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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哥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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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247042588450
中國古代的婦女“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地位十分低下,始終處於社會的底層。其中,要求婦女守節,便是封建宗法對婦女行為的強制以及封建道德觀念上對婦女的強大束縛。禮教對婦女“從一而終”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貞節,死後還要守節。夫死後,作為妻子要立志不嫁,堅守貞操,撫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節的行為,這樣的婦女稱為“節婦”。 理學家認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就是失節。元、明兩朝特別鼓勵殉烈,清代更重視寡婦守節撫養幼孤侍奉公婆,表彰節婦一直延續到民國初期。表彰守節給家族帶來榮譽,卻給婦女帶來痛苦,如《清史稿。列女傳》載一90歲寡婦,自述七十年每天勞作不息,為的是夜能成眠;一次夜醒寂苦難耐,就用錐子扎自己的手掌,留下疤痕。
不少史學家曾經撰文說秦始皇是婦女守節的首倡者,那麼是不是確論呢?
秦始皇公元前210年的《會稽刻石》最具代表性,也經常為學者所引用:“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 鹹化廉清。” (卷六《秦始皇本紀》)根據這條資料,陳東原和曹大為先生均認為秦始皇比較重視貞節,於是如此證明秦始皇乃首倡婦女守節概念。實際上,上述刻石是針對男女雙方而言的,即雙方都對對方負有一定義務。妻子“有子而嫁”或背夫私逃另嫁固然應受到懲罰,但丈夫在外淫泆,妻子“殺之無罪”。應該說,對男人的處罰絲毫不輕於婦女。所以,秦始皇會稽刻石的真正用意並不是要求婦女重視貞節,而是透過強調男女雙方互負的義務,達到維護家庭安定、鞏固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秦始皇在其他地方的刻石也始終以此為主題,泰山刻石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靜。”(卷六《秦始皇本紀》)碣石門刻石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 (卷六《秦始皇本紀》)這兩次刻石和會稽刻石相同,對男女雙方同時提出要求,而不是像宋朝以後的政權,只強調婦女對丈夫負有的義務,但對丈夫卻很少提出甚至不提出任何要求。有學者認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後世為高”。應該說,這一結論與秦朝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秦始皇既強調“有子而嫁,背死不貞”,那麼,無子而嫁,也就不存在“不貞”的問題了。從這一角度理解,秦朝起碼並不限制無子寡婦的改嫁。而且,秦朝對背夫私嫁在特殊情況下並不加以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 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也就是說,男女之間儘管已存在事實婚姻,但這一婚姻如未經官府認可,妻子背夫私逃不受法律制裁。至於經官府認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女子要被黥為舂。而娶逃妻的男子在瞭解情況後,如不與逃婦離棄,也要受到與女子同樣的處罰,即黥為城旦。逃妻既背夫私逃,又再嫁他人,比男子僅娶逃妻的罪行更為嚴重,但二人所受處罰卻完全相同。這說明,處罰逃婦並不是為了懲罰其不貞,而是因為其在沒有解除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下再嫁他人,擾亂了社會秩序,從而影響了社會穩定,這與現在的重婚罰要受處罰的精神實質相同。所以,無論刻石還是秦簡,主要思想傾向都是強調家庭中的男女雙方互負的責任,而不是反映政府對婦女守貞的特殊要求。
