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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經過工傷認定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者十年前發生的工傷,經過工傷認定的,現在傷情方式變化,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照鑑定結論,可以享受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沒有經過工傷認定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工傷性質確認,並已經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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