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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池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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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來生不要再相見
其實大家都說沒有關係,其實錯了,房產證上沒有你名字你老公可以不透過你同意直接把房子賣了,到時說錢用了你一分都分不到。我勸你還是趕緊把自己的名字加進去,這是最起碼的尊重。我就是這樣的,房產證辦的時候沒有加我的名字,後來朋友指點我加的,我覺得她們說的很有道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男人如果壞起來你是想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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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著的藝術家F
為什麼你要在乎自己分不分得到呢?難道關鍵不是,為什麼婚後你丈夫還不願意把名字加在買的房子上?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這房子寫不寫你的名字,都有你的份兒,它屬於婚後財產;但是,我覺得這個算是一個警醒,好好想一想你和你丈夫感情是否發生了什麼裂隙,導致他不寫你名字的原因是啥,這遠比糾結你分不分得到房子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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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闔家團圓
只要能查到不是隱匿財產應該照分不誤吧,不過沒離婚就不要和他糾結這些,瞭解他有多少收入應該有多少資產然後心裡有數沒有藏著掖著應該沒事吧!不過結婚了為啥只寫他自己,你就說也想把名字寫上去享受一下主人的感覺,用點耳邊風不要硬來,硬來也許會適得其反個人建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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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布丁的媽媽一一
1、如果是婚前一次性買的,沒有你的名字就跟你沒關係
2、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離婚時你們結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部分你有權利享受
3、婚後買的,加不加你名字無所謂,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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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祥和講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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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婚姻法,婚後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管寫不寫你的名字,離婚後都有你的一半,所以你大可以放心,不必糾結。