西漢前期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也相當有限,但就現有資料,我們還沒有發現限制婦女改嫁的事例,相反,婦女改嫁均有相當自由。現把漢宣帝以前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簡舉於下:景帝皇后的母親臧兒先嫁王仲為妻,生一男兩女,王仲死,臧兒改嫁田氏;(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傳》)武帝姊陽信長公主因其夫平陽侯曹壽有疾,與曹壽離異,又改嫁大將軍衛青;(卷五十五《衛青傳》)宣帝外祖母王媼始嫁王更得,更得死,復嫁王迺;(卷九十七上《外戚·衛太子史良娣傳》)蘇武之妻因蘇武被匈奴拘禁,在有一子二男的情況下,改嫁他人;(卷五十四《蘇武傳》)朱買臣之妻因其家貧,棄夫另嫁;(卷六十四《朱買臣傳》)戶牖富人張負的孫女曾五次改嫁,最後嫁與陳平;(卷四十《陳平傳》)外黃女子因其夫平庸無才,自求賢夫,改嫁張耳。(卷三十二《張耳傳》)這改嫁的六人中,不但有民間婦女,也有官僚如曹壽、蘇武之妻,這與隋朝政府規定“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卷二《高祖紀》)的硬性禁止政策有根本區別。張負的孫女屢次改嫁,而臧兒改嫁也不影響其女成為漢景帝皇后,更為典型的是,衛青位至顯宦,仍娶曾為人妻的陽信長公主為妻,說明改嫁為當時社會風氣,並不會受到歧視,無論官府民間,均不以改嫁為嫌。
漢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宣帝頒發“貞婦順女帛”詔,(卷八《宣帝紀》)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以政府名義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婦女守節包括許多內容,夫死不嫁顯然是守節的一個方面,但政府鼓勵婦女守節不嫁,未必就反映民間風氣如此。從另一個角度考慮,正因守節不嫁者少,政府才對此種行為加以褒揚。實際上,宣帝以後婦女改嫁與西漢前期一樣自由。元帝皇后之母李氏女先嫁王禁,後以妒被棄,又嫁苟賓為妻,生一男,苟賓卒,元皇后復令其父王禁召還(卷九十八《元后傳》)元皇后的做法雖可從親情方面加以解釋,但身為皇后,令父親復納已改嫁他人的前妻,畢竟說明當時人對改嫁的婦女在心理上可以接受。不獨元皇后如此,漢成帝也曾將寡居的敬武長公主改嫁高陽侯薛宣。(卷八十三《薛宣傳》)薛宣貴為丞相,納一寡婦為妻,可能有攀緣權貴之意,但成帝作為最高統治者,卻令公主再嫁,無疑是對宣帝詔令的破壞,其在全國的影響不容忽視。王莽執政時,平帝王皇后時年十八,劉氏被廢后,“常稱疾不朝會”,王莽“敬悼傷哀,欲嫁之”。王皇后堅決不從,此事最終不了了之。(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平王皇后傳》)上述改嫁的三個例子說明,宣帝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在皇室也沒有得到執行,只是一紙空文,其在民間所起作用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實際上,宣帝以後,民間也有改嫁的情況,如元帝傅昭儀的母親,在其夫卒後,又嫁與鄭翁為妻。(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元傅昭儀傳》)
東漢時期,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政府和民間開始強調婦女守節。安帝元初六年(119年)下詔“賜人尤貧困、孤弱、單獨谷,人三斛;貞婦有節義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卷五《孝安帝紀》)在受賜的幾類人中,貞婦受賜數額最高,說明政府對貞婦褒獎的力度最大。才女班昭所作《女誡》是一篇教育婦女守節的理論著作,其中第五誡專門向婦女灌輸“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夫固不可離”等觀念,(卷八十四《列女·曹世叔妻傳》)說它是一篇從理論上確定婦女卑賤地位的宣言書確實毫不為過。除班昭的著作外,東漢另有荀爽《女誡》、蔡邕《女誡》、《女訓》等理論著作問世,這說明東漢時期,至少在理論上對婦女守節的重視確實達到了相當高度。
與《女誡》等理論著作相併行,有關東漢婦女為夫守節不嫁事例的記載開始出現,這其中尤以范曄的《後漢書·列女傳》最為典型。班昭《女誡》即賴《列女傳》的記載而得以流傳後世。范曄是第一個在正史中專門為女性立傳的學者,但卻不是歷史上作《列女傳》的第一人。
根據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東漢婦女改嫁有相對的自由,但“從一而終”的觀念也開始形成,在社會上發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陳東原先生說“漢代不過是貞節觀念由寬泛向嚴格的一個過渡時代”的是確論。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秦始皇是提出貞婦概念的人,但要求婦女守節卻是從宣帝神爵四年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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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村馬克
