止重心傾斜,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9)禁止吊物行駛。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工作。
(10)起重作業結束時,不得同時進行迴轉臂杆和收支腳。
(11)輪胎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鉤必須掛在保險槓的掛鉤上,並將鋼絲繩拉緊。
第71條 封鎖線路進行施工作業: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
2、嚴格執行工程所在地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3、改建、擴建工程施工鋪設軌道前,應做好施工調查,瞭解鋪設地段的環境和條件,制定確保施工安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方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細化施工組織設計。Ⅰ、Ⅱ級施工必須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圖、施工作業流程計劃圖、安全關鍵卡控表。
4、Ⅰ、Ⅱ級施工前,必須召開專題生產會議,由施工負責人周密佈置工作,明確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監控措施,明確施工現場安全重點監控任務分工,明確重點監控處所及監控關鍵項點。
5、做好工前施工準備(勞動力充足、施工機械、機具、工具狀態良好),對全體參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清楚自己的工作崗位、作業內容、作業地點和安全責任。
6、嚴格按照審定的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和慢行計劃組織施工。
7、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安全控制。
(1)按規定設好駐站聯絡員和工地防護員。未設好防護不得開工。
(2)按照放行列車條件和有關規定,做好封鎖線路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禁擴大準備作業範圍,特別要注意確保封鎖前最後一趟列車安全透過施工現場。
(3)由駐站聯絡員根據批准的施工方案,透過車站值班員向列車排程員申請釋出封鎖區間的命令,並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上辦理登記手續。在明確得到封鎖區間的排程命令後,由駐站聯絡員通知施工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確認無誤後,首先下達設好各項防護措施的命令,然後下達開始封鎖線路進行施工的命令。
(4)在雙線地段進行封鎖線路施工時,應隨時檢查作業人員和各種材料機具是否侵入鄰線限界。
(5)封鎖結束開通區間前,施工負責人應會同裝置管理單位的安全監督員全面檢查線橋等行車裝置是否達到開通的條件,材料、機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並且不侵入鄰線,工程列車是否全部撤離封鎖區間,然後下達撤除停車防護措施的命令,再下達開通區間的命令。駐站聯絡員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上辦理銷記手續後,由列車排程員下達開通區間的命令。
(6)如遇特殊情況下不能按計劃開通區間時,施工負責人必須提前向車站值班員並透過車站值班員報告列車排程員,同時組織力量儘快開通區間。
(7)利用封鎖區間進行爆破作業時,開通區間前除全面清除影響行車的障礙物外,還必須確認沒有啞炮,方可開通區間。
(8)利用封鎖區間進行破壞線路穩定性的作業開通之後,必須留有足夠人員進行線路巡養。
(9)利用封鎖線路或停電進行多專業多單位參加的較大規模的施工時,必須指定一個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封鎖登銷記手續,嚴禁多頭辦理登銷記手續。
(10)對施工過渡的臨時裝置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其正常使用。
(11)對聯鎖裝置進行安裝除錯時,必須遵守一人指揮、一人操作、一種方式控制道岔的施工原則。
8、夜間進行封鎖線路施工,應執行夜間施工的安全規定。
9、安質檢人員應加強工作力度,隨時制止違章違紀作業,及時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10、封鎖線路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大型施工機械的監控工作力度。
11、施工過程中應設定專人對材料、機具、棄料的堆放進行管理和巡檢,並應設定專人對行車限界進行巡視與檢查。
12、電氣化區段設定迴流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化區段軌道施工斷開鋼軌時,在接觸網不停電的狀態下,必須設定迴流線。
(2)應有電務、供電人員在場配合與監護,共同協商確定迴流線的設定方案。
(3)一般應按照“一縱兩橫”在被拆除軌道兩端軌節間一股鋼軌上縱向安裝一條、左右軌節間橫向各安裝一條銅導線,導線兩端夾在相鄰的軌底上。
(4)銅導線截面不應小於70㎜2。
(5)施工作業完畢後,必須經過供電人員檢查確認,符合供電要求後,方可撤除迴流線。
第76條 路基施工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通用安全規定的相關條款。
2、進行現場調查,核對設計檔案、設計圖紙。認真核對設計檔案及其內容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對既有線的現狀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會同設計、建設、監理等單位認真研究,予以解決,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技術措施。
3、營業線路基施工應加強對既有路基下沉變形、路塹邊坡穩定、山體滑動面的監測,並做好監測記錄。特別是在特殊土質(指軟土、膨脹土、黃土、鹽漬土、凍土等)地區修建第二線路基,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加強監測。若發現異常情況(路基下沉、變形、邊坡開裂、山體滑動面移動等)時,應立即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及施工人員安全。
4、營業線路基為挖方或半挖半填地段上拓寬路塹修建第二線時,應先行修建邊坡上的排水系統,注意觀察並保持既有路基邊坡的穩定性。
5、改建或增建第二線路基施工應避免汙染道床、揚塵,注重環境保護。同時,應避免堵塞、破壞排水設施。增建第二線位於營業線上方時,應設防止土石滾落的防護措施。