一般以為,儒家是壓迫婦女,強迫女子守寡不許再嫁的元兇。殊不知,在中國歷史上,首先大張旗鼓提倡婦女守節的,恰恰是反儒的死對頭,曾經焚書坑儒的秦始皇。 至今流傳的秦始皇《會稽刻石》文字,給後人留下了他首倡節操的證明。據歷史記載,秦始皇在臨死前的公元前210年,在全國各地巡狩。當他走到今浙江一帶時,得知當地男女婚姻比較自由,經常發生逃婚事件,婦女死了丈夫可以再嫁。他認為這不符合封建道德和法規,便命人把詔令刻在石頭上,不許再發生類似行為。這便是所謂《會稽刻石》。其中有這樣幾句:一、“有子而嫁,倍死不貞”,意思是指責那些再嫁的寡婦:帶著兒子改嫁,這是背叛丈夫的不貞行為。又說:“妻為逃嫁,子不得母”。意思是,女子如果因為不滿男方而另找物件,是淫蕩的傷風敗俗的行為,將來她的兒子都可以不認母親,別人發現了殺掉她也無罪。秦始皇在《會稽刻石》中還明確表示:婦女守貞絕非一件普通的小事,而是關係天下“嘉保太平”的大事。 秦始皇的《會稽刻石》,明白地把自己放在了封建衛道者的地位上。他在四川地區選擇了一個典型,這是當地一位世代富豪之家,資產鉅萬。她丈夫死後,由寡婦獨自支撐家業,不再改嫁。秦始皇把她樹立為在全國提倡婦女貞節的典型,為該寡婦專門築了一座“女懷清檯”,以為倡導守節的標誌。這大約相當於後來的貞節牌坊吧。 秦始皇對一些不貞的婦女,還進行了處罰,甚至對自己的生身母親也不留情。秦始皇的母親趙姬原為大臣呂不韋的愛姬,後來由呂不韋送給秦始皇的父親莊襄王,生下了秦始皇。秦始皇即位後,趙姬和呂不韋情絲不斷,時有來往。呂不韋害怕事情敗露,便又向趙姬(當時已是太后)推薦了假宦官嫪毐和他鬼混。太后和嫪毐生有兩子。此事後來被秦始皇發覺,勃然大怒。立即誅滅三族,又下令呂不韋服毒藥自盡,把自己的母親打入冷宮,把趙姬生的兩個同母異父的弟弟裝在囊中撲殺了。這件事當然還牽涉到不少政治上的因素,但秦始皇痛恨不貞行為,也是他嚴厲處理這件公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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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玉之溪
秦始皇由於自己母親的緣故,他是比較提倡婦女守節的。
婦女守節的發揚光大是在,宋朝時期,當時的北宋理學家程虞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將婦女守節推向了高潮。在此之前歷朝歷代對婦女寡婦再嫁都有一些包容態度。
至於說秦始皇嬴政推行婦女守節的說法是有一定原因的。
當初,秦始皇的母親是一位美麗的歌姬,被商人鉅富呂不韋看中,納為妾,後來呂不韋在趙國和秦華人質王子贏異人相識,他發現這是一個參與政治的機會,認為奇貨可居,就主動和異人交往,關照他的生活、起居,後來異人看上了趙姬,他就慷慨將趙姬送給他。
為了獲得政治上的地位,呂不韋認為只有將秦異人送回秦國,並扶上寶座,才可以獲得最大利益,於是呂不韋就遊走於秦趙兩國朝堂之上,賄賂說服秦趙的當權者華陽君和平原君,最終趙國釋放了秦異人,秦國接回了秦異人,當時回來的還有,嬴政(傳說為呂不韋和趙姬的兒子)。
過了幾年秦昭襄王歿,繼位的安平君年齡大,由於高興,結果沒多久就歿,秦異人,由於年輕為質,吃過苦,神經敏感,回來後,沉迷於酒色,三年後歿。嬴政繼位,當然宮廷鬥爭是必須的。
趙姬還是比較喜歡呂不韋的,但呂不韋當時是為丞相,年歲大了,沒有精力應付,就找來收下門客嫪毐,來伺候趙姬。
當時嫪毐以假太監的身份入宮,由於此人能說會道,並且在效能力上很強,慢慢被趙姬接收受。
趙姬就不斷利用自己的地位身份向呂不韋(當權者)和嬴政討要財務和爵位,最終獲長信侯的爵位,最終和呂不韋分庭抗禮。
在後宮胡作非為,和太后趙姬生下了兩個兒子,隨著權利地位的上升,野心開始膨脹,想要篡位。隨著嬴政長大,建立了自己的班子,開始親政。
嫪毐眼看局勢對自己不利,想要先下手為強,最終東窗事發,被嬴政知曉,採取將計就計的策略,最終全殲嫪毐武裝叛亂集團,兩個私生子也被揪出來,當著太后趙姬和嫪毐的面,活活摔死。將母親趙姬送到了秦國舊都雍城,過了幾年,他原諒了母親將其接回。
此事,在嬴政的心裡烙下了陰影,他對女人不感興趣,其一生也沒有立皇后,身邊的女人很少,只有寥寥幾個。
這也是秦朝為趙高李斯等所控制,最終被漢朝取代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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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歷史觀
雖然婦女守節是封建時期建立初就形成的思想,並在儒家總結下禁錮了婦女的地位,但是秦始皇作為統一者可以說讓其達到了封建思想的一個新高度,可以說是首倡者也不為過。在我們印象中,儒家的三從四德可謂是古代封建根深蒂固的壓迫思想了。儒家一直強調女子要守寡,而秦始皇卻恰恰延用了這種思想,有人說焚書坑儒不是證明了秦始皇不同意儒家的思想嗎?
我們這裡插一句題外話,簡單來說,秦始皇集團不喜歡用前人制度禁錮自己,尤其是強調三皇五帝聖人為尊,秦始皇贊成用當下法律治理天下,唯我獨尊。所以從本質上來說,秦始皇只是痛恨儒家以聖賢之說來教學,並不是全部反對關於民生,科學的思想,尤其是土地,天文等方面。但是歸根秦始皇也只是封建時期的統治者,他的思想也是狹隘的,認為女人的地位低下,當然,事情之所以會演變成讓秦始皇過分看重婦女貞潔問題,和他的自身經歷也有關係。
秦始皇的表面祭祀大禹,實則宣揚自己功德的《會稽刻石》,明確表明了自己是婦女守節制度捍衛者的態度。這其中有一個著名的故事,巴寡婦在富豪丈夫死後,獨自支撐著家業,並把產業發揚光大,為什麼這件事會讓秦始皇知道,因為這份產業是秦國的十大民間經濟支柱之一,秦始皇很是欣賞這個女人,認為她能堅守貞潔,還有經商才能,於是把她樹立為全國提倡婦女貞潔的典型,為該寡婦專門修築了一座“女懷清檯”,以此向全國婦女倡導守節。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秦始皇是貞潔牌坊初始策劃人的說法。
秦始皇的母親趙姬原來是大臣呂不韋的愛姬,後來呂不韋送給秦始皇的父親莊襄王。當然,秦始皇是莊襄王的兒子是毋庸置疑的,大家不用糾結綠帽子的事情。這件事本來也沒什麼,但是趙姬和呂不韋藕斷絲連,情誼纏長。莊襄王已死,他們也沒什麼出格舉動,秦始皇即便知道,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更戲劇化的一幕來了,呂不韋這個小人擔心會影響自己的前途,又擔起了“媒婆”的職務,給趙姬介紹了一個宦官,當然,是不是真的大家心裡自然有數。
趙姬也是本性難以,絲毫不考慮自己兒子的顏面,跟一個大臣搞曖昧也就算了,如今還要一個“宦官”騎到自己頭上?秦始皇勃然大怒,不僅對宦官諸族處理,下令呂不韋毒藥自盡,還把自己的母親打入冷宮。這件事的處理態度可以說是一個皇帝該有的權威,這是家事,但對秦始皇來說,驗證了儒家思想的正確性,他對母親及呂不韋的憎恨演變為了對全天下婦女的約束,貞潔是重要的,守節同樣是重要的,這件事可以說是影響最深,最大,具有社會廣泛意義的案子。
有人說,這是秦始皇的家事,演變成為了婦女不可再婚的枷鎖,但是我想說這正是封建社會封建制度的必然趨勢,男權的影響會在那個時期逐漸擴大,直到元代有所緩和,明清時期又開始進一步壓迫婦女,所以封建制度對婦女的不公平性註定了它要失敗,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世界都一樣,只不過有的先進行了民主革命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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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秦鐵鷹劍士
秦始皇不僅提倡婦女守節,他還要求男子忠於婚姻。在《會稽刻石》中秦始皇對男女的婚姻愛戀觀作了如下要求:
(1)已婚婦女有子女,丈夫死後再嫁,這樣的婦女以不忠於婚姻罪處死;
(2)男女有別,非夫妻不可同室而居,以防男女之間發生不當性關係,男人女人都要忠於自己的婚姻。
(3)有家室的男人在外面找小三,妻子殺死丈夫可判無罪,男人要忠於妻子。
(4)以為人妻,不得再逃婚;如果逃婚了,子女不能認其為母;婚姻的雙方都要忠於婚姻。
《大秦會稽刻石》: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猳,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秦始皇提倡平等的婚姻關係,並非南宋理學家提倡的女子守節。透過兩個事例可以看出秦始皇的婚姻觀,一是他囚禁生母趙姬,二是他給寡婦清建懷清檯。
趙姬趙太后是一個放蕩的女子,她貴為一國之母,卻不知自重,先後跟丞相呂不韋、大陰人嫪毐通姦。更讓人不能接受的是她還跟嫪毐生了兩個孩子,意圖廢嬴政,立幼子為秦王。嬴政透過權謀手腕平定了嫪毐之亂,令趙高摔殺兩位弟弟,又車裂嫪毐。對於母樣趙姬,他直接下令幽禁,並禁止任何人來說情。先後有27人來說情,皆被秦始皇斬殺,後來茅蕉以取天下需孝首勸秦始皇,秦始皇才釋放母親。
寡婦清早年喪夫,甚至沒有生育過子女,但是她沒有再嫁,而是以女主人的身份主持夫家的生意。秦皇陵裡的水銀就是寡婦清提供的,另外秦國攻滅楚國時,寡婦清提供了巨大的支援。秦始皇尋仙訪道,寡婦清也提供了支援。基於寡婦清對秦國的巨大貢獻,以及她忠於婚姻的堅貞,秦始皇破例給寡婦清建了一個懷清檯。要知道在重農貶商的秦朝,給一個女商人建臺表彰,意義非常重大。司馬遷記錄到: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檯。夫倮鄙人牧長,清窮鄉寡婦,禮抗萬乘,名顯天下,豈非以富邪?