6、改建或增建第二線路基施工,對鐵路運營有嚴重干擾的地段,應採取保證鐵路運營安全和施工方便的有效措施。必要時,應考慮便線通車過渡的技術方案。
7、臨近既有路基進行石方爆破或爆破拆除圬工建築物的施工,必須制定專項爆破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8、路堤施工中,在不穩定的地面斜坡及易於傾坍滑動的斜坡上施工時,人行道應離開填方坡腳線5m以外,並設警告標誌。在泥沼、淤泥地帶填築路堤採用人工清淤時,應探明泥沼性質及深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高邊坡路堤施工,應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在營業線一側填築高路堤需挖臺階時,應有確保營業線線路穩固的措施。
9、橋涵缺口的填築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錐體和後臺路基填土,宜採用順序作業,填土和夯實作業必須避免相互干擾。
(2)錐體坡面鋪砌宜與逐層填築的土方保持在同一高度。
(3)錐體護坡上不得停放夯具,作業人員不得在護坡下休息。
10、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並進行路基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拆除的片石,應在施工區域邊線外分類集中堆放,嚴禁將雜土(或邊坡清表土)及拆除後的片石混合後,作為新路堤的填料。
(2)應協調地進行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與新建路基土方的施工作業。應合理地分段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拆除一段填築(開挖)一段,採取可靠措施進行施工,不得影響既有路基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3)不得大面積地拆除既有路基護坡片石,既有路基護坡片石的拆除應自下而上分層進行,應嚴格控制分層高度,每層不得超過臺階高度加0.5m。
(4)拆除後的片石應採用人工搬運或搭設帶攔擋設施的滑道向下運輸,並堆放在施工方案中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11、路塹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掏底開挖。開挖路塹應定期對坡面、坡頂的穩定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分層開挖時,作業面應相互錯開,嚴禁重疊作業。嚴禁在鬆動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棄土時不應影響路塹邊坡和棄土堆的穩定,嚴禁在泥石流溝堆棄土石。
12、開挖崩塌、落石和巖堆地段路塹,應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攔截建築物;巖堆開挖前,必須將坡面的鬆動危石清除。在滑坡、崩塌、巖堆和陡坡地段不得搭蓋工棚、堆放機具。
13、滑坡、崩塌、巖堆和陡坡地段施工中,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期間不宜開挖堆積體,嚴禁夜間施工。
14、拆除既有擋土牆並進行路基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拆除既有擋土牆前應全面瞭解擋牆工程的圖紙和資料,實地調查擋牆的型別、尺寸等,並在拆除前確認其強度。應編制專項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2)路基加寬施工需拆除既有擋土牆時,應合理地分段(宜縱向分段拆除),拆除一段,隨即加寬一段路基,採取可靠措施進行施工,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
(3)路塹拓寬拆除擋牆時,應按縱向分段、水平分層的順序拆除,拆除一層,開挖一層。擋土牆高度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與既有線路之間設定硬質圍擋,防止物料侵入鐵路限界。
(4)拆除既有擋土牆應避開雨季施工。不能避開時應先疏通牆頂截水及牆底排水設施,備齊備足防雨應急材料。拆除過程遇到暴雨時,應停止施工並對路基或邊坡採取必要的支護及覆蓋措施,派專人不間斷的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5、毗鄰營業線線路施工擋護牆,如開挖擋護牆的基礎有礙路基穩定時,應採用挖馬口的方式,分段開挖,隨挖隨砌,不得長距離連續開挖或開挖後長期不砌。有坍塌可能時,應及時支撐、防護。
16、軌下路基的開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開挖的長度確定扣軌或吊軌的數量和列車速度,報請路局批准。
(2)當連續3根枕木被挖空,必須用扣軌加固線路。
(3)支護應緊跟開挖,爆破作業後、下雨後和每次列車通過後均應進行檢查,發現開裂、變形等問題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加強支護。
(4)開挖地段應設專人檢查、看守,如發現有坍塌或線路狀態有變動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對行車有影響時,必須在鐵路恢復到良好狀態後,方可放行列車。
(5)派專人不間斷的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及施工人員安全。
(6)應及時整治既有線路病害,確保行車安全。
17、嚴格執行營業線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
18、嚴格執行營業線夜間施工的安全規定。
19、汛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影響營業線路基穩定的工程,應避開雨季施工,確實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路局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2)臨近營業線的山坡、塹坡的開挖施工,應在汛期前完成,防護工程亦應在汛期前完成,確實不能完成的工程,必須採取臨時加固措施。
(3)必須渡汛施工的工程,必須編制防洪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適時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演練,並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