北宋發生靖康事變後,數萬北宋女子被擄掠到金國受辱,這些女子上至皇后,下至歌妓,許多女子都被折磨至死。朱皇后等女子不堪受辱,自殺以守身,金太宗評價朱皇后:懷清履潔,得一以貞;眾醉獨醒,不屈其節。金國追封朱皇后為靖康郡貞節夫人,透過表表彰朱皇后的大義,恥笑徽宗、欽宗的懦弱無能。南宋建立後,理學家認為女子與其受辱而死,不如自盡以守節,最終發展成了宋元明清四朝的婦女守節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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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懶人講歷史
絕對不是。婦女守節的思想真正流行的是在明清時期。在這之前很多人都不認同這些思想的。而且當時人們對於兩性關係並不避而不談,覺得這都是人性,很正常。秦始皇當時所處的環境不可能提出這種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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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雷神的傳人
不少史學家曾經撰文說秦始皇是婦女守節的首倡者,那麼是不是確論呢?
秦始皇公元前210年的《會稽刻石》最具代表性,也經常為學者所引用:“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 (卷六《秦始皇本紀》)根據這條資料,陳東原和曹大為先生均認為秦始皇比較重視貞節,於是如此證明秦始皇乃首倡婦女守節概念。實際上,上述刻石是針對男女雙方而言的,即雙方都對對方負有一定義務。妻子“有子而嫁”或背夫私逃另嫁固然應受到懲罰,但丈夫在外淫泆,妻子“殺之無罪”。應該說,對男人的處罰絲毫不輕於婦女。所以,秦始皇會稽刻石的真正用意並不是要求婦女重視貞節,而是透過強調男女雙方互負的義務,達到維護家庭安定、鞏固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秦始皇在其他地方的刻石也始終以此為主題,泰山刻石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靜。”(卷六《秦始皇本紀》)碣石門刻石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 (卷六《秦始皇本紀》)這兩次刻石和會稽刻石相同,對男女雙方同時提出要求,而不是像宋朝以後的政權,只強調婦女對丈夫負有的義務,但對丈夫卻很少提出甚至不提出任何要求。有學者認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後世為高”。應該說,這一結論與秦朝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秦始皇既強調“有子而嫁,背死不貞”,那麼,無子而嫁,也就不存在“不貞”的問題了。從這一角度理解,秦朝起碼並不限制無子寡婦的改嫁。而且,秦朝對背夫私嫁在特殊情況下並不加以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 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也就是說,男女之間儘管已存在事實婚姻,但這一婚姻如未經官府認可,妻子背夫私逃不受法律制裁。至於經官府認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女子要被黥為舂。而娶逃妻的男子在瞭解情況後,如不與逃婦離棄,也要受到與女子同樣的處罰,即黥為城旦。逃妻既背夫私逃,又再嫁他人,比男子僅娶逃妻的罪行更為嚴重,但二人所受處罰卻完全相同。這說明,處罰逃婦並不是為了懲罰其不貞,而是因為其在沒有解除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下再嫁他人,擾亂了社會秩序,從而影響了社會穩定,這與現在的重婚罰要受處罰的精神實質相同。所以,無論刻石還是秦簡,主要思想傾向都是強調家庭中的男女雙方互負的責任,而不是反映政府對婦女守貞的特殊要求。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秦始皇是提出貞婦概念的人,但要求婦女守節卻是從宣帝神爵四年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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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婦女“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地位十分低下,始終處於社會的底層。其中,要求婦女守節,便是封建宗法對婦女行為的強制以及封建道德觀念上對婦女的強大束縛。禮教對婦女“從一而終”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貞節,死後還要守節。夫死後,作為妻子要立志不嫁,堅守貞操,撫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節的行為,這樣的婦女稱為“節婦”。 理學家認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就是失節。元、明兩朝特別鼓勵殉烈,清代更重視寡婦守節撫養幼孤侍奉公婆,表彰節婦一直延續到民國初期。表彰守節給家族帶來榮譽,卻給婦女帶來痛苦,如《清史稿。列女傳》載一90歲寡婦,自述七十年每天勞作不息,為的是夜能成眠;一次夜醒寂苦難耐,就用錐子扎自己的手掌,留下疤痕。 不少史學家曾經撰文說秦始皇是婦女守節的首倡者,那麼是不是確論呢? 秦始皇公元前210年的《會稽刻石》最具代表性,也經常為學者所引用:“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 鹹化廉清。” (卷六《秦始皇本紀》)根據這條資料,陳東原和曹大為先生均認為秦始皇比較重視貞節,於是如此證明秦始皇乃首倡婦女守節概念。實際上,上述刻石是針對男女雙方而言的,即雙方都對對方負有一定義務。妻子“有子而嫁”或背夫私逃另嫁固然應受到懲罰,但丈夫在外淫泆,妻子“殺之無罪”。應該說,對男人的處罰絲毫不輕於婦女。所以,秦始皇會稽刻石的真正用意並不是要求婦女重視貞節,而是透過強調男女雙方互負的義務,達到維護家庭安定、鞏固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秦始皇在其他地方的刻石也始終以此為主題,泰山刻石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靜。”(卷六《秦始皇本紀》)碣石門刻石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 (卷六《秦始皇本紀》)這兩次刻石和會稽刻石相同,對男女雙方同時提出要求,而不是像宋朝以後的政權,只強調婦女對丈夫負有的義務,但對丈夫卻很少提出甚至不提出任何要求。有學者認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後世為高”。應該說,這一結論與秦朝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秦始皇既強調“有子而嫁,背死不貞”,那麼,無子而嫁,也就不存在“不貞”的問題了。從這一角度理解,秦朝起碼並不限制無子寡婦的改嫁。而且,秦朝對背夫私嫁在特殊情況下並不加以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也就是說,男女之間儘管已存在事實婚姻,但這一婚姻如未經官府認可,妻子背夫私逃不受法律制裁。至於經官府認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女子要被黥為舂。而娶逃妻的男子在瞭解情況後,如不與逃婦離棄,也要受到與女子同樣的處罰,即黥為城旦。逃妻既背夫私逃,又再嫁他人,比男子僅娶逃妻的罪行更為嚴重,但二人所受處罰卻完全相同。這說明,處罰逃婦並不是為了懲罰其不貞,而是因為其在沒有解除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下再嫁他人,擾亂了社會秩序,從而影響了社會穩定,這與現在的重婚罰要受處罰的精神實質相同。所以,無論刻石還是秦簡,主要思想傾向都是強調家庭中的男女雙方互負的責任,而不是反映政府對婦女守貞的特殊要求。 西漢前期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也相當有限,但就現有資料,我們還沒有發現限制婦女改嫁的事例,相反,婦女改嫁均有相當自由。現把漢宣帝以前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簡舉於下:景帝皇后的母親臧兒先嫁王仲為妻,生一男兩女,王仲死,臧兒改嫁田氏;(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傳》)武帝姊陽信長公主因其夫平陽侯曹壽有疾,與曹壽離異,又改嫁大將軍衛青;(卷五十五《衛青傳》)宣帝外祖母王媼始嫁王更得,更得死,復嫁王迺;(卷九十七上《外戚·衛太子史良娣傳》)蘇武之妻因蘇武被匈奴拘禁,在有一子二男的情況下,改嫁他人;(卷五十四《蘇武傳》)朱買臣之妻因其家貧,棄夫另嫁;(卷六十四《朱買臣傳》)戶牖富人張負的孫女曾五次改嫁,最後嫁與陳平;(卷四十《陳平傳》)外黃女子因其夫平庸無才,自求賢夫,改嫁張耳。(卷三十二《張耳傳》)這改嫁的六人中,不但有民間婦女,也有官僚如曹壽、蘇武之妻,這與隋朝政府規定“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卷二《高祖紀》)的硬性禁止政策有根本區別。張負的孫女屢次改嫁,而臧兒改嫁也不影響其女成為漢景帝皇后,更為典型的是,衛青位至顯宦,仍娶曾為人妻的陽信長公主為妻,說明改嫁為當時社會風氣,並不會受到歧視,無論官府民間,均不以改嫁為嫌。 漢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宣帝頒發“貞婦順女帛”詔,(卷八《宣帝紀》)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以政府名義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婦女守節包括許多內容,夫死不嫁顯然是守節的一個方面,但政府鼓勵婦女守節不嫁,未必就反映民間風氣如此。從另一個角度考慮,正因守節不嫁者少,政府才對此種行為加以褒揚。實際上,宣帝以後婦女改嫁與西漢前期一樣自由。元帝皇后之母李氏女先嫁王禁,後以妒被棄,又嫁苟賓為妻,生一男,苟賓卒,元皇后復令其父王禁召還(卷九十八《元后傳》)元皇后的做法雖可從親情方面加以解釋,但身為皇后,令父親復納已改嫁他人的前妻,畢竟說明當時人對改嫁的婦女在心理上可以接受。不獨元皇后如此,漢成帝也曾將寡居的敬武長公主改嫁高陽侯薛宣。(卷八十三《薛宣傳》)薛宣貴為丞相,納一寡婦為妻,可能有攀緣權貴之意,但成帝作為最高統治者,卻令公主再嫁,無疑是對宣帝詔令的破壞,其在全國的影響不容忽視。王莽執政時,平帝王皇后時年十八,劉氏被廢后,“常稱疾不朝會”,王莽“敬悼傷哀,欲嫁之”。王皇后堅決不從,此事最終不了了之。(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平王皇后傳》)上述改嫁的三個例子說明,宣帝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在皇室也沒有得到執行,只是一紙空文,其在民間所起作用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實際上,宣帝以後,民間也有改嫁的情況,如元帝傅昭儀的母親,在其夫卒後,又嫁與鄭翁為妻。(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元傅昭儀傳》) 東漢時期,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政府和民間開始強調婦女守節。安帝元初六年(119年)下詔“賜人尤貧困、孤弱、單獨谷,人三斛;貞婦有節義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卷五《孝安帝紀》)在受賜的幾類人中,貞婦受賜數額最高,說明政府對貞婦褒獎的力度最大。才女班昭所作《女誡》是一篇教育婦女守節的理論著作,其中第五誡專門向婦女灌輸“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夫固不可離”等觀念,(卷八十四《列女·曹世叔妻傳》)說它是一篇從理論上確定婦女卑賤地位的宣言書確實毫不為過。除班昭的著作外,東漢另有荀爽《女誡》、蔡邕《女誡》、《女訓》等理論著作問世,這說明東漢時期,至少在理論上對婦女守節的重視確實達到了相當高度。 與《女誡》等理論著作相併行,有關東漢婦女為夫守節不嫁事例的記載開始出現,這其中尤以范曄的《後漢書·列女傳》最為典型。班昭《女誡》即賴《列女傳》的記載而得以流傳後世。范曄是第一個在正史中專門為女性立傳的學者,但卻不是歷史上作《列女傳》的第一人。 根據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東漢婦女改嫁有相對的自由,但“從一而終”的觀念也開始形成,在社會上發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陳東原先生說“漢代不過是貞節觀念由寬泛向嚴格的一個過渡時代”的是確論。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秦始皇是提出貞婦概念的人,但要求婦女守節卻是從宣帝神爵四